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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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

分类检查内容标准依据备注

电气系统接地︵零︶1

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

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

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

设;

《天津市安全生产

条例》

第三十一条

2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保护接地

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供电网中,用电设备的外壳应采用保护

接地。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网中,用电设备的外壳应采用保

护接零。

在同一电源供电系统中,不允许一部分采用保护接地,另一

部分采用保护接零。

“天津市电气安

全技术管理规

定”第24条

3

采用保护接零用电系统的新建企业、基建施工现场,应实行

“三相五线制”,做到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单独敷设。

“天津市电气安

全技术管理规

定”第25条

4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二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接地线应

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

GB50169-2006

3.3.4 3.3.3

5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

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

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GB/T13869-2008

6.13

6

用电仪表的金属外壳及自控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

各种原因(如绝缘破环等)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保

护接地。

HG/T20513-2000

2.0.1

7 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GB50169-2016

4.1.4(3)

8

用电仪表的金属外壳及自控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

于各种原因(如绝缘破环等)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

保护接地。通常所指的自控设备如下:

1.仪表盘、仪表操作台、仪表柜、仪表架和仪表箱;

2.DCS/PLC/ESD机柜和操作站;

3.计算机系统机柜和操作台;

4.供电盘、供电箱、用电仪表外壳、电缆桥架(托盘)、穿线

管、接线盒和铠装电缆的铠装护层;

5.其他各种辅助设备。

HG/T20513-2000

2.0.1

HG/T20675

-90

2.7.5 9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

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GB50257-2014

7.2.1.9

10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集金

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GB50257-2014

7.2.2

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

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且有标

GB50303-2015

5.1.1

识。

12

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金属柔性导管连接处的两端

宜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连接导体。

GB50303-2015

12.1.1

1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

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

装置。

GB50169-2006

3.3.5

防雷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

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其类别应按GB50057-2010

第3.0.2、3.0.3、3.0.4条划分。

GB50057-2010

3.0.1 3.0.2、

3.0.3 3.0.4 2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

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

适当减小。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

GB50057-2010

5.4.3

5.4.4

3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的防雷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规范》GB50057和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的有关规定。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

独立的接地电阻,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可燃性气体放空管路应安装阻火器或装设避雷针,当安装

避雷针时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2m,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3m。

HG20571-2014

4.3.1

GB15599-2009

4.2.2

4.7.3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

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

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独

立的接地电阻,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GB50160-2008

9.2.3

GB15599-2009

4.2.2

5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

之间装设断接卡。

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

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

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

等电位连接用。

GB50057-2010

5.3.6

6

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 m 至地面下0.3m的一

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

加以保护。

GB50057-2010

5.3.7

7 人工钢质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其间距以及人工GB5005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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