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发展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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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发展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力
林安川
摘要:知识产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相比较其他众人耳闻能详的民法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许多特殊的地方。而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大众媒体,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相关知识入手。就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阐述、总结,并对就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减少权益损失、加强综合竞争力等提出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对策
民法上的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物权的对象是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顾名思义,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源于英文“intellectcural property” 称为“智力成果权”或“智力财产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社会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乃至于普通公民而言,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和知识产权法就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来已久,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威尼斯颁布。1967年7月,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在斯德哥尔摩宣布成立,1970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一、知识产权定义、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 知识产权相关定义、特征及分类
广义地,可以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法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知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知识”必须存在于一定的载体上;“知识”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可以无限被再现或复制。相应地,知识产权法可定义为“调整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特征为:具有极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知识产权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以我国为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等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都直接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知识产权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1】。
依据定义,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易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工商业标记必须通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实现,其实现方式是间接的。即工商业标记的价值是商品或服务以及工商业主题的商业信誉,是市场的反映,它们之间是“标”和“本”或“流”与“源”的关系【2】。以消费知识产权的目的,可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著作权不限于作者的权利,艺术家的演出、电视台的节目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越来越延伸于社会生中的方方面面。工业产权的对象包括科技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其价值更多地体现为经济效益。具体来分,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传统知识等等。
由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知识产权具备综合性,因此,知识产权法综合性极强。知识产权法内容包罗万象,需要多种专业知识的综合,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在知识产权法中紧密结合。各国尚未形成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垄断法等具体内容。知识产权法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也具
有多样性,民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都提供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及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方式。
(二)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立法现状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已经稳步前进了30年。当前,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相对应,我国知识产权研究从“无”到“有”,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大致分为:起步阶段:1979年~1990年此阶段以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为起始标志。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成为影响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顺利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因素。为初步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我国在这一阶段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是落后于立法实践的。过渡阶段:1991年~2001年此阶段以中美之间爆发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为起始标志。深入阶段:2002年至今此阶段以中国正式加入WTO为起始标志。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对以往的研究模式进行了较大的突破【3】。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实旋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还有自1979年刑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涉及制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规范。此外,我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在这几年中先后实施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并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80年起,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此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加入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通过较长时间的努力,我国先后又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不断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有关机构的交流和合作。最终,建立了今天比较全面和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4】。
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及诉讼外解决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的特点,其标的是智力创造成果,其特点是不具备物质形态,不易被人们实际控制和占有,而且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公开性,易于被人们熟知。这些特性使得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客体难以实际地控制和占有,权利很容易被侵害。在市场经济繁华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反之,一旦知识产权被侵害,也会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分为三种类型: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