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1229(最新)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修订)经2022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2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并重、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确保交通畅通的原则。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旨在规范停车场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停车场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管理员所在单位、使用对象等不同属性划分,本章节主要介绍停车场的分类和管理要求。
2.1 经营方式私营停车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停车场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
暂时停车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2.2 管理员所在单位停车场管理员可以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本节主要介绍不同单位的要求。
2.2.1 政府停车场政府停车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
2.2.2 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停车场进行分类管理、维护秩序、确保车辆安全。
2.2.3 个体经营者停车场个体经营者停车场应当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车辆安全和停车秩序。
2.3 使用对象依据不同的使用对象,停车场可以进行分类,如商业区停车场、住宅区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应当有相应的规范管理。
第三章停车场运营管理停车场运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停车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合理计费,并应当在进入停车场前告知车主。
计费方式应当依据停车场使用情况确定。
3.2 停车场秩序管理应当通过安全设施、人员管理、信息发布、标识标线等方式对停车场进行管理,确保车辆停放、出入口通行和安全。
3.3 停车场安全管理应当认真排查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巡查和管理工作,如有车辆发生火灾、盗窃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第四章违规停车管理违规停车应当配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置,采取相关措施,例如罚款、追究责任等方式,消除各类不文明行为,维护停车场管理秩序。
第五章执行方式本文的执行方式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
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的所有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以及使用停车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遵循安全、文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容量、交通组织、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五条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确保停车场设施安全、可靠、实用。
第六条停车场出入口、通道、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停车场规定的车辆停放方向停放车辆,不得逆行、斜停。
(二)按照停车场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三)遵守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四)不得在停车场内鸣喇叭、吸烟、乱扔垃圾。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停车场巡查,确保车辆停放秩序。
(二)及时制止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违规者进行警告或处罚。
(三)维护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四)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第四章停车场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十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位置、规模、设施等因素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应确保收费过程规范、透明,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停车场内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停车场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违反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 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 门依法查处。
行政机关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
行。
谢谢
汇报人:WPS
配建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 (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 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 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对已 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数量、停车
时段应当公示。
使用与管理
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规定
停车场管理办法
总则
01
停车场定义
露天或室内供各类机动车 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 专用和道路停车泊位。
02
停车场管理
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 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 扶持与鼓励政策。
03
停车场建设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 营公共停车场,政府可采 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 共同建设。
规划与建设
规划原则
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 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
规划编制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 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土地供应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土地供 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与建设
01
02
03
设计要求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符 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设计标准和规 范,设置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
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数量日益增多,车辆停放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私家车、公务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二、停车场的设置与规划1、根据区域内的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停车场,并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区域,如固定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等。
2、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确保车辆进出顺畅。
3、停车场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地面标线清晰,照明设施完好。
三、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应按照指定的停车区域和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
2、停放时应保持车辆停放整齐,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严禁在消防通道、出入口、人行道、绿化带等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
四、停车收费管理1、明确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
2、收费方式可以采用按时计费、按次计费或包月计费等方式。
3、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正规发票。
五、车辆停放安全管理1、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防火设备等,确保车辆停放期间的安全。
2、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巡逻,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车主。
3、车主应自行保管好车内贵重物品,停车场不承担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
2、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车辆,可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因违规停车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违规车辆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特殊情况处理1、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等),停车场应立即开启所有出入口,确保车辆和人员快速疏散。
2、恶劣天气条件下,停车场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等,保障车辆停放安全。
八、管理责任1、停车场管理方应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保障公众的停车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包括道路旁停车场、商场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强行索要费用、乱收费。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注重便民、安全,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确保停车位数量满足停车需求。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确保车辆顺利进出停车场。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停车场环境整洁,避免垃圾和异味污染。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通道和通行标志,保障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停车规则和警示标识,规范车辆停放位置,避免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车辆停放和出入进行监管,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停车费用应当合理、公开,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五条停车场停车费用应当采取电子支付和线上支付等方式,方便车辆所有人的缴费。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提供方便的缴费途径。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交纳停车场经营费用,遵守税收政策,不得逃税、偷税。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好停车费用的统计、核算和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停车费用进行审计,确保收支情况合规合法。
第四章监管与服务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考核停车场的管理情况。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简版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概述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上机动车辆的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通行的安全畅通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本文档将对机动车停车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二、停车管理规定1. 停车区域划分为了有效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并保证交通道路的通行顺畅,应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提供长期和临时停车位。
- 路边停车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供机动车辆停放,根据不同需要划定不同的停车时间限制。
- 小区停车位:为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的供业主或居民停放车辆的专门区域。
- 专用停车场:针对特定场所或建筑物设立的停车场,如医院、学校、商场等。
2. 停车位使用所有机动车主在进行停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停车时应妥善使用停车位,确保车辆不占用过多的空间。
- 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标有禁止停放标志的地方停车。
- 在路边停车位上停车时,应按照指示标线停放,保持车辆与路边的安全距离。
3. 停车时间限制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应制定适当的停车时间限制:- 路边停车位的停车时间限制应根据道路交通压力和停车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设置。
- 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停车需求分为长期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且分别设定不同的停车时间限制。
三、机动车停车管理措施1. 停车位监控为了实时监测停车位的占用情况,提供停车位查询服务,应在公共停车场和重要的停车区域设置停车位监控设备,同时提供相关数据接口,方便市民了解停车位的使用情况。
2. 停车位标识和指示在停车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停车位标识和指示牌,方便车主找到和使用停车位,同时在路边停车位上设置标线,确保车辆停放的有序和规范。
3. 停车收费管理对于公共停车场以及部分特定区域的停车位,可以进行停车收费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应合理,方便市民使用。
同时应采用现代化的支付手段,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维护停车场内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停放与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安全、文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充分考虑车辆停放需求、周边环境、交通流量等因素。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确保场地平整、排水畅通、照明充足,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引导车辆有序进出。
第八条停车场内应设置专用车道、残疾人车位、临时车位等,满足不同类型车辆停放需求。
第三章停车场收费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停车场收费应采用电子收费系统,确保收费透明、准确。
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停车场内;(二)在非指定区域停放车辆;(三)占用残疾人车位;(四)损坏停车场设施;(五)在停车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二)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三)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四)做好停车场卫生保洁工作;(五)定期检查停车场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车辆停放与取车第十四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时,应确保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内,不得占用其他车位。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车主取车时,应主动出示停车凭证,配合管理人员核验。
第十八条车主在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如下:
1. 停放位置:机动车只能在指定停车位、停车场或者其他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不能随意停放在道路上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
2. 停车时间:机动车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超时停放可能导致罚款或拖移车辆。
3. 停车方式:机动车停放时应按照指定方式停放,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规则,不得影响交通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4. 停车费用:在特定停车场所停放机动车的,需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
5. 停车证件:部分地区或者私人停车场所可能要求机动车主办理停车证件,机动车主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6. 违法处理:机动车停放违规,如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道及其他禁止停车区域等,可能会被罚款、拖移或扣留车辆。
此外,各地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所以在实际停车中,机动车主还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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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减少车辆拥堵和影响交通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管理1. 车辆驶入进入停车场前,车主应将车辆停放至车位之中,不得随意停放和占用其他车位,否则将无法进入停车场。
2. 车位使用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只能停放在包含车牌号的指定车位内。
若有违反者,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调换车辆位置,从而保障所有车辆合理的停放位置。
3. 车位收费车主在进入停车场时应缴纳停车费用,费用收取方式包括现金、刷卡或者移动支付等。
若车主退场时未交费或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按照管理规定将违规车辆予以拖移或扣留车辆等处理。
4. 车辆安全为了保障车辆和车主的安全,车主在离开车辆时应将车辆锁上并带走车钥匙。
车辆内的私人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停车场不承担丢失物品的责任。
5. 车辆入场记录停车场应建立车辆进出场记录,记录车主车辆的牌照号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基础信息。
以方便车主查询车辆信息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6. 车位管理停车场应全天24小时保证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如发生车位损坏、水浸或其它问题,车主可通过停车场服务电话或拨打紧急电话通知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7. 车辆限制在特殊时间和场合,如活动、展览等大型活动期间,停车场的车辆进出有可能会受到限制和管制。
车主在进入停车场时,应严格遵守场内的安排和维护。
不得在车场内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接近禁止的区域。
三、处罚规定1. 违规车辆处理违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不在指定车位内停放车辆、车辆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等。
一旦发现有此类违规行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车主立即整改,如不听劝告,停车场有权采取除车、拖车等强制措施。
2. 车辆逾期处理车主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退出停车场,否则将被认为逾期未还。
在逾期未处理的情况下,停车场有权采取罚款、强制驱赶等措施,直至车主处理。
3. 可能存在的其它违规行为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闯红灯、违规变道、乱停乱放、恶意占位等行为。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差异化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配建标准,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遵循临时性、应急性、安全性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周边居民生活。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停车规则等,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整洁。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秩序维护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身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停车场管理和执法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停车场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的停放行为,保障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机动方式运行的道路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本规定,并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执法。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第五条城市、景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积极开展停车场建设工作,满足机动车停放需求。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有合理的出入口,并配备醒目的停车标识。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划线和编号。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保证通行和停车时的安全,并设置明显的设施和标志,如防护栏、指示牌等。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秩序第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合法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时,应当按照停车位划线停放,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通道。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时应当关闭发动机,并拉紧手刹,确保停车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车距,不得挤占他人停车位。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在斜坡上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滑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驶离,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规停放致使他人车辆受到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重复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暂扣驾驶证。
附则第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是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希望各位司机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做到文明停放,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发展智慧停车,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筹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2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XX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城市停车效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行人安全,制定本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二、停车场设施1. 建设规范:停车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并应有充足的停车位供市民使用。
2. 标识标牌:停车场内应设置明确的停车标识标牌,指示停车位及通行路线,确保驾驶员能迅速找到合适的停车位。
3. 设备设施:停车场内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如监控摄像头、自动收费系统等,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用户体验。
三、停车位管理1. 区分类型:停车场应按需提供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如普通车位、残疾人专用车位、电动汽车充电位等,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2. 预留规定:停车场应合理预留部分停车位供老年人、孕妇、残疾人使用,并在标识上明确提示。
3. 指引引导:停车场内应设置引导牌和标线,引导驾驶员有序停放车辆,确保停车位的最大利用率。
四、停车费用1. 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调整。
应根据停车场地理位置、功能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2. 收费方式:停车场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缴费、电子支付等,方便用户的支付选择。
3. 发票开具:停车场应主动提供发票开具服务,确保用户享受到合法的税务优惠政策。
五、违规处理1. 违停处罚:对于在禁止停车区域或占用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停车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处罚,如罚款、扣分等,以维护停车秩序和城市交通畅通。
2. 车辆拖移: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停车管理人员有权拖移该车辆,同时告知车主拖移原因及相关处理流程。
3. 投诉受理:停车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接受市民对于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
六、促进共享停车1. 公共停车位共享:政府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资源的开发和共享,推进停车位的共享利用,提高城市停车位利用率。
2. 私人车位开放:对于私人住宅区内的停车位,可以通过合理的政策鼓励业主将闲置车位开放给周边居民使用,缓解停车难题。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1229(最新)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司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以下简称停车场),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秩序,确保停车场管理经营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停车场所收取的停车费指车位使用费。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各项管理工作,停车场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管理处主任(以下简称主任)。
第五条:分公司安保部负责协助停车场(含停车场管理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培训、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导处理停车场相关事宜。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协助停车场收费监督、指导、检查。
公司停车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管、指导、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年审。
第八条:公司楼宇科技设备部负责停车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章车辆驶入管理第九条: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发卡,严禁手动开闸进场,做到一车一卡凭卡进入,救护、抢险、消防车辆进场需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进场时间及事项。
第十条:车辆进场前,车管员须检查车辆外观,若发现外观有损坏或滴漏油现象要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由车辆驾驶人确认)。
第十一条:超大型车辆、超载车辆以及装载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严禁驶入停车场。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按规定制定限速、限高、不得开启远光灯、保持行车距离、严禁乱(急)按喇叭等规定或温馨提示。
第十三条:停车场巡查保安遇车辆停放时,应上前指挥车辆按车位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或一车占二位停放。
第十四条: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小区交叉路口、路牙、绿化带、通道、紧急出口或告示禁止停车区(需划黄线)严禁停车。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
第十六条:停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经管理处确认后车主应全程陪同检修人员至完成修复,并负责将场地恢复原状。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一、停车场的分类及使用权限1、本区域内设有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仅供特定车辆(如业主车辆、单位内部车辆等)长期停放使用;临时停车场则供访客车辆及其他临时停放需求的车辆使用。
2、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权限需经过相关登记和审批程序,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3、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时间一般有限制,超时停放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车辆停放的基本要求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2、按照停车场内的指示标识和工作人员的引导,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3、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4、禁止在消防通道、出入口、转弯处等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
三、停车时间的规定1、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可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自由出入,但长时间停放(如超过_____天)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
2、临时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_____小时,如需延长停放时间,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四、车辆停放的安全事项1、车主在离开车辆时,应确保车辆门窗关闭紧锁,车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
2、停车场内配备了一定的监控设施,但仍建议车主自行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3、如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或遭受损坏,应及时通知停车场管理人员并报警。
五、收费管理1、专用停车场可能根据相关协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2、临时停车场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计费,收费方式可以是现金、电子支付等。
3、对于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可能会采取限制出场等措施,直至费用结清。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
2、对于多次违规或拒不改正的车辆,将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并对车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3、因违规停车造成停车场设施损坏、其他车辆受损或交通堵塞等后果的,违规车辆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1、遇到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或停车场进行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时,停车场管理部门有权调整车辆停放安排,并提前通知车主。
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篇: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一、车场1.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为业户车辆提供泊车场地,遵循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
2.凡进入车场的车辆都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
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4.阻止载重4吨以上的大型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特种车辆除外)。
5.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线内,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6.按各部门规定实行收费服务。
7.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8.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二、车库1.业户需租用、买断车库内车位时应向发展商办理手续。
2.各管理处凭发展商书面通知办理车库的停车证,并收取车位管理费。
3.持有停车证的车辆方可进入车库,无证不得入内。
停车证应放置在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4.对号停车,禁止占用其他车位,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5.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禁止在车库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6.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7.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8.其他车辆需要进入车库必须经管理处同意。
第二篇:停车管理办法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入市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完善市场交通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停车收费第二条除市场自用运输装卸车辆外,其他外来车辆均需收费。
第三条市场划定若干停车位,对外收费。
第四条对临时停车,按时间收费,长期停车按照月票收取费用。
第五条停车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人负责收费,必须给付收费收据,每天上缴财务部门收费收入,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第三章交通规则第七条车辆必须遵守市场交通标记及市场管理人员指挥的行车路线。
第八条市场内车辆限速每小时5公里。
第九条装卸货物车辆经市场管理人员许可,才能在限定区域作业。
第十条未执有市场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场所。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机动车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内的停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以引擎或者其他驱动力为动力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要求下划拨或者自筹、自建的专供公众停车的室内或者室外停车设施。
第五条养护单位,是指公共停车场相关的责任单位,管理、养护、安保、监控以及服务于停车场的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停车管理第七条机动车停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公共停车场留有停车记录和发票;(二)不得妨碍道路、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道路交通;(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绿化带、广场等;(四)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歇息;(五)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停车场下列条件的安全和良好使用:(一)场内出入口和通道畅通,便于车辆出入;(二)车位和车辆停放有序;(三)场内干净、整洁、照明良好;(四)配备监控系统,保证安全。
第九条养护单位应根据场内停车情况,及时开放或者关闭停车场,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场地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养护单位应加强对停车场内物品的保管,有效防止盗窃、损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违法处罚第十一条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养护单位应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一)未留停车记录和发票的,应按丢失票据处罚;(二)随意停放或者占用其他车位的,应按照时长多退少扣处罚;(三)占用其他车辆、设施或者损坏场内设施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处罚。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养护单位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征收罚款,并赋予扣分和赔偿:(一)逃票、欺诈和转移车辆的;(二)不听服从管理劝阻的;(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四)有关其他违法行为的。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车辆管理,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停车场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加强对停车场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职责第五条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车辆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停车场车辆管理工作,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三)对停车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确保车辆合法合规;(四)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疏导、指挥,确保停车场高效运行;(五)对停车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保障停车场安全;(六)对停车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停车场秩序;(七)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八)建立健全停车场车辆管理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九)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八条车辆停放应遵循分区、有序、便捷的原则,确保停车场高效运行。
第九条停车场应根据车位数量和车型,合理划分停车区域,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停放规则,并向停放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按照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内,遵守车辆停放规则。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以下车辆:(一)无牌、无证、无照、报废、盗抢、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的车辆;(二)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三)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车辆,如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四)其他不符合停车场规定的车辆。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主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停车
场的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1. 停车场应有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便于车辆主人找到停车位。
2. 停车场内应设置监控设备,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3. 停车场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停车过程方便顺利。
4. 停车场内应设置专用通道,避免交通混乱。
5. 停车场内设有停车管理员,负责管理停车场内的有序停放。
三、停车费用
1. 停车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 停车费用应公示在停车场入口处,保证车辆主人知情。
3. 停车费用应公正合理,不得霸道收费。
四、停车管理
1. 停车场应有清晰的车位标识,车辆主人应按照标识停放车辆。
2. 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以免影响车辆出入。
3. 停车场应设有适当的通道,保证车辆的进出顺畅。
4. 不得随意修改停车场内的道路标线,以免引起混乱。
五、违规处理
1. 未按照停车位标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重新停放。
2. 超时停车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收取相应的罚款。
3. 临时停车位上停放长时间不动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喷漆等处理。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的修改将另行通知。
2. 未尽事宜,由停车场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办法,车辆主人应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停车
场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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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司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以下简称停车场),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秩序,确保停车场管理经营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停车场所收取的停车费指车位使用费。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各项管理工作,停车场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管理处主任(以下简称主任)。
第五条:分公司安保部负责协助停车场(含停车场管理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培训、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导处理停车场相关事宜。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协助停车场收费监督、指导、检查。
公司停车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管、指导、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年审。
第八条:公司楼宇科技设备部负责停车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章车辆驶入管理第九条: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发卡,严禁手动开闸进场,做到一车一卡凭卡进入,救护、抢险、消防车辆进场需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进场时间及事项。
第十条:车辆进场前,车管员须检查车辆外观,若发现外观有损坏或滴漏油现象要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由车辆驾驶人确认)。
第十一条:超大型车辆、超载车辆以及装载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严禁驶入停车场。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按规定制定限速、限高、不得开启远光灯、保持行车距离、严禁乱(急)按喇叭等规定或温馨提示。
第十三条:停车场巡查保安遇车辆停放时,应上前指挥车辆按车位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或一车占二位停放。
第十四条: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小区交叉路口、路牙、绿化带、通道、紧急出口或告示禁止停车区(需划黄线)严禁停车。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
第十六条:停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经管理处确认后车主应全程陪同检修人员至完成修复,并负责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巡逻保安员须定时检查停车场车辆停放情况,并做好《车辆停放情况记录》(附表2)。
第十八条:发现停放车辆门窗未关或其他有异样时须及时告知车主,并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联系不上车主时需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发现违章停放车辆时须及时通知车主,并发放《车辆违章停放告知书》(附表3)。
第四章车辆驶出收费管理第二十条: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出停车场必须出示停车卡,凭卡放行,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出场需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离开时间。
第二十一条:车辆出场时,向车主使用礼貌用语问候车主,严格核实出场车辆和进场的照片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的予以放行,发现有可疑情况或与车辆照片不符的严禁放行。
超过收费时间,车管员须按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及时按照收费全额给车主发票,方可开启道闸放行,严禁少给发票或不给发票,(操作流程:收费→给票→开闸)。
第二十二条:遇车主交费却不要停车票时,车管员必须做好记录并将所得款项如实上交管理处收款员。
第二十三条:遇军警、O牌车、或出示深圳市税务局、工商局、交警局联合盖章的《停车场检查证》人员,收回停车卡,免收费放行,车管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填写《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附表1)、《停车场交接班记录》(附表4),公司检查或办公车辆进出需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外来客户持有公司车辆放行条(要求注明车牌号、使用日期以及领导签名)的可免费放行。
第二十四条:遇拒交停车费车辆,应不予放行,车管员须耐心解释,坚持原则,并报班、队长、主任,必要时可报警处理。
第二十五条:车主停车卡丢失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具停车卡时,车管员需确认是否发卡,核实车主身份,做好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证件登记,填写《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附表5),并收取每张卡不低于50元工本费,经车主确认签名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六条:货车或人货车出场时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需检查车箱,凡运出大型或贵重物品时需管理处开具放行条,放行条所注明的物品名称、件数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五章车管员管理第二十七条:车管员统一纳入安保队管理。
第二十八条:车管员须经市交通警察局统一注册培训备案、考试合格后,持“停车场管理员”证,穿着市政府规定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才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车管员交接班时认真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核对临时停车票、《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查看电脑统计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核对《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确认场内临时车辆和发放的临时卡相符,防止临时卡的丢失。
日常工作中发现丢失临时卡或收费出现异常的应向监管小组报告,由监管小组成员到场协助处理,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附表6)并签字确认,超出5天未出场的临时车辆,应及时上报停车场监管小组。
第三十条:严禁车管员恶意破坏道闸收费系统,车管员岗位纪律按保安员岗位纪律标准。
第三十一条:车管员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局统一发票,所有发出去的发票必须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不准收费不给票或不按收款额给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收受贿赂、搞违规、违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车管员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机制,视车管员综合考核情况实行轮岗。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出入口分开的岗位,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入口车管员实行定期换岗。
第三十五条:车管员会议每周由保安队长组织召开一次,每月由主任组织召开一次;车管员参加由市交通警察局和劳动局组织的培训,由分公司根据情况组织;岗位培训由分公司安保部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收款员按规定对发行的月卡、临时卡、免费卡进行登记。
所有月卡、临时卡、免费卡车辆需建立台账,对所收取的临时停车费登记现金账,相关记录按财务规定存档备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车管员岗位检查班长每日不低于三次,队长每日不低于一次,主任每周不低于一次,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每月不低于二次。
监管小组每周不低于一次核对《停车场交接班记录》、《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查看电脑记录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核对《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确保使用的临时卡与发放的数量相符;核对管理处收款员发卡记录和收费记录相符;填写《停车场收费检查记录表》(附表7)并签字确认。
发现问题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车辆进出场高峰期,保安班(队)长需在车管员岗位协助。
第三十九条:《车辆停放情况记录》每日凌晨由巡逻保安员负责检查登记一次,每周保安队长检查登记不低于一次,每月主任检查登记不低于一次,以便及时掌握停车场车辆停放情况。
第四十条:收款员每日应对停车场出入记录进行检查登记,并对车管员临时停车票、《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进行核对,查看电脑记录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及时收缴并签字确认。
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监督小组报告,由监督小组成员到场处理,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收款员对月卡车辆充值使用大面额发票,发票应注明月卡卡号、车牌号码及充值期限。
业主委托车管员办理月卡充值的,必须当日(非工作时间顺延)交管理处收款员,由收款员统一办理月卡车充值。
收费及发卡记录必须与财务账相符。
第四十二条:每班车管员应使用独立账号及密码,停车场收费系统管理账号密码只允许收款员一人掌握,收款员换岗需及时变更密码,停车场收费系统管理密码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收费及发卡记录必须与财务账相符。
第七章安全标识系统管理第四十三条:停车场需配置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需置于显眼、便于取用的位置,停车场消防系统需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四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地或停车场停放车辆内存放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
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出入口道闸需标识“车辆通道、行人禁行”及限速、禁行标识牌。
第四十六条:停车场收费处需标识“收费不给票或少给票属贪污行为,投诉电话:(监管小组24小时值班电话)。
第四十七条:停车场电脑需标识“禁止下载、拷贝任何文档、图像等资料,禁止与任何存储设备连接”。
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岗亭内需悬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岗亭外需设置《停车场监督栏》,《停车场监督栏》内容需含停车场责任人、车管员相片、工作证号,投诉电话等。
第四十九条:停车场内标识系统需有限速牌、禁鸣牌、转向标识牌、禁行牌、禁停牌、限高牌(室内停车场)、限吨标识牌等,地面标识需保持清晰。
第五十条:停车场标识系统按公司统一标准制作。
第八章奖惩第五十一条:车管员在日常管理中遵守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为公司赢得声誉或利益的,按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者、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给予扣10分、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班(队)长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者,给予扣20分、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停车场巡逻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者,给予扣5分、罚款25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十五条:收款员利用停车场收费电脑上网、玩游戏等行为时,罚款100元,公司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造成损失的由当班车管员负责,并给予扣10分、罚款50元,班(队)长及主任负连带责任。
(可参照62条)第五十七条: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除给予扣10分,5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者,侵占停车票款行为一经查实,除如实收缴所涉票款外,给予调离车管员岗位处理,并责成当事人按照查实票款10倍金额向公司赔偿。
车管员侵吞停车票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构成职务侵占的,公司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收款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者,给予100—2000元罚款,确认贪污的除责令退还贪污金额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无卡放行车辆,车管员未履行相关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当班车管员负责,班(队)长、主任、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分公司总经理负连带责任。
(参照56条)造成严重后果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七章相关条款的,给予分公司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对于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负责车管员监督管理的保安班(队)长、主任、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及分公司总经理等,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首次发生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对保安班(队)长作出警告;2、发生第二起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责成保安班(队)长作出书面检查,并承担查实票款5倍金额赔偿,对主任作出警告;3、发生第三起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保安班(队)长、主任负连带责任,各自承担按照查实票款10倍金额赔偿,公司给予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通报批评;4、发生三次以上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分公司总经理负连带责任,具体处罚措施由公司领导根据情况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