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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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09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
2001年8月9日
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第四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保障城建档案机构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七条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
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包括厂矿、住宅、办公用房、商业、服务业、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工程档案。
3.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等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