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DB44 613-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DB44DB44 /613—2009目 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4)6 实施 (4)IDB44 /613—2009II前 言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DB31 1098-201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指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固体排泄物、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 物。
4 排放控制要求
4.1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畜禽养殖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 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pH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6~9
30
畜禽养殖场废水总排放口
20
5
DB31/1098—2018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Leabharlann 氨氮60 5(8)a
6
总氮(以 N 计)
15
7
总磷(以P计)
5.0
8
粪大肠菌群数(个/100ml)
500
9
蛔虫卵(个/L)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基
Q总
实
Yi Qi基
(1)
式中:
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 ——排水总量,m3;
Yi ——排污单位畜禽常年存栏量,百头;按出栏量统计养殖量的畜种按以下比例折算存栏量:年出栏2
中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蓄禽养殖业生产的废水、废渣可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蓄禽散养户。
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蓄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欲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蓄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3.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表4.集约化蓄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表5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表6 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表7 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2.2 对具有不同蓄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换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牛折算成5头猪。
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精品范文】
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从长效机制上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结合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处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散养户家禽养殖污物的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家禽养殖污物处理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无害化处理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一)科学引导与依法监管相结合。
既要引导家禽养殖者增强搞好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又要坚持依法监督管理。
(二)预防为主与逐步治理相结合。
既要重视从源头预防家禽养殖污染,又要采取措施对污染进行治理。
(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
既要对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又要提高家禽粪便和污水的资源化利用率。
(四)技术服务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既要搞好家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推广与服务,又要加大对家禽污物治理扶持力度。
第四条对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物处理设施必须与饲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家禽规模养殖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家禽粪便专门发酵、沼气生产、有机粪肥加工、脱水干燥等设施设备。
建设与家禽养殖相配套的污水收集、输送、处理设施。
建设病死禽尸体焚烧设施,配备相应的焚烧设备。
粪便、污水、病死禽处理设施,要建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二)家禽养殖小区,要积极按照标准要求,建设污物处理设施。
家禽粪便要有进行硬化处理的固定堆积发酵场所,并设置防止粪便散落、雨淋和溢流的设施。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1年3月项目名称: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GB18596-2001)项目统一编号:449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编制组主要成员:周羽化、武雪芳、原霞、孙晓峰、宫玥、黄翠芳、李晓鹏、申晨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谷雪景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行业概况 (2)2.1 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概况 (2)2.2 世界畜禽养殖业概况 (4)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5)3.1 环境保护及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 (5)3.2 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6)3.3 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6)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8)4.1 畜禽养殖业产排污情况 (8)4.2 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现状 (9)4.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10)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17)5.1 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情况 (17)5.2其他国家及地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及相关标准情况 (19)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2)6.1 标准修订原则 (22)6.2 标准适用范围 (23)6.3 标准执行时间段划分 (23)6.4 术语和定义 (24)6.5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选择 (24)6.6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5)6.7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对比情况 (27)7 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28)7.1 环境效益 (28)7.2 经济效益 (28)《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2008年1月9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8]14号下达了太湖等环境敏感地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其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GB 18596-2001)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项目统一编号为44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行业之一,但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也日益增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标准。
对于废水排放,应当限制养殖场的废水排放浓度,严格控制氨氮、总磷、总氮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量,保证废水排放达标。
对于废气排放,应当规定养殖场的废气排放标准,限制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浓度,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应当规定养殖场的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限制粪便、饲料残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保证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其次,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养殖场的规模、养殖品种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对于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应当制定相对宽松的排放标准,鼓励采取生物处理、植物净化等技术手段进行污染物的处理和净化。
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养殖场进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的处理和净化效率。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养殖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加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共同为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一样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同意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同意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论、环境保护设备设计、完工查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本标准合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履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合用规模(以存栏数计)类型规模分级猪(头)(25Kg以上)鸡(只)牛(头)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I级≥3000≥100000≥200000≥200≥400II级500≤Q<300015000≤Q30000≤Q100≤Q<200200≤Q<40<100000<200000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合用规模(以存栏数计)类型猪(头)(25Kg以上)鸡(只)牛(头)规模分级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I级≥6000≥200000≥400000≥400≥80II级3000≤Q<6000100000≤200000≤200≤Q<400400≤Q<200000Q<400000Q<800注:Q表示养殖量。
1.2.2对拥有不一样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率为:30只蛋鸡折算成 1 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全部I 级规典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II 级规典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要点城市、要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域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行之日起开始履行。
1.2.4其余地域II 级规典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行标准的详细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立,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率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依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立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履行。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总排放量控制要求在畜禽养殖业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养殖场应依据其规模、养殖种类和养殖方式,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不超过限定的排放额度。
此外,养殖企业还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技术革新、管理优化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逐步达到更低的排放标准。
二、排放浓度标准畜禽养殖业应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对于废水,应确保其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废气,应控制恶臭、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对于固体废弃物,应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
三、季节性排放管理鉴于畜禽养殖业的季节性特点,应制定针对性的季节性排放管理措施。
在高温、高湿等易产生污染物的季节,应增加污染物处理设备的运行频次,提高处理效率,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同时,养殖企业还应加强对季节性污染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排放情况。
四、脱硝技术规定畜禽养殖业在废气处理中应重视脱硝技术的应用。
应选用成熟、可靠的脱硝设备,确保处理效果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脱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脱硝。
养殖企业还应积极探索新的脱硝技术,提高处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五、除尘技术应用对于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气中的颗粒物,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技术进行处理。
除尘设备应选用高效、稳定的产品,确保处理后的废气颗粒物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此外,养殖企业还应加强除尘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六、集中处理措施畜禽养殖企业应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统一收集、处理。
通过集中处理,可以实现对污染物的有效控制,降低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
同时,养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七、废弃物回收标准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
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
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从长效机制上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结合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处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散养户家禽养殖污物的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家禽养殖污物处理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无害化处理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一)科学引导与依法监管相结合。
既要引导家禽养殖者增强搞好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又要坚持依法监督管理。
(二)预防为主与逐步治理相结合。
既要重视从源头预防家禽养殖污染,又要采取措施对污染进行治理。
(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
既要对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又要提高家禽粪便和污水的资源化利用率。
(四)技术服务与扶持相结合。
既要搞好家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推广与服务,又要加大对家禽污物治理扶持力度。
第四条对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物处理设施必须与饲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家禽规模养殖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家禽粪便专门发酵、沼气生产、有机粪肥加工、脱水干燥等设施设备。
建设与家禽养殖相配套的污水收集、输送、处理设施。
建设病死禽尸体焚烧设施,配备相应的焚烧设备。
粪便、污水、病死禽处理设施,要建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二)家禽养殖小区,要积极按照标准要求,建设污物处理设施。
家禽粪便要有进行硬化处理的固定堆积发酵场所,并设置防止粪便散落、雨淋和溢流的设施。
养殖小区内每个养殖户要有专门的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部门之一,但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养
殖密度的增加,禽畜粪便、尿液、饲料残渣等有机废弃物的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导致对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
为了控制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制定了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禽养殖业的废水排放,我国规定了禽畜养殖场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禽畜粪便、尿液等有机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同时,要求禽养殖场应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要求。
其次,对于禽养殖业的废气排放,我国要求禽畜养殖场应设置合格的废气处理
设备,对粪便发酵、粪污收集、粪污堆肥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同时,禽养殖场应加强对废气排放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此外,针对禽养殖业的固体废弃物排放,我国规定禽畜养殖场应建立合理的固
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对禽畜粪便、饲料残渣等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
同时,要求禽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保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总的来说,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禽养殖业对环境
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禽养殖业的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监督,共同努力构建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是指对畜禽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排放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标准。
1. 废气排放标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般要求畜禽场配备排气装置,确保废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2. 废水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排放。
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如COD浓度、氨氮浓度、总悬浮物等指标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的固体废物包括动物粪便、剩余饲料等,应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场应采取科学的堆肥、发酵、脱水等处理方法,确保固体废物的处理达到要求。
此外,畜禽养殖业还应符合相关的环保、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如设施的建设、管理措施、生物安全措施等,确保生产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对养殖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养殖场会进行处罚或关闭。
2023年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2023年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于有组织排放源,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对于无组织排放源,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废水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废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对于小型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三、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
对于畜禽粪便,应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于病死畜禽,应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于畜禽养殖污泥,应执行《畜禽养殖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总之,2023年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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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
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要求
畜禽养殖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执行,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5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一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
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二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
2010年5月1日起,为本标准第三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三时段标准。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有关规定。
排入设置二
级污水处理厂城市下水道的畜禽养殖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2005年5月1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生态农业、以地定畜”的要求。
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米。
对养殖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综合利用,严禁粪污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4 技术内容
最高允许排水量标准值(按表3、表4执行)。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直接将废渣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5的规定。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执行表6的规定。
畜禽养殖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执行表7的规定。
5 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项目的检测方法按表8执行。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其适用的污染控制方式、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