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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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
分类检查内容标准依据备注
电气系统接地︵零︶1
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
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
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
设;
《天津市安全生产
条例》
第三十一条
2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保护接地
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供电网中,用电设备的外壳应采用保护
接地。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网中,用电设备的外壳应采用保
护接零。
在同一电源供电系统中,不允许一部分采用保护接地,另一
部分采用保护接零。
“天津市电气安
全技术管理规
定”第24条
3
采用保护接零用电系统的新建企业、基建施工现场,应实行
“三相五线制”,做到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单独敷设。
“天津市电气安
全技术管理规
定”第25条
4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二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接地线应
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
GB50169-2006
3.3.4 3.3.3
5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
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
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GB/T13869-2008
6.13
6
用电仪表的金属外壳及自控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
各种原因(如绝缘破环等)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保
护接地。
HG/T20513-2000
2.0.1
7 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GB50169-2016
4.1.4(3)
8
用电仪表的金属外壳及自控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
于各种原因(如绝缘破环等)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
保护接地。通常所指的自控设备如下:
1.仪表盘、仪表操作台、仪表柜、仪表架和仪表箱;
2.DCS/PLC/ESD机柜和操作站;
3.计算机系统机柜和操作台;
4.供电盘、供电箱、用电仪表外壳、电缆桥架(托盘)、穿线
管、接线盒和铠装电缆的铠装护层;
5.其他各种辅助设备。
HG/T20513-2000
2.0.1
HG/T20675
-90
2.7.5 9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
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GB50257-2014
7.2.1.9
10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集金
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GB50257-2014
7.2.2
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
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且有标
GB50303-2015
5.1.1
识。
12
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金属柔性导管连接处的两端
宜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连接导体。
GB50303-2015
12.1.1
1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
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
装置。
GB50169-2006
3.3.5
防雷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
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其类别应按GB50057-2010
第3.0.2、3.0.3、3.0.4条划分。
GB50057-2010
3.0.1 3.0.2、
3.0.3 3.0.4 2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
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
适当减小。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
GB50057-2010
5.4.3
5.4.4
3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的防雷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规范》GB50057和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的有关规定。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
独立的接地电阻,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可燃性气体放空管路应安装阻火器或装设避雷针,当安装
避雷针时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2m,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3m。
HG20571-2014
4.3.1
GB15599-2009
4.2.2
4.7.3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
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
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独
立的接地电阻,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GB50160-2008
9.2.3
GB15599-2009
4.2.2
5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
之间装设断接卡。
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
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
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
等电位连接用。
GB50057-2010
5.3.6
6
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 m 至地面下0.3m的一
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
加以保护。
GB50057-2010
5.3.7
7 人工钢质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其间距以及人工GB5005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