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 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
流管 ;
3 应设有泄水阀( 成泄水口)排气阀( , 或排气口) 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人口 前应设电动阀. 421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 0 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 5 m ( X m 高) 宽) 8 ( 的开.( 舞台口 除外) .
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 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
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 语
211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 sr k r t s pi l s e ne y m s 由洒水喷头, 报警阀组, 水流报警装置( 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等组件, 以及管道, 供水设 施组成, 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 动灭火系统. · 212 闭式系统 c s t e i l ss m .. l e y sr k r e o - p pn e y t
火系统设计规范》 ¥ 11 2 G 5 5-9 的规定. 0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 ..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 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
统, 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 可串 湿式系统, 并应与其配水干管 至 接. 42,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 水流指示器, 报苦阎组, 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I, t 以及管道,
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4 自 .. 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 干式系 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 动启动 , 2 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版)2001-04-05 发布2001-07-01 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 (2005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 年7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3、4 款)、、、、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4.2.6 符合本规范5.0.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A 的规定。
表 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表5. 0.5A 的规定;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B 、表5. 0.5C 、表5.0.5D 的规定;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 5.0.5 E 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 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D 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 的规定。
表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 5.0.5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宜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 当k=115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 ,也不宜小于2m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 款)、4.2.10、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第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数量较多的原因: 1.本规范此次修订,增补的内容较多,对系统设计参数的规
定,明显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差距,对设计质量的要求较高; 2.本规范中的规定,均是用于表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所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仅具有保证系统可靠性与有效性的作用, 而且密切相关、相互制约, 并对系统的整体性能具有牵一线动全 局的影响。
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跟踪并研究该领域新技术,为此次修订规 范打下了基础。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五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 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 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 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1、总 则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设计标准,可以引用美国 N FPA—13
标准的下列表述来说明, 即:“提供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 低限度要求”。本规范根据上述设计标淮, 提出所应遵循的规定 条文和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本规范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 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凡可用水扑救火灾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可安装使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但此类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凡自动灭火设施,其成功扑救火灾的充分必要条件,包括启动时 间、正常运行和灭火能力。当采用新技术时,应满足先进性、适用 性与成熟性的要求。 当采用包括设计方法在内的新技术、以及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其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旨在确保设计的灭火系统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并且满足现行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
1.3 规范参考设计师在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除了本规范外,还应参考并遵守国家、地区或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要求2.1 系统设计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类型、用途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设计。
2.1.2 系统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布局、材料、压力和喷水灭火装置的选择。
2.1.3 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物内各区域的灭火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间、厨房和卫生间等。
2.2 喷头设计2.2.1 喷头应根据灭火需求和灭火区域的特点进行选择,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灭火区域。
2.2.2 喷头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空间布局、防水要求和灭火效果等因素。
2.3 控制和监测系统2.3.1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灭火系统的状态,并在发生火灾时自动触发灭火装置。
2.3.2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具备可靠的传感器和报警装置,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提供警报信号。
2.4 管道设计2.4.1 管道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确保其耐用性和安全性。
2.4.2 管道应设置足够的排气装置,以便在灭火装置运行时能够有效排出管道内的空气。
第三章安装和维护3.1 安装3.1.1 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1.2 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喷头定位、管道连接和控制系统的布线等。
3.2 维护和检测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灭火装置的清洁和排气装置的检查等。
3.2.2 维护和检测应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记录维护和检测的结果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
3.3 培训3.3.1 系统安装完成后,用户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并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设计规范 GB-2023《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规范了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本文档将对该规范进行简要的介绍。
1. 系统概述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用于火灾扑灭和控制的自动喷水系统。
其主要由供水系统、喷水设备、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组成。
系统通过自动感应器或手动操作,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自动喷水以控制和灭火。
2. 设计要求设计灭火自动喷水系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规范进行,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和评审。
- 系统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灭火需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用途、火灾风险等因素。
- 系统设计应考虑火灾扑灭的速度和效果,确保系统能够迅速灭火并控制火势扩散。
- 喷水设备的布置和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灭火需求,喷头的设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合理选择。
- 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自动控制和手动操作,并能够与火灾报警系统和建筑物管理系统联动。
- 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温度和烟雾等参数,并及时反馈给控制系统。
3. 施工要求在施工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 喷水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相关构件的安装说明进行。
- 系统的电路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按照相关电气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 系统验收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并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测试和监测。
4. 使用与维护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 系统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情况。
- 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定期清洗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 系统的供水应保持充足,供水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 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施,用于灭火、灌溉等用途。
正确的设计和安装自动喷水系统对于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自动喷水系统设计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二、设计要求1.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2.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高度,自动喷水系统的喷水器布置应合理,能够覆盖整个区域,并保证喷水的范围和效果。
3.自动喷水系统应具备迅速启动、高效喷水、灵敏探测等功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启动和执行灭火操作。
4.自动喷水系统的管道、喷头和相关设备应选用耐高温、耐腐蚀、耐压等材料和制造工艺,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5.自动喷水系统应具备监控和报警功能,可以与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警报系统联动,及时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人员。
6.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供水来源和水压情况,并满足所需的喷水流量和压力要求。
7.自动喷水系统应进行系统和设备运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8.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日常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三、施工要求1.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2.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设备和管道免受损坏和污染,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合理布置管道、喷头和相关设备,并保证其连接处的密封性和稳定性。
4.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和性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自动喷水系统的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四、验收和维护要求1.自动喷水系统的验收应由相关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检查。
2.自动喷水系统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检修、更换消耗品等,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性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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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
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 3.1.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 3.1.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升 / 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 3.2.1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 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 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 3.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
水箱,其容量应按10 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3.2.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4.1.1 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