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命名第三批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2016年)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于2015年12月15日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
《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在国家层面上由国务院批复的水土保持综合性规划,《规划》的批复实施是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复要求,全面落实《规划》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宣传贯彻,抓紧推进省级水土保持规划批复工作水土流失是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水土保持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要求“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做出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全方位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规划》实施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促进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意义十分重大。
《规划》明确了2015-2030年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地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持之以恒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划》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02•【文号】办水保〔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2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6月2日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规范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以下简称示范)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水土保持示范的创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示范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生态清洁小流域,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四条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应当体现区域典型性、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注重理念、机制、模式和技术创新,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水利部负责示范创建的组织指导、评审认定、监督评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建立示范评审专家库,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示范实行属地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的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示范单位负责示范申报、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水利部关于印发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印发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水保〔2021〕278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278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水利厅:《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9月8日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措施,是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显著,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实现“双下降”,入黄河泥沙大幅减少,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有力支撑了流域省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但受其独特的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黄河流域依然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区域之一,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不够完善、质量有待提高、成效尚不稳固。
为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水土保持生态服务价值为主线,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全面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构建水土保持新格局,为实现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支撑。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水综合〔2022〕138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22〕13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2年3月28日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处室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第四条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吴中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Hale Waihona Puke 耕岛初夏科普基地竹翠水秀
园区游客 池边家珍
开展水土保持科普活动
旺山村西施塘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吴中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旺山村,园区面积 610 hm2,共有 生态修复保护区、水土保持成果示范推广区、水土保持苗木展示区、水土保持科研试验区、水土保 持科普教育区五个区。园区科学布设了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形成了良好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宜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全部得到治理。园区积极培育无公害茶叶和无公害经济林果,结合水土保持 工程建设,营造旅游景点,形成“茶、果、林、旅游观光”治理模式,每年接待游客 50 万余人次。 园区展馆面积 500 m2,分为展示厅、多媒体教室、公共空间展示区和办公区域,采用声、光、电等 现代化的科技手段,通过一些融知识性、娱乐性、参与性为一体的展示和多媒体演示,在寓教于乐 中普及水土保持知识。2011 年,被命名为第三批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2012 年,被水利部、 教育部命名为全国中小学生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4.14•【文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00年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持续进行水土保持建设,重视水土流失治理的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建设了一批科研试验和示范推广园区,开展了许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促进了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工作,打造精品,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科技意识,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
现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水利部2004年4月14日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科技支撑、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条件(一)示范园区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应具有典型性,能够代表区域内水土流失的主要类型、程度、危害及生态环境、地质地理等基本特征。
(二)示范园区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不小于50公顷,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布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
(三)示范园区应有较好的水土保持基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群众对水土保持有积极性。
水利部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2.08•【文号】水保[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决定(水保〔2012〕46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第四批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申报活动的通知》(水保函〔2011〕4号)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了创建和申报工作。
经研究,现将建设达标、评审合格的河北省易县清西陵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等17个园区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的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部署,认其实施新《水土保持法》,不断完善园区建设,提升园区水平,积极发挥科技支撑、典型带动、示范辐射和宣传教育等功能,实现园区良性运行和发展,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做出新贡献。
水利部将建立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每3-5年对园区开展评估,不断提升园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
各地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的通知》(办水保〔2004〕50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创新理念,大力推动推进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工作。
要统筹园区规划和布局,推进省级园区创建工作,完善建管机制,拓宽投资渠道,丰富园区内涵,强化中小学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功能,尽快实现本省(区、市)1-3个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目标,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第四批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附件:第四批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名单河北省易县清西陵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山西省柳林县昌盛农场山西省阳曲县阳坡综合治理示范园山西省宁武县暖泉沟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辽宁省凌海市吴楚庄园福建省长汀县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山东省莱芜市栖龙湾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河南省新乡市世利绿色生态苑河南省平桥区永祥林果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温泉小镇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湖南省宁乡县长沙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湖南省茶陵县慧科生态园甘肃省安定区大坪村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甘肃省庆阳市南小河沟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中科院长沙农业环境研究基地中科院忠县成都所生态试验站北京林业大学盐池荒漠生态系统定位研究战。
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1.13•【文号】水保〔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创建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综合防治水土流失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打造一批高标准的水土保持示范样板,为加快推进全国生态保护修复和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创建原则。
自主建设、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推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三)创建类型。
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三类(以下简称示范县、科技示范园、示范工程)。
二、创建程序和标准示范创建按照建设主体自愿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水利部组织评审认定的程序开展。
(一)申报。
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示范工程为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水利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创建成效总结,以及能够反映创建成效的影像资料等。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水利部。
(二)评审。
水利部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
(三)认定。
水利部按年度据第三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年度示范县、科技示范园、示范工程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4.24•【文号】办国科〔2022〕131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办国科〔2022〕13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相关要求,现将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1. 符合《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申报单位,可根据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中重点支持方向,自主确定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及内容,并通过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8080/web)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相关申报文件格式见管理系统。
2. 申报单位首次登录管理系统,须按要求完成管理员账户注册。
申报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审核。
3. 项目推荐单位须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时将同意推荐项目通过管理系统统一提交至项目管理机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二、申报推荐单位水利部机关相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中央企业、有关高校和水利系统外科研院所等单位可直接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15•【文号】办水保[2016]223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6]22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06年4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办水保[2006]63号)。
各地按照评定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全国建成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113个,充分发挥了园区理念引领、典型示范、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等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理念和意识,推进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为进一步促进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功能与作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土保持改革发展对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工作的新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新发展。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水利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5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1 总则1.0.1 为规范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工作,加强园区创建,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制定本办法。
1.0.2 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是指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全面发挥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一定规模,质量高、效果好、典型强,能充分发挥理念引领、典型示范、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作用的水土保持生态设施、资源和场所。
1.0.3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评定。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水国科[2006]56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及《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水利部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治水”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以水利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水利事业发展,以科技进步推动水利现代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1、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当前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四大水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制约因素。
实践新时期治水思路,破解四大水问题,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维护河流健康,实现人水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治水理念的创新、管理体制的创新、运行机制的创新和技术手段的创新。
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
2、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要求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突出位置。
近年来,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水利科技工作紧紧围绕水利建设主战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水利部关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
水利部关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有关规定,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我部接受了 6 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5日。
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编:100053序号生产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接受报备时间1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河湖治理研究基地项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无锡市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8.192青海省贵德县拉西瓦灌溉工程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拉西瓦灌溉工程建设局青海省贵德县西安黄河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8.263陕西安康机场迁建项目陕西安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西安君润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绿馨水土保持有限公司2024.8.264新建中卫至兰州铁路(甘肃枢纽段)中兰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24.8.265河北新天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宝坻段)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宝坻区,河北省唐山市北京东州金潞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9.146河北新天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宝坻-永清段)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北京东州金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9.14。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办水保〔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办水保〔2024〕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是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
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流失治理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拓宽水土保持领域资金筹措渠道。
坚持两手发力,在继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逐步推动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健全完善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机制,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增加优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供给,对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工程项目类型及受益方式(一)工程项目类型。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24—2030)》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24—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水国科〔2024〕186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24—2030)》的通知水国科〔2024〕18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24—2030)》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12日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24—2030)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是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之一,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动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提供有力科技支撑,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十四五”水利科技创新规划》(水国科〔2021〕416号)等文件,制定本建设发展方案。
一、背景情况(一)现状分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是人类认识自然、揭示规律、指导实践的重要手段。
水利行业历来重视野外科学观测工作,多年来布局建设了较为完整的水文站、水土保持监测站和灌溉试验站等站网体系,有力支撑了防洪抗旱、水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运行等各项业务工作。
水利行业科研单位、涉水高校等从科学研究需要出发,建设了一大批野外定点观测站,长期开展野外观测和试验工作,有力支撑了水利科技创新。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水保〔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有效手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科学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为导向,以分类分区精准管控为抓手,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科学实施差别化的预防保护、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措施,为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科学划定、衔接协调。
综合考虑水土流失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制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标准和规则,有序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并做好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衔接。
依法管控、严格保护。
落实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聚焦突出水土流失问题,精准实施水土保持管控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7•【文号】办信息〔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办信息〔2024〕6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水利部党组关于推进数字孪生水利建设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水利网信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7日2024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要求,统筹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具有“四预”功能的数字孪生水利体系,守牢水利网络安全底线,驱动引领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一、全力构建数字孪生流域1.优化水利部数字孪生平台。
持续优化水利部数字孪生平台(全国水利一张图),完成年度水利对象基础数据更新入库与成果上图,加强数据服务及安全保障。
统筹国产卫星影像资源,开展年度卫星遥感数据生产并更新数据底板。
完成2024年度全国陆域2米分辨率、重点地区亚米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生产,支撑水土保持监测监管、水资源监管、河湖管理、数字孪生三峡建设等。
2.完善部本级信息化基础设施。
持续扩充水利部一级水利云,扩建不少于50万亿次双精度浮点高性能算力资源。
完成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视频会商系统改造。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31•【文号】发改农经[2007]118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编制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资源是日益紧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水利是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规划》涉及方方面面,任务十分艰巨。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把《规划》实施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按照既定的分工,密切协作,形成促进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合力。
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
要正确处理水利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做好相关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规划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要按照《规划》的部署抓好“十一五”时期的各项水利工作,推动水利事业进一步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确保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发展。
“十五”期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达到创历史记录的1600多亿元,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长足进展,使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大大增强。
与此同时,水利发展和改革实现了一系列重大跨越,水资源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理念已为全社会普遍接受,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稳步推进,行业管理逐步加强,依法治水取得显著成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办水保〔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0〕2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部党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0年度水土保持强监管补短板工作,现将《2020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2月24日2020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强化担当、狠抓落实,以提高水土保持率为目标,以健全制度和强化执行为主线,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政策制度体系,建立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责任落实体系,健全以基础扎实、创新引领为核心的工作保障体系。
强化监测、信息化、科研、标准、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切实管住人为水土流失,加快重点地区治理速度,推动水土保持强监管补短板见实效、上台阶。
一、突出水土保持监管1.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制度体系。
制定出台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区域评估、监测“三色”评价等制度,修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系统梳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政策制度,做好“立改废释”。
2.开展人为水土流失卫星遥感常态化监管。
水利部利用2020年上半年卫星遥感影像,组织开展覆盖全国范围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地方负责现场复核、认定和查处。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2020年下半年遥感影像,至少加密开展一次遥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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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命名第三批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决定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水保[2011]64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关于命名第三批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决定
(水保〔2011〕6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第三批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申报活动的通知》(水保规函〔2010〕2号)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了建设和申报工作。
经研究,现将建设成熟、效益突出、评审合格的天津蓟县黄土梁子小流域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等18个园区命名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的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在学习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建园理念,完善建管机制,丰富园区内涵,提高标准和管理水平,充分
发挥园区的各项功能,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的通知》(办水保〔2004〕50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工作,统筹园区规划和布局,突出水土保持和科技,强化园区环境美化,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科普和宣传展示、演示设施、科研、技术推广和中小学教育实践基地等建设,尽快实现本省(区、市)1-3个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目标,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水利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