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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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元。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听清没有?
李超:听清。
王伟:听清了。
张明:听清了。
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辩护三:有。张明,你不同意参加么?
张:对
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
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带证人乙。(带上)证人,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乙: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23岁了,在软件公司上班。
审: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
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明进行发问?
审:请双方阅读宣判笔录无误后签字。(签字毕)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毕)请公诉人及辩护律师退庭(退毕)请被告退庭。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李超,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李超:我请求法庭对我抢劫罪轻判
王伟:没有
张明:我要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李超在逼迫的情况下抢走被害人的背包。其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张明胁从参与犯罪,且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先判决如下:
李超: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王伟,张明认识?
李超: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青年的背包?
李超:我们为了去游戏机房打游戏,由于没有钱,所以只能用抢。
公:那当时张明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
李超: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裁纸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听清楚。
审:被告人李超,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超: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张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伟,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伟: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海淀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19岁,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明,男,20岁,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岁,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王: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伟进行发问?
辩护二:要。王伟,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李超的抢劫?
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到庭。
200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在中午12点在仙霞西路的大桥将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裁纸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将其的背包抢走。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乙:听清楚了。
审:请发表证词。
乙: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李超: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裁纸刀吗?
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王伟到庭后)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伟: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审: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超故意抢劫、被告人王伟,张明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听清,没有意见。
王伟: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完)请证人退庭。(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被告手中找到的裁纸刀,经鉴定上面有李超的指纹。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伟,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伟: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李超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
王:是的,我已经欠张明很多钱了。这样可以还张明的钱。
公:你没有参加抢劫吗?
王:我只是在一边看着,李超抢完后将包扔给我们而已。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பைடு நூலகம்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首先,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李超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王伟和张明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李超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伟和张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超: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超,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元。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听清没有?
李超:听清。
王伟:听清了。
张明:听清了。
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辩护三:有。张明,你不同意参加么?
张:对
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
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带证人乙。(带上)证人,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乙: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23岁了,在软件公司上班。
审: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
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明进行发问?
审:请双方阅读宣判笔录无误后签字。(签字毕)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毕)请公诉人及辩护律师退庭(退毕)请被告退庭。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李超,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李超:我请求法庭对我抢劫罪轻判
王伟:没有
张明:我要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李超在逼迫的情况下抢走被害人的背包。其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张明胁从参与犯罪,且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先判决如下:
李超: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王伟,张明认识?
李超: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青年的背包?
李超:我们为了去游戏机房打游戏,由于没有钱,所以只能用抢。
公:那当时张明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
李超: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裁纸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听清楚。
审:被告人李超,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超: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张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伟,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伟: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海淀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19岁,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明,男,20岁,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岁,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王: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伟进行发问?
辩护二:要。王伟,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李超的抢劫?
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到庭。
200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在中午12点在仙霞西路的大桥将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裁纸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将其的背包抢走。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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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乙:听清楚了。
审:请发表证词。
乙: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李超: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裁纸刀吗?
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王伟到庭后)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伟: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审: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超故意抢劫、被告人王伟,张明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听清,没有意见。
王伟: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完)请证人退庭。(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被告手中找到的裁纸刀,经鉴定上面有李超的指纹。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伟,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伟: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李超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
王:是的,我已经欠张明很多钱了。这样可以还张明的钱。
公:你没有参加抢劫吗?
王:我只是在一边看着,李超抢完后将包扔给我们而已。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பைடு நூலகம்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首先,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李超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王伟和张明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李超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伟和张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超: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超,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