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管网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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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ZDS 06-2015
吕梁新区安置区配套雨污管网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批准:
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
目录
1.工程概况 (1)
2.安全监理的依据 (1)
3.安全监理重点控制部位与控制目标 (3)
4.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4)
5.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6)
6.安全监理资料 (21)
7.安全监理程序 (22)
吕梁新区安置区配套雨污管网建设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吕梁新区安置区配套雨污管网建设工程。本工程范围包括三部分:方山安置区部分、离石安置区部分、恒大华府区域部分。其中修建雨水管道dn400mm-dn1200mm,累计约4Km,污水管道dn300mm-dn400mm,累计总长约4.1Km;辅助设施雨水检查井113座,污水检查井137座。本工程地处湿陷性黄土区域,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是安全监理重点,涉及三处过路顶管,顶管工程也是安全监理重点。
2.安全监理的依据
2.1 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7)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8)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30)
(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1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
(12)关于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
……
2.2强制性标准:
包括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机械使用、脚手架、提升机、地基处理等几方面,具体内容见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九篇“施工安全”。
2.3主要施工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等:
(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02-2010)
(1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程(JGJ5027-92)
(1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1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
3.安全监理重点控制部位与控制目标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的重点控制部位:施工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基坑支护、土方工程、顶管作业等。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目标:在监理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内,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4.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4.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1.1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1)施工单位所承揽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资质;
(4)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
4.1.2 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m2的工程至少2人;(3)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3审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4.1.4 审查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5 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等。
4.2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2.1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4.2.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总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