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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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有效地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全面掌握污染源状况,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风险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的职责、评价范围及要求、因素识别、风险评价、污染源监控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本办法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工作,对确定的公司“重要危险场所”进行监控管理。

第五条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环境因素的识别及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确定的本单位“重要危险场所”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管理。

第三章识别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环境因素识别的范围是:固定作业场所、移动作业场所、建设项目及其它活动。

第八条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时,应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况及八个方面:

(一)三种时态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

过去:以往遗留问题;

现在:现场的、现有的污染及环境问题;

将来:新建项目开发、生产工艺的改进、原辅材料的改变、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等因素。

(二)三种状态包括:正常状态、异常状态和紧急情况。

正常状态:指正常生产、服务和活动中的环境因素;

异常状态:指生产、服务和活动中可合理预见的、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

紧急情况:指不可预见何时发生、发生频率极小,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环境因素。

(三)八个方面: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资源能源利用和消耗、环保设施运行、相关方、其它。

第四章因素识别

第九条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调查表法:编制环境因素调查表,下发到所属各单位填报,经过汇总、分析、筛选,确定一般和重要环境因素。

(二)生产工艺流程分析法:对生产、服务和活动中生产工

艺流程进行分析,识别出各生产操作环节的环境因素及潜在的环境因素。

(三)现场观察法:观察各生产现场,识别出生产、服务和活动中伴随的跑、冒、滴、漏及产生和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环境因素;

(四)专家咨询法:通过技术专家调查、咨询、识别相关方现存和潜在的环境因素;

(五)其它方法:物料衡算法、测量数据法、产品生命周期法等。

第十条公司一般采用“调查表法”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环境状况,可采用4.2.1中的一种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进行环境因素识别。

第五章风险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采用定性评价方法和定量评价方法进行环境因素风险评价,并将环境因素分为一般和重要两个级别。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采用定性评价法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1.经监测工业废水及其它废水源超标排放;

2.经监测燃煤燃油锅炉及其它废气源超标排放;

3.生产、服务和活动过程中引起相关方抱怨的噪声;

4.造成污染事故的泄漏油品、废弃泥浆等;

5.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弃物;

6.环保设施失效情况下排放的废水、废气。

(二)能源消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1.设备陈旧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的;

2.没有管理和控制措施,粗放型使用、消耗的;

3.同行业对比,消耗处于较高水平的;

4.具有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包括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员工健康的污染源,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5.相关方合理抱怨,以及地方政府按照环保规定严格要求的,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第十三条固定、移动作业场所推荐采用定量评价法,按照公式X= a×M打分(X:环境风险,a:出现的可能性,M:严重程度),按分值大小确定一般和重要环境因素:

(一)当M=5或X≥15,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二)当M<5或X<15,确定为一般环境因素。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预评价结果作为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的依据纳入管理。环境影响预评价具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所属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填写“HSE危害因素清单”,并通

报基层单位和相关方,建立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台帐,并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十六条质量安全环保部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重要环境因素台帐进行审定、分类汇总,建立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台帐。

第六章污染源监控

第十七条污染源场所采用定性方法确定,并按照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监控管理。污染事故级别划分具体执行《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一)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重要环境因素的存在场所,确定为公司监控管理的重要危险场所。

(二)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污染事故的重要环境因素的存在场所,确定为所属各单位监控管理的重要危险场所。

(三)所有污染源场所均由基层单位具体落实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要污染源场所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场所单位、地理位置、场所平面图、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种类、达标处理效果及控制措施、污染源监测情况、治理方案、周边生态环境等。

第十九条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各级重要污染源场所可采取现场检查、污染源监测、体系审核等方式进行监控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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