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精选】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法_第二编_第5-9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 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 (一)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 的,其适用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发生保 险事故所遭受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实现保险保 障的功能。按照具体承保的保险财产,存在以 下的具体财产保险合同: • 1财产损害保险合同 • 2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 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 • • • • •
(三)投保的有效条件 1投保人具有订约能力 2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应当真实 3投保的内容应当合法 4投保人与投保的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投保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所规定的特有条件 6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承保
• 承保就是指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 认为符合投保要求的,向投保人表示同意接 受其投保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保险合同关系的各方 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得以构成的首要条件。具 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作为非保险人一方的投保 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 • (一)保险人 •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 险法》第10条第3款)
• • • • •
1复保险合同的构成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是同一的。 第二,保险利益是同一的。 第三,保险事故是同一的。 第四,保险期间是同一的。
• 2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 对于财产保险的复保险合同,各国保险法一般区分 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种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发 生的复保险,法律承认其合同有效。另一种是投保 人出于恶意,为了取得多重赔偿而实施的复保险, 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均否认其效力,保险人得以拒赔。 • 而对于人身保险,则无论投保人重复几次投保,其 保险合同均有效。各个保险人都应当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课件第2章 保险合同(0)
(1)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 用人,它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保险基金来经 营保险业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保险合同履 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 险金义务的人,保险人的这种义务不是因侵权 或者违约行为而产生,而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 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3)保险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险事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设立保险公 司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得到国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
(二)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和格式简化 了的保险单。它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 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 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内容,虽然不是保险合 同的全部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 险单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 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发生抵触时,以保险凭证 的记载为准。
保险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并 非保险合同本身,而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 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如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应按合同约 定负赔偿责任。 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 合同成立条件,保险人才可免除赔偿义务。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信是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而保险 合同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相对的诚实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 控制之下,保险人通常只是根据投保方的告知 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过去情况、未来事项也 要向保险人做出保证。投保方的道德因素和信 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很大。 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 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 地位。
保险法第二章共40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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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订立合同的意愿
按标的价值确定与否 分类
按保险标的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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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承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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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程》(第二版)
刘连生 申河 编著
第二章 保险合同总论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运行的原则 3.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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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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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隐瞒事实不承担赔偿 责任,不退还保险费;2.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不承担
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3.谎 称事故或以伪造、变造的有关
证明不赔不退费。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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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 告知的形式 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
• 第一,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第
义务的人
1.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3.具有支付保险费 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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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已死亡的人、法人或其他 民事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人 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 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
款 ,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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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章)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订立保险合同的缔约义务 缔约义务: 缔约义务:法律规定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 过程中承担的法定义务 1、保险人:保险条款说明义务、提请对方 保险人:保险条款说明义务、 注意义务 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错责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 缔约过错责任: 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 反了法定缔约义务, 反了法定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保险 合同未能成立,或者全部或部分无效, 合同未能成立,或者全部或部分无效,或 者被撤销,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者被撤销,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保险法》 10条 《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点: 法律特点: 1、最大诚信合同 2、诺成合同 3、双务合同 4、有偿合同 5、射幸合同 6、格式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 的的价值增减变化, 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 变化。 变化。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保险学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案例分析: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 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 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 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 取。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金额 5、保险费及支付方法 6、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7、保险期限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 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1. 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若保险标的存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当保险标的 遭遇损失时,被保险人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要求的经济保障 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4、条件性:只有在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的情 况下,保险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保 险人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5、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补偿被 保险人的损失(不超过损失的数额);人身 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 6、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保障遭受损失的被 保险人个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商法讲义保险合同总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商法讲义保险合同总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总论(3课时)(赵商法640-663页,以其为主,补充讲义)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赵商法641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补充:〈〈保险法》第10条的概念过于简单,只是一般合同的概念,未反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从赵商法的定义来看,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合同与给付性合同两类。
分别对应于全部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小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丧葬费用保险等)以及大部分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务隹注意保险人所负的义务是附条件或期限的,而且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实)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有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①4、射幸合同(因此要尽力避免道德风险(白杀、它杀、故意毁①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损保险财广(如汽车保险杠轻微掉漆,故意制造一起事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整个新保险杠),以免人为行为时的偶然变成必然或者扩大、加剧偶然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5、最大诚信合同原因:(1)、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所以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而保险人只有依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真实情况的告知与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与保险费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有着远高于其他民商事法律行为(法律)的要求(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所以作为格式合同制定者保险人,其专业知识、法律水平远高于投保人,二者实际地位不平等,为预防保险人利用制定、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时剥夺投保人权利,减轻或免除白己的保险责任误导投保人,对其也有最大诚信的要求,具体表现为说明义务、解释的法定原则以及弃权制度、禁止制度上(后续介绍)。
保险合同总论 新第二章
第二章 保险合同总论
本章分为五节: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定义(法第10条):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 1. 性质:特种合同 2. 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 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目的的保障性 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对价的悬殊性 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时性
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投保方 保险金
保险人
1.不要式合同 ∧ 要式(成立) 2. 双务合同 ∧ 单务 3. 射幸合同 4. 附合合同 ∧ 议商--说明义务、疑义解释 (30条) 5. 诺成合同 ∧ 实践 (成立)
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 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大雨不是暴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
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测量标准的
雨,即雨量每小时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 才是保险合同中的“暴雨”。
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标准化
保险合同的标准化 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
1.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 2.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 3.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和责任险) 4.暂保单(临时保单,适用财险)
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有效期短。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 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
息的不对称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 Nhomakorabea止反言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的含义
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受益人
(法律定义)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案例
n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 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 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 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 纳了2年保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 续缴纳保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 受益人和投保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 益发生争执。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权 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缴纳了一 年的保费,但投保人仍是孙先生,试问, 孙先生是否能就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获得一半的保费与保险金?
未告知 误告 隐瞒 欺诈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主张合同无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负赔偿责任;
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 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
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
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2保险合同总论(上)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w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w保险合同的主体w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w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 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 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 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具备约定的 保险期限届满等条件时,履行支付保险金 的义务。
w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 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而在缔约之 后完全因偶然事件而决定的合同。
特点:w 合同效果不确定。
w 给付义务不对等。
1、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确定性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注意:单个合同与整体合同的差异性2、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 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具体体现见前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个人性质基础 之上的合同。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了解 和认知,都会直接影响保险人所做的承 保决定。
如,对保险利益的强调,要求保险 标的与主体之间的特殊联系。
w 是否须以特定给付行为作为合同成立要 件? w 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是否可采用 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 4、保险合同的诺成性、不要式性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 式载明合同内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 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 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 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保险合同的双务性w《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最新保险法课件
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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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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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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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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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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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二章保险合同
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属于平易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革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平易近事司法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享有必定的权力而必须偿付必定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付出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证。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两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年夜诚信合同保险的三大年夜功能之间既互相自力,又互相接洽、互相感化,形成了一个同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定实施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商定的前提具备或合同商定的事宜产生时才实施。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赞成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义务的方法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义务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义务的保险合同。
[测验大年夜整顿]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变乱产生后补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一旦产生保险变乱,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信补偿金数额的运算依照。
实际损掉大年夜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补偿义务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假如实际损掉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补偿实际损掉。
大年夜多半家当保险营业均采取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势。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能够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第02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射幸合同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承保危险状况单一危险保险合同综合危险保险合同标的价值是否载于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定额保险合同补偿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情况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标的是否为特定物特定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对比足额保险合同非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人数专一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保险人所负责任次序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须订立合同并交付保费关系人受益人(胎儿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其他声明事项条款基本条款(保险人拟订)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特约条款(双方共同拟订)附加条款(续)保证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无效合同无效程度部分无效:善意超额保险无效性质绝对无效: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相对无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引起的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区别与中止的区别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义务交付保费维护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事故发生通知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保险人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时限数额确定10日数额不能确定60日索赔时效人寿5年非人寿2年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方或分出公司保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协商仲裁诉讼[本章特别提示]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关系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关系人。
商法学课件-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一)定义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
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特征 1、保险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活动 2、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保险活动 3、保险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 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 经纪业务。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保险经纪从业 人员资格考试
(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条件
(四)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 其他代理人洽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 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象;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协会条款 2、附加条款 3、保证条款 三、标准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
保险合同的请求,简称为投保 (二)承保阶段:承保是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
险要约的行为
三、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时或投保人承
诺反要约时起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要约与承诺的完成为标志。 四、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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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
(三)种类
1、专业代理人 2、兼业代理人 3、个人代理人 (四) 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与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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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合同是现代民事、商业活动的基础。
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如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环保合同等,保险合同属于其中一种。
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这种商业行为的基础就是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特性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里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获取非法收入。
不合法的合同,即使已订立,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需要双方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此类法律行为是指:只要单方有所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单方面承诺行为,就属于此类法律行为。
此—行为的成立既不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须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约束发出表示的一方,对他方没有约束力。
因此,单方法律行为不能称为合同。
3、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不论是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还是法人与自然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干涉。
(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对价值等同利益的合同。
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均应以一定的利益为代价。
从表面上看,在保险合同中很难找出相对价值等同的利益,投保人只交付少量的保险费,而一旦得到补偿,则是高于其保险费百倍、甚至千倍的保险金;保险人有时在收取保险费后,却不一定给付保险金。
从实质上看.作为—种特殊的有偿合同,投保人付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付出的对价则是承担某种风险。
这种风险的价值是对一段时期内——过去、现在和将来风险的发生与物质损失之间形成的一定规律进行总结、推断并科学计算出来的,价值不可能精确,但可以做到相对合理。
因此,相对某一险种的保险合同总体的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支出来说,在一定时期内应是相对等同的。
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由此来体现的。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附合性合同通常又称要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
它与协商合同相对应,协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此类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所签发的保险合同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追求高效,这就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指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正符合射幸性质。
但由于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在履行时有损失补偿方式的限制,因而使得保险合同与其他的射幸合同截然不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进行法律活动时都需要守信,这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
而保险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诚实和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
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否则将导致未说明条款的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一) 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
自愿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之一,也是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
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
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自主确定保险范围和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
●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的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给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或为了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
凡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人,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事项。
(二) 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合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据合同已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对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予考虑。
这种保险合同多出现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
这是因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一种流动标的,在不同的地方,货物的价值标准不一致,如不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在理赔时,确定损失金额比较困难。
此外,在特殊财产的保险合同中,人们常因难以简单地确定商品(如珠宝、古玩、字画、邮票等)的实际价值,而以定值保险方式进行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不约定保险价值,只约定一个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作为保险金额。
在此类合同中.—旦保险事故发生,当事人双方须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区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及超额保险进行赔偿。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等额。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与标的实际价值必须相等,不能超越。
《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又称为部分保险。
在保险标的部分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须按照比例赔偿方式确定,即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乘以损失额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但是,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不足额保险有特别约定时,应按特别约定的方式确定。
超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相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叫做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即合同部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只由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也是我国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方式●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许多区别。
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不同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它的标的的损失总是表现为保险利益拥有者的价值损失,而且这种价值损失的数额可以用货币单位衡量;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价的,因此,其保险保障的实施都是依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
(2).理论依据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因此,人们习惯于把财产保险合同叫做“补偿性合同”.并以此确立了“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存在价值标准,根据现代科学的发展,目前伤残或死亡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因此,不适用补偿原则(除医疗保险外)。
(3).合同主体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则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而且有权索取保险金给付的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关系的主体结构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四)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指直接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事实上,这是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一般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危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专业再保险人,以及为接受其他保险人的分入业务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重复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合同是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的—种保险合同。
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在于:(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第二节、保险合同运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
此类原则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对有关合同内容、目的等方面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履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