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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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是指在上海地区的女性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受的假期和权益。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等假期。

首先是产假,女职工怀孕满28周时,可以申请休产假。

产假
的具体时长是98天,即从产假开始日起计算,至产假满98天的当日结束。

如果是多胞胎妊娠,产假增加15天;如果产妇
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休产假,可以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延长休产假到120天。

其次是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即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特殊保护期。

在生育后的一年内,女职工享有特殊保护期。

特殊保护期内,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享有恢复工作权利,但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对身体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工作。

此外,哺乳假也是上海产假规定的一部分。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结束后,享受14周的哺乳假。

即女职工的孩子出生后满六个月,在享受孩子哺乳假之前,有权利每天工作两小时,并且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在享受这些产假期间,女职工仍享受相关的工资待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的标准是在产假前一年的平均工资。

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依然保持不变。

总体来说,上海地区的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相对较长
的产假和特殊保护期。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可以充分休养和照顾孩子,同时也为雇主提供了合理的安排和预期。

上海哺乳假规定

上海哺乳假规定

上海哺乳假规定
上海市的哺乳假规定较为完善,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的哺乳假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关系条例》,女职工在生育后享有哺乳假。

具体的哺乳假政策如下:
1. 哺乳假期限
上海市的哺乳假期限为1小时/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的哺乳假期限至少为1年。

2. 哺乳假时间安排
安排哺乳假的时间由女职工与雇主商议确定,可以根据女职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灵活调配。

在工作时间内,女职工可以将哺乳假的时间分段安排,以便照顾宝宝的喂养。

3. 哺乳假工资待遇
在哺乳假期间,女职工仍然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雇主应当按照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 哺乳室和哺乳设施
根据《上海市劳动保护管理条例》,雇主应当提供相应的哺乳室和哺乳设施,以方便女职工进行喂养。

哺乳室应当具备保护隐私的条件,并且配备有适当的座椅、台桌、电源以及冷藏设施等。

5. 法定护理假及陪护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的还有法定护理假和陪护假。

法定护理假为女职工生育后的
14周,陪护假为女职工的夫婿享受的7天。

以上是上海市的哺乳假规定的主要内容,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女职工享有1小时/天的哺乳假期限,哺乳假期间仍享受正常
工资待遇,雇主应提供哺乳室和设施,同时女职工还享受法定的护理假和陪护假。

这个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提高女性参与劳动市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生育权益的平衡发展。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主要包括待遇内容、计发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

一、生育保险待遇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两项:一是生育生活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生活津贴主要是为了帮助职业妇女在生育或流产后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来实现。

二、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材料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此外,如果是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或者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详细信息和办理流程。

举例:假设有一位女性职工在上海工作,并且参加了上海市的生育保险。

她的缴费基数是2892元,且她生育时是顺产且不是晚育。

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的计算公式,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1、上海产假规定(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_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上海市人口与_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陪产假有多少天解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_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_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新修条例中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有如下规定: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1】(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产假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的产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者产假护理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来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时,即可享受产假。

上海市对产假的具体规定为: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后,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4天的生育假和114天的产前假。

而对于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情况,可以再额外增加15天的
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基本工资的100%,其中
生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产前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也不会失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及相关权益。

除了产假之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护理假。

女职工在生育后的1年内,可以享受护理假。

护理假的具体安排为:对于女职工的第1胎,享受156天的护理假;对于女职工的第2胎
及以上,每胎再增加7天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但女职工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此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哺乳假和照顾假。

女职工在生育满4个月后,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连续工作时间超过
6小时的,应当有休息和喂养母乳的条件。

对于已经断奶的孩子,女职工依然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喂养母乳的时间。

而照顾假是指女职工有需要照顾未满3周岁的婴儿或者在医院接受
抢救、治疗的严重患病的儿童时,可以享受最多15天的照顾假。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产假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既考虑到了女职工在怀孕和生孩子期间的权益保护,也考虑到了工作单位的经济压力。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女职工的就业保障和家庭和谐发展。

上海休产假工资怎么算

上海休产假工资怎么算

上海休产假工资怎么算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1、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2、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
海)
标题: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一、产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的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

2. 待遇:产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产前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或者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请产前假两个月。

2. 待遇:产前假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三、哺乳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有两次每次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

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两次,也可以分开使用,但累计不超过八小时。

2. 待遇: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四、保胎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保胎假。

2. 待遇:保胎假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总结:上海对于女职工的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待遇。

这些假期旨在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些假期和相关的待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1996]5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1996]5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沪劳保发[1996]57号1996年7月1日)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一、休假政策
上海的生育假期现已延长至60天,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还可以额外享受60天的生育假,总计可有158天的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二、申请条件
生育假的申请条件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产假则要求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若工作许可且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并提出申请,也可以享受。

三、审批流程
具体的审批流程可能因单位而异,但通常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准生证、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等),并提交休假申请。

单位人事或行政部门会审核申请材料,一旦审核通过,员工即可开始休假。

四、影响
延长生育假和增设育儿假有利于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需要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以应对员工休
假带来的岗位空缺问题。

这一政策也有助于提升上海的人口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的来说,上海的计划生育休假规定在保障员工生育权利的同时,也考虑了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体现了人性化和社会责任感。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doc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doc

2019年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
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1上海最新法律规定产假多少天-上海产假待遇标准

2021上海最新法律规定产假多少天-上海产假待遇标准

2021上海最新法律规定产假多少天?上海产假待遇标准产假:98天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赐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裂开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上海产假待遇标准第一,保胎假,工资根据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需给假的状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根据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洁说来就是:1. 假如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 假如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上海产假如何产假维权女职工的特别劳动爱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实行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
沪府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二胎产假政策详解,如何申请上海二胎产假

上海二胎产假政策详解,如何申请上海二胎产假

上海二胎产假政策详解,如何申请上海二胎产假上海二胎产假政策详解在中国,女性享有产假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在上海市,为了响应国家政策,也对二孩家庭的产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上海市的二胎产假政策。

产假的时间根据上海市的规定,二胎产假的时长和一胎相同,即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含有15天的集体加班。

另外,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还可以申请产前降班、产后哺乳及带薪假等其他的相关福利。

在享受产假期间,女性职工根据原工资的100%领取工资,而产假期间,企业要赐予女性员工的社保缴纳费用,则由企业三年内与员工商定的双方缴费比例总额平均摊派到13个月的工资上。

产假的申请在享受产假福利时,女性职工需供应具体的证明材料,以便身份认证,证明其本人为该企业在职女员工,首先需要预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工作证件、户口簿等重要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准生证,证明自己符合生育规定。

预备好一切材料后,需要认真阅读企业内部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对于产假休息期间的流程及相关支配,以免和企业产生信息不对口的状况发生。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提交女性员工的请假条或离职申请书,以便企业能够准时把握到员工所需福利金及其他相关补偿措施的发放工作。

产假的补贴根据上海市的政策,女性职工在享受产假时,企业需要供应肯定的补贴措施,让女性员工更好的应对其家庭的开支。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补贴标准都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各类福利项目也是根据法定要求进行发放。

如何保证员工的各项权益,在细节处理方面要把握到位。

假如消失了女员工福利不周全的状况,那么就要依据企业的工作规范,准时处理或调整措施,以便顺当地把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完毕。

产假的留意事项得知自己怀孕后,需要在预产期前三个月内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在申请产假时,需要向组织单位出具健康证明,证明自己能够工作或经过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全职工作会对胎儿产生损害。

同时,女性在妊娠期要留意身体的自我爱护,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饮食习惯,准时就医并定期做好各项健康检查。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知识创造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依据中国国家规定,上海市的产假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

以下是对上海产假规定的解读:
1. 产假的基本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

产假最长为98天,其中包括14天的全薪假期和84天的部分薪假期。

2. 产假的休假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全薪待遇。

即使雇主支付不全,也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产假的休假前后:女职工在产假之前和之后可以享受部分薪期。

其中,女职工有权选择在生育前7天休假,也可以在生育后的42天内休假。

4. 多胞胎产假:如果女职工生育的是多胞胎,享受的产假可相应延长。

对于双胞胎儿,产假可延长15天;对于三胞胎儿,产假可延长30天。

,对于同一胎产生的超过3个婴儿,也可根据当地规定相应延长产假期限。

5. 父亲陪产假:上海也规定了父亲陪产假。

父亲可以享受5天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雇主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为一般解读,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个别公司或雇主而有所区别。

,为了确保准确的规定和福利享受,请与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和确认。

1。

上海产假规定2017

上海产假规定2017

上海产假规定2017
上海产假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假的基本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和分娩后,享受产假。

产假的时间为98天,即14周。

2. 弹性产假:在法定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申请弹性产假。

具体申请弹性产假的时间长度由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 哺乳假: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

该假期可以在工作时间中灵活安排,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4. 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根据需要请假。

产前检查假不计入产假期限。

5. 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的100%。


业可以为女职工提供更高的工资待遇。

6.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可以根据规定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标准和具体发放方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

7. 公司福利:部分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额外的产假福利,如产假津贴、产假期间的健康保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上海市的产假规定,具体待遇和规定还应根据当地政策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此外,在
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多胞胎分娩、难产等,女职工可以根据特殊医疗证明延长产假期限,具体时间由当地相关部门确定。

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

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

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024上海产假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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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上海2022年产假新政策

上海2022年产假新政策

上海2022年产假新政策2022年上海产假政策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5、98天产假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确解释:“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

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晚育假。

”这也意味着,202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而对于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女职工,则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女性:产前假2.5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30天在上海,女职工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晚育假30天。

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6.5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男性: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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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

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
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以上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存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除外。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元。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特别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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