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杭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
关于转发杭州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企业:现将杭州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包括:1、全套申报材料一份(A4纸白皮封面胶装,请勿使用拉杆夹、活页夹等)及电子文档;2、研发中心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详见附件)请于4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余杭区科技局科技研发与产学研合作科。
受理地址:临平东湖中路239号409室。
联系人:杨扬、沈遨联系电话:86242941附件:杭州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政办〔2013〕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市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企业;(二)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三)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四)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五)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6项以上;(六)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七)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只限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的市级重大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3.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属于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4.市场导向类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1)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杭科合[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11〕277号)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杭州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第五条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日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对象、奖励条件第五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获奖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三等奖获奖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省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券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萧山)(3)
使用范围
浙江省级创新载体、杭州市级创新载 体及萧山区级创新载体;长三角省 (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优质创新载 体;国内高校、科研院所。
支持力度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按实际支付额的 30%给予资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含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 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实际支付 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 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创客不 超过20万元。
题
回额度“。
三
Q:寻求的服务机构未在创新资源地图上,能获得创新
常
券支持吗?
见
问
A:一是先确认当地创新券政策是否支持所要寻求的服
题
务机构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
四
二是如果政策支持,需让服务机构在科技大脑中注
册”地方载体”的账号 ,在账号中完善相关信息后,提
交至科技局进行审核。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企业便可使用
实施背景
国发〔2014〕70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 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2014 资 源
浙科发政﹝ 2015 ﹞ 20 号
《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 ——《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 创新的通知》
若企业名称发生变动时,需要点击 企业名称后的“修改名称”按钮,填写 原名称跟现用名称,上传相应的材料, 点击提交,待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 名称相应变更。
申领额度
——通过科技大脑“管理登录”的用户
使用创新券
用户申领得到一定创 新券额度后,可以预约 服务使用创新券。点击 左侧菜单栏中创新券使 用——>服务预约记录, 可以选择点击“在线预 约服务”或“线下使用 创新券”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04]162号杭财企一[2004]90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奖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激励先进,特制定《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与支持杭州市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67号,杭财企一[2003]1028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杭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或在杭共建高新技术创新平台。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其中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光机电一体化、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奖励。
二、奖励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和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1、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申请奖励项目必须已获得同级财政部门资助,并已实施完成,通过专家组验收合格,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杭科高〔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杭科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资〔2021〕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现将《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6月15日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引导基金的设立(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杭州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杭州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杭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是指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经营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主要条件是: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原则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3.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5.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项目受理程序1.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汇总并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
五、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1.市科技局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1•【字号】杭政办函[2010]344号•【施行日期】201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86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94个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失业保险请示的通知》(杭政〔1996〕15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4.《关于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杭政〔1999〕6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7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的通知》(杭政〔2000〕3号)7.《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杭州市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5号)8.《关于促进杭州市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杭政〔2000〕6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2000〕10号)10.《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1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2号)1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1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1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1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7〕2号)二、杭政发文件18.《关于同意实施〈杭州市财政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1996〕8号)19.《关于桐庐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45号)20.《关于对收费公园景区征收旅游附加费的通知》(杭政发〔1996〕47号)21.《关于黄龙洞体育中心东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51号)22.《关于杭州市湖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18号)23.《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2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发〔1997〕87号)25.《关于同意修编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给萧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02号)26.《关于复兴地区控制性规划调整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45号)27.《关于〈萧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技术鉴定意见的复函》(杭政发〔1998〕151号)28.《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布点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8〕152号)29.《关于同意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管理目录(第一批)的批复》(杭政发〔1998〕233号)30.《关于萧山市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5号)31.《关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7号)32.《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8号)33.《关于同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9〕28号)34.《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87号)35.《关于同意滨江分区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92号)36.《关于杭州市区实行肉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通知》(杭政发〔1999〕98号)37.《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问题给市农业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54号)38.《关于要求实施无规定动物疫区病区建设项目的函》(杭政发〔1999〕160号)39.《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问题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66号)40.《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212号)41.《关于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给西湖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2000〕98号)42.《关于加强湖滨一公园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2000〕133号)43.《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固定障碍物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0〕137号)44.《关于〈余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4号)45.《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杭政发〔2001〕286号)三、杭政函文件46.《关于〈富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3号)47.《关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规划给规划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36号)48.《关于杭州有线电视网络向宾馆饭店和涉外住宅区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批复》(杭政函〔2002〕39号)49.《关于杭州市区放开小型客车上牌给市公安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51号)50.《关于〈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18号)51.《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52.《关于〈淳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2〕166号)53.《关于江东工业区市本级20平方公里选址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2〕169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3〕123号)55.《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函〔2003〕143号)56.《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146号)57.《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3〕158号)58.《关于实施杭州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布局规划给市城管办的批复》(杭政函〔2003〕165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杭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函》(杭政函〔2003〕168号)60.《关于浙江金恒德国际汽车物流广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169号)61.《关于浙江省“五大百亿”工程杭州市项目实施情况的复函》(杭政函〔2004〕7号)62.《关于〈富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4〕26号)63.《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98号)64.《关于杭州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4号)65.《关于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4〕105号)66.《关于杭州市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61号)67.《关于杭州市区高中学校布局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22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6〕4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5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杭政函〔2006〕51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31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06〕153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12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7〕171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00号)7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8〕278号)四、杭政办文件77.《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号)78.《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2号)79.《转发市教委、计委、经委、城乡建委、劳动局关于加强市区教育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3号)80.《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当前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2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4号)82.《关于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8号)8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38号)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0号)85.《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5号)86.《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7号)87.《关于公布第一批市区街道(镇)和少数民族村结队帮扶名单的通知》(杭政办〔2000〕85号)88.《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01〕2号)89.《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7号)90.《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23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8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7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3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4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0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3〕29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4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5〕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5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杭政办〔2005〕7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时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5〕1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8号)1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41号)1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3号)1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9号)10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0号)10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7号)1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7号)1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0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12.《关于开展先进乡镇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28号)113.《关于继续开展早稻高产竞赛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4号)114.《关于市区住宅小区归口管理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7号)115.《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72号)116.《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82号)11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卫生院建设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56号)118.《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24号)119.《关于下一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给规划局的复函》(杭政办发〔1997〕35号)120.《关于开展杭州市先进街道示范居民委员会评比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41号)121.《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市)钱塘江渔业资源开发资金投入比例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3号)122.《关于转发杭州市处置管道煤气泄漏爆炸事故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8号)123.《转发市侨办市房管局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9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96号)125.《关于明确小东山弄5号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问题给市供销社的复函》(杭政办发〔1998〕110号)126.《转发市土管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之江区块土地出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5号)127.《关于杭州市区1998年度非经营性小型货车上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6)128.《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129.《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44号)130.《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5号)131.《关于在市区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8号)132.《转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7号)133.《关于评比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64号)13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新建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68号)135.《关于对在杭获奖房地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4号)13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关于城区主要河道配水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1号)137.《关于调整住户调查记帐户记帐补贴列支渠道的复函》(杭政办发〔2000〕218号)138.《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6号)139.《关于评比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7号)140.《关于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9号)141.《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5号)142.《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32号)14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全面实施单季稻“双百工程”提高我市粮食生产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5号)144.《关于停止执行杭政〔1998〕19号有关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0号)145.《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9号)14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用设施附带广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30号)147.《关于在我市实行企业(个体)注册网上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5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48.《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办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78号)149.《转发市地名办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21号)150.《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6号)151.《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59号)152.《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开展创建门前三包达标示范路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80号)15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26号)154.《关于在杭州市区开展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3号)155.《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84号)156.《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西湖隧道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2号)157.《关于印发〈杭州市抗咸应急系统调度管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13号)158.《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8号)15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应对市场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2号)160.《转发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实施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16号)161.《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6号)162.《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00号)16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0号)164.《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8号)165.《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97号)1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熟食卤味整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35号)167.《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抗雪防冻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号)168.《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76号)169.《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2号)17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3号)171.《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改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1号)172.《关于公布杭州市首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07号)173.《关于对〈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进行解释的函》(杭政办函〔2005〕220号)174.《关于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05〕248号)175.《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0号)176.《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5号)177.《关于制止违法卡促进银行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15号)178.《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42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03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8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垃圾处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73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89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报〈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的函》(杭政办函〔2008〕258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6〕2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六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6〕3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建设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杭政〔1996〕16号)4.《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杭政〔1996〕17 号)5.《关于建立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杭政〔1996〕22号)6.《关于印发〈杭州市一九九七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7〕3号)7.《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7〕8号)8.《批转市农经委、市水产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生产体制报告的通知》(杭政〔1997〕11号)9.《关于印发〈杭州市1998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杭政〔1998〕5号)10.《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6号)11.《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杭政〔1998〕8号)12.《关于在杭州市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通知》(杭政〔2000〕2号)13.《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6号)1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杭政〔2001〕4号)15.《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2001〕16号)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的意见》(杭政〔2002〕14号)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03〕5号)1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1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杭政〔2004〕3号)二、杭政发文件20.《关于同意一九九六年杭州电网超计划用电序位表的批复》(杭政发〔1996〕58号)21.《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扩大杭州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的通知》(杭政发〔1996〕77号)22.《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91号)23.《关于切实抓好灾后生产夺取农业丰收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10号)24.《关于同意举办’96国际友好西湖马拉松赛给市外办的批复》(杭政发〔1996〕126号)25.《关于给杭州市一九九五年度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的通知》(杭政发〔1996〕135号)2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本级“九五”期间培育和支持重点财源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6〕138号)27.《关于同意对1995年度杭州市科技进步奖及“星火”奖进行表彰的批复》(杭政发〔1996〕139号)28.《关于认真做好勘界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6〕156号)29.《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杭政发〔1996〕175号)30.《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杭政发〔1996〕184号)31.《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九五”及2010年规划给市市政公用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85号)32.《关于同意临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发〔1996〕199号)33.《关于我市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杭政发〔1996〕200号)34.《关于公布杭州市“九五”期间第一批限期治理污染企业的通知》(杭政发〔1996〕207号)35.《关于一九九七年菜地建设项目给江干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7〕11号)36.《关于一九九七年度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计划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3号)37.《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治太”骨干及配套水利工程和经费安排给市治太办、财政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14号)38.《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杭州市区粮食定购任务给市粮食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38号)39.《关于切实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7〕84号)。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杭经技术[2010]2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10〕247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投集团,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和加强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等管理,提高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的质量和验收工作的效率,增强财政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2.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3.验收申请表格式4.验收证书格式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立项(一)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原则1、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促进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2、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实行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企业形成适应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
3、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二)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范围1、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9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5•【字号】杭政[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规范职工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1998〕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在职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中已经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将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企业改制与推行职工持股办法可同时进行。
第四条金融、烟草、电力、邮政、电信等垄断经营性行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行职工持股办法。
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试行。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第五条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取得。
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或部分置换集体企业或一般国有中小企业的股权(资产),允许公司职工取得控股地位。
第六条公司制企业实施职工持股,或企业改制时实施职工持股的,都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美丽杭州”建设。
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5年8月6日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1.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用于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攻关、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2.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通过因素分配、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等三种方式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活动。
因素分配、自主申报分别约占资金的50-60%和25-30%,其余用于主动设计。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因素分配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各区、县(市)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
2.主动设计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抓紧时代机遇 打造创新城市——杭州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楼健人谈杭州科技跨年成就
抓紧时代机遇打造创新城市——杭州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楼健人谈杭州科技跨年成就佚名【摘要】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内外形势极其复杂的一年。
过去的一年,杭州市科技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与社会和谐为主旨,聚焦发展十大产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城乡区域统筹,科技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进一步发展。
【期刊名称】《杭州科技》【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6页(P6-11)【关键词】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局;杭州市;城市;局长;科学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4.3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内外形势极其复杂的一年。
过去的一年,杭州市科技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与社会和谐为主旨,聚焦发展十大产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城乡区域统筹,科技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进一步发展。
2012年,市科技局将如何抓紧“十二五”计划关键之年的时代机遇,进一步开展工作?本刊记者采访了杭州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楼健人,请他谈谈2011年杭州市科技工作取得的成果,并展望2012年前进的方向。
“2011年,杭州市科技实力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地位。
不但成功创建了国家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国家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更连续4年荣获了省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楼健人局长如是说。
用数据来解释:2011年,全市R&D投入预计185亿元,占GDP比重2.85%以上。
2010杭州创新指数达112.3。
2011年,全市新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99家,累计认定1596家。
新增国家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4家,省级9家,累计11家和48家。
新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3家、省级3家,累计13家和22家。
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61家,累计289家。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加快优化和完善新区产业基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基金在产业培育和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加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孵化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推动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设立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
同时,为规范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钱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杭人大常〔2014〕3号)三、主要内容(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目的以及管理原则。
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直投子基金,助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孵化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推动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聚焦钱塘新区“515”产业体系领域(除生命健康产业外)的优质企业。
(二)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主要包括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组织架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六大产业平台围绕钱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做好拟投项目专家评审和项目立项,落实投后产业监管和相关服务。
财政金融局履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筹措落实基金出资资金,组织开展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财务监管和基金收益收缴,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为例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为例作者:毛明科张波来源:《山西农经》 2016年第16期科技资源共享主要的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挖掘潜在的科技价值。
杭州市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方面已有很多成功经验,如搭建杭州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一期),发放“创新优惠券”等。
1 杭州市科技资源共享现状1.1 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截止目前,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已有“杭州市节能减排创新服务平台”和“杭州市新型化纤与纺织材料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6个平台。
该平台中已整合相关仪器设备11 735台(套),实验、中试和服务场地24.27万m2;参与平台囊括各行业的科技人员963人(高级职称人员793人)。
搭建科技信息检索平台,其中包括杭州市专利服务平台、医药产业信息导航、科技创新信息资源导航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等。
1.2 成立网上技术市场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杭州自2002 年启动以来,已经成为企业与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根据杭州市出台《杭州市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对网上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扶持,提高企业吸纳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1.3 加强区域交流合作杭州加强与浙江大学、中科院、中国美院等战略合作,相继成立浙江省大学科技园联盟和中国计量学院联盟,其中,中国计量学院联盟被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
2 杭州市科技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2.1 科技资源的“供”与“需”相脱节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大量的可以用于企业技术改革、创新的科技资源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许多中小型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科技资源及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弱,从而导致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瓶颈。
2.2 部分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杭州现有科技资源共享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科技资源共享的相关保障需求,且不能满足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要求。
3 缺乏科技资源共享的激励机制资源共享供给方与需求方很难达成共同的利益体,导致推广科技资源共享受到很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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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杭州市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设立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调动本市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企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资助。
应急公共安全、“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战略合作项目,依次优先支持。
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级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不予资助。
(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
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深耕、国际化拓展。
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果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力,每两年依申请择优评选10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三)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
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可以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500万元,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
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与杭州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
三、适用对象
(一)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且具有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
杭州市范围内包括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中心在内的所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化、技术扩散、科技评估等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技术转移服务。
(三)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
杭州市范围内团队(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且该成果在杭州产业化,两年内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
所有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且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完成实际技术交易。
四、注意事项
1.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特指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
技术合同签订日期,可以往前追溯,其中新药项目5年、其他项目3年(追溯日期由征集通知明确)。
所涉及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可按照技术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计算。
2.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奖励、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奖励所需经费按体制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
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五、新旧政策差异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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