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府办函〔2021〕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和监管严格落实住宅用地分类调控要求,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合理适度集中发布住宅用地出让信息,全年分三批次集中出让住宅用地,全面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有序推进落实《广州市2021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在部分区域采用“限房价,竞地价”出让,完善房价地价联动出让模式,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供签署的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
进一步加大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时,在以往“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基础上,统筹增加地块内配建的租赁住房面积。
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严厉打击捂地囤地行为,加大力度督促已供应住宅用地开工建设。
二、全面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三、进一步做好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通过享受人才政策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进一步严格人才资格审核,坚决打击投机行为。
实施分区精准调控,进一步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的价格备案指导。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中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观点和建议:首先,加强宏观调控。
政府应该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不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
在房地产市场泡沫出现的时候,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调控,如提高购房首付比例、加大房贷利率、限制购房数量等。
而在调控措施有效的情况下,政府也应保持稳定和长期的调控政策,避免频繁调控对市场造成过大干预。
其次,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是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开发商的项目真实合法、质量安全可靠,并对违规开发商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购房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减少购房者的风险。
再次,加大土地供应。
土地是房地产市场的基础,土地供应的充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
政府应该加大土地供应,并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使用期限,减少闲置土地,以满足人民对住房需求的不断增长。
此外,培养租赁市场。
随着人口流动和就业形态的变化,住房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
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发展租赁市场,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租房者提供更多的租房选择和保障。
同时,加大房地产开发商对租赁市场的投资力度,提供高质量的租赁房源,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最后,加强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为购房者和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市场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混乱和投机行为。
总的来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和监管,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增强风险意识和长远发展观念,避免过度投机和盲目跟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现就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和完善规划,有序调整房地产开发节奏和规模(一)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各盟市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全面摸清并掌握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运行各项基础数据,重点对设区市主城区、盟所在地市(镇)、设市城市的商品房供需情况、预期发展情况及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制定出台近期房地产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科学掌握房地产开发节奏,合理把握房地产开发规模。
(二)科学编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发展进程,综合考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并据此编制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
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供应的时间、方式以及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所占的比例等具体内容。
通过规划和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促进房地产合理开发。
各盟市要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5—2020年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用地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文政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各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州在经济社会实现追赶式、跨越式发展中,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改善全州人民住房条件、支撑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财政收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受全国、全省经济下行的影响,由于投资不足、消费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给我州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发挥房地产业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对《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4〕68号)进行充实完善。
现就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鼓励合理住房消费支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城镇居民、农民、农业转移人口、州外人员等到文山州各县(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享有文山城镇居民就医、就学等各项政策待遇;州内农业转移人口还享有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规定的政策等待遇。
二、落实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支持政策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1.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各区域的限购、限价政策,避免房价的快速上涨。
2.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提升供应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满足市场需求,稳定房价。
3.完善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
4.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二、促进住房市场供需平衡1.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提供多元化的住房选择,解决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大对二手房市场的投入,通过二手房市场的流转,缓解住房供需矛盾。
3.加快棚改项目的推进,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大货币化安置政策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加强金融支持和监管1.提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额度,并合理设置利率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购房需求。
2.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监管,强化风险防控,避免金融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3.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发展长租房市场和房屋租赁信贷业务,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
四、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1.加大对土地资源的整治和规划管理力度,实行全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完善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和监管机制,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的合理使用,加强对土地转让和使用的监督和审核。
五、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1.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规范,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和开发商的监管,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购房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六、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绿色发展1.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
2.强化对房地产开发的环境保护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8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6〕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金融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进行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聊政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聊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发现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解除成交确认书,并2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招拍挂。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
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
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
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促转型去存量保刚需本报记者邵长春通讯员符策栋成和军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核心内容有哪些?对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方面有哪些积极的意义?对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增一降一优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比例,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目前我省房地产开发仍以住宅为主,住宅占比较大,房地产产品结构不合理。
据了解,去年全省住宅开发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78.4%。
同时部分市县开发的房地产产品还存在同质低价竞争问题,也不利于全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有效促进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就提出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一增一降一优”的发展思路,要求各市县加快房地产结构调整步伐,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比例,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坚持走精品特色发展之路。
我省房地产业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控制商品住房增量,《意见》第一条结合国家相关要求,提出从土地源头加强控制,对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或在建住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相应减少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
为促进消化商品住房存量,《意见》第二条还提出要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房通道,参考国内一些省市的做法,由政府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完善服务质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物业管理、引入“黑名单”退出机制目前我省一些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意见》第五条对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强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强化了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和市场监管。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15]14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15]1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2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供地结构(一)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根据国家用地政策导向和商品房供求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规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
(二)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等要求,不再将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暂停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徐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定位,现就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市区2017年计划出让住宅用地约8000亩,其中上半年出让住宅用地约3000亩。
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部门严格审查参拍企业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一年内禁止参加市区土地招拍挂活动。
市国土部门科学编制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要建立土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待开发上市量等相关信息。
2.科学调控住宅用地成交价格。
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装配式比例和成品住宅配建、公建配套等技术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挂牌起始价和最高限价。
组织土地出让时,当竞价达到最高限价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将中止公开竞价,公布竞价地块房屋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国土、物价、房管等部门和辖区政府共同会商,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确定),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昆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调控开发供应(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
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同时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
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海府[2017]20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7〕20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和精神,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暂停”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严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属实,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
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
特别是对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人为炒作,故意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
打击,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督查督办。
组织工商、住建、税务、物价多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检查,要求从业主体开展自查自纠的行业自律整治活动,对整改力度不够、整治“走过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对于情节恶劣的务必从严查处、严管重罚,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
通过媒体对存在不诚信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众通。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项政〔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项政〔2017〕12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周口市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周政〔2015〕4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宽日期,原则上放款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的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鼓励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舟政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舟政发〔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用地计划管理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工作,建立全市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
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消化周期超过 2 年的,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 3 年的区域(以县<区>及功能区为单位),暂停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用地总量控制和区域平衡。
二、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对在建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以适应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及现规划不适宜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地块,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商务居住复合用房、产权式度假酒店等项目。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大力度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新开工实物安置项目建设,发改部门停止各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力度,落实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责任,2016 年起各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 65%。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榆政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5〕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近期连续出台的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发展进程、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科学编制符合当地发展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并依据计划有序调节房地产开发节奏、规模。
二、积极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一)调整购买商品房的不必要限制性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
(二)加大存量商品房促销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特别是鼓励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作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三)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农村居民到城镇购房的,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教育的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卫生服务。
(四)明确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标准。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三、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一)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贷款需求。
金融机构要降低按揭贷款门槛,降低首套、二套房首付比例,统一执行基准利率。
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含公寓式住宅)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实施意见。
下面是关于这方面的一些具体建议:一、加强市场监管1.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全面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的问题和风险。
2.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中介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二、稳定市场预期1.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增强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理解和预期。
2.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确保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支持政策有效实施,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避免出现资金断供的情况。
三、加强土地供应1.根据市场需求和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人口密度较高地区的住宅用地供应。
2.提高土地供应的透明度,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
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1.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加大供应,提高租赁住房的质量和数量,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
2.鼓励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通过多元化的住房供应方式,解决刚性需求问题,减少住房市场的投机性。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合适的住房。
2.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申请和审核机制,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六、引导合理投资理念1.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观念,避免过度依赖房地产投资,推动市场回归到以居住为主的功能。
2.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和宣传的指导力度,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七、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1.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及时公示违规企业名单,维护市场秩序。
2.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长效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中的风险问题,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衡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建立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提升城市品质1.保护优先控红线。
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2.技术标准保底线。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
控规调整及容积率调整须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3.明确目标创高线。
按照中部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求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重要节点城市设计,精心打造城市地标建筑。
加强城市空间分类管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在规划三大指标、商住分离、夜景管控、四代住宅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控。
完善专项规划编制,补齐道路交通、中小学校、医疗养老、文体娱乐等专项规划短板。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加强土地管控,优化土地供应4.科学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保障市场供需平衡。
综合考虑存量土地、住房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落地、人才引进进度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房地产市场年度土地需求总量,统筹储备土地、平台公司土地入市,有序精准投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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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省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政策,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措施,提升房地产市场信心,促进商品房销售发挥积极作用,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商品房库存减少。
截至2017年4月,全市累计商品房库存261.81万平方米,去化周期约13.05个月;其中商品住房库存178.91万平方米,去化周期9.76个月。
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库存、供求等情况,市政府经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主要从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合理供应用地、处置逾期开发、促进开发等七个方面提出措施促进房地产发展。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牵头抓总作用。
进一步明确住建部门作为房地产市场统筹抓总作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房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市场平稳法缀。
(二)合理供应商品房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根据当地库存情况,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用地,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12个月的要增加土地供应,6个月以下的要明显加快节奏,有效增加土地供应。
加大房地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有实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落户。
新增经营性收储用地在出让前必须完成征地补偿、搬迁、安置、清表,保证“净地”出让。
对已出让但因征地纠纷等而未交付使用的土地,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加大工作力度,限期完成交地工作,确保及时开发建设。
(三)有效促进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进度。
全面摸排出让土地情况,各县(市、区)国土部门牵头,住建、房管部门配合,根据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规定抓紧处理闲置土地和逾期未开发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人员督促已供地未开发的项目抓紧动工建设。
(四)科学优化房地产领域政务环境。
一是各县(市、区)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县(市、区)处级领导挂钩房地产项目(含已出让未开发房地产项目)帮扶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行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及内部管理程序,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三是进一步缩短公积金审批时限,简化办事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6个工作日,放款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楼盘备案和贷款规模的审批时限由无承诺时限缩短至7个工作日。
四是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大的县(市、区),可积极采取契税补贴、放宽落户、发展租赁等措施支持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减轻去化压力。
五是加大力度完善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六是对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施工许可证
时间为准),其配套费的50%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交。
七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按《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界定,预售项目预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八是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房地产信访维稳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问题楼盘的处置力度,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处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五)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
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大对个人住房信贷的支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保障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各县(市、区)要加大协调金融支持力度,构建银企沟通合作平台,积极争取信贷支持。
(六)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2017棚户区改造责任书要求,采取措施加快协调项目前期工作,确保7月份棚改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住建部等七部委的要求,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完成2018-2020年棚改三年计划和项目清单,着手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今年内提前开工一批棚改项目。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
三、特色亮点
1、加大对房地产项目挂钩帮扶。
实行县(市、区)处级领导挂钩房地产项目帮扶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2、鼓励企业开工建设。
对意见发布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其配套费的50%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交,同时继续实行“闽八条”预售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