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_条据书信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_条据书信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气候资源是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中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

下文是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包括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活动。

家园清洁是指对乡村街道、村庄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清洁活动;田园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田间通道、基本农田等进行的清洁活动;水源清洁是指对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的清洁活动。

第三条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1/ 14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市场化,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1997.04.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实验、推广、应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宣传群众,典型示范,效益引导,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新能源作为一项产业,加强对新能源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综合运用税收、价格和信贷等手段,扶植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新能源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第六条对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报新能源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新能源的科研、实验、推广和应用工作;(三)上报、审查、监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专业技术的设计、施工工作;(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新能源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五)负责新能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新能源科技开发、专业培训、知识普及、咨询服务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六)负责乡镇企业和农村生产、生活用能节约的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一、引言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然而,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其开发活动的安全与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管理范围与原则(一)管理范围地热资源管理涵盖了从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到保护的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地热井的建设、地热流体的开采、地热能源的转换与利用等环节。

(二)管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地热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为目标,确保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对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在地热开发中实现多种用途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开发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勘查管理(一)勘查规划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区域、重点勘查目标和勘查进度。

勘查规划应基于对区域地质条件、地热资源潜力的科学评估。

(二)勘查资质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勘查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勘查成果管理勘查单位应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包括地热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信息。

这些成果将作为后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管理(一)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开发方案、环境保护措施、资源利用计划等内容。

(二)开发方案开发方案应经过科学论证,包括地热井的位置、深度、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同时,要考虑与周边已开发地热资源的协调和整合。

(三)开采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和可持续开采能力,确定合理的开采量。

对超过许可开采量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五、利用管理(一)利用方式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常见的利用方式包括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热温泉旅游等。

(二)能效评估定期对地热资源利用项目进行能效评估,推动企业优化利用方式,降低能源消耗。

(三)余热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充分考虑地热流体的余热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2018最新】河北四厅局关于地热指导意见word版本 (11页)

【2018最新】河北四厅局关于地热指导意见word版本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河北四厅局关于地热指导意见篇一:201X-201X全国地热能产业发展报告201X-201X中国地热能产业发展报告作者:郑克棪时间:201X-8-11 16:47:00中国地热能产业发展在201X年经历了空前的机遇和挑战,为中国地热开发的“第二个春天”留下了深刻的记忆。

1 中国地热能产业发展的第二个春天1.1 国家能源局等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指导意见201X年1月10日,国能新能[201X]48号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发布。

该文件明确了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并确定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加强监管,保护环境。

主要目标是:到201X年,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1X万吨标准煤,形成地热能资源评价、开发利用技术、关键设备制造、产业服务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

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

《指导意见》还强调了重点任务: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加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推进中深层地热能综合利用;积极开展深层地热发电试验示范;创建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示范区;还要完善地热能产业服务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在政策措施中正式对地热能明确了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

热力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热力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标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提高热力供应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温暖生活,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所有热力供应单位和热力消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居民区、商业建筑等。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热力供应形式,包括锅炉供热、集中供热等。

四、主要内容1. 热力供应单位的建设与管理1.1 任何热力供应单位在建设前均需申请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1.2 热力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1.3 热力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有效利用和使用寿命。

2. 热力消费单位的管理2.1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安装热量计量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

2.2 热力消费单位应合理使用热能,遵守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2.3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供热期间和温度要求缴纳供热费用,并配合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及时进行结算。

3. 热力管理的监督与执法3.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热力供应和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

3.2 对违反热力管理办法的单位,热力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罚款、责令停供等处罚措施。

3.3 对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热力供应单位,热力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4. 热力管理的创新与发展4.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和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促进热力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冀发改能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能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服务周到、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结合国家八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和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有关要求,将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开发利用分类根据地热能类型和开采方式,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分为:(一)非取水类: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取水”项目、浅层地源热泵项目。

(二)取水类: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耗水、全部同层回灌”项目、浅层水源热泵项目(取用25℃以上地热水的,参照中深层管理)、“直接利用、达标排放”地热项目。

二、分级备案(登记)管理供暖面积1万平米或地热发电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1万平米(1000千瓦)以下的,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

农村居民(单户)分散式地源热泵项目不纳入备案登记管理范围。

三、备案(登记)办理流程(一)登记类项目在当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见附件1),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登记,按月汇总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备登记情况。

(二)备案类项目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要求填报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并通过平台自行查询、打印备案信息。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年9月6日201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能源,拥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环境效益。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地热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论述地热资源的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地热资源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其合法、公平地开发和利用。

目前,我国的地热能开发与利用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有关地热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该法明确了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将其列为可再生能源,强调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次,地方性法规方面,《地热能管理条例》是目前地热能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明确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机构、地热能开发单位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地热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和补充地热资源的管理,如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地热资源管理的基础框架。

二、管理机构地热资源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我国设立了多个管理机构来负责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是我国能源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也是地热资源管理的核心机构。

国家能源局下设的省级能源局和地市级能源局,负责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另外,地方政府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地热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与国家能源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协作。

在地热资源管理过程中,矿产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也需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共同参与到地热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中。

三、监管措施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执行。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首先,通过许可制度,规范地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地热资源开发前,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象要素中可被开发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部分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区划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产业化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宣传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已经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30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用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环保、规范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事务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对于满足能源需求、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地热资源的定义和分类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根据温度、用途等因素,地热资源可分为高温地热资源、中温地热资源和低温地热资源。

高温地热资源主要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则广泛应用于供暖、洗浴、医疗、农业等领域。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1、勘查规划勘查地热资源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域地质条件、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勘查许可从事地热资源勘查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交包括勘查方案、资金证明、技术能力等相关材料。

3、勘查工作要求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工作,确保勘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勘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造成地质灾害。

三、地热资源的开发1、开发规划开发地热资源应依据勘查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开发规划。

开发规划应包括开发规模、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取得开发许可证。

申请开发许可证应提交包括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开发方案应符合地热资源开发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开发技术要求开发单位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开发效率和利用率。

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地热流体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地热资源的稳定开采。

四、地热资源的利用1、利用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优先满足民生需求,鼓励多领域综合利用。

2、利用方式根据地热资源的温度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

例如,高温地热资源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用于供暖、洗浴、医疗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水务)局、统计局,省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局属单位,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能源局:为稳妥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地热能开发利用。

地热能是一种分布广泛、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是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重要途径,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依法依规推进地热能科学有序、清洁高效发展。

二、做好存量项目摸底登记工作。

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已建成投运项目按照“两表一册”(见附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存量项目登记工作于3月20日前完成,逐级审核后于3月底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把新增项目审核关。

新增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三级审核、省级备案制度,由用热单位申请、县级上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逐级上报需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管理项目建设运行,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对于违法违规项目实行“零容忍”,坚决制止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取缔到位。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doc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doc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日期:2006-9-28执行日期:2006-11-1生效日期:1900-1-1(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分层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2发布,2013年最新定稿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供热用热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供热用热条例)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经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5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分层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两个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勘查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根据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依照国家《地热资源勘查规》,合理确定勘查阶段,组织施工,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九条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地热资源勘查工程结束,探矿权人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签发地热资源勘查工程验收评定书。

探矿权人对经确认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井孔,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予以封闭,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一条本省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当地的热水型地热资源年度开采限额。

第十二条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证,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

在城市规划区开采地热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已查明地热资源储量的地热田申请地热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开采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地热尾水回灌可行性论证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利用已勘探凿成的废弃油井开采地热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

用于地震、地质环境等监测的地热井,不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但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办理地热资源探矿权或者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材料之日起四十日审查完毕。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颁发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
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开采地热资源。

需要变更井位、热储层或者开采限量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热水型地热资源的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地热资源保护制度,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特点,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其他矿产资源,或者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

回灌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实施回灌的采矿权人可按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回灌水应当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

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二十一条在不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已经或者正在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热尾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采矿权人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和病原体的地热尾水。

第二十二条地热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采矿权人应当在30日向原批准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井孔,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封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对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勘查施工井孔和报废地热井井孔,未按规定封闭的;
(二)开采利用地热资源未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
(三)未按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
(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备案的;
(五)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容不实的;
(六)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
(七)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