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新课导入】案例分析: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
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
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
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
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
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
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讲授】§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避免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2.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 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保险法 》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上述单项法 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 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
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这种情况 又称为部分保险。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 (1)若为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2)若为部分损失,则保险人采取比例责任方式 赔偿。按比例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 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 保险价值 ×损失额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二)特征
(一)含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商品 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 断完善,是现代民事、商业活动的基础。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与义务 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 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 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保险合同一经 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法律保护,是一 种民事合同。 。
3、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的保险合同。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投保时,投保人出于各种原因,以 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投保而形成 ;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因市价的跌 落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下跌,从 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 具有以下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 得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 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 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 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 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 知保险人即可。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与历法过程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 险活动中保险关系动法律关系的总 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 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 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 险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 章152条构成。
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 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往别处。后 王某投保管道 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 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 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 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 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 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 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 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 费义务
支付保险费
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
缴清保费前发生事故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合同 约束(例:是否约定保费缴纳方式,是否允许欠缴)
退费问题:特殊的是人身保险,是否缴足两年保费。
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
提供保险保障,承担风险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补充案例(三)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 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 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 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 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 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 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 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 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 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 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仲裁的相关问题
仲裁协议的形成: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保险人所在地 仲裁机构—常设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仲裁程序 裁决效力)
仲裁的范围:合同条文的释义和运用、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合同订立时其他未规定的事项 仲裁的程序:仲裁申请—确定仲裁人—仲裁审理—仲 裁裁决
仲裁人、公断人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
一、再保险与本国法律 世界各国均没有关于再保险的特殊法规 或专门法规,一般都是在保险法或其他 法令中包含有对再保险的某些规定。
我国情况:
《保险法》所指保险业包含再保险公司;在153 个法条中,有十几条与再保险有关; 民法、合同法、商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
二、再保险合同与国际法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分保建议 反要约---提出修改或接受的条件
二、信息提供和告知 分保建议
三、合同文件
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保险责任范围 合同形式 分出和自留比例 计算限额的基础 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手续费和其他 赔款的处理及通知方法 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和返还 帐单及结付 文件查询和帐单帐务的审核 错误与遗漏条款 合同的变更和修正 仲裁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一般意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法律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经济上,保险标的安全与否,对于被保险人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
保险法教案
五、风险管理
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 寻求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实际上就是人们主动去认识、控制、处理风险 等的行为。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 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前者的目标是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 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的目 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 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社会责任。二 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 政治风险
这是按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 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 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 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 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 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很难严格区分,如一 项社会问题本为社会风险,但很可能因累积过 久而导致成为政治问题,从而引起政治风险。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 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 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 形式。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原则
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 保险法仅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义的保 险法,除了狭义的保险法之外,还包括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保险的规定。
最新保险法课件
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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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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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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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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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7
(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保险知识教案
课题: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与风险管理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 掌握风险的概念及构成要素、风险的特点以及风险的分类(2)[能力目标] 了解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内容:掌握风险的概念及构成要素、风险的特点以及风险的分类教学准备:案例重点、难点:掌握风险的概念及构成要素、风险的特点以及风险的分类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课时:2节时间内容概述教学活动、方法和解释教具10分钟课程介绍本课程以具备从事保险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为学习目标,并为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及参加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打下基础。
5分钟新课导入通过提问:什么是保险?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来导入新课—风险的概念的学习10分钟风险的概念结合日常生活讲授风险的概念10分钟风险的构成要素结合案例及图示讲授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10分钟风险的特点通过提问、小组讨论讲授风险的特点—存在的客观性、普遍性;发生的偶然性、必然性10分钟风险的分类结合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风险,引导学生回答风险的分类20分钟风险管理技术通过家庭财产保险、基金、股票等案例,引导学生讨论风险管理技术的两种方法—控制性风险处理法和财务性风险处理方法,为接下来所要学习的商业可保风险做好铺垫。
5分钟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结合前面所学内容,通过图示引导学生自己总结三者之间的关系,巩固所学的内容。
10分钟课堂练习、课后小结讨论:为什么会产生保险?人们所有的风险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吗?通过对问题的总结回答,对本节课做出小结。
教学反思:通过列举事例,小组讨论及课堂提问,学生能够比较扎实的掌握本课所讲内容。
对风险有了比较透彻的理解。
课题:第一章第2节保险的性质与职能第3节商业可保风险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 熟练掌握保险的概念、分类、构成要素、性质以及职能;商业可保风险的条件(2)[能力目标] 能够区分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的区别主要内容:熟练掌握保险的概念、分类、构成要素、性质以及职能;商业可保风险的条件教学准备:案例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分类、构成要素、性质以及职能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课时:2节时间内容概述教学活动、方法和解释教具5分钟温习旧知引入新课通过提问:风险管理技术的两种方法,引入新课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本章第一节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款,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
2.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电子合同、信函、电报、传真等。
4. 合同订立程序(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保险人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保险条件。
(3)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4)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1.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采用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保险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形,如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等。
(2)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人解除: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①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不履行保险事故报告义务;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实施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3. 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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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基本要求: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和种类2.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教学重点::1.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时、实践教学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定义(法第10条)(p78):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1. 性质:特种合同2. 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危险移受合同(保障性合同)2.特殊双务有偿合同∧单务无偿3.最大诚信合同4.射幸合同∧交换5.诺成合同∧实践6.附合合同∧议商疑义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保险人】(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第10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概念)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法第10条)法律特征: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法第12条)4.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法第12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四)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法第18条)法律特征: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财产保险?2.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
3.由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
—变更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法第39、41条)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
(法第40条)5.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
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40条)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相等份额受益权的行使时间:(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案例0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人发放投保单——要约邀请(一)投保人要约(投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口头(二)保险人承诺(承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上签字盖章收取保费出具收据口头正式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合意)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生效(法第13条)1、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开始生效”;“人身保险的体检合格”;“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90天或180天)”等3、附生效期限: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合同未作约定的:两者时间一致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依合同约定(二)保险合同有效认定1.主体合格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合法资格经营范围投保人:行为能力保险利益2.内容合法保险标的受益人指定3.意思真实诚实告知义务(三)保险合同无效——实践中较少认定为无效的保险合同,而用其他方式救济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无保险利益(法第31条)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2、内容不合法保险标的违法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超额保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3.意思不真实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部分无效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没收违法所得【保险合同案例02】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年3月12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
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天订货会议后,于3月16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
于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
但拒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本案参考结论: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该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
客体不合法。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看: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质说明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
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英国1677年《反欺诈法》:五类重要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口头合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美国纽约州《保险法》:寿险合同须书面订立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 …☆口头合同的效力“规则”:①主张人应举证;②效力期间应限于出具书面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内;③书面合同出具后,口头合同失效,除非可证明欺诈。
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标准化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1.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1、2)2.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保险单的法律意义:①证据;②证券3.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运输险和责任险)4.暂保单(临时保单,适用财险)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有效期短(一般为30天)5.预约保险合同适用于货运保险和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又称继续保险合同、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约定的期间内对不确定的货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办法等条款而订立的一种长期的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
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将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运输都向保险人投保,对每批货物运输向保险人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
6.批单变更凭证,效力优于保单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法第18条)(二)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特约条款2.保证条款投保人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3.协会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基本条款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一般原则整体解释考虑合同整体内容意图解释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公平解释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合法解释解释结果不得违法尊重文义不得任意推测曲解【保险合同案例03】保险合同解释文义(英)在1924年英国伦敦一火灾保险公司诉博兰兹案中,涉及“暴乱”的解释,法院认为,“暴乱”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术语,刑法学将“暴乱”解释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足以引起正常人恐慌的骚扰行为。
(二)特殊原则1.效力规则冲突规则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条款保险单优于投保单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第30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