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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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
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金定员(元/工日)
1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教授级职称的咨询人员2000
2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0
3 工程师1000
4 造价员800
5 其他人员300
6 综合1000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3}52号
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的规定,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本办法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云南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非发[1990]11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
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
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商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收费标准由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地、州、市所在地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地、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其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以及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
费的原则。
委托方有自主选择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权利,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也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指定服务、限制服务或强制收费。
严禁委托方将应由其,支付的服务费转嫁给当事人负担,或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将应由委托方支付的服务费强制向当事人收取。
第八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服务费可以在双方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也可以在提供服务期间按进度分期收取。
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业务需要赴异地进行查证、审计、评估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由委托方承担派出人员合理的差旅费用。
第九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委托协议办理。
有责任争议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
第十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提高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的;
(四)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五)违反双方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六)违反自愿委托原则,通过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委托人有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损害委托
人利益的;
(九)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低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下浮幅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本单位合理的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违行为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二、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相关说明及计算办法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一、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