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9月课程考试《婚姻与继承法B》论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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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者
考试批次1503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法律事务完成时间 2015年月日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一、案例
张洪与赵兰结婚十年,现两人准备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财产清单如下:赵兰去年因工作出色,单位发给她1万元奖金;
张洪创作但未最后定稿的20集电视剧手稿(已与某电视台签定合约,每集1000元);
赵兰使用的高档化妆品一套;
二人结婚时,张洪朋友送的结婚礼物钢琴一架。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上述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还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
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共同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底蕴。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案件中陈某与李某没有财产约定,适用法定财产。
(1)赵兰的1万元奖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单位发给赵兰的1万元奖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而不能作为赵兰的个人财产。
(2)张洪创作的20集电视剧手稿,虽未最后定稿,但已与某电视台签约,属于已经确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当归夫妻共有。
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张洪创作的20集电视剧手稿费用约2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而不能作为张洪的个人财产。
(3)赵兰使用的高档化妆品一套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归赵兰个人所有。
因此,此套高档化妆品应视为赵兰个人财产所有,无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二人结婚时,张洪朋友送的结婚礼物钢琴一架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继承、赠与所得也应当归夫妻共有。
因此,此架钢琴应视为赵兰个人财产所有,离婚时必须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公平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