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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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一资源,保护地球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地热资源管理的背景地热资源是指地下岩石中的热能,可以通过地热发电、供暖和温泉等方式进行利用。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对环境友好,并具有可持续性。

然而,地热资源的利用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措施,以保护资源并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地热资源管理的原则1. 可持续性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2. 环境友好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不能对环境造成过大的破坏,应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公平公正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

4. 法律遵循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三、地热资源管理的措施1. 资源评估与规划:对于地热资源进行评估,确定资源的分布和潜力,并制定相应的开发规划,合理配置资源。

2. 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地热开发利用的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开发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对地热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减少违规行为。

5. 资源税收政策:制定地热资源税收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成本,鼓励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

6. 信息公开与参与:加强地热资源信息的公开和共享,鼓励公众参与地热开发利用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四、地热资源管理的案例1. 冰岛:冰岛是地热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非常严格。

冰岛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了地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条件,对地热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2. 美国:美国地热资源管理较为成熟,通过建立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地热资源的规划、开发和监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0001)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0001)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营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供热企业,是指利用热源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盖州市城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我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优先发展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优化配置供热资源,推广和采用建筑节能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装备,提高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节能减排的原则,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热能,发展集中供热。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道。

第七条新建供热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供热工程配套费。

供热工程配套费,由市财政委托集中供热企业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供热工程建设。

利用供热工程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公共资产。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不准建分散供热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部门逐步进行集中供热改造。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指地球内部积聚的热能,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

由于其广泛分布和潜在的高能量利用效率,地热资源逐渐成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能源之一。

然而,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规定,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首先,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应着重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满足未来世代需求的能力。

对于地热能的资源利用,管理规定应确保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从而保证地球内部的热能可以持续供应。

这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开采限额和监测机制来实现。

其次,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应包括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地热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水文循环、地下水位变化以及地热排放等环境影响。

管理规定应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制定合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测和管理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要求开发者建立地热能开采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热点区域过度受热和环境污染。

第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需确保公平竞争。

在地热资源的开发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和高效利用。

管理规定应设立透明的招标和许可程序,确保每个开发者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资源开发权。

此外,规定还应建立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开发者的产能和技术标准,避免垄断和低效利用。

另一方面,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包括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措施。

地热能作为一种新兴的能源形式,仍然存在很多技术挑战和潜在的创新空间。

管理规定可以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开发者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开发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此外,规定还应积极引导资金和资源向地热能领域倾斜,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最后,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也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地热能作为一种全球性能源,其开发和利用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潜力。

各国可以通过开展共同研究和技术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进步,共同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规定可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学术界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框架和机制。

辽宁省盖州市双台温泉地热赋存成因及地热开发

辽宁省盖州市双台温泉地热赋存成因及地热开发
现状, 为合理 开 发利 用地 质 资源提 供依 据 。
[ 关 键词 ] 地 热赋 存 成 因 ; 现 状 分析 ; 地 热开发
[ 中图分 类号 ] T V 2 l 1 . 1 2
[ 文献 标识 码 ] B
[ 文章 编号 ] 1 0 0 4—1 l 8 4 ( 2 0 l 4) 0 2—0 0 3 6—0 3
0 1 4年 3月 第2 3 6卷 第 2期
Ma r . , 2 0 1 4
Vo 1 . 3 6 N0. 2
辽 宁 省 盖 州 市 双 台 温 泉 地 热 赋 存 成 因及 地 热 开 发
高 海 英
( 辽 宁省第 五地 质 大 队 , 辽宁 大石 桥 1 l 5 l 0 0 )
辽 宁省盖 州 市位 于 渤海 辽 东 湾 东 岸 , 辽 东 半 岛 中 南部 地
其 他断 裂切 穿 主体 或 被主 体 构造 所 限 制 。区 域 内 , 构 造 断 裂
展 布方 向 , 主 要为 北 东 、 北北东, 其 次 为北 西 向 , 加 之 历 次 剧
区, 依 山傍 海 , 地 理位 置 十分 优越 。该地 区物 产 丰 富 , 是 东北 的著 名 的水 果之 乡 。随着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 人 们 物 质 文 化 生 活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 旅游业和新型农业的兴起 。 开 发利 用 地
接 部位 。 区域地质 构 造活 动 频 繁 而且 剧 烈 。太 古代 末 , 北北 东 向新 华夏 构造 数 条并 列分 布 , 隐伏 于 下辽 河平 原 内 。 中生 代 以来 , 燕 山运动 构 造 活 动 尤 为 强 烈 , 同时岩浆侵入活动 卜
中生 界侏 罗一 白垩系 中一酸性 喷 出岩 类 及其 少量 的燕 山期 花 [ 收稿 日期 ] 2 0 l 4—0 1 —0 4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xxxx市矿藏资源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可以经济地被人类所使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含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行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地质环境监测安排担任树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作业。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相关范畴、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担任地热资源判定作业。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从统筹规划、综合使用、开发与维护偏重的准则。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阅览完好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阅读吗?。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根据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

第九条经勘查的热田或者单热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条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内蒙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0-10-15【实施时间】2000-10-15【时 效 性】有效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利用、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或溢出地表的流温在25℃以上的地下热水、热汽水和温泉。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地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地热资源。

第六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用于商业经营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地热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开发、有偿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地下岩石热能进行供暖和发电等用途。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地热资源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地热资源管理现状地热资源是一项重要能源,利用地热能减轻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具有环保、可持续的优势。

然而,目前地热资源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规划和统一标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其次,地热能发电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和合作,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再者,地热资源管理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地热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制定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可以明确资源开发利用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开发者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同时,规定还可以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此外,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发展效益。

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内容1. 资源调查和评估: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地热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明确资源储量、质量和可利用性等指标。

2. 资源开发准入:对于准备开发地热资源的企业,需要经过准入审批,包括技术能力、资金实力和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评估。

3. 开发利用标准: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开发过程中不损害环境,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弃物和热能的利用,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5. 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制定评估指标和周期,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资源税收和补贴政策: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7.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项措施规范地热资源

十项措施规范地热资源

十项措施规范地热资源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加大地热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力度,近期,盖州针对双台地热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有序措施,进行全面整顿,以彻底扭转地热资源开发无序、使用无偿的局面,促进双台地区地热资源的长久可持续利用和温泉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开凿地热井、破坏和盗采地热资源的违法行为;强制安装利用地热资源的计量设施;建立健全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维护国家对地热资源的所有权,依法征缴相关税费;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完善相关手续;逐步取缔自用井、自备井,实行统一供温泉水工程,并兴建3个供水厂;逐步取缔村民生产、生活用井,实施自来水工程;通过科学规划取缔一批地热井,通过规范整顿注销一批地热井,将地热井分成生产井、备用井、加灌井、废弃井并按相关规定处置;依法划定地热区环境保护范围,加大生态环境、地质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地热资源执法主体和责任部门,依法理顺各方面关系。

本报讯记者徐鑫报道
辽宁日报2014.11.28。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能源,拥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环境效益。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地热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论述地热资源的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地热资源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其合法、公平地开发和利用。

目前,我国的地热能开发与利用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有关地热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该法明确了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将其列为可再生能源,强调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次,地方性法规方面,《地热能管理条例》是目前地热能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明确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机构、地热能开发单位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地热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和补充地热资源的管理,如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地热资源管理的基础框架。

二、管理机构地热资源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我国设立了多个管理机构来负责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是我国能源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也是地热资源管理的核心机构。

国家能源局下设的省级能源局和地市级能源局,负责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另外,地方政府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地热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与国家能源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协作。

在地热资源管理过程中,矿产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也需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共同参与到地热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中。

三、监管措施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执行。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首先,通过许可制度,规范地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地热资源开发前,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0002)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0002)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营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供热企业,是指利用热源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盖州市城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我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优先发展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优化配置供热资源,推广和采用建筑节能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装备,提高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节能减排的原则,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热能,发展集中供热。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道。

第七条新建供热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供热工程配套费。

供热工程配套费,由市财政委托集中供热企业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供热工程建设。

利用供热工程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公共资产。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不准建分散供热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部门逐步进行集中供热改造。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6月29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温度25。

C以上(含25。

C)的地下水。

第四条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行政执法监察机构,保障执法经费。

第七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鼓励废水再利用等地热水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及其推广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约用水项目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热水资源监测工作,加强对地热水的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的动态监测。

第九条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合理工艺,严格控制开采量,保持采补平衡。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取水、采矿等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营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7月5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日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25℃以上(含25℃)的地下及自然出露的水资源。

第四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性质的变更而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侵占、破坏和浪费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本市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违法开采地热水、破坏和污染地热水资源等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收到投诉和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属于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先进节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市、县(市)区政府对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控制总量、节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鲁政办字〔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日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1.支持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

各级政府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地热能勘查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

重点支持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济南-淄博-潍坊北部等地热能富集区以及烟台、威海、临沂、济宁等地热能丰富地区中深层地热田调查评价和深勘细查,重点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以及潜力地区干热岩调查和评价。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2.支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

支持各市根据供暖(制冷)需求,在满足岩土体热平衡情况下,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3.支持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

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地区,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的开发利用方式;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

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营口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合理开发出来的热能,温度在25℃(含25℃)以上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采、侵占、破坏和浪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供应、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地热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热管理办公室),地热管理办公室下设经营公司;地热管理办公室经授权负责全市地热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是负责地热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的主管部门。

地热管理办公室依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依法编制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地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六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得开采权后,方可成为地热资源开采人(以下简称开采人).开采人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服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符合规划的开采人必须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不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一律依法取缔。

第八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各项费用的收缴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第九条开采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对于满足能源需求、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地热资源的定义和分类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根据温度、用途等因素,地热资源可分为高温地热资源、中温地热资源和低温地热资源。

高温地热资源主要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则广泛应用于供暖、洗浴、医疗、农业等领域。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1、勘查规划勘查地热资源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域地质条件、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勘查许可从事地热资源勘查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交包括勘查方案、资金证明、技术能力等相关材料。

3、勘查工作要求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工作,确保勘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勘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造成地质灾害。

三、地热资源的开发1、开发规划开发地热资源应依据勘查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开发规划。

开发规划应包括开发规模、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取得开发许可证。

申请开发许可证应提交包括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开发方案应符合地热资源开发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开发技术要求开发单位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开发效率和利用率。

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地热流体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地热资源的稳定开采。

四、地热资源的利用1、利用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优先满足民生需求,鼓励多领域综合利用。

2、利用方式根据地热资源的温度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

例如,高温地热资源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用于供暖、洗浴、医疗等。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独特而丰富的能源形式,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

在地热资源管理中,制定合理的规定和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既要充分利用地热资源的优势,同时也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并深入讨论其中的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至关重要。

地热能源在供暖、发电和工业生产中具有巨大的潜力,但由于地热资源的特殊性和散布性,其开发与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能够引导开发者遵循最佳实践,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其次,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应该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以保护资源和环境。

地热资源的利用需要对地下温度、地热水和钻孔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

制定管理规定应该明确开发者的权责,保护地热资源不受不当使用和浪费,同时也要关注环境保护需求,防止可能对地下水和地质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

此外,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需要注重监管和执法,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监管部门应设立严格的执法机构,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开发者按照规定进行工作。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罚和制止,以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和可靠利用。

另外,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应该注重地热能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推动。

地热资源在利用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其特性和潜力,以得到最佳效果。

因此,规定应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吸引更多科学家和企业家的参与,推动地热能源利用的不断发展与创新。

最后,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制定需要跨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地热资源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合作。

例如,环境保护、能源、经济等部门都应参与制定规定,形成相互协作的机制,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利用地热资源能够为社会提供清洁、可靠的能源,并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研究与实践,以确保这一宝贵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地热站管理制度

地热站管理制度

地热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热站运营管理,保障地热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热站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地热站的运营管理,具体负责地热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

第三条地热站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环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地热站运营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公开公平、互惠互利原则。

第五条地热站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地热站管理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和技术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地热站管理应遵循风险防范原则,加强预防性维护,确保地热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地热站管理应遵循信息化管理原则,加强信息技术在地热站运营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九条地热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便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十条地热站管理机构应设立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维护部门等职能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应负责地热站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规划管理、经营管理、信息管理、市场开发等。

第十二条生产部门应负责地热站的日常生产运营管理、设备维护、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维护部门应负责地热站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

第十四条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实际情况设立,以满足地热站管理需求。

第十五条地热站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地热站安全生产进行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地热站应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地热站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有效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地热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考核问责制度、奖惩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地热站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地热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地热站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信息技术在地热站管理中的应用。

地热开采管理措施内容

地热开采管理措施内容

地热开采管理措施内容地热开采管理措施内容简介地热开采是一种利用地下热能的可再生能源开采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保障地热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地热开采的管理措施内容,以确保地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地发展。

监测和评估有效的地热开采管理措施需要对地下热能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下热能储量评估:通过地质勘探、地电阻率测量等技术手段对地下热能储量进行准确评估,以确定开采潜力和可行性。

2. 热储层温度监测:设置温度监测点,定期监测热储层的温度变化,以掌握热储层的热能储量和补给情况。

3. 水文地质监测:对地下水位、水质和水流动态进行监测,以预防地下水资源受到破坏和污染。

管理控制为了合理开采地热资源并对环境进行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控制措施:1. 开采限制:根据地下热能储量和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对地热开采进行限制,确保开采规模和速度在可控范围内,避免资源过度开采和环境破坏。

2. 冷却循环系统:地热开采中产生大量热水,需要采用适当的冷却循环系统将热水进行处理并回收利用,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3. 废水处理: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需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以确保达到排放标准并避免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4. 压力监控:对地热开采过程中的压力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避免因压力过大导致地层破裂和热能流失等不可逆的问题。

5. 环境保护:在地热开采过程中,需采取措施保护地表生态环境,包括保护植被、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等。

安全管理地热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1. 井口安全控制:地热开采井的井口需要进行围护结构的设计和建设,确保井口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 危险源识别和防范:对可能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等。

3.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对地热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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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营口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合理开发出来的热能,温度在25 C (含25 C)以上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采、侵占、破坏和浪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供应、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地热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热管理办公室),地热管理办公室下设经营公司;地热管理办公室经授权负责全市地热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是负责地热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的主管部门。

地热管理办公室依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依法
编制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第六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得开采权后,方可成为地热资源开采人(以下简称开采人)。

开采人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服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
划。

符合规划的开采人必须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不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一律依法取缔。

第八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各项费用的收缴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
征。

第九条开采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接
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地热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初向开采人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
标。

开采人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人必须按规定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水质等资料。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
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集中供给,并提高地热资源利用
率。

第十二条开采人必须安装地热水使用计量仪表。

地热
管理办公室负责计量仪表的安装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开采人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
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开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
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依法取缔或报废的地热井,必须由地热管理
办公室审批,地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封闭;维修地热井,必须
报地热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使
用。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开采权。

确需转让地
热资源开采权的,必须经地热管理办公室同意并上报。

第十七条凡需利用地热资源的应当在地热管理办公室
办理手续,并在地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限量内使用,不得自
行提取地热资源或者向其它用户转供。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需要停用、
注销或者变更的,应报地热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地热资源收费标准。

地热资源的收费标准按温度、用途、用量三项指标确定,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条收取费用的使用。

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凿井、管网铺设及维护、地下水的补给、缴纳水资源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地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向使用者统一配送温泉水,需要新装、改装或者增加供水设施的,户外管网由地热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单位负责设计、安装;户内管网由使用者自行设计、安装。

用水户室内管网设计方案应报送地热管理办公室备案。

使用者的入网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地热区内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日常生活用水,禁止将地热水用于采暖、养殖、种植、景观用水和清洁冲洗用水。

地热管理办公室应提供满足生活生产需求的、且符合标准的自来水。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国土、水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废水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

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C (含30 C)。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地热管理办
公室报请市国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开采权,擅自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采计划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开采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保护区内堆放垃圾、随意排放废水或污水的,责令清除、消除隐患,并处罚款。

(七)超计划用地热资源超20% (不含20% )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仍不改正的,取消用地热资源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的,拒
绝、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责地热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
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开采地热资源,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地热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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