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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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

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

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文│李自柱著作权归属的审查判断是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且也容易引起争议。

这既涉及到对著作权权利归属规则的理解,也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互联网环境下,还会有一些新情况引发的新问题。

本文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1]进行梳理,并结合审判实务从法理上予以分析。

一、署名推定规则著作权归属认定最为基本的规则就是署名推定规则。

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几乎每个案件都离不开对该规则的适用,但大家仍然对其有一些模糊认识,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解释。

1.署名推定规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将该两款结合起来,即可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在无相反证据时,著作权归属于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

当然,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上的署名即可被推翻,不能依据该署名确定权利归属。

这种根据署名认定著作权归属的方法其实是一种法律推定,而非必然如此。

著作权基于创作行为自动产生,“作者是作品的直接生产者,是作品之母”,[2]因此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原始地归属于作者,才符合公平正义观念。

“这是有著作权保护制度以来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

”[3]鉴于创作行为一般都是个人行为,大多不具有外观性,社会公众较难观察到创作行为本身,因此只能以某种形式表征这种创作行为,这种形式就是作者署名,即在作品上署名何人是作者,就表示其实施了创作行为,那么著作权就归属于他。

作者身份的署名也可以说是一种创作行为的公示方法。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A 在B 创作的一篇文章上署了A 的姓名发表,那么在尚未证明该作品是B 创作的情况下,根据该署名推定规则,就应当认定A 享有著作权,这不是明显和事实不符吗?应该说,的确不能排除这种情况。

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否定署名推定规则。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二、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的规定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

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

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

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

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

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

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是如何的

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是如何的

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是如何的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是如何的。

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是如何的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回事。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欣赏,提供他⼈欣赏、出卖甚⾄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把该画让⼈出版。

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是⼀个原则,对此本条也有例外规定,即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享有对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这是适合实际需要的规定。

作品原件在所有⼈⼿⾥,再强调著作权⼈有展览权,在实际上很难⾏得通。

⽽且,给所有⼈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

当然,所有⼈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对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载体往往是同⼀的,因此就容易导致对物权的转移与对知识产权的转移之间产⽣混淆。

为了避免这种混淆,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合同法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的⼀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我们都知道是需要先对其主体进⾏分辨的,在作者完成⾃⼰的作品时,通常会建议他们申请著作权。

这不仅是对他们⾟苦创作的⼀种肯定,也是对作品的保护。

那怎么分辨著作权的主体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者⾮法⼈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然⼈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的独⽴构思,运⽤⾃⼰的技巧和⽅法,直接(包括书⾯的、⼝头的和⽴体的形式表现)反应⾃⼰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和⾮法⼈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和⾮法⼈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就不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和⾮法⼈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还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和⾮法⼈单位(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国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种情况:1.作者⾝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或⾮法⼈单位,法⼈或⾮法⼈单位变更、终⽌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或者⾮法⼈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之辨

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之辨

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之辨作者:侯笑宇来源:《出版参考》2023年第10期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以保护创作和建立利益平衡关系为立法目的,旨在促进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将以苏州过云楼藏书楼相关史料题材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为例,试论以相同的历史题材创作的不同文体的作品,如何在《著作权法》合理的保护范围内再创作,为公开历史事实资料的使用划出了清晰的界限,即不因先行使用而被独占,仍属于他人可以创作利用的公有素材。

本文还进一步对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加以分析解读,以期在图书编辑出版中遵循著作权的合法边界,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历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和出版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历史资料汇编作品著作权研究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汇编类作品的准确概念。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之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以及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都体现了独创性的作品。

[1]那么,对于运用相同公开历史资料进行汇编的作品,其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边界在哪里?在图书编辑出版中,如何避免此类书籍出现著作权侵权之诉?有学者指出:“因为低独创性作品的表达具有一定有限性,而高度独创性作品的表达相对多样化,对处于独创性要求边缘的作品,那些仅仅是对不受保护的元素进行独创性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作品,构成侵权所需要的实质性相似可能要达到或接近完全相同的程度。

”[2]通俗地说,就是用所谓“高度实质性相似”来界定作品是否侵权。

下面,本文将通过对《过云楼梦》一书出版后的著作权纠纷进行阐述,并做出详尽的解读与分析。

一、古文来源作品因著作权纷争对簿公堂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有私人藏书在家族内传承的文化传统。

富庶的江南地区商贾云集,名门望族纷纷修建豪门大宅,一些著名的私人藏书楼阁收藏的名人书画、古籍善本不计其数,令人叹为观止。

顾氏过云楼就是苏州颇为著名的私家藏书楼,素有“江南收藏甲天下,过云楼收藏甲江南”之称。

劳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劳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品的作者。

在劳务合同中,如果作品是由受雇人创作的,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归受雇人所有。

这是因为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应归其所有。

二、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可以就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约定方式:1. 著作权归受雇人所有,雇主享有使用权。

这种方式下,受雇人保留作品的著作权,雇主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

2. 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受雇人享有署名权。

这种方式下,雇主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受雇人仅享有署名权。

3. 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受雇人享有部分著作权。

这种方式下,双方可以根据作品的性质和创作过程,约定受雇人享有部分著作权。

4. 著作权归双方共有。

这种方式下,受雇人和雇主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三、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生效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受雇人和雇主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变更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著作权归属,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变更后的著作权归属应遵循上述生效条件。

五、著作权归属的争议解决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总之,在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著作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1. 引言在进行各种比赛和竞赛中,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参赛者通常希望能够在比赛中展示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同时也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相关的规定。

2.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参赛活动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参赛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来规定著作权的归属:2.1 保留著作权参赛者保留参赛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主办方在一定期限内仅有对参赛作品的使用权。

这种方式让参赛者拥有更大的创作自由度,并且可以继续在比赛之后使用自己的作品。

2.2 共享著作权参赛者与主办方共享参赛作品的著作权。

这意味着参赛者可以在比赛之后自由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且主办方也可以使用这些作品进行宣传或其他用途。

这种方式可以让双方互惠互利,以达到共同的宣传效果。

2.3 转让著作权参赛者将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主办方。

主办方完全拥有作品的所有权利,并且可以自由使用、修改以及进行商业化运营。

参赛者在比赛之后将不再拥有作品的任何权益。

3. 规定与协议为了明确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定与协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3.1 版权声明参赛者在提交作品前需要明确的签署版权声明,声明自己对参赛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并且同意按照比赛规定将著作权归属给主办方。

3.2 知识产权保护主办方需要明确指出对参赛作品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修改和商业化运营。

参赛者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避免在比赛之前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

3.3 使用权期限规定参赛作品使用权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期间、宣传期间以及后续的其他用途。

参赛者也可与主办方协商延长使用权期限或进行其他协议。

3.4 争议解决明确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约定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

4. 总结通过明确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可以保护参赛者的知识产权,确保其创作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回报。

第一部分 著作权

第一部分 著作权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知识产权法第1页 第一部分 著作权 专题一:著作权客体---作品一、“作品”的界定1、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解读1)独创性;2)可以复制。

二、作品种类:《著作权法》第3条;《实施条例》第4条。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三、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第5条,《实施条例》第5条第1项。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制度一、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相关的衍生产品,如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电影、电子出版物等。

这些作品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且必须具有独创性。

此外,著作权法还保护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二、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归属是指作品的使用权、复制权、表演权、出租权等权利的所有人。

一般来说,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作者。

但有些情况下,例如在雇佣合同或合作合同中,著作权可能归属于雇主或合作方。

此外,对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有特殊的规定。

三、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不同类型的作品具有不同的著作权期限。

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永久保护的。

而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的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不得超过该合作作品最后一位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四、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通过与侵权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调解:当协商无果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诉讼:如果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五、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复制权:作者有权复制其作品,包括印刷、复印、翻拍等。

2.发行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发行其作品以及发行条件。

3.表演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以及表演方式。

4.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以及传播方式。

5.改编权:作者有权改编其作品,包括翻译、改编、注释等。

6.其他相关权利:如出租权、展览权等。

六、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

书法作品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书法作品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表达形式,其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书法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简单来说,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对于书法作品而言,著作权意味着书法家对其创作的书法字体、布局、笔画的运用等方面所拥有的专属权利。

那么,如何界定一幅书法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呢?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一幅书法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

例如,书法家在书写过程中,对字体的形态、结构进行了独特的创新,或者在布局上别出心裁,融入了自己的艺术构思,这样的作品就具备了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

然而,在实际的界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对于传统书法字体的临摹作品,其著作权的界定就需要谨慎考虑。

如果临摹作品仅仅是对原作的机械复制,没有加入临摹者的个人创作和创新元素,那么这样的临摹作品可能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但如果临摹者在临摹过程中,对原作进行了一定的改变、创新,融入了自己的理解和风格,那么这样的临摹作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新的著作权。

另外,对于一些集字作品,也就是从不同的书法作品中选取字进行组合而成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的界定也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集字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拼凑,没有形成新的艺术表达和整体构思,那么可能难以认定为具有著作权。

但如果集字者通过巧妙的选择和组合,创造出了独特的艺术效果和风格,那么这样的集字作品也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谈谈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包括作品的原件,还包括作品的复制件、发行权、展览权等。

这意味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展览书法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的普及给书法作品的传播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创作成果不被他人侵犯。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某一具体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作品原创者的利益。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软件、建筑设计等创作成果。

不论作品的形式和表现方式如何,只要属于创作成果,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著作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首先是原创作品,只有满足原创性的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其次是作品的登记备案,通过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

四、著作权的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权利是对作品的独占性控制权,创作者可以决定自己作品的出版、发行等行为。

但著作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合理使用和引用、新闻报道、教育科研、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使用,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此外,著作权保护也不包括一些思想、原则、方法等。

五、著作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被侵权方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同时,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

六、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我国也参加了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维护著作权的权益。

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版权保护协定,加强了国际著作权的保护合作。

结语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推动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在实践中,各方需加强对著作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著作权是针对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他人不能随意窃取和进行营利活动,著作权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法第三条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学习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必须是自己的创作;(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以上内容就是我整理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相关内容,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在线法律学习平台,我们会为大家进行解答。

中国著作权认定作品的标准

中国著作权认定作品的标准

中国著作权认定作品的标准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文字作品:包括各种形式的书籍、报纸、期刊、论文、散文、诗歌、剧本等。

2.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交响乐、舞曲、交响乐等。

3.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插图、建筑设计等。

4. 电影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

5. 录音作品:包括音乐、演讲、教学录音等。

6. 广播电视作品: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

7. 舞蹈作品:包括舞蹈表演、舞蹈编排等。

8. 图形作品:包括平面图形、雕塑图形、影视图形等。

9. 计算机软件:包括各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

10.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以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
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指在职务作用下、专门从事创造性工作的人员所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作品创作者所在单位,由单位行使。

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委托作品: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委托人,由委托人行使。

委托人可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合作作品: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由各合作者按照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决定,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权利归属由各合作者共有。

各合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演绎作品:指根据已经发表的作品创作的新作品,如翻译、改编、摄制改编等。

其权利归属为演绎作品创作者所有,但需尊重原作品的权利。

演绎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视听作品:指通过视听媒体进行传播和表演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等。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视听作品的制作者、演员、音乐制作者等,由相关权利人行使。

视听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行使规则:各种作品权利的行使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权利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行使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转让作品的权利等方式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署名权等。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随着动漫、小说、影视剧等各种文化作品的流行,同人作品也日渐风靡。

同人作品是指以其他作品中的角色、题材、设定等为基础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是漫画、小说、游戏甚至影视剧等各种形式。

随着同人作品的兴起,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同人作品通常是以其他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犯原作著作权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同人创作者提供合理的创作空间。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对作品的保护,包括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

在同人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对原作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创作成果的判断。

在同人作品中,如果仅仅是对原作的角色、设定等进行二次创作,而并未使用原作的具体情节、台词等,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者自己。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实际上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而并没有对原作进行直接的复制或修改。

此类同人作品不会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在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上,还需要考虑到对原作的影响程度。

如果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充分融入了自己的想法、创意,使得最终作品已经与原作有了明显的区别,那么即使同人作品使用了原作的一些具体内容,也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人作品已经具备了自己的独创性,而非简单的复制或模仿。

针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我们还需要重点关注对原作市场的影响。

如果同人作品的出现给原作市场带来了严重的竞争影响,导致原作市场的销量、知名度等遭受了明显的损害,那么同人作品就可能会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权。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人作品的出现并非简单的丰富了原作内容,而是对原作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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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保护期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么不同作品的归属应该如何界定呢?
一、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数据库作品
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6、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而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权申请流程
1、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作品完成形式、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等;
2、需要提供申请者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
3、填写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以及权利保证书;
4、签字盖章;
5、交纳登记费。

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6、审核。

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著作权可以购买吗
著作权可以购买。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

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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