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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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组织文明施工和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企业施工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等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井字架、塔吊、中小型施工机具和文明施工管理等八项。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所属成员单位、工程项目部都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责任落实到人,并有责任制考核记录。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和联营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和安全管理目标。各项

经济承包责任书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第六条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配备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服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凡进场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招用的新工人必须先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并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建立安全教育卡,记入安全台帐;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并进入安全教育档案。安全台帐记录及时、真实、完整,整理符合规定。

第八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九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十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大中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施工方案与其安全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电气防火等其它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建立电工作业、锅炉司炉、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殊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自行组织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成员公司、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发现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书面记录和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履行复查手续。

第十五条班组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班前上岗安全教育,实施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班后下岗检查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第十六条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并按规定色标

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上班。

第十七条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及其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调查按有关文件规定,依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得不到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活动记录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现场防火责任牌)齐全,宣传警告牌悬挂数量与工程相适应,作业岗位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第三章脚手架

第二十条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JGJ 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并按规范第8.1.1-0.1.5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mm、壁厚3-3.5mm或外径51mm、壁厚3-4mm,无严重锈蚀、弯曲、太扁或裂缝的钢管。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钢管扣件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脆裂、变形、滑丝,规格与钢管相配。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第二十三条钢管脚手架地基平整夯实,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地坪、砼预制块或厚度在5cm以上垫木上,并有避雷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第二十四条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第二十五条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

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第二十六条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双管立杆中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第二十八条对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第二十九条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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