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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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京粮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6〕74号各区商务委(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军粮供应管理中心:现将《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2016年10月12日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行为,防范熏蒸作业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以下简称“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过程。

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熏蒸作业方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在熏蒸作业开始前预先编制的储粮熏蒸作业实施计划或安排。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

北京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熏蒸备案。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
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粮发[2005]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5.04.14
【实施日期】200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
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5]62号)
各城近郊区商务局、远郊区县粮食局:
为保证《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贯彻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促进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粮食流通管理的实际,现将《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第一条为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对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京粮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京粮发〔2016〕71号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辛粮食储备库、华粮集团中心供应库:为做好2016年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等工作,确保储粮安全,顺利完成全年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一)做好相关检查工作10月份,各单位要对市储备粮粮情、仓储设施、储粮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开展“一符四无”自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要逐货位检查市储备粮粮情状况,重点检查粮温、水分、虫害、储存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市储备粮储存安全。

二是要全面检查仓储设施情况,对度夏期间出现渗漏、破损的仓房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明年市储备粮安全度汛。

三是检查储粮设备情况,对出入库设备、粮情检测系统、仓内制冷空调、通风设备等各种储粮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是严格执行《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承代储合同约定,加强对异地市储备粮检查和指导。

五是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规定,开展“一符四无”检查评比活动,如实填写检查评分记录,并按时上报检查报告和评分表。

(二)做好科学储粮工作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科学储粮工作经验,注重理论学习、培训与实践管理相结合,推广应用成熟储粮技术,积极探索新的储粮技术应用,不断提升仓储管理的科技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规定配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员,重视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为储粮技术应用提供人才保障。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七条第七条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

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市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食用油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食用油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23]67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23]67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23]67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5
【摘要】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21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总页数】16页(P69-8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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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京粮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6〕88号)京粮集团、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强化市储备粮质量管理,确保市储备粮质量安全,现将《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储备粮(含油,下同)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粮食局是市储备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北京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质量跟踪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有关粮油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制订市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负责对市储备粮质量跟踪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北京市粮食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粮检所)负责市储备粮质量数据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负责根据北京市粮食局提供的市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质量半年报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负责在市储备粮入库、储存和出库过程中的质量跟踪与监控;负责建立市储备粮质量档案等具体工作;负责定期向北京市粮食局报送市储备粮质量情况分析和研究报告及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第五条市粮检所要在北京市粮食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粮检所负责将市储备粮在入库、储存、出库及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以及市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进行检验的数据及原粮卫生检测数据,全部记入质量跟踪数据库;跟踪市储备粮质量变化情况,对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并向北京市粮食局报送质量跟踪报告。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京粮发[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7〕144号)京粮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军粮中心:为提高市储备粮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推进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为继续推进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二条储存市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要贯彻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通过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管理化的评价,提高市储备粮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的评价工作包含自查自评、申请和验收等程序。

总评分在920分(含)以上可评为“优秀”;总评分在800分(含)以上,920分以下,可评为“良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由北京市粮食局统一领导。

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承储企业储存工作规范化的评价验收工作,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承储企业落实《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工作。

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要按照北京市粮食局的统一安排,指导所属承储企业落实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

一符四无管理规定完整版

一符四无管理规定完整版

一符四无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一符四无”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确保实现“一符四无”。

二、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温、水分、虫害。

卡片齐全,记录真实完整。

三、严把入库质量关,提高入库粮食质量,入库的粮食要达到干、饱,净。

出入库严格按照分公司的业务流程,手续齐全,操作规范。

四、全面搞好库内卫生,保持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

五、确保仓房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能密闭、便于机械化操作和环流熏蒸性能,仓房完好率常年保持在100%。

六、遵守各项仓储管理制度,执行各种操作规程,积极推广储粮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保化人员业务技术素质。

七、坚持小组粮情例会制度和月互查制度,每月由库主任带队对所有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储粮安全。

八、对在科技储粮方面和“四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粮情检查制度一、粮情检查的内容:粮食的温度、湿度、水分、虫害、色泽、气味、有无霉变、鼠雀、事故等项目。

1、储粮感观检查内容:(1)仓房门窗密闭是否严密;(2)感官鉴定粮食色泽、气味、有无发热、霉变、结露等事故:(3)鼠雀检查:仓房门窗口、仓内四周有无鼠雀,做好粮食防护和灭鼠雀工作;(4)虫害:在仓门口、窗台下、墙角、粮堆中上层等处认真检查,并根据情况增设机动检查点,记录虫种、虫态、密度和部位;(5)包装垛有无倾斜、撒漏等项目。

2、粮温检查时间:安全粮每周一检查;半安全粮每周一、三检查;危险粮每日检查一次;新轮入的粮食,在三个月以内按半安全粮对待,认真检查粮温。

3、害虫检查期限:粮温低于l5℃时,检查期限由各仓责任保管员自定;粮温在15℃—25℃时,15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危险虫粮在处理后的三个月内,每7天至少检查一次。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京粮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05]201号)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食行业协会:为提高市储备粮仓储管理水平,规范仓储基础设施的配置,完善市储备粮的各项规定,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一、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参照本条件贯彻执行。

二、对暂未达到承储条件的承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缩短差距,力争达到要求,以不断提升我市仓储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一、承储市储备粮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储粮区所处位置符合市储备粮布局要求,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

(三)库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单库具有有效仓容不少于2.5万吨且质量完好的仓房,或不少于1万吨的完好油罐,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四)具有与仓型、粮食安全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和装卸、输送、清理、储藏、计量等设备,包括80吨以上地中衡、机械通风、粮情检测和环流熏蒸设备等。

(五)配备专职的粮食保管、防治和检验人员,其数量达到以下要求。

粮食类:2.5至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0.3万吨至5万吨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 5万吨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京粮发[2011]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1.05.05
【实施日期】2011.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
(京粮发〔2011〕42号)
各区县粮油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储备粮管理,规范市储备粮承储行为,保证市储备粮安全,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现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粮食局按照市储备粮储存“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

二、市粮食局在选择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时,将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市粮食局将对其承储企业条件定期进行复核。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认真开展自查,改善粮油仓储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局不再安排新的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6]90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6]90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6]90号)京粮集团、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顺义粮食局、市粮检所: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为顺利开展本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本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储存市储备粮(含油)的承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现有市储备粮异地储存部分、战备库和成品粮库参照本办法执行,但目前暂不列入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核范围。

第三条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包括仓储设施管理、粮油库存管理、库容库貌管理、粮库安全管理、企业管理以及指导检查等主要项目。

第四条各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单一库有效仓容2.5万吨以上或油脂仓容1万吨以上的市储备粮油承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达到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粮食局统一领导;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工作;各承储单位按照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具体实施。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京粮发[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06]134号)京粮集团、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市粮检所:为使市储备粮(含油)的出入库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为了使市储备粮(含油)出入库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

一、市储备粮出库工作(一)严格履行粮食出库手续1.出库单位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市储备粮出库环节的有关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市粮食局出库凭证已确定的地点、数量及货位安排出库,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2.出库市储备粮油(以下简称粮油)质量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的样品为准;出库粮油的数量以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为依据,以出库单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衡器为基准。

3.在出库过程中,当购买客户对出库的粮油质量提出异议时,市粮检所要根据《市储备粮油销售合同》和竞价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上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出现其他商务问题,由市局储备处负责协调解决。

4.出库时发生的粮油数量帐实差数,原则上由出库单位按照该样品中标价格向中标单位退还货款或以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油补齐给客户。

(二)配合客户做好出库工作1.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购买客户按时完成粮油出库任务。

各有关出库单位凭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粮油出库工作。

由于出库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库所造成的损失,由出库单位承担;由于客户原因未在《粮油出库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完成粮油出库任务的,自《粮油出库通知单》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库单位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收取费用;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出库单位必须与客户签订委托代存协议,由双方另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09.20•【字号】京粮发[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38号)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检所、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根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委托粮食主产区代购代储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京粮发[2004]174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对异地储存的市储备粮实行三级管理。

市粮食局、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专职管理人员。

(一)市粮食局成立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公室,该机构为临时特设机构。

(二)承储企业成立市储备粮异地储存业务部。

(三)代储企业成立代储北京市储备粮业务部。

二、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异地储存的市储备粮数字准确、品质良好、管理到位。

在业务工作中接受市粮食局储备处的领导。

(二)负责承储企业市储备粮异地储存业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异地储存市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三、承储企业职责(一)执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委托粮食主产区代购代储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保证异地代储的市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二)为确保市储备粮承储安全,异地储存业务部要按照市粮食局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指导代储库的承储工作。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40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40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40号)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检所:为确保市储备粮(含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技术水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符四无”是粮食仓储工作的经验总结,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是保障粮食存储安全的重要手段,所有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提高仓储人员素质,扎实、规范的推进“一符四无”活动的开展。

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要求,深入细致的开展“一符四无”活动。

承储市储备成品粮和异地代购代储市储备粮任务的单位参照执行。

二、在“一符四无”评分过程中,有违反《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除按照规定扣分外,还要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请各单位于2005年10月14日前完成“一符四无”自评工作,并将书面报告和评比记录上报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将在11至12月份安排组织互评和验收工作。

四、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北京市粮食局“一符四无”检查评比办法(试行)》(京粮发[1996]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为确保市储备粮(含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提高仓储管理技术水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修改)正文:----------------------------------------------------------------------------------------------------------------------------------------------------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10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1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市储备粮资金和实物统一管理体制。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市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京粮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8〕103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2.《北京市粮食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表》(略)3.北京市粮食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在粮食流通过程中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在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讲求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粮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粮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见附件3)。

第五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第六条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应全部通过保密审查确定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随产生、随审查、随定性”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机关各处室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机关各处室对本部门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信息的内容,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京粮发[2005]111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的通知(京粮发[2005]111号)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北京市粮食局军粮供应管理中心:为加强对市储备粮质量管理,更好地开展粮油质量检测工作,现将《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检验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北京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检验室标准为加强对市储备粮(含油)的质量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在入库、储存和出库过程中质量检测数据准确,现对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统一制定检验室标准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设立粮食检验室凡承储市储备粮的企业都应设有粮食检验室。

每个区县都要设有中心检验室(也可指定一个承储企业检验室作为中心检验室)二、检验室标准(一)区县中心检验室、京粮集团所属承储企业检验室1.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根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要求,对小麦、玉米、稻谷、大豆、食用油等进行质量等级检验和储存品质检验,并向卫生检验方向发展。

2.每半年对市储备粮进行一次质量等级检验和储存品质检验,并将检验汇总结果分别报送市粮食局和市粮油食品检验所(以下称市粮检所)。

3.按照质量标准和品质要求,完成粮油入库和出库的质量检验,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4.根据粮食保管要求,完成科学保粮的日常质量检验工作,为保证粮油质量安全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5.区县中心检验室要能够解决一般承储企业检验技术问题。

负责对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承储企业检验室出具检验数据引起争议的粮油进行复检,出具检验结果;负责为承储企业提供质量检验方面的技术支持,并在市粮检所的指导下对承储企业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验方法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京粮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08〕68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局:为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要求,维护首都粮食市场秩序,确保首都粮食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和本市第一批粮油库存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你们加强市场监测,准确把握形势,在不同的市场供求状况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1.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2.北京市第一批粮油库存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要求,确保首都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结合北京实际,规定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凡在本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指粮食批发市场、大卖场和有配送中心的连锁企业,下同)的粮食经营者(不含在京中央企业)适用本规定。

三、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和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企业大米正常商业库存量标准(一)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料库存量(即企业经营库存,下同);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销售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粮(成品粮)库存量;必要库存量将作为必要时监督检查的最低库存量。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行政许可公示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行政许可公示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行政许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京粮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行政许可公示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26号)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有关城近郊区商务局、东城区粮食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粮食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粮食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行政许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二00五年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粮食行政许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指定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公示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上公示。

第四条在政府网上建立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专栏,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或相应证照送达申请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确保公众查阅方便。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刊、公示栏、政府网站等适当方式,对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注意事项、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以及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

第六条有关机构要将公示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对于不负责任,不按照本规定实施公示工作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公示有新的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八日北京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粮食局(简称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是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的负责本市粮食流通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受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委托,研究提出本市粮食调控、总量平衡、粮油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审批调运的粮、棉、油等救灾备荒种子免收检疫费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粮食批发企业资格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受市计委委托,研究提出本市粮食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油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扭亏增盈工作。

(三)起草本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本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及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具体业务工作。

(四)提出本市粮食定购及保护价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落实粮食定购任务;研究制订军粮供应政策;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缺粮地区、以工代赈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粮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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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京粮发[2005]1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05]140号)
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检所:
为确保市储备粮(含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技术水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符四无”是粮食仓储工作的经验总结,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是保障粮食存储安全的重要手段,所有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提高仓储人员素质,扎实、规范的推进“一符四无”活动的开展。

各单位
要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要求,深入细致的开展“一符四无”活动。

承储市储备成品粮和异地代购代储市储备粮任务的单位参照执行。

二、在“一符四无”评分过程中,有违反《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除按照规定扣分外,还要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请各单位于2005年10月14日前完成“一符四无”自评工作,并将书面报告和评比记录上报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将在11至12月份安排组织互评和验收工作。

四、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北京市粮食局“一符四无”检查评比办法(试行)》(京粮发[1996]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
为确保市储备粮(含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提高仓储管理技术水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符四无”的基本内容
(一)“一符”包含的内容有:“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四落实”即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

(二)“四无”包含的内容有:“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

四无粮仓即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即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

二、评比方法
“一符四无”评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分为自评、互评和验收三个阶段。

(一)各单位“一符四无”自评工作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由粮食集团公司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评比工作,并于每年的10月上旬将本单位的《市储备粮“一符四无”评分记录》及自评结果报送市局储备处。

(二)市局储备处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全市的“一符四无”互评和验收工作。

三、评分标准
市储备粮和市储备油“一符四无”评比满分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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