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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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林子利,男,1969年12月19日生,浙江省洞头县人,住浙江省洞头县

北岙镇双朴路187弄 4号。

申请事项:请求对洞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洞公交认字(XX)24号交通事

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申请人的责任作出次要责任的认定。

事实和理由: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在XX年7月29日,也就是今年的第八号台风“凤凰”登陆后的第二天早晨7点32分,与平时相反,此时的肇事者蔡国成并不是在去上班的路上,而是在结束一整晚的值班抗台后准备回家的路上(有其单位同事证明),众所周知,值班抗台的任务意味着你必须时刻处在待命状态,准备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险情,当然,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蔡国成本人也是一再地解释自己因为一整晚没休息,脑袋发晕才会酿成大祸。申请人本人在事故发生地的对面开了一家电器维修店,因此事故发生地段应该说是我县比较繁华的一个商业地段,由于是台风刚过,当时的道路状况比起平时的人

来车往好得多的,路上行人都没几个,申请人当然也是在确认比较安全的情况下从自己的店门口走到马路对面其停车的地方准备去拔忘在车上的钥匙,当申请人几乎快走到停车的地方时发现钥匙原来不在车上正准备折回时,在还没迈出两步的情况下被飞速而来的肇事车辆撞翻在地。

二、申请复核理由

洞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实在有违公平、公正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理由如下:

(一)肇事者缺乏安全意识,疲劳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肇事者在经过一夜的值班抗台,精神状态明显不佳、身体过度疲劳的情况下,依旧驾驶摩托车上路,明显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二)洞头交警部门草率处理事故,无视客观事实

1.洞头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无视肇事车辆占道行使的客观事实,在这样的一条商业街,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城市商业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因此,肇

事者车辆应当是在道路中间,至少是靠道路中间行使,而申请人被撞时还是在离路边最多两、三步之遥的距离,应当说即使那不是人行道也应该是非机动车道,肇事者有明显的占道行使行为。

2.按照视频监控录象显示,在申请人准备折回时,肇事车辆距申请人还有10米左右的距离,而且申请人本人是残疾人,腿脚行动本来就比较迟缓,一辆女士摩托车时速如果不是很快,司机完全有可能及时作出制动措施,而不会来不及作任何措施直接撞上行人,因此申请人强烈要求交警部门测出当时肇事车辆的时速,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却告诉我们按照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测出肇事车辆的速度,也罢,技术问题我们不应该强求,但是否没有技术鉴定无法精确就可以无视客观事实了吗?对于在交通事故认定上至关重要的超速问题,作为一个执法者,应该立足客观事实,胸怀公正之心,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即使用肉眼都能作出的判断,为何你就可以无视存在而草率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三)洞头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法律适用不当、不全1.除了上述肇事者违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36条之外,肇事者还有诸多违法行为而最终酿成车祸: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在道路前方行走,而且是一个行动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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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残疾人,肇事者应当能够注意得到却没有注意。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且不论肇事者的车辆是否超速,但至少在风大雨大的台风天气,他并没有依法做到降低行使速度。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同样,肇事者并没有做到主动避让,而是直线行使直接撞上申请人。可是在责任认定书上一句笼统的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便草率地交代了肇事者的责任,而无视他的种种违法行为。一句牵强的“违反‘……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便无情地让申请人背负了不该背负的责任,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试问,什么叫“安全”,如果确认了安全,如果有绝对的安全,那么这个世界上还会有那么多的车轮下的亡魂?试问一个智力正常的人,有谁会明知不安全还愿意去横穿马路?2.洞头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没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处理。该法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该法条,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且缺一不可: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因此,即使申请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话,机动车一方同样不能减轻责任。

新交通法的出台,体现了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从各个方面加重了机动车行使人的法律责任,洞头交警部门的处理无疑违背了这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使一个身患残疾的行人背负了不该背负的责任,将一个原本困难的家庭推向更苦难的深渊。

综上所述,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肇事者诸多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行使,速度过快

引起的。因此,请求贵局对洞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洞公交认字(XX)2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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