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务卡催收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工作人员指在职干部、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退和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情况,适当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预算单位既可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同行办卡),也可以选择非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代理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跨行办卡)。
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发卡行提供的专门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公务卡的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XX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根据国家公务卡改革制度的规定,经我行审核并同意向公务单位在职员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个人消费的贷记卡产品。
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贷记卡。
第二章公务卡管理职责第三条总行职能部门职责(一)电子银行部: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公务卡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负责公务卡业务发展规划和推广的宣传工作;3、负责全行公务卡业务产品开发、需求方案提出、可行性论证及新产品的验收;4、负责公务卡业务指导、培训工作;5、负责全行公务卡集中发卡工作;负责公务卡交易环节的风险提示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透支资金的催收管理工作。
(二)科技开发部:负责公务卡业务系统的建设,保障公务卡业务的开通运行;负责公务卡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升级;制定技术安全管理策略,监督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
(三)科技信息部:负责公务卡系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
(四)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务卡业务的账务核算、资金清算和对账工作;负责公务卡临柜核算业务的操作管理;负责公务卡空白卡管理。
第四条分(支)行职责:负责收集公务卡业务需求,并按营销策略开拓市场;负责公务卡业务的组织推广和日常业务处理;负责公务卡初审和核查工作;根据“谁营销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透支催收工作。
第三章公务卡岗位设置第五条岗位设置原则兼顾业务需要和内控管理的要求,以“统一管理、分级受理、集中办理”为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岗位设置(一)电子银行部设置录入岗、复核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制卡岗、催收管理岗、催收员岗、营销管理岗、系统管理岗等岗位;其中录入、复核、授信审批、制卡、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岗六岗分离,不得兼任。
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
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支出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
凡是需要在财务计划处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报销业务的所有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都应办理公务卡,由于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一)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科研项目发生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支出;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计划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办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
第五条申办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发放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费用支出;(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三)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四)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原则上,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务卡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与发卡银行核对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二、公务卡管理2.1 公务卡申领2.2 公务卡使用2.3 公务卡报销2.4 公务卡还款2.5 公务卡挂失、补办及注销三、违规处理3.1 违规行为的认定3.2 违规行为的处理3.3 违规行为的申诉四、附则4.1 解释权4.2 生效日期附件:公务卡使用申请表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公务消费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公务消费行为。
1.3 术语和定义(1)公务卡:指公司为员工办理的,用于公务消费的信用卡。
(2)持卡人:指持有公务卡的员工。
(3)公务消费:指公司员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消费。
二、公务卡管理2.1 公务卡申领(1)公司为新入职员工统一办理公务卡。
(2)员工离职、调岗等原因需注销公务卡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2 公务卡使用(1)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公务消费的真实、合理、效益。
(2)持卡人不得将公务卡用于非公务消费。
2.3 公务卡报销(1)持卡人应在消费后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报销申请。
(2)财务部门审核报销事项,确保报销事项真实、合理、合规。
2.4 公务卡还款(1)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务卡消费进行统计,并按时还款。
(2)持卡人应确保公务卡消费金额在公司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
2.5 公务卡挂失、补办及注销(1)公务卡丢失或损坏,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2)持卡人离职、调岗等原因需注销公务卡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违规处理3.1 违规行为的认定(1)持卡人将公务卡用于非公务消费的,视为违规行为。
(2)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视为违规行为。
3.2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对持卡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2)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
公务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行为。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并由财务人员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三)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
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
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单位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
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交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相关手续。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
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第十一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务部门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
各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甬财政库[2010]1511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0〕1511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
现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卡的性质单位卡是指以预算单位名义申请的贷记卡。
单位卡账户按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不办理实体卡片,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
二、单位卡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应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单位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银行催收规范管理制度
银行催收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催收业务,维护银行和客户利益,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催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银行催收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诚实、公平的原则,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诈手段催收。
第四条银行催收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客户权益,保护客户隐私信息。
第五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银行催收流程规范第七条银行催收工作应遵循“预警-跟踪-督促-调查-协商-执行”等环节,建立完整的催收流程。
第八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客户催收档案,记录客户信息、联系方式、催收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及时跟进逾期客户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函件等方式进行催收。
第十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根据客户信用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与客户建立平等、诚信的关系。
第三章银行催收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应尊重客户意愿,避免过激行为。
第十三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进行非法牟利。
第十四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五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保持职业操守,维护银行形象,不得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六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管控。
第十七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及时监测逾期客户情况,采取适当应对措施,防范风险扩大。
第十八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定期学习风险识别和防范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十九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各类风险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二十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催收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内部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公务支出的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根据《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管理的通知》(琼垦局字2013)228号)和《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管理的通知》(琼垦局财字[2013]In号)和《海南省农垦总局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消费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信用卡(贷记卡)。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医院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及机关部分经常办理报销业务的工作人员。
由于海南公务卡管理暂时未纳入省财政系统统一管理,符合办卡条件的职工如已有农行其他信用卡(贷借卡)的可替代本公务卡。
储蓄卡(借记卡)不能替代公务卡。
(三)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处级3万元,科级2万元,科级以下1万元。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医院职工的旅差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及零星采购等小额公务支出等,以及其他符合现金支付的公务性支出。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然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四条由于公务卡具备透支功能,持有公务卡的职工在使用公务消费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借款。
第五条实行本办法不改变医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持有公务卡的职工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医院确定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作为医院公务卡的发卡银行。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符合办卡条件的职工到医院财务科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信息,经审核后,财务科将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转交发卡银行。
(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并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办好后,发卡行将公务卡邮寄给申请办卡人。
(三)职工收到公务卡后需持卡到财务科办理登记手续。
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本行针对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本行公务卡发卡对象为预算单位的正式员工。
公务卡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本行公务卡系统开发及系统运维由具备托管资质的外包公司负责开发和维护,为本行公务卡业务提供申请、授权、账户管理、争议处理等业务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管理职责第一节业务营销模式第四条本行公务卡业务营销模式为分支行营销模式和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直销模式。
分支行营销模式,即分支机构作为营销主体,负责公务卡业务的营销和协助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催收工作。
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直销模式,即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组建直销团队负责特定地区、行业的公务卡业务营销。
第五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公务卡业务的信息录入、业务审批、制卡文件传输、客服、风险监控和催收管理的集中作业。
第二节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务卡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检查和监督各级分支机构的制度执行和业务经营情况;(二)负责公务卡业务系统参数的设定、修改及管理;(三)负责公务卡产品和客户需求的研究、设计,组织应用功能的测试验收、投产推广等工作;(四)负责统一策划并组织实施全行公务卡营销活动,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包装、营销计划、广告宣传、营销物料的设计和制作等,树立本行公务卡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五)负责公务卡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六)负责与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各银行卡同业协会、代理行等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和业务交流;(七)负责对本行各级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供业务支持;(八)负责公务卡业务日常管理和业务操作,包括公务卡卡片设计、订购、制卡数据的传输、业务审批和系统操作等工作;(九)负责特约商户的管理工作,配合各级分支机构做好特约商户银行卡结算;(十)负责公务卡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考核等工作;(十一)负责将公务卡业务透支规模纳入年度信贷管理计划;(十二)负责公务卡业务重大投诉的处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公务卡管理,中央预算单位【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 号】财库(2007)63号【发文日期】2007-07-12【实施时间】2007-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和、《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水计财[2014]8号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水计财〔2014〕8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要求,制定了《合肥市水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8日合肥市水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结算管理,提高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2012]8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见备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个人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章个人公务卡管理第一节日常事务第四条个人公务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个人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五条个人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个人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协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xx 银行狮城IC卡暂行管理办法》、《xx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xx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xx银行专为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和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个人消费的贷记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行)是具有xx 银行公务卡受理资格,并且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xx银行各网点。
第五条公务卡为统一的银联标准贷记卡,具有普通贷记卡的所有功能,享有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待遇。
我行公务卡中国银联专用BIN号为628395,现只有普通卡,且不带附属卡。
以下为带有银联标识的公务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
第一行 XXXXXX X XXXXXXXX XA B C D第二行 XXXX XX/XXE F第三行 XXX XXX XXXG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A:卡号1-6位,银联分配给我行的公务卡BIN号;B:卡号第7位,为卡片等级;C:卡号8-15位,为卡顺序号;D:卡号第16位,为校验位;E:我行BIN号前四位,6283;F:为卡片有效期,前两位数为月份,后两位数为年份;G: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第六条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自行负责,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处理。
持卡人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二章公务卡受理管理第七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由财政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申办,在本单位确定的公务卡发行范围内,每人只可申领一张公务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提升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丰富支付结算产品和渠道,陆续推出了单位结算卡业务,对满足单位客户支付结算需求、便利企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结算卡本通知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二、加强单位结算卡发卡业务管理(一)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单位客户,应符合财务管理状况良好、内部控制管理严密等条件,且在发卡银行开立合法、有效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应以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单位结算卡的持卡人和持卡人业务权限。
(二)发卡银行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合格后,通过柜面与单位客户签订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审慎为其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
(三)发卡银行应严格审核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授权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发卡银行应在单位结算卡卡面适当位置加印专用标识。
发行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单位结算卡的,应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单位结算卡实行专门的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和卡面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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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公务卡催收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xx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催收业务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催收机制,明确各营业网点催收人员职责分工,统一规范催收业务流程,促进公务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xx
《xx银行公务卡风险管理办法(暂行)》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
和《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定义
(一)短信催收是发卡系统自动提醒及催收持卡人欠款的措施;
(二)电话催收是通过人工拨打电话方式对迟缴欠款进行催缴欠款的措施;
(三)信函催收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寄发催收通知书或催告函的方式向迟缴欠款持卡人进行催缴欠款的措施;
(四)上门催收是受理机构安排专人到迟缴欠款持卡人的单位或居住地进行催缴欠款的措施;
(五)司法催收是受理机构申请资产经营中心协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催收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效益型原则。
催收业务应当考虑效益与成本的平衡,
采取有效催收措施,最大限度地催收欠款;
(二)合法性原则。
催收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性原则。
未经批准,催收业务中熟悉的持卡人信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公务卡催收业务。
第二章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岗位设置
xx银行开展公务卡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必须设置催收管理岗位及催收操作岗位。
催收操作岗位由受理行的营销副行长和营销人员担任,催收管理岗位由受理行行长担任。
分行负责辖区支行的催收督导联系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催收管理岗位职责
1、制定催收业务计划,并采取措施有效执行;
2、研究催收工作方法,提高催收技能,对催收措施和效果负责;
3、负责催收进度;
4、管理催收操作人员行为;
5、负责申请资产经营中心协助,与司法机构联系,依法诉讼事宜。
(二)催收操作岗位职责
1、对迟缴欠款的持卡人进行电话催收、寄发催收通知书或催告函、上门催收和司法催收等;
2、跟踪迟缴欠款持卡人的还款情况;
3、建立和收集催收台账和催收档案。
(三)催收职责
1、对公务卡迟缴逾期超过5天(含5天)的,受理行催收操作员应通过电话方式或发出《xx银行公务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进行催收。
2、对公务卡迟缴逾期超过15天(含15天)的,受理行催收员应及时打电话并发出《xx银行公务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或《xx银行公务卡透支逾期还款催告函》向持卡人催收债务,必要时要与持卡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
3、对公务卡迟缴逾期超过25天(含25天)的,受理行催收员应通过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
4、对公务卡迟缴逾期超过90天的,若仍无法追回的,受理行催收管理员向资产经营中心申请协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第三章催收信息的建立
第七条催收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账号、联系电话、家庭或单位地址、透支或迟缴金额、透支或迟缴天数、账户状态,催收采取的各种方式和过程、持卡人的还款意向、还款计划和还
款结果。
催收人员应建立《xx银行公务卡透支催收台账》详细记录以上催收信息。
第八条存款经营部应每月从公务卡系统中导出公务卡透支情况表,查看持卡人逾期名单下发各网点及时进行催收。
第四章短信催收和电话催收
第九条短信催收
(一)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5天、前1天及逾期第1天进行短信提醒,对绑定借记卡还款的公务卡在自动扣款不成功的次日进行短信提醒。
(二)发卡机构对逾期第5天和第15天进行短信催收,逾期超过15天的,每10天进行一次短信催收。
第十条电话催收
(一)受理行催收人员通过人工拨打持卡人联系电话,运用灵活的催收策略,根据持卡人迟缴欠款的原因和短信催收后持卡人的还款情况,向持卡人进行催收。
具体要求如下:
1、催收人员要合理利用催收信息,按照透支时间的先后、金额大小、透支信息的来源、持卡人透支历史记录来合理安排催收进度和电话催收的先后顺序。
在催收过程中要分析持卡人的工作和生活规律,确定具体时间进行电话催收。
2、对首次逾期或逾期天数在5天以内的公务卡持卡人,应以提醒催告为目的,并在电话中注意核对持卡人现有的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