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之必要性(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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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之必要性

“三来一补”,这样一类在东莞、深圳、广州等珠三角地区盛极一时的企业,随着近时期国家出台更多禁止和限制加工贸易类目录、税收优惠减小、人民币不断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国际贸易摩擦等诸多问题的困扰,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到来,对虽然辉煌多年但却多数并不具备品牌号召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三来一补”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甚至不得不面临何去何从的选择。转型为三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恐怕是许多“三来一补”企业必须而且是尽快需要做出的一种选择。笔者就试图从“三来一补”企业固有的局限性来说明其转型的必要性。

一、“三来一补”企业的特征:

“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所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料、技术、设备,由中国大陆企业按照外商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产品交给外商,并收取加工劳务费的合作方式。

“三来一补”本质上是一种国际投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因各种原因,慢慢地大部分工厂逐渐地转为外商实际控制,从某种意义上成了外商在大陆开办的加工厂。为了进一步确认这种新型经济实体在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东莞市率先向国家工商总局请示要求将“三来一补”看成经济实体,颁发营业执照,该请示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同意。这促使了所谓“三来一补企业”的形成。而这种“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发生各种民事经济关系,本身也具有自己的名称(该名称已区别于中方单位的名称,大多与外商的名称接近)、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些“企业”实际上都由外商所实际控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企字[1990]第79号对《关于理顺“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照管理的报告》的复函将该企业定位为由外商提供设备、原材料、辅料,由外商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中外双方对各自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的企业。目前实际操作中通常为外商与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方)订立加工装配业务合同,并办理加工装配工厂的设立登记,由中方委派厂长、财务或关务,外商出资金、设备、技术及来料、来样、来件并组织生产加工,出口后按月根据企业规模(如职工人数等)或外汇工缴费的一定比例向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上缴统筹及相关的管理费。

二、“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是获得融资的需要:

“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法人地位,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获取融资。尽管东莞市政府为了使企业能够得到其融资计划的支持,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考虑到很多企业迫切需要融资,同时又还处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在融资方案中特别提出,只要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等抵押品是有产权的,可由镇街开具有关证明,先办理融资手续。但因为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制度首先要求企业是一个法人,所以“三来一补”企业只有转为三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得到政府融资计划的支持。从长远看,也只有转型为三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才有可能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满足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资金的需求。

三、转为三资企业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三来一补”企业,从组织形式看,企业隶属于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从经营方式看,自产自销,依托村镇经济发展公司经营,有受制于人之忧。从机器设备进口看:享有免税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但加工协议满后设备须退运出关。从原物料采购方面,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原物料一般不得在国内采购,但目前有些地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在产品销售方面,产品100%出口外销,无内销权,内销可能追诉为走私。但有些地区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而三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立经营的企业,经申请设立登记,组织资金、设备、人员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独立经营。系独立的经济实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方式上自产自销,独立经营。在机器设备进口方面,对免税进口的设备在补税后可在国内销售,也可退运出关。在原物料采购方面:进料加工复出口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其他则需课税。原物料可以在国内采购。在产品销售方面,产品合法内销,比例可达100%,但对企业有属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如有内销,在设备进口时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款不再返还,同时可能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税收政策的差别:

就三来一补企业而言:企业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和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出口无退税。对三资企业而言: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投资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及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有利润再投资退所得税政策;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投资额的40%可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五、转为三资企业是长足发展的需要:

三来一补企业,企业所有权属村镇经济发展公司,外商对企业无所有权。对投资的设备依加工装配协议拥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在村镇名下以租赁方式取得,外商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自建的厂房或员工宿舍只能依土地租赁合约拥有租赁权。对无形资产(企业商号、商誉)不拥有所有权。须依加工装配协议按企业规模或外汇工缴费的一定比例向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上缴统筹及相关的管理费。

对于三资企业:外商对企业完全拥有所有权。包括企业的各项动产、不动产(房屋及建筑物)和无形资产(企业商号、商誉)。企业可租赁也可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然也无须向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上缴统筹及相关的管理费。

综上所述,由于“三来一补”企业属加工贸易形态,企业的资金及设备由外商投资,但企业的所有权属中方所有,外商较无保障;生产的产品须全部外销,不能拓展中国大陆市场;不能给转厂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市场逐渐变窄;不能在中国大陆上市或融资等等。三来一补企业这一系列固有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发展的速度和空间,而目前政府也为“三来一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提供了政策上的极大便利。尽管“三来一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还存在设备补税等问题,但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和现实的需要来看,“三来一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都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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