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提高城市居住环境,加强我市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和合理使用供热设施,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居住环境,加强我市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供热设施的合理使用,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热设施是指锅炉房及附属煤场,换热站及供热管网等。
第三条凡确定由集中锅炉房、地热、热电等集中供热的地区内,必须由集中热源统一供热,严禁利用应取消的小锅炉房或私自建设燃煤小锅炉房供热。
第四条在集中供热已形成的地区内,被替换的原有锅炉房用地应按规划实施,只能建设为居民服务的换热站、集中绿地、农副产品市场或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在集中供热未建成地区内,由市供热办负责,利用周围企业余热或建设临时供热锅炉房供热,热媒建议采用电、气等其它燃料。
第六条临时锅炉房在保证供热、城市景观前提下,不得按永久建筑进行施工建设。
拟建临时锅炉房不得安排在集中绿地、生活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内。
待集中锅炉房建成、临时锅炉房无条件拆除后,其用地方可再按规划实施。
第七条新建供热管网(包括城市道路、河流、绿地上和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一律采用地下敷设方式,不得架空,影响城市规划景观。
第八条规划供热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挪做它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津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0〕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自然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概况一、自然状况及资源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三、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与成就第二部分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挑战一、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与趋势二、气候变化的影响三、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二、目标任务第四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二、完善政策法规,纳入法制化轨道三、引导产业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四、拓宽资金渠道,推进能力建设五、加强科技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六、开展国际合作,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七、增强环境意识,倡导低碳消费前言气候变化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战略方针;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的目标;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发〔2007〕17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津国土房勘[2008]55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8〕55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地质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成果水平,现将《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项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各类地质工作,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3]71号)及《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项目是指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它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
地质项目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项目的立项、设计评审、施工、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地质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地质项目按专业划分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热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工程技术、信息技术、地质科研等。
第五条地质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如果同一个项目有两家以上单位申请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地质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六条地质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的财经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和按进度拨款,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按《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和《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地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竣工结算,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的财务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津国土房热[2011]45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11〕458号)各相关单位:为充分利用热能,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通知如下:一、地热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承担回灌开采义务,应当依据《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天津市地热回灌运行操作规程(试行)》(津国土房热[2006]1031号)做好回灌工作。
二、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用于建筑供暖的,应当按照对井采灌开发利用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
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回灌保证义务。
三、出让协议约定开凿的地热开采井和回灌井全部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进行对井储量评价后,履约定金退还受让方。
未按照出让协议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开凿回灌井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书面通知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开凿回灌井义务的,履约定金不予退还,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作为补打回灌井的补贴资金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四、历史上所形成的开采单井,采矿权人要按照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进行地热井整合形成采灌系统,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在限制开采区,经批准有回灌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承担周边地热开采单井的回灌义务。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用于供暖的地热开采单井,要在2015年前,完成补打回灌井工作或进行地热井整合,未按照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者进行资源整合的,不能实施回灌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津价房地[2005]26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262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你局应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立方米┌────────────┬────────┬────────┬────┐││40℃≤T﹤60℃│60℃≤T﹤80℃│80℃以上│├────────────┼────────┼────────┼────┤│供暖、生活热水和工业生产│1│ 1.5│ 2│├────────────┼────────┼────────┼────┤│回灌量部分│0.3│0.45│0.6│├────────────┼────────┼────────┼────┤│农业种植、养殖│0.5│0.75│ 1│├────────────┼────────┼────────┼────┤│特殊行业│3│ 4.5│ 6│└────────────┴────────┴────────┴────┘注:特殊行业指洗浴、温泉娱乐保健、矿泉水生产等三、对同一地热井、不同用途的,由地热开采单位或个人分别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上述相应收费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于不能分别计量的,按相关用途中的最高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我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地热资源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强化地热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安全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的具体工作。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勘查施工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中低温地热钻探技术规程》(DB 12/T 541-2014)、《中低温地热井管外测管系统安装技术要求》(津国土房热〔2015〕43号)等编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含地热井施工设计),报市局审查。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地热开发行为,切实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提高地热回灌率,有效保护地热资源,实现地热开发系统规范化运行,特制订《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望各地热开发单位、地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地热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标准》对地热开发利用工程进行监管。
附件:《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试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试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6年11月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热利用工程标准图例第一节通用设备标准图例及说明第二节非标设备图例及说明第三节地热利用系统中通用管道、阀门、直读仪表等标准图例及说明第三章地热井口标准化第一节地热井泵房设计要求第二节井口装置安装说明第三节地热井提水设备第四节井口除砂设备第五节回灌系统地面净化工艺第六节地热井口监测仪器仪表第四章地热利用系统标准化第一节典型地热利用系统工艺热力站第二节典型地热利用系统的电控部分第三节地热利用系统中设备制造执行标准第四节地热利用系统工程中劳动组织与定员第五节地热利用系统工程设计的基本流程第五章地热利用工程设计、安装资质第一节地热利用设计资质第二节地热利用安装资质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二设计图示说明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使地热利用工程的制图、设计、施工做到统一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1月7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
”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严禁超指标开采地热资源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严禁超指标开采地热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津规资矿发〔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严禁超指标开采地热资源的通知津规资矿发〔2020〕211号各有关单位:地热资源开采指标是合法开采地热资源的重要依据,也是地热资源管理核心内容之一。
按指标开采是采矿权人应履行的法定责任。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全面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方针,进一步规范地热资源开发秩序,严格落实总量调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一、地热采矿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对地热资源必须有效保护、合理开采、全部回灌。
二、地热采矿权人应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许可的生产规模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对任意扩大开采量超指标开采,超采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地热采矿权人应履行法定义务,按规定如实填报各项数据,按时缴纳各种规费。
妥善维护地热监测设施,保障地热计量通讯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告技术负责部门,主动配合故障设备修复工作。
对故意破坏地热计量设施和篡改计量数据的,将依法处置。
四、市地质事务中心要通过地热资源监管信息平台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对采矿权人的开采量、回灌量时时监控、定期核准,发现有超采的,及时向所在地分局通报,市规划资源各分局要依法查处。
五、市规划资源各区分局要加大地热资源管理监管力度,对上级主管部门转办、市地质事务中心提供、群众举报,以及超采、故意破坏地热监测设施、篡改计量数据、少缴或者不缴使用费、资源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查处,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重点监管。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06]26号)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恢复对地源热泵项目取水的审批。
二、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审批的地源热泵取水项目,必须经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再行批复,批复后报我局备案。
已经批复的项目请在2007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及市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加强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凿井施工、验收及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采灌不平衡及水质恶化现象,立即采取措施。
四、论证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论证,承接地源热泵取水论证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水利局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和使用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以外的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条例。
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信息,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的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采矿权
价款的计算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热[2008]71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19
【实施日期】2008.08.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方法的通知(2013修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的计算方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08]710号)
各地热采矿权人、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08]33号)的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的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的计算方法
已经无偿取得的地热采矿权,其地热采矿权价款根据地热开发项目所处地段、开采热储层的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着简便高效、易于操作原则,其计算公式为:
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
1.基础价格
根据国家和我市地热资源勘查投入和探明的可采储量,基础价格确定为0.02元/立方米。
2.资源占用量
资源占用量分期确定,每5年为1期,每期按核定的年度开采指标计算。
资源占用量=5×m×n,m为核定的年度开采指标,n为地热采矿权的出让期次。
3。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津国土房法〔2017〕22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超过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发文件目录。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符合地热井打井批准通知书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
”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承担开采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市长戴相龙告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地热资源须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制定。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报废地热井需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
用户应按要求进行封堵。
地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热井需要维修的,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其中维修变更目的层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七、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未取得地热采矿许(1997年市可证或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开采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作如下修改: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一、将该规定中的“市地热管理处”统一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地热资源费”统一修改为: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强制封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
” “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将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修二、将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项修改为:“市规划改为:“(三)无指标或不按核定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和国资源局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职责是:”“(三)管理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四)不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指标,负责地热井打井“(六)不按打井批准通知书施工的;” 审批和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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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7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本市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
岩型五
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系指流温在40℃(含40℃)以上的地下热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天津市地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地热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会
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热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批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
采
指标,核发地热开采许可证;
(四)负责征收地热资源费,并参与地热资金的管理;
(五)负责地热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热管理处会同市规划、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开采地热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办《地热开采许可证》的程序是:(一)申请。
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地热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书,同时提
交
综合利用计划、节能措施及比例尺为1:2000的平面位置图等。
(二)可行性研究。
在市地热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具
有资格的地热咨询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由市地热管理处组织评审。
(三)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地热管理处根据全市地热分配
布
局和评审意见,向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下达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
(四)施工、验收。
1、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与具有资格的钻井施
工
单位按审批要求编制设计并组织施工,施工中需要更改设计时,须经市地热管
理处批
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2、为保证地热成井质量,施工过程中实行地热工程监理制度。
3、地热井竣工后,由市地热管理处组织验收,签发《地热井验收评定书》。
(五)核发《地热开采许可证》。
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持《地热井验收评
定
书》到市地热管理处领取《地热开采许可证》。
领取《地热开采许可证》须提
交地热
井的全部技术资料复印件,包括:
1、钻孔地质综合柱状图、测井曲线、井温、井压、洗井、抽水、化验资料等;2、年度开采计划;
3、综合利用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八条为勘探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均须办理《地热开采许可证》。
用于地震等监测目的的地热井,可不办理《地热开采许可证》,但须到市地热
管
理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为保证地热井施工质量,承担开采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地热钻
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均须持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件到市地热管理处
登记审
核,并按承担项目费用的1%至3%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地热资源须向市地热管理处缴纳地热资源费。
地热资源费按温度(t)实行梯度收费,其标准是:
40℃≤t<50℃ 0.20元/立方米
50℃≤t<60℃ 0.30元/立方米
60℃≤t<70℃ 0.40元/立方米
70℃≤t<80℃ 0.50元/立方米
t≥80℃ o.60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地热资源费由市地热管理处统一征收,按照取之于地热、用之于地热
的原则,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保护、科研立项、回灌试验、动态监测、
综合利
用、所需设备的更新维护、与开发利用地热有关项目的支出和对在保护资源、
综合利
用、科学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市地热管理处签定无承付托收协议
,按月缴纳地热资源费。
超过规定缴纳日期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
纳金。
第十三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地热资源的制度。
(一)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实际需要,每年由市地热管理
处
核定并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和本年度开采
计
划报送市地热管理处。
(三)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热管理处有权对
开
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超计划开采部分加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