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精选】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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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合同是现代民事、商业活动的基础。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如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环保合同等,保险合同属于其中一种。
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就是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特性
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里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获取非法收入。不合法的合同,即使已订立,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需要双方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此类法律行为是指:只要单方有所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单方面承诺行为,就属于此类法律行为。此—行为的成立既不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须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约束发出表示的一方,对他方没有约束力。因此,单方法律行为不能称为合同。
3、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不论是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还是法人与自然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干涉。
(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
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对价值等同利益的合同。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均应以一定的利益为代价。从表面上看,在保险合同中很难找出相对价值等同的利益,投保人只交付少量的保险费,而一旦得到补偿,则是高于其保险费百倍、甚至千倍的保险金;保险人有时在收取保险费后,却不一定给付保险金。从实质上看.作为—种特殊的有偿合同,投保人付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付出的对价则是承担某种风险。这种风险的价值是对一段时期内——过去、现在和将来风险的发生与物质损失之间形成的一定规律进行总结、推断并科学计算出来的,价值不可能精确,但可以做到相对合理。因此,相对某一险种的保险合同总体的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支出来说,在一定时期内应是相对等同的。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由此来体现的。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附合性合同通常又称要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
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它与协商合同相对应,协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此类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所签发的保险合同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追求高效,这就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指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正符合射幸性质。但由于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在履行时有损失补偿方式的限制,因而使得保险合同与其他的射幸合同截然不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进行法律活动时都需要守信,这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而保险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诚实和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否则将导致未说明条款的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自愿
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之一,也是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
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
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自主确定保险范围和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双方协商
约定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
●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
立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给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或为了
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凡属于法定范围
内的人,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事项。
(二) 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
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据合同已确定
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对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予考虑。这
种保险合同多出现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这是因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标的
是一种流动标的,在不同的地方,货物的价值标准不一致,如不采用定值保险合
同,在理赔时,确定损失金额比较困难。此外,在特殊财产的保险合同中,人们
常因难以简单地确定商品(如珠宝、古玩、字画、邮票等)的实际价值,而以定值
保险方式进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