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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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大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实现广播电视“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的领导下,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将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各分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域实行
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组织严密、保障有力、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管理体系。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2004〕33号);
(二)国家广电总局转发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743号);
(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62号令);
(四)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五)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广网发〔2011〕3号)。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防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对各类危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组织体系
第五条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各级指挥部由主管安全播出工作的相关领导和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节目编辑制作、网络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后勤物资、经费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部门同时负责安全播出日常运行管理和信息安全管
理工作。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建立相应制度,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全公司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责任层层落实、防范步步到位、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全面负责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安全播出的
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的工作部署与检查、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指挥、调度工作。主要负责省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市(州)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图(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1,详细职责见附件2。
第七条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各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传达、检查与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
调度工作。主要负责市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县(市、区)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工作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3,详细职责见附件4。
第八条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所在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与检查;负责各类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5,详细职责见附件6。
第九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安全播出技术专家组,由公司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时邀请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科学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建议,辅助决策。
第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公司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应与关键业务流程各环节涉及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相关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保密要求和违约责任;涉及业务核心技术或具有关键权限的人员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审计;
(五)将代维单位人员、外来驻场人员统一纳入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开展培训、考核;从维护工作连续性考虑,对其人员流动性进行约束,在人员变更后及时对人员资料、操作权限、出入门禁等进行更新。
第三章技术系统配置
第十一条公司各类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级前端、有线分配网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省公司播出前端、成都分公司前端应按一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市级分公司前端、用户数大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二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用户数小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三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
术配置;
覆盖用户大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一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覆盖用户小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二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二)各级光缆传输干线网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应按照《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
省干基础网络系统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宜参照二级基础网络系统
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省干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
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电总局或信产部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