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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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津价管[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1号)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你局《关于商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函》(津国土房财函字[2010]1613号)收悉。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积极稳妥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3号)规定,现就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收。

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

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中心城区的土地闲置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区县的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闲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单位接此文件后,请到相关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作者:渠惠淼来源:《南方农业·下旬》2014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推进,天津市各项建设事业用地需求激增,存量国有土地已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以此为背景,系统地整理和分析了为适应发展需要,天津市在建立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做出的一系列改革思路和创新做法,在汇总天津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合法用地取得的经验基础上,也明确指出天津市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相应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征地;合法权益;农村;天津市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0-0-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关重大,不仅关系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和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意义深远。

集体土地征收的本质是产权的流转,且这种流转有着严格的条件:一是有严格的前提即“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三是有严格的补偿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天津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紧紧围绕上述关键问题展开,逐步建立起全市规范统一的征地制度,在完善征地程序、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但也存在着征地范围模糊不清、征地程序执行不到位、被征地农民诉求司法途径缺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1 天津市土地征收沿革1.1 征收程序修订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征收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规定,但这些程序的规定多是针对耕地保护,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出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的关心和保护。

2008年,在国家的制度框架下,天津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天津市征收土地程序》进行了修订,现行《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对土地征收的步骤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一)严格征地主体。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

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王东峰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批准被征用土地的人员(简称被征地农民)。

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分别划分为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参保人员;(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应当办理“农转非”手续,统一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障。

保障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保障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提出,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分类保障,分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征地补偿费和政府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津政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5〕1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制定了《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遥感监测图斑核查记录表2.遥感监测未批先建新增建设用地明细表3.变更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号)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全面掌握我市2014年度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开展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面掌握2014年度我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满足“一张图”工程建设需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主要任务包括:(一)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以2014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根据国家年度和我市季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逐一确认遥感监测图斑的实际变化情况;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以日常变更为基础,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开展新增耕地情况、建设用地情况以及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可调整地类等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调查2014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并更新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 004〕28号)精神,我市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有关情况。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津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201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1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

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1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1]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从法律视角对“拆迁难”的分析东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主持人:蒋亚辉拆迁工作是城市化建设中的关键一环,重中之重。

拆迁工作能否顺利、有序地进行,关乎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乎保障和改善民生,关乎和谐稳定的大局。

实践中,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拆迁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有立法缺失的问题、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以及被拆迁人自身的问题等。

这些问题累积叠加,使得相关矛盾日益尖锐,导致拆迁难的局面,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目前,涉拆迁类案件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

如何规范拆迁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破解拆迁难题,支持区域城市化建设进程,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通过对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拆迁类案件的整理分析,并走访本市其他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及辖区部分行政机关座谈,结合现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们对拆迁类纠纷归纳总结,形成调研报告,力求探讨此类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相关争议处理的最佳方式,希望能助力于现行拆迁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我区的统筹发展及城市化建设稳步推进提供帮助。

一、我区拆迁类型及其适用的法律制度(一)拆迁类型1.以拆迁目的为标准分类(1)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

如东丽区万新街詹庄村等农村集体土地264.9681公顷于2010年被国务院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智慧城项目建设。

(2)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

如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村集体土地51.4623公顷于2007年由天津市政府和市国土局批准征收,用于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收购整理项目。

(3)宅基地换房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

如华明示范镇建设、金钟街示范小城镇建设。

该类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程序,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津政规〔2021〕2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总页数】3页(P111-1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F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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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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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0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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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宅基地政策是什么

天津农村宅基地政策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天津农村宅基地政策是什么相对城市的土地来说,宅基地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形式,一般出现在农村,而各地就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需要根据各地的政策执行。

那么天津农村宅基地政策面积标准是什么?拆迁如何补偿?下面,就让赢了网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天津农村宅基地政策中面积标准是什么?《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天津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在天津市实施征地资金预存制度

在天津市实施征地资金预存制度

浅析在天津市实施征地资金预存制度摘要: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近年来天津市因实施建设而征收集体土地的量在逐年加大,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研究解决一些项目批后补偿费用落实难的问题,探讨通过在项目用地审批前预存征地补偿费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地管理。

关键词:征地管理预存征地补偿费2006年6月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试验改革方案》,确立了天津滨海新区作为中国经济第三增长极的地位。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天津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经济发展进入上升期。

2005年至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始终保持在20%以上。

特别是2009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势强劲,固定资产投资突破5000亿元,同比增长47.1%,为近18年来最快增速。

见图4-1图22005年-2009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趋势图资料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天津市的人口规模也稳步扩大。

在外来人口作用下,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228.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2.16万人。

其中外来人口265.99万人,增加41.9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为21.7%,提高2.7个百分点。

土地是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载体。

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到规划期末2020年全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450平方公里,规划期内需要新增城镇建设用地389平方公里,相当于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600公顷,土地资源需求旺盛,征地任务量巨大。

规划期的前五年2006年-2010年,全市年均征地面积在6000公顷以上,年均发生征地补偿费在50亿元以上。

一、目前天津市征地制度建设概况天津市一直十分重视征地工作,将征地工作视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抓手之一,在征地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天津市在征地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在健全征地机构方面,2007年征地事务职能与土地储备职能分离,成立了市级征地事务机构,随后陆续成立了区县一级的征地事务机构,为开展征地工作提供了人员保障。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09•【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八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乡(街)村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乡(镇)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铁路、港口、农场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驻津部队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用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或者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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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

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1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 2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石棉瓦屋顶,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木门窗。

5.羊舍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二四墙,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20厘米厚)。

6.简易牛棚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20厘米厚)。

7.简屋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木门窗,无供电、供水。

8.厕所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20厘米厚),预制板顶,屋面防水砂浆加防水粉厚20毫米,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 3 —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水泥抹灰内墙,木门窗,水泥地面(20厘米厚),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3.0米,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配有上水,在温室前沿挖防寒沟,沟宽40厘米,深度50厘米,沟内填草粪,减少地温传导。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2.5米,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11.围墙包括:水泥抹灰砖墙(二四墙,水泥抹灰内外墙),清水砖墙(二四墙),土坯墙。

— 4 —12.场地包括:泥结碎石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泥结碎石地面);素混凝土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混凝土地面);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泥结碎石道路:泥结碎石路面厚20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

素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厘米,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钢筋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采用螺纹12毫米钢筋,间距20厘米,双层布置。

沥青道路:沥青路面厚8厘米,下设15厘米厚碎石垫层,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14.坟墓包括:起坟(含劳务、骨骸或骨灰运输)、火化、骨灰盒购置、保管(按20年计算)四项费用,单坟单穴总计补偿标准为3000元,每增加一穴补偿标准增加2000元。

具体补偿时,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最终补偿价格。

各单项费用如下:— 5 —起坟:1000元;火化:400元;骨灰盒购置:600元;保管:50元/年,按照寄存20年计算,共需1000元。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6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本标准所列变压器为村民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常见类型,补偿价格为重置成本价(该价格包含变压器、配电箱等的设备购置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

在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类型,重置类执行重置价,迁移类按照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

对于未涉及的其他型号或国家投资修建的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重置价,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前述规定。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7 —三、苗木补偿标准(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

其他种类苗木按市场价格— 8 —进行补偿,花卉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五)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cm -11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苗木补偿标准表金额单位:元— 9 —四、果树补偿标准(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进入盛果期,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进入盛果期,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进入盛果期。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板栗、核桃、冬枣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 10 —果树补偿标准表金额单位:元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一)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习惯确定。

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

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 11 —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

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三)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四)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六、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

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 12 —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表金额单位:元—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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