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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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各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形成省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市县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市县通用目录)和乡村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乡村指导目录),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统筹汇总,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市县通用目录认领事项,连同本级立法设定的事项,形成本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认领乡村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形成乡镇(街道)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可在清单中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
第四条各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必须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第五条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制定事项目录与清单编制标准规范。
事项目录与清单内容含大项、子项、业务办理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要素分为公共要素、个性要素;公共要素分为关键公共要素、一般公共要素、特定公共要素;个性要素分为一般个性要素、特定个性要素、自动生成要素。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对事项目录与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事项原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决定,以及国家事项基本目录库作出调整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需对事项进行调整的;
(四)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或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需对事项进行调整的。
第七条省级实施清单、市县通用目录和乡村指导目录中大项、子项的新增、取消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业务办理项的调整由省级部门负责,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业务办理项的填报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作形式审查。
市县通用目录、乡村指导目录调整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依据第三条规定及时调整事项清单。
市县两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发布后,依法新增事项以及取消、下放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乡村两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发布后的调整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服务指南关键公共要素中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关键公共要素调整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审定;一般公共要素调整由事项所属的省级部门负责审定;特定公共要素的正向调整由事项所属的省级部门审定,逆向调整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审定。
市县业务部门为推动“四办”“四减”,可对一般公共要素和特定公共要素做正向调整,并向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指南中一般个性要素调整由各级事项所属部门审定;特定个性要素的正向调整由各级事项所属部门审定,逆向调整由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定;自动生成要素由事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审定事项的调整,原则上每年1次,6月集中受理;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审定事项的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6月和12月集中受理。
发生第六条(一)、(二)类情形时,事项调整无需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级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本系统各层级事项目录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调整。
发生第六条(三)、(四)类情形时,由省级部门向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目录调整申请,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照第七、八条之规定办理,需省人民政府审定的事项事前须经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
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网上事项管理系统,根据事项管理需要,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实现事项调整申请发起、受理审核、意见反馈、意见执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对市县通用目录、乡村指导目录的调整意见建议,由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后向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一条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的意见建议,并及时组织责任部门予以整改和反馈。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常态化管理,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责令责任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介入整改,并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梳理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存在隐瞒或擅自增加事项的;
(二)应对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形发生后,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政务管理部门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擅自对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或办事指南进行变更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此办法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权限表
2.名词解释
附件2
名词解释
1.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指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是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2.关键公共要素(8个):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事项状态、行使层级、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办理项名称。
3.一般公共要素(36个):法规名称、号令、颁布机构、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法规原文链接、条款内容、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服务对象、受理条件、是否信用惩戒、是否年审年检、材料公开名称、材料的标准名称、来源渠道、来源渠道说明、材料分类、材料类型、材料形式、材料份数、材料规格、原件要求、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材料受理标准、是否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类型、特别程序时限、特别程序描述、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样本、环节名称、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4.特定公共要素(4个):是否收费、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5.一般个性要素(47个):空白表格、示例样表、办理流程图、实施主体性质、委托部门、通办范围、权力来源、是否就近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