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1229(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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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司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以下简称停车场),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秩序,确保停车场管理经营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停车场所收取的停车费指车位使用费。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各项管理工作,停车场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管理处主任(以下简称主任)。
第五条:分公司安保部负责协助停车场(含停车场管理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培训、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导处理停车场相关事宜。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协助停车场收费监督、指导、检查。公司停车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管、指导、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年审。
第八条:公司楼宇科技设备部负责停车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章车辆驶入管理
第九条: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临时车辆进入停
车场必须发卡,严禁手动开闸进场,做到一车一卡凭卡进入,救护、抢险、消防车辆进场需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进场时间及事项。
第十条:车辆进场前,车管员须检查车辆外观,若发现外观有损坏或滴漏油现象要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由车辆驾驶人确认)。
第十一条:超大型车辆、超载车辆以及装载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严禁驶入停车场。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按规定制定限速、限高、不得开启远光灯、保持行车距离、严禁乱(急)按喇叭等规定或温馨提示。
第十三条:停车场巡查保安遇车辆停放时,应上前指挥车辆按车位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或一车占二位停放。
第十四条: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小区交叉路口、路牙、绿化带、通道、紧急出口或告示禁止停车区(需划黄线)严禁停车。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
第十六条:停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经管理处确认后车主应全程陪同检修人员至完成修复,并负责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巡逻保安员须定时检查停车场车辆停放情况,并做好《车辆停放情况记录》(附表2)。
第十八条:发现停放车辆门窗未关或其他有异样时须及时告知车主,并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联系不上车主时需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发现违章停放车辆时须及时通知车主,并发放《车辆违章停放告知书》(附表3)。
第四章车辆驶出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出停车场必须出示停车卡,凭卡放行,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出场需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离开时间。
第二十一条:车辆出场时,向车主使用礼貌用语问候车主,严格核实出场车辆和进场的照片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的予以放行,发现有可疑情况或与车辆照片不符的严禁放行。超过收费时间,车管员须按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及时按照收费全额给车主发票,方可开启道闸放行,严禁少给发票或不给发票,(操作流程:收费→给票→开闸)。
第二十二条:遇车主交费却不要停车票时,车管员必须做好记录并将所得款项如实上交管理处收款员。
第二十三条:遇军警、O牌车、或出示深圳市税务局、工商局、交警局联合盖章的《停车场检查证》人员,收回停车卡,免收费放行,车管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填写《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附表1)、《停车场交接班记录》(附表4),公司检查或办公车辆进出需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外来客户持有公司车辆放行条(要求注明车牌号、使用日期以及领导签名)的可免费放行。
第二十四条:遇拒交
停车费车辆,应不予放行,车管员须耐心解释,坚持原则,并报班、队长、主任,必要时可报警处理。
第二十五条:车主停车卡丢失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具停车卡时,车管员需确认是否发卡,核实车主身份,做好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证件登记,填写《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附表5),并收取每张卡不低于50
元工本费,经车主确认签名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六条:货车或人货车出场时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需检查车箱,凡运出大型或贵重物品时需管理处开具放行条,放行条所注明的物品名称、件数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五章车管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管员统一纳入安保队管理。
第二十八条:车管员须经市交通警察局统一注册培训备案、考试合格后,持“停车场管理员”证,穿着市政府规定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才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车管员交接班时认真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核对临时停车票、《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查看电脑统计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核对《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确认场内临时车辆和发放的临时卡相符,防止临时卡的丢失。日常工作中发现丢失临时卡或收费出现异常的应向监管小组报告,由监管小组成员到场协助处理,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附表6)并签字确认,超出5天未出场的临时车辆,应及时上报停车场监管小组。
第三十条:严禁车管员恶意破坏道闸收费系统,车管员岗位纪律按保安员岗位纪律标准。
第三十一条:车管员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局统一发票,所有发出去的发票必须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不准收费不给票或不按收款额给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收受贿赂、搞违规、违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车管员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机制,视车管员综合考核
情况实行轮岗。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出入口分开的岗位,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入口车管员实行定期换岗。
第三十五条:车管员会议每周由保安队长组织召开一次,每月由主任组织召开一次;车管员参加由市交通警察局和劳动局组织的培训,由分公司根据情况组织;岗位培训由分公司安保部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收款员按规定对发行的月卡、临时卡、免费卡进行登记。所有月卡、临时卡、免费卡车辆需建立台账,对所收取的临时停车费登记现金账,相关记录按财务规定存档备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车管员岗位检查班长每日不低于三次,队长每日不低于一次,主任每周不低于一次,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每月不低于二次。监管小组每周不低于一次核对《停车场交接班记录》、《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查看电脑记录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核对《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确保使用的临时卡与发放的数量相符;核对管理处收款员发卡记录和收费记录相符;填写《停车场收费检查记录表》(附表7)并签字确认。发现问题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车辆进出场高峰期,保安班(队)长需在车管员岗位协助。
第三十九条:《车辆停放情况记录》每日凌晨由巡逻保安员负责检查登记一次,每周保安队长检查登记不低于一次,每月主任检查登记不低于一次,以便及时掌握停车场车辆停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