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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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构筑公司资本基础,股东的共同利益便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立法渊源。但股东对公司直接占有和控制是不现实的。虽然早期公司是由出资者经营管理,但随着公司自身的逐渐发展,出资者的策略无法满足市场和公司生存的需要,于是就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董事会便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而存在。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并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权利。其中包括为公司选择有经营能力的高层经理和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就形成两种关系,一方面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作为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另一方面,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可见,以股东本位论为支柱而构建的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利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合格董事组成的。董事与股东不同,任何人只要拥有公司股份即为股东,便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入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决策,集体或者单独代表公司执行业务的人。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股东大会对董事有撤换和罢免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会的决议,聘免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所以,在贷款时,贷户需要提供的是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公司法》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是: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而对董事会规定的职权是: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解决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显而易见,《公司法》对两者规定的职权基本是一一对应的。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的方向,而董事会则制定出经营和投资的方案,以及相应的财务预算、解决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一系列公司运作方案,然后再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这些方案。这充分体现了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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