关于合同协议书无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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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协议书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协议书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协议书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协议书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协议书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协议书制度的通知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颁布机关:国家颁布时间:1997-4-3文号:劳部发〔1997〕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

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合同易于履行。

三、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文书纠错案例(3篇)

法律文书纠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某项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使用,乙方在获得专利使用权后,应支付甲方一定数额的许可费用。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然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甲方要求解除协议,但乙方以协议中关于解除协议的条款存在错误为由拒绝解除协议。

为此,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合作协议》中关于解除协议的条款是否存在错误。

三、法律文书纠错过程1. 案件受理法院受理本案后,对双方提供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法律文书纠错,需对《合作协议》中关于解除协议的条款进行认定。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件;(2)甲方向乙方发送的关于支付许可费用的通知;(3)乙方向甲方发送的关于解除协议的回复;(4)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

3. 审理过程(1)对《合作协议》中关于解除协议的条款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中关于解除协议的条款存在以下错误:①《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解除协议的前提是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非仅因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

②《合作协议》中未约定解除协议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方在解除协议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3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3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3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确认该合同无效之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及原因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因存在以下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在此列举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自相矛盾、当事人无签约资格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原合同为无效合同。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原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确认,因原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与无效合同相关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结算、通知相关方等。

3. 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

四、法律责任1. 甲乙双方确认,因原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2.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另一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本协议内容涉及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因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说明】一、格式要求1. 字体:一般采用宋体或楷体,字号以适中为主,便于阅读。

2. 标题:合同标题要简明扼要,明确表达合同主题。

3. 段落:内容要分段清晰,逻辑严谨,方便查阅。

关于合同无效的协议书范本

关于合同无效的协议书范本

合同无效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卖方”):乙方(以下简称“买方”):鉴于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将合同无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无效声明1.1 双方确认,原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原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归无效。

1.3 本协议构成原合同的全部替代,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合同无效原因2.1 双方确认,原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下:(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公序良俗;(3)一方或双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2.2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不再就原合同无效原因进行任何争议。

三、合同无效后的处理3.1 返还已履行款项(1)买方应向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3.2 赔偿损失(1)双方同意,由于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合理费用支出等。

3.3 处理方式(1)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原合同无效事宜。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就原合同无效事宜再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四、其他约定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请注意,本协议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签订本协议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有需要,请根据律师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公司实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下)

【公司实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下)

【公司实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下)《九民会议纪要》第30至35条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前两期【公司实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公司法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中),我们对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那么,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发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九民会议纪要》对此给出了具体指引:1、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第32条明确了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在确定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自杀免责书”这样的协议书有效吗?

“自杀免责书”这样的协议书有效吗?

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首先,从法理上说,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例外)。

比如,人体的器官是不允许买卖,双方自愿的也不行。

同理,《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那么“自杀免责书”有效吗?虽然,法律原则上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但在人身损害发生之后,法律还是允许民事主体就赔偿标准进行自愿协商的,员工自杀当然不是“国家赔偿”那样的法定赔偿,不允许当事人间协商的;相反法律允许当事人间协商约定给付法定赔偿之外的额外的赔偿。

广东高校的“死亡协议”中关于“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的规定,就是免责条款,因而也是无效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假借投资项目之名,达成改变目标林地土地使用性质并从中渔利的目的,其实质是将集体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并从中渔利,因此该合作协议为无效协议。

案例:李某(乙方)于2018年6月26日与兆辰房地产公司(甲方)以位于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胡家庄组北宋学军名下的183亩林地作为项目地,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兆辰房地产公司组织提供项目工作小组参与乙方项目地政府工作洽谈;提供项目谈判有关宣传图片、文字、证书等资料用于乙方区域政府宣传等;李某向兆辰房地产公司支付南阳、桐柏指定地块挂牌费100万元(包括品牌使用、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土地证办理完毕,贷款到账后,乙方支付甲方提成为:土地出让金差价利润10%;除桐柏地块外,其他项目土地佣金提成,视项目情况另行商定分配方案……。

按照兆辰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于2018年7月5日委托其妹妹李凤珍转给赵某个人的尾号4184工商银行账户1000000元。

付款之后兆辰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有与当地政府进行过任何洽谈,兆辰房地产公司并无商标、品牌或知识产权且没有对李某书面品牌授权。

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向兆辰房地产公司沟通解除协议退款事项,兆辰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有退款。

赵某作为兆辰房地产公司占股90%的大股东,认缴出资90万元并未实际出资;一审法院要求兆辰房地产公司提供赵某收到李某100万是否在公司财务入账收支情况的证据,兆辰房地产公司提供兆辰房地产公司相关财务明细账册,欲证明赵某收到的100万元在公司明细账中存在;但兆辰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财务明细账册与一审法院调取工商银行赵某尾号为4184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税务机构有关兆辰房地产公司相关纳税财务报表内容严重不符。

一审法院调取工商银行赵某尾号为4184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税务机构有关兆辰房地产公司相关纳税财务报表显示:2018年7月5日李某支付的100万元到账后赵某存在大量取现、消费、理财支出,两个月内支付殆尽;公司纳税报表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兆辰房地产公司长期无营业收入。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与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等法律的规定,本规定明确规定了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本规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其约定就不是《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合同,才受《合同法》调整。

因此,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首先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相反,这类纠纷就不是民事案件,就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很多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同意改掉喝酒骂人的坏毛病”“同意好好过日子”“同意搞好关系”“夫妻双方的钱由妻子管”。

这些约定就不是民事意义上的合同,但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却有一定的效果,因此对这种做法我们不予反对。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因为其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就放弃让纠纷双方达成这方面协议的努力。

解除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解除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解除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解除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的范本,并对其进行解析。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效。

我们将为您展示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的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以下原因导致原合同自始无效:1. 原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行为;2. 原合同的订立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 原合同的订立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4. 原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并确认原合同自始无效。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解除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双方确认原合同自始无效,不再对双方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已发生的合同义务,但不得再要求对方承担未发生的合同义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与原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之需。

第四条本解除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解除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

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

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合同中引用的合同法第52条,现变更为民法典相应条款,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 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4条;2. 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6条;3. 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3条;4. 合同法第52条第四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4条;5. 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7条。

二、除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变更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____年__月__日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概述:③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条款变更1.1 变更内容1.1.1 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4条;1.1.2 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6条;1.1.3 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3条;1.1.4 合同法第52条第四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4条;1.1.5 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7条。

二、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2.1 继续履行原合同2.1.1 除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变更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2.1.2 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2.1.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合同。

三、本协议的生效和签署3.1 本协议生效3.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1.2 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1.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履行合同。

协议书中的可分割性条款如何解释

协议书中的可分割性条款如何解释

协议书中的可分割性条款如何解释在各类协议书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可分割性条款”这样一个看似有些专业和复杂的表述。

那么,究竟什么是可分割性条款?它又有着怎样的作用和意义呢?为了搞清楚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可分割性条款的定义。

简单来说,可分割性条款是指在协议中规定的,如果协议中的某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的条款。

想象一下这样一个场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其中包括合作的具体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其中关于合作方式的某一条款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没有可分割性条款,那么整个协议可能都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被判定为全部无效。

但因为有了可分割性条款,即使这一条款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继续有效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然可以按照协议中其他有效的条款来确定。

那么,可分割性条款为什么会如此重要呢?这主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协议的内容往往是复杂多样的,涉及到众多方面的规定和约定。

而且,法律环境和具体情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即使在签订协议时,各方都尽力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仍然难以完全避免某些条款在后续出现问题。

例如,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者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导致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不再符合法律的要求。

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产生偏差,导致某一条款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可分割性条款的保护,整个协议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可能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麻烦。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可分割性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具体情况。

比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的使用规定等内容。

同时,协议中包含了可分割性条款。

如果后来发现关于租金支付方式的条款存在问题(比如违反了当地的租金管制规定),那么根据可分割性条款,这并不影响租赁期限和房屋使用规定等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最高法院:注意了!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原则上无效(附:12个判例)

最高法院:注意了!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原则上无效(附:12个判例)

最高法院:注意了!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原则上无效(附:12个判例)欢迎进入法学公众交流平台提前祝大家端午节快乐免费领取课程讲义1.收购·反收购实务·公司法实务问题的讲座讲师: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2.专利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综述讲座讲师:法院法官3.违法建设查处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讲座讲师:省高院行政庭庭长长按二维码领取录像【最高人民法院】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附11个真实判例)阅读提示随着各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发区的设立,出现了开发区管委会充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并以该主体身份出让土地的现象。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其与受让方订立的出让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最高法院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一、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无效(案例一~案例十);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案例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裁判要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则上应当被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一、某开发区管委会与化纤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管委会将厂区(含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转让给化纤公司,化纤公司分三年平均支付转让金。

二、化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委会将案涉土地及厂房等过户给化纤公司。

三、福建高院判决驳回化纤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化纤公司不服福建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原则上为无效合同。

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擅自对外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关协议无效

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擅自对外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关协议无效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讨论决定擅⾃对外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关协议⽆效基本案情:2003年1⽉,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地700余亩被乐清市国⼟资源局征⽤,乐清市国⼟资源局返还村委会留⽤地指标70亩,其中包括双⽅讼争的c-c41地块(以下简称7号地块),作为村委会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及村民住宅⽤地。

由于⼟地被征⽤后,⼟地承包户强烈要求补⾜每亩30万元的补偿款,故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开发7号地块,以解决⼟地承包户的补偿款问题。

村委会与瑞安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多次协商开发该地块。

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村委会与汇通公司先后于2003年8⽉30⽇、9⽉9⽇、10⽉16⽇签订了三份协议书。

其中8⽉30⽇的协议书载明,双⽅就7号地块(约12.27亩,以附图为准)挂牌出让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确保村委会该地块⼟地出让净值5000万元,即⽆论汇通公司以任何价格取得该地,均应净付给村委会 5000万元。

涉及该地块的政策等规定及政策或其他⼀切因素的变化⽽产⽣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均与村委会⽆关。

2.若挂牌出让时其他公司取得该地块,村委会净得出让⾦少于5000万元,不⾜部分由汇通公司补⾜;村委会净得出让⾦多于5000万元,多余部分双⽅各半分成。

3.本协议签订后,汇通公司于2003年9⽉10⽇前付给村委会保证⾦3000万元(包括已收700万元),挂牌结束后多退少补。

汇通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约6个⽉完成该地块出让。

4.本协议双⽅各执⼀份为凭。

9⽉9⽇的协议书载明,村委会承诺拥有7号地块合法使⽤权,⾯积约为12.27亩,经村民代表⼤会决议,决定与汇通公司合作开发。

为此,双⽅就相关事宜形成协议如下:1.村委会提供上述⼟地使⽤权,汇通公司提供资⾦、技术、管理经营资源等为主进⾏开发事宜,双⽅共同开发上述⼟地,然后按约定⽐例分成。

2.为表⽰合作诚意,汇通公司先⾏⽀付 3000万元前期资⾦到村委会账户,⽤于处理前期合作的相关费⽤等。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8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8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在某项交易或合作中签订了一份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无效合同确认书。

一、合同基本信息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涉及事项为[具体事项描述]。

二、无效原因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本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下:1. 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甲乙双方中某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3. 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4. 其他原因:[具体原因描述]。

三、双方声明与承诺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

2.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协商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事宜。

3. 甲乙双方承诺不再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请求。

4. 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无效的原因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四、法律责任与风险承担1. 甲乙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3. 若因合同无效引发诉讼或仲裁,双方应积极配合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4.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该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确认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法人姓名]日期:[签署日期]乙方(盖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人姓名]日期:[签署日期](专业法律顾问批注:此模板是一份关于无效合同确认书的法律文件。

无效合同确认书5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5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5篇篇1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事项达成合同协议,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为了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此无效合同确认书。

一、确认事项背景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的合同协议。

经过双方审慎分析,发现该合同协议可能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无效的情形。

为避免双方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双方决定对该合同协议进行无效确认。

二、合同无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并确认以下情形作为该合同协议无效的依据:1. 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 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4. 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三、合同无效声明基于上述无效依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声明该合同协议自始无效。

双方均不享有合同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双方已就此达成充分共识,不存在任何异议。

四、双方权利义务安排1. 双方应停止履行该合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2. 乙方应返还甲方因该合同协议所得的所有财物;3. 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协商解决;4.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证据和文件。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湘11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曾石林易建华【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瑶魏绍辉【代理律所】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石林;易建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回避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现评析如下:一、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法院认定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法院认定净⾝出户协议⽆效的五种情形编者说:净⾝出户协议,也可叫做“忠诚协议”,就是男⼥双⽅在婚前或婚后,⾃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将在经济上对⽆过错⽅⽀付违约⾦、赔偿⾦、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虽然,净⾝出户协议是夫妻双⽅⾃愿签订的,但仍然存在着被法院认定协议⽆效的情况。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此类协议会被认定为⽆效呢?本期推送就整理了“净⾝出户协议”被法院认定⽆效的五种情形。

作者⼁徐颖出品⼁⼩军家事团队法院认定“净⾝出户协议”⽆效的五种情形(⼀)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当事⼈选择诉讼离婚使得忠诚协议⽆效。

典型案例:杨A与张B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民法院【审理法院】【案号】【案号】(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要点】原告杨A与张B婚后签订《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就婚后发⽣不忠⾏为,离婚时关于财【要点】产和赔偿问题作出约定。

同年,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证婚后出轨⾏为并承诺如再犯同意离婚及婚后全部家庭财产归原告并赔偿。

以上证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

法院认为,该《忠诚协议》及《保证证明》系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双⽅协议离婚未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效。

因被告对两份⽂件不予认可,法院认定两份证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效。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30⽇登记结婚。

婚后,双⽅因性⽣活不和谐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有家暴、嫖娼和出轨⾏为,产⽣⽭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双⽅签订⼀份《夫妻相互忠诚协议》,约定双⽅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互相忠诚,如发⽣不忠诚婚姻的⾏为,对离婚时关于孩⼦、财产和赔偿等问题如何处理也⼀并予以了约定。

同年11⽉16⽇,被告书写⼀份《婚姻保证证明》,⾃认婚后曾有两次出轨⾏为及⼀次招妓⾏为,并承诺如再犯则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全部家庭财产归原告并赔偿等。

合同协议书试题

合同协议书试题

合同协议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合同的法律效力始于:A. 双方签字盖章之时B. 合同成立之时C. 合同履行完毕之时D. 合同备案之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强制性原则3.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等B.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高于实际损失C.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实际损失D.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任意约定4. 合同的解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B.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C.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D.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5. 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无效情形?A.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 合同当事人未满18周岁二、多项选择题6. 根据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A.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C.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7.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A. 继续履行B. 采取补救措施C. 赔偿损失D. 支付违约金8. 以下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理由?A.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B.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 当事人一方丧失商业信誉三、简答题9. 简述合同的成立要件。

10. 阐述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转移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1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机械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若乙公司逾期支付,需按日支付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

2022《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内容有哪些

2022《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内容有哪些

2022《民法典》合同编全⽂内容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分编 通则第⼀章⼀般规定第四百六⼗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四条【合同的定义和⾝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五条【依法成⽴的合同效⼒】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的合同,仅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本采⽤两种以上⽂字订⽴并约定具有同等效⼒的,对各⽂本使⽤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本使⽤的词句不⼀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七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规定的合同,适⽤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条【⾮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适⽤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第⼆章合同的订⽴第四百六⼗九条【合同订⽴形式】当事⼈订⽴合同,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第四百七⼗条【合同主要条款与⽰范⽂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期限、地点和⽅式;(七)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法。

关于协议书签订管理上的规定什么对应编号的协议书

关于协议书签订管理上的规定什么对应编号的协议书

《关于协议书签订管理上的规定》编号:__________甲方(签订方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订方二):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拟就__________事项签订协议书,为规范协议书的签订和管理,确保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协议书内容1.1 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基本条款:(a)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b) 标的;(c) 数量;(d) 质量;(e) 价款或报酬;(f)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 违约责任;(h) 解决争议的方法;(i) 其他约定事项。

1.2 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条协议书的签订2.1 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协议书。

2.2 协议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3 协议书签订前,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协议书的变更和解除3.1 协议书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2 如需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应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协议书的履行4.1 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2 如一方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约方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2 违约金的数额或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合理确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因协议书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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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协议书无效的
法律规定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
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
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不管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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