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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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财产分割中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

财产分割中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

财产分割中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在财产分割中,版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本文将从版权和著作权的定义、财产分割中的归属原则、如何解决归属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版权和著作权的定义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所采取的特定方式和手段进行表达的权利。

版权与著作权是紧密相关的,都是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的权利。

财产分割是指在继承、离婚、公司分立等情况下,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将权益分配给各方。

在财产分割中,版权和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二、财产分割中的归属原则在财产分割中,版权和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一方独立完成作品:如果一方单独完成了作品,那么该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于该独立完成者。

2. 共同完成作品:如果多方共同完成了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共同完成者共享该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除非有另行约定。

3. 合作关系作品:如果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确立了合作关系进行创作,那么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根据合作协议或合理推定来解决。

4. 雇佣关系下的作品:如果作品是在雇佣关系下完成,即由雇主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版权和著作权归属于雇主,除非另有约定。

三、如何解决归属问题在财产分割中,版权和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可能会引发争议。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归属问题:1. 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明确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

协商应该充分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协商结果的合法有效。

2. 约定解决:各方可以事先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后续争议,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3. 依法解决: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或未能事先约定归属方式,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争议。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来判断版权和著作权的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分割中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随着动漫、小说、影视剧等各种文化作品的流行,同人作品也日渐风靡。

同人作品是指以其他作品中的角色、题材、设定等为基础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是漫画、小说、游戏甚至影视剧等各种形式。

随着同人作品的兴起,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同人作品通常是以其他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犯原作著作权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同人创作者提供合理的创作空间。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对作品的保护,包括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

在同人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对原作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创作成果的判断。

在同人作品中,如果仅仅是对原作的角色、设定等进行二次创作,而并未使用原作的具体情节、台词等,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者自己。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实际上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而并没有对原作进行直接的复制或修改。

此类同人作品不会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在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上,还需要考虑到对原作的影响程度。

如果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充分融入了自己的想法、创意,使得最终作品已经与原作有了明显的区别,那么即使同人作品使用了原作的一些具体内容,也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人作品已经具备了自己的独创性,而非简单的复制或模仿。

针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我们还需要重点关注对原作市场的影响。

如果同人作品的出现给原作市场带来了严重的竞争影响,导致原作市场的销量、知名度等遭受了明显的损害,那么同人作品就可能会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权。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人作品的出现并非简单的丰富了原作内容,而是对原作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冲击。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我们都知道是需要先对其主体进⾏分辨的,在作者完成⾃⼰的作品时,通常会建议他们申请著作权。

这不仅是对他们⾟苦创作的⼀种肯定,也是对作品的保护。

那怎么分辨著作权的主体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者⾮法⼈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然⼈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的独⽴构思,运⽤⾃⼰的技巧和⽅法,直接(包括书⾯的、⼝头的和⽴体的形式表现)反应⾃⼰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和⾮法⼈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和⾮法⼈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就不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和⾮法⼈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还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和⾮法⼈单位(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国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种情况:1.作者⾝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或⾮法⼈单位,法⼈或⾮法⼈单位变更、终⽌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或者⾮法⼈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于侵犯著作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实际中,有很多作品是通过合作完成的,可能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这就需要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

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一、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

(2)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

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

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

那么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

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三、职务作品的特征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作任务有时是具体的,明确指示公民创作一部作品;有时是笼统的,由劳动合同、岗位责任制、聘用手续等作概括性规定。

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制度一、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相关的衍生产品,如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电影、电子出版物等。

这些作品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且必须具有独创性。

此外,著作权法还保护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二、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归属是指作品的使用权、复制权、表演权、出租权等权利的所有人。

一般来说,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作者。

但有些情况下,例如在雇佣合同或合作合同中,著作权可能归属于雇主或合作方。

此外,对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有特殊的规定。

三、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不同类型的作品具有不同的著作权期限。

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永久保护的。

而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的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不得超过该合作作品最后一位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四、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通过与侵权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调解:当协商无果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诉讼:如果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五、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复制权:作者有权复制其作品,包括印刷、复印、翻拍等。

2.发行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发行其作品以及发行条件。

3.表演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以及表演方式。

4.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以及传播方式。

5.改编权:作者有权改编其作品,包括翻译、改编、注释等。

6.其他相关权利:如出租权、展览权等。

六、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书法作品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表达形式,其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书法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简单来说,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对于书法作品而言,著作权意味着书法家对其创作的书法字体、布局、笔画的运用等方面所拥有的专属权利。

那么,如何界定一幅书法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呢?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一幅书法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

例如,书法家在书写过程中,对字体的形态、结构进行了独特的创新,或者在布局上别出心裁,融入了自己的艺术构思,这样的作品就具备了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

然而,在实际的界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对于传统书法字体的临摹作品,其著作权的界定就需要谨慎考虑。

如果临摹作品仅仅是对原作的机械复制,没有加入临摹者的个人创作和创新元素,那么这样的临摹作品可能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但如果临摹者在临摹过程中,对原作进行了一定的改变、创新,融入了自己的理解和风格,那么这样的临摹作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新的著作权。

另外,对于一些集字作品,也就是从不同的书法作品中选取字进行组合而成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的界定也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集字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拼凑,没有形成新的艺术表达和整体构思,那么可能难以认定为具有著作权。

但如果集字者通过巧妙的选择和组合,创造出了独特的艺术效果和风格,那么这样的集字作品也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谈谈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包括作品的原件,还包括作品的复制件、发行权、展览权等。

这意味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展览书法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的普及给书法作品的传播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第四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 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 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三个原则也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类型的划分标准

著作权类型的划分标准

著作权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对著作权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那么,著作权类型的划分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我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的分类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三、著作权的权利纠纷处理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种类型: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

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就是指著作权,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如果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报社、期刊社等单位⼯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关于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的1、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就是指著作权,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如下:(1)、⾃然⼈为完成法⼈或者⾮法⼈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2)、职务作品有以下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①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法⼈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报社、期刊社、通讯社、⼴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③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职务作品和法⼈作品有什么不同1、创作者的⾝份。

法⼈作品的创作者可以是法⼈和其他组织的成员,⽽职务作品的作者⼀般就是该单位的职员。

2、反映的是谁的意志。

法⼈作品反映的是法⼈或者组织的意志,⽽职务作品反映的是作者个⼈的意志。

3、署名主体是谁。

法⼈作品⼀般是由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进⾏作品署名,⽽职务作品⼀律是由个⼈进⾏署名,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得在职务作品上署名。

4、由谁承担责任。

法⼈作品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当然也由其享受相应权利,个⼈不得基于作品本⾝享有任何权利。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个⼈享有,但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范围外,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限期优先使⽤。

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就是指著作权,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如果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报社、期刊社等单位⼯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著作权是针对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他人不能随意窃取和进行营利活动,著作权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法第三条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学习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必须是自己的创作;(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以上内容就是我整理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相关内容,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在线法律学习平台,我们会为大家进行解答。

怎么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怎么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怎么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管是怎样的作品,其实都是要确定著作权的,毕竟著作权一确定,那么著作权人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

那要是委托作品的话,那么此时应该怎么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呢?请跟随律伴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

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律伴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

通常情况下由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协商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要是没有做出相关约定的话,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受托人的。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著作权根据作品的创作方式不同而存在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下面来看看关于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之间存在独创著作权、合作著作权、委托著作权、职务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1、独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归于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独占权;2、合作作品:“著作权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3、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职务作品:A.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单位被视为单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B.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相关内容的介绍。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
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指在职务作用下、专门从事创造性工作的人员所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作品创作者所在单位,由单位行使。

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委托作品: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委托人,由委托人行使。

委托人可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合作作品: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由各合作者按照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决定,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权利归属由各合作者共有。

各合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演绎作品:指根据已经发表的作品创作的新作品,如翻译、改编、摄制改编等。

其权利归属为演绎作品创作者所有,但需尊重原作品的权利。

演绎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视听作品:指通过视听媒体进行传播和表演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等。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视听作品的制作者、演员、音乐制作者等,由相关权利人行使。

视听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行使规则:各种作品权利的行使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权利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行使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转让作品的权利等方式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署名权等。

著作权混同原则的具体应用

著作权混同原则的具体应用

著作权混同原则的具体应用
著作权混同原则是指当一个作品中融合了多个独立的作品时,如何确定各个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如何行使相关权利的原则。

具体应用上,可以涉及到音乐作品中的歌词和曲谱、影视作品中的剧本、摄影作品中的配文等情况。

在音乐作品中,混同原则的具体应用可以是当一首歌曲中融合了多位作词、作曲人员的作品时,如何确定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收益分配。

另外,在影视作品中,如果剧本、配乐、摄影作品等多个独立的作品被融合在一起,混同原则也需要被应用来确定各自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行使。

在实际应用中,著作权混同原则的具体应用需要考虑到创作的独立性、融合的程度、创作者之间的协议等因素。

法律上通常会依据创作者之间的协议或者融合作品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各自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行使方式。

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也会对著作权混同原则的具体应用提供指导和规范。

总之,著作权混同原则的具体应用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创作融合
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各自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行使方式,以保障各个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一、什么是特殊作品呢?特殊作品就是那些和普通作品不太一样的创作啦。

比如说职务作品,这是员工在工作任务中创作出来的作品哦。

像设计师在公司的项目里设计出的独特图案,或者记者为报社撰写的报道文章,这些就属于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有点复杂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可能由作者享有,但是公司之类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就好像你在公司里搞出个小发明,你当然拥有这个发明的著作权之类的权利,不过公司要是在自己的业务经营过程中要用这个发明,也是可以的,只要不侵犯你的其他权益。

二、还有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就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创作的作品。

比如说,一个客户委托一个画家画一幅画。

那这个画的著作权归属谁呢?这就要看双方有没有约定啦。

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里明确说了著作权归谁,那就按照合同来。

要是没有约定呢,那著作权一般归创作者也就是画家所有,但是委托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个作品。

这就好比你请人给你做个生日蛋糕,要是没说这个蛋糕的“版权”归谁,那做蛋糕的师傅还是有一定的权利的,不过你肯定可以在生日会上吃这个蛋糕呀。

三、合作作品也是特殊作品的一种。

当两个人或者更多人一起合作创作一个作品的时候,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就像几个小伙伴一起写一个剧本,这个剧本的著作权就是他们几个人的。

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些小问题哦。

比如说,在合作创作的过程中,大家对各自创作部分的贡献不一样,那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也得考虑到这一点。

如果其中一个作者想要把这个合作作品用于一些特定的用途,得经过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才行,就像大家一起凑钱买的玩具,谁也不能独自决定把这个玩具送给别人或者卖掉。

四、再来说说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出来的作品。

比如说把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这个电影剧本就是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所有,但是演绎者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浅析同人作品的著作权

浅析同人作品的著作权

浅析同人作品的著作权
同人作品是指基于原著作品的衍生作品,它的著作权问题相对
复杂。

一般来说,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
1. 同人作品的合法性问题:同人作品是否侵犯了原著作品的著
作权?
2.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对于同人作品的合法性问题,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过多借鉴原著作品的元素,有没有超过著作权法规
定的适当引用范围?
2. 同人作品是否会对原著作品造成不良影响,如剽窃、抄袭等?
3. 是否侵害了原著作品的经济利益,如未经许可进行收费?
如果同人作品没有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并且没有对原著作
品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就是合法的。

对于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原著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但同人作品的版权归同人
作者所有。

2. 原著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但同人作品的版权归原作
者授权同意后,由同人作者所有。

3. 同人作品属于原著作品的衍生物,著作权属于原作者所有,
但原作者可能会放弃部分著作权,例如允许同人作者自由发展和使用。

总之,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并且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规不同,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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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1、著作权归于作者,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2、作者的认定。

①创造著作的自然人是作者。

可是为别人创造进行安排作业,供给咨询定见、物质条件,或许进行其他辅佐作业(如打印、校对),均不视为创造。

②由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掌管,代表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毅力创造,并由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职责的著作,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视为作者。

③作者的推定:推定在著作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作者。

著作权有不同的界说,那么不同的著作又应该如何断定归属呢?
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二、协作著作的著作权的归属
1、协作著作,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

协作作者之一逝世后:
①其对协作著作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承继人承继;
②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协作作者享有。

2、协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协作著作能够分割运用的,作者对各自创造的部分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的时不得侵略协作著作全体的著作权
②协作著作不能够分割运用的,任何一方安排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力,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一切协作作者。

协作作者之一逝世的,分配给其承继人。

三、影视著作的著作权归属
1、影视著作(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著作)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拍摄、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力:署名权、取得酬劳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力: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力、取得酬劳权
4、影视著作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独自运用的著作的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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