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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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作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处\供热管理办公室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01期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作为市政府第216号令予以公布。

《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北京新的供热采暖管理制度的确立,也预示着北京供热采暖新的秩序即将建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五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比2000年供热面积增加了2倍,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

但是,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方面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原有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供热行业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亟待新规章的引领来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以适应新形势与任务的要求。

二、立法的基本思路本次供热立法前后历经6年的准备,立法的基本思路具体体现在六句话: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强调一个定位、突出一个重点、注重三个结合、遵循立法程序。

明确立法目的: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推进供热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坚持立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兼顾各方利益、节能环保的原则。

强调一个定位: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强烈的要求,在新规章中明确了“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这一条将对供热行业今后的管理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突出一个重点:即供热的保障性。

在新规章制度设计中无处不体现着保障、无处不是为着保障。

但归结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即保障全市安全稳定供热,保障供热事业和谐持续发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地测量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地测量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
地测量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地测量
工作的通知
各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我局正在抓紧进行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在审查相关材料时发现各单位预申请提供的坐标数据格式不一,给矿业权预设工作造成了困难。

为了保证各单位地热矿业权预申请的有效性,避免坐标因测量有误和数据格式不规范,导致不能及时正常报批,现通知各单位补充进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并提交专业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热采矿权预申请单位,提交采矿权实地核查表及已完钻地热井的坐标,坐标格式为西安80直角坐标。

二、地热探矿权预申请单位,提交探矿权实地核查表及拟钻地热井或拟钻地热井范围拐点坐标,坐标值应在单位占地范围内,确保将来拟钻井位置不会超出申请的范围。

坐标格式为西安80经纬度坐标。

各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12月10日前,补充由专业测量单位盖章确认的上述
材料,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地热矿业权的预设,在本次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不再考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20日。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近年来,市国土局对全市地热水井计量设施进行了跟踪检查,在逐步淘汰了部分不规范计量设施的基础上,统一安装了一批远程计量表,有效地促进了对地热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更全面实现对地热水资源开采的实时监控,保证地热水计量的正规化和常态化,按照《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采地热水资源,必须安装远程计量表。

采、灌两用的地热水井,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远程计量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安装地热水远程计量表。

二、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由政府部门出资,并由经我局确认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安装。

地热水开采井的远程计量表安装在开采井井口,地热水回灌井的远程计量表安装在回灌井井口,并保证所有的地热水全部经过远程计量表计量。

地热水开发利用单位有保护好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的义务,地热水远程计量表安装好后,不得随意改变地热水管道线路、破坏地热水远程计量表及远程监测设施。

三、地热水远程计量表发生故障时,须在3日内及时告知我局确认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新,由此产生的地热水日开采量按发生故障前1日的开采量累计计量;超过3天不报或因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地热水日开采量无法计量的,一律按照该泵额定流量24小时开采予以计量。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12日。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京国土热[2008]53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京国土热〔2008〕531号)各地源热泵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本市浅层地温资源有序开发和规范管理,做好浅层地温资源项目对地质环境影响的监测,引导浅层地温资源的科学利用,按照《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6〕839号)的要求,现就本市地源热泵(指以地埋管方式利用浅层地温资源,下同)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浅层地温资源地源热泵项目,需进行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条件评估,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评估意见。

地源热泵项目供暖或制冷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含)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评估意见;小于10000平方米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出具评估意见。

二、建设单位申请地质条件评估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建设地源热泵项目地质条件的评估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地区的浅层地温地质条件勘查评价报告。

1.规模为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需提交地源热泵项目浅层地温地质条件勘查评价报告,并取得专家论证的意见。

2.规模为2000-10000平方米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浅层地温地质条件勘查评价报告,报告可不经专家论证。

3.规模为1000-2000平方米的项目,提交地源热泵项目浅层地温地质条件的简述资料。

4.规模为1000平方米以下(包括私人住宅项目),不提交浅层地温地质条件评价资料。

(三)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及占地范围图(1∶2000)。

(四)项目拟承担单位的资质证明。

北京地热

北京地热

,一般每深入地下100米,温度就升高3摄氏度,这就是地热增温率。

按此推算,80摄氏度的地下热水大致埋藏在2000—2500米左右的地方。

但是,在近代地壳断裂运动活跃区、现代火山分布区、近代岩浆活动区等处的地热增温率已大大的提高了,在这些地区的较浅处就可找到地热资源,地下热水沿着地壳断裂缝隙自然流出地面,这就形成了温泉。

北京平原地下l00—200米深是松散的砂砾石层,冷的地下水的含水层就在这里面。

再往下便是几百米厚的不透水层,它们有砂岩、泥岩和火山岩。

穿过不透水层就是热水层,它是一种以碳酸钙镁为主的白云岩或白云质灰岩。

它们广泛地分布在北京平原l000~2000米左右的地下,并经过历次地壳构造话动,已产生了许多裂隙和深大断裂带,从而沟通深部的热源,成为地下热水运动的良好通道,当热水流到低洼部位或受到阻挡时,就会流出地表形成温泉;流到白云岩或白云质灰岩的裂隙、断层破碎带或深洞中,就会积聚形成地下热水库。

二、北京地热资源的分布范围:目前全市平原区发现地热资源总面积已达1752平方米公里,远景储量约相当于9.14亿吨标准煤发热量。

可将其分为4个地热资源远景区:(一)延庆盆地胡家营到三里河温泉远景区:面积为100平方公里,水温在42摄氏度以上,储量约相当于5000万吨标准煤发热量;(二)海淀区温泉村到昌平区小汤山远景区:面积为390平方公里,水温在40--65摄氏度,远景储量约相当于1.96亿吨标准煤发热量;(三)房山区良乡、城区、顺义远景区:面积达610平方公里。

水温为40摄氏度,远景储量约相当于4.1亿吨标准煤发热量;(四)大兴县榆垡、风河营、夏垫远景区:面积为470平方公里,水温在46—80摄氏度,远景储量约相当于2.58亿吨标准煤发热量。

三、北京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20年来,全市已打地热井119眼,每年抽汲地下热水800多万米3。

历年累计开采地热水约有l亿多米3。

其中在城区东起朝阳门外十里堡,西至中山公园,南自马家堡、大红门北到左家庄的1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已打热水井80多眼,井深700—2600米,出水温度39—69.5摄氏度,每年开采地下热水约500多万米3,在远郊的昌平区小汤山20平方公里范围内有较丰富的地热资源,现有热水开采井20多眼,每年开采地下热水量近300万米3。

北京市关于地源热泵项目的申报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的说明

北京市关于地源热泵项目的申报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的说明

北京市关于地源热泵项目的申报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的说明双击自动滚屏信息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时间:2007-1-31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9个委办局联合发文[京发改(2006)839号文]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本市浅层地温(地源热泵)项目(包括地热热泵项目)的开发管理,引导浅层地温项目有序、合理利用,方便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特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一、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按照文件通知的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源热泵、地热热泵的项目,在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之前,须向我局征询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源热泵、地热热泵地质条件开发意见,并取得我局允许开发意见函。

二、向我局征询意见时应提供的备案资料1、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项目请示函1份。

2、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1份。

3、对勘查评价报告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1份。

4、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图(1:10000)1份。

三、提供资料的编写要求(一)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项目请示主要包括内容为:地源热泵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拟建设地点及所在地区行政交通位置,建设规模、建筑类型、建筑功能以及地下换热孔的数量、深度等。

采用A4纸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勘查评价报告(提纲)1、序言1-1.项目情况简介及任务的来源与要求说明;1-2.简要评述勘查区以往水文地质的工作程度及浅层地温利用的现状;1-3.叙述区域的地层分布情况、气候条件及水文特征;1-4.简述勘查工作的进程以及完成的工作量。

2、地源热泵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3、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论证;4、勘查工作情况结合浅层地温能评价方法的需要,论述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布置,提出本次勘查工作的主要成果。

5、项目所在地的浅层地温能的评价5-1.地层换热能力的测试情况;5-2.论述浅层地温能利用量计算的依据,计算评价浅层地温能;5-3.根据保护资源,合理开发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利用方式,简述其保证程度,并预测其可能的变化趋势,对浅层地温能资源进行综合的评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6.12•【字号】京政发[1985]92号•【施行日期】198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京政发〔1985〕92号文件发布)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保护本市地下热水资源,使之服务于城乡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开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包括开凿探采结合井、回灌井、试验井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利用计划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热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

用水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经批准领得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规划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凿井,须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新凿地下热水井,应按技术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水单位持验收报告向市地热处申领开采许可证。

未领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四、用水单位要安装地下热水井水表,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

水费标准:70℃以上(含70℃)的热水,每吨八分;51℃—70℃的,每吨六分;50℃以下(含50℃)的,每吨四分。

农、林、渔业,医疗以及营业性浴池、游泳场使用50℃以上的热水,每吨四分;不足50℃的,每吨二分。

五、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市地热处按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

各用水单位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

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超用量在计划指标百分之五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九的,按原价的五倍收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朝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2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朝阳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八月九日朝阳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区市政市容委二O一O年八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的要求,促进我区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顺利推进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供热采暖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供热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的要求上来;要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心百姓冷暖;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充分预测《办法》实施面临的具体问题,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的相关工作,保证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我区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属地负责供热保障的管理体制,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属地保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优化配置热源设施,促进节能环保,实现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居民正常采暖的目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和行政管理的实际,现将2006年度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年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统一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单位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2007年3月底以前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热开发单位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三、年检材料要求: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应于2007年2月15日前按要求向地热开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交年检材料。

1、地热开发利用年检表一式两份(年检表下载网址:http://);2、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收据(开具时间为2006年10月-12月底)复印件一份;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4、采矿权人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交费人不为同一单位时,还应出具采矿权人的授权管理及交费的委托书;5、若持有采矿权许可证尚未进行开采的,应出具文字性说明。

6、对于新立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还应提交矿业权出让协议及价款缴纳的收据复印件。

四、年检程序及要求1、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进行年检,并告知相关要求;2、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应按年检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月1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报送至地热开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年检;3、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对上报年检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应对其中部分地热开发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持有采矿权许可证尚未进行开采的,必须进行现场核实;4、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按照采矿许可证登记范围收取2006年度采矿权使用费,在年检表上注明“2006年年检通过”字样并加盖公章,年检表一份返还地热开发利用单位,一份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留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京发改规[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10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等4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地热能开发和热泵技术应用,我们制定了《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8日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地热能是绿色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热泵是一种节能环保新技术,能够实现地热能、余热等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积极开发地热能和发展热泵系统,对优化本市能源结构,减缓资源压力,实现供热多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地热能开发和热泵技术应用,改善大气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领域本市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居民住宅楼使用热泵供暖系统,支持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利用热泵系统进行清洁改造;重点推进余热、土壤源、再生水(污水)热泵和深层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重点任务(一)充分回收余热资源。

新建的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同步建设余热热泵供暖工程,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加装余热热泵回收装置。

重点完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太阳宫和郑常庄等燃气热电厂余热热泵供暖工程,加快开展科利源、鲁谷和北重等大型锅炉房利用热泵回收余热资源工作。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京价[商]字[2003]35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京价(商)字[2003]351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的征收方案”的函》(京国土房管财[2003]134号)收悉。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其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单位:元/立方米)用途25~50℃以下50~60℃以下60~70℃以下70℃以上一类:居民生活、住宅供暖及工业生产 3.50 4.004.505.00二类:宾馆、饭店、洗浴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007.008.009.00三类:农业温室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2.50 3.003.504.00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编码160007001)。

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管理

北京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管理

北京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管理
谢桂寅
【期刊名称】《北京地质》
【年(卷),期】1992(000)002
【总页数】5页(P29-32,F003)
【作者】谢桂寅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529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J], 孙颖;刘久荣;韩征;王树芳;何政伟
2.北京市密云县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可行性探讨 [J], 胡凌志;王建康;李向虎;贾小兵
3.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研究 [J], 强海洋
4.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研究 [J], 强海洋;
5.北京延庆三里河地区地热资源特征及开发利用 [J], 孙振添; 何铁柱; 牛升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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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
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
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
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
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
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
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

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
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
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
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

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

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
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
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
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

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
度不得高于30℃。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
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采计划
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
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8月28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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