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书
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书
甲方:xx产业发展办公室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创作的安康富硒_____(宣传口号/形象标志)的著作权归属约定如下:
1.乙方保证创作的安康富硒_____(宣传口号/形象标志)系乙方独立创作,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创作的作品,完成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作品的署名方式由甲方决定。
3.甲方按照安康市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公开征集安康富硒特色产业形象宣传口号和形象标志(LOGO)的方案》规定,向乙方支付奖金,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关于本作品有关费用。
本条规定的奖金包含按国家规定应由甲方代扣缴的乙方税款,因本交易产生的其他税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银行账户向乙方支付安康富硒______(宣传口号/形象标志)(采用/入围)奖奖金:
乙方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5.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相关信息,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
6.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协议传真件、扫描件、彩色打印件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一考通题库)
1,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质性?答: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法律表现?答: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对同一项钟声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钟声产权并存;三,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的效力方面也有区别,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权人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损毁,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他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者剽窃。
3,为什么对知识产权要有时间上的限制?3,答: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点表明:(1)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效期,相关的智力成果即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需要: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4)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创造对于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使智力成果从个人的专有财产适时地变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
4,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答: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期限的规定不同(具体列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5,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哪些法律制度?答:(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商标权法律制度;(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31,外国人的作品在哪些情形下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答:外国人作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我国法律保护:(1)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受我国法律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著作权法部分(无答案)
著作权法判断题容易1.在我国时事新闻享有著作权。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作品创作的完成而“自动”产生。
3.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有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5.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6.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7.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只有到国家版权局登记,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随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9.口述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10.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没有时间和期限的限制,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等:1.画家出卖自己的画作后,依然对其享有著作权。
2.发表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一直受保护,无期限限制。
3.二次作品的著作权由二次创作者和原作者共用。
4.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以后完成的。
5.一个美国人在我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6.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7.歌手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8.电影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享有,其保护期限是制片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9.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10.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11.历法是作品,因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4.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中涉及人身权利的内容有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我们都知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但是还有⼀类特殊的作品的归属权是不⼀样的,那就是委托创作的作品,他的归属权有可能属于创作者,也有可能属于委托者,那么,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即归创作⼈。
此时委托⼈在约定的使⽤范围内享有使⽤作品的权利,双⽅没有约定使⽤作品范围的,委托⼈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的范围内免费使⽤该作品。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著作权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执笔,本⼈审阅定稿并以本⼈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或者讲话⼈享有。
著作权⼈可以⽀付执笔⼈适当的报酬。
第⼗四条:当事⼈合意以特定⼈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传体作品,当事⼈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物享有,执笔⼈或整理⼈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可以向其⽀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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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原创】文/汐溟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其作了细化补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由此设定了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和保护委托人使用权。
约定优先是指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法律对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予以肯定、尊重,该规则彰显了委托作品的独特性。
我国实行的是创作产生著作权制度,基于创作事实自动产生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而委托作品却允许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自由约定,允许非创作者的委托人基于非创作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这属于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
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备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并于其间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创作合同并非意味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关系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特定事务,合同的标的是处理特定事务的行为。
而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所设定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标的是劳动的最终成果。
因此,具备承揽合同的特质,委托创作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务中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常遵循如下程序:首先,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的前提,判断其成立与否通常是司法审查的初始程序。
其次,判断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如何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尽管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对象既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约定,也包含对著作人身权的约定,即允许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放弃包括署名权在内一切权利,而仅仅保留获得报酬权。
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如何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因为他人的原因而制作作品,比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那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如何区分?下面来看看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的区别。
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二、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三、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区别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不同。
但日常工作中有不少人将两者混淆,需要加以明确。
要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归属,首先应正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例如:单位广告科完成本单位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职务创作;单位广告科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帮助完成其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委托创作。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区分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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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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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邹晓红;许辉猛【摘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4)002【总页数】3页(P16-17,59)【关键词】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分离;重构【作者】邹晓红;许辉猛【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3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现今社会,创作不仅仅是作者的事,商业投资者的参与已经随处可见,创作的基础关系高度复杂化。
相应地,作者和商业投资者对著作权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规定了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存在不少问题,拟对此进行探讨。
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与财力投入者的结合情况,即创作的基础关系,我国著作权法把作品大致分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并且对其著作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立法意旨和学者见解,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1]其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主体方面,委托人没有限制,受托人仅限于作者,不包括法人等组织,委托人则没有限制。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创作委托作品的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是基于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一种临时性经济关系。
至于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的性质则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创作。
[2]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体现了尊重智力投资者的立法宗旨,但是没有考虑委托人的利益需求,易使委托人的目的落空。
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应该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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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应该是谁的?
作品创作出来后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是自己创作的自然是归自己所有。
但如果你是委托他人创作的,那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该是谁的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
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2、可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共有人死亡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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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一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6331 (00 0 -070 A 17 -18 2 1 )1 6 -3 0
第一种观点认为, 委托人与作者只能就著作财
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理 由是 : 著作人身权是人身 权的一种, 专属于作者 。 … 第二种观点认 为, 委托人 与作者可 以就发 表 权、 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 但是署名权、 修改 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归属不可以约定 , 其理 由是 : 发表权既有著作人身权 的性质 , 又有著作财产权性 质, 因此可以转让 。 【 至于另外 三项著作人身权 , 2
( 伊春职业学院, 黑龙江 伊春 130 ) 5 00
摘要: 国《 我 著作权法》 1 第 7条中, 受委托创作的作 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 受托人通过合 同约定的规定 引发 了很多争论 , 本文通过对著作人身权 中的 四项权利 的分 析, 出委托作品著作权 归属可约定的内容 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 , 得 即署名权只能归属
第2 4卷第 1 期 2 1 2月 00年
白 城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ih n r l l g o ra fBac e gNoma Col e e
Vo. 4, . 12 No 1
F b ,0 0 e .2 1
委托 作 品著 作权 归属 问题研 究
钦 国巍
第 l 条是违背委托合 同的一般原理 , 7 使得该合 同 在设计 理念 上就 出现 了非 公平 的现 象 。值 得庆 幸 的是 , 高法 院在 20 最 0 2年 l 0月 1 2日颁布 的《 关于 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1 第 2条规定 ,按照著作权法第 l “ 7条规定 , 委 托作 品著作 权属 于受 托人 的情形 , 委托人在 约定 的 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 双方没有约定使 用作品范围的, 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 的特定 目的 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 品” 。司法解 释的这一补 充规定与著作权法第 1 条一起 , 7 大致实现了著作 权 合 同在涉及 理念 上基本 公平 。 当然, 在委托作 品没有约定时 , 受托人享有著 作权 , 但并非绝对。20 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的第 l 、4条就特殊情况还设有例外规定。 31 在此不 作详 细论 述 。 其二 , 国《 我 著作权法》 中规定 的著作权不仅 包括人身权 , 而且包括财产权。当委托人和受托人 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享有时, 那么委托人此时是享 有包括人身权在 内的全部著作权呢?还是 只享有 著作 财产权 呢?换句话 说 , 委托双方 能否 约定著作
论委托创作中的著作人身权约定
民法是著作权法 的上位 阶法 , 违反某些 民法 的基本 律 的角度清楚地认识 到了法律对这一 问题 的要求。在涉
i 酶 婪 巍 』 】 : : 皋 玎 : 晒 姗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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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 0 1 3 年 第1 2 期
属 可 由委托人 和受托人进行 约定的法律制度 。我国《 著 作人身权 是作者 基于其 作 品享 有 的涉及 其人 格和身 份 作 权法 》 第 1 7 条 规定 : “ 受委 托创作的作 品 , 著作权 的归 因素 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和保护作 品 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 同约定 。 合 同未作 明确约定 完整权。之所 以在著作权 这个概念 之下 区分著作人身权 或 没有订立合 同的, 著作权属 于受托人 。” 然而 , 著作权 和著作财产权 , 就是 因为著作人 身权较 之著作财产权 有 是一项综合性 权利 , 其 中包含 了著作财产权 和著作人身 着和作者更密不可分 的专属性 。著作人 身权更集 中 、 强 权, 我 国《 著作 权法》 第1 7条未 能明确双方所 约定“ 著作 烈地体现着作者 的人格利益 和身份利益 。正是这样 , 有 权” 的内涵 和外延 , 这样 模糊 不清 的规定极 不利 于保护 观点称 , 著作人身权直接 体现着作者与作 品之间 的不可 版权 交易双方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不利 于预防版权纠 割裂的“ 血缘 ” 关 系。 纷的发生 。 著作 人身权 和著作 财产权 的不 同属性 在我 国现行
怎么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怎么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管是怎样的作品,其实都是要确定著作权的,毕竟著作权一确定,那么著作权人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
那要是委托作品的话,那么此时应该怎么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呢?请跟随律伴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
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律伴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
通常情况下由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协商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要是没有做出相关约定的话,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受托人的。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95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如何预防著作权纠纷?案情介绍:高某家中珍藏一本《世界伟人成功秘密之分析》。
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三)
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三)(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1.什么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
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
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享有,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录像作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众多的创都为作品作出了贡献。
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前提下需由法律确定谁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
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可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
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的职责范围。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
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
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列作品,即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1.什么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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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电视剧没有心仪的主题曲,委托他人创作;公司要编写一个软件或新产品设计、各类设计等。
而这些事情通常都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在委托他人进行作品创作时,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就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
那到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而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约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条(第十七条)规定: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受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委托人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作品。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是受托人(即作者)创作而成,凝结创作人心血。
基于保护创作人,鼓励创作的目的,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行使其著作权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计商标后,不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受托人都不可阻止其使用与产品、服务上,也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受托人即你的朋友所有。
综上所述,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是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协商确定,要是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实际创作作品的人。
以上就是关于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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