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活力广东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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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旅游扶持政策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按照《意见》明确的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扶持期限为自《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条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发展优质旅游项目,优化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健全优质旅游产品体系,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建设世界旅游名城和国际旅游目的地集散地。

第四条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市、区两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等。

各区旅游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扶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

第七条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国家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八条对成功创建的市级旅游文化特色村和新评定的5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第九条对成功申办主会场落地广州的大型国际性会议和展览,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会〔2017〕18号)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给予申办单位(政府单位除外)相应的资金扶持。

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山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和《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要求和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一)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牵头制定并修订有关政策、制度,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资金1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开展审计、验收、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坚持保障重点、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绩效优先、提前谋划、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放。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扶持对象: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一)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须在我市辖区内并依法纳税,审批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粤府办〔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旅游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3日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精神,加快推动旅游业供给侧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深入推进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和旅游强省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提升旅游基础设施(一)完善旅游交通基础设施。

提高旅游支线公路等级和相关配套设施,推进旅游景区间路网连接和换乘设施衔接,形成便捷的旅游交通体系。

制定广东省旅游景区(点)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指引,完善景区交通配套标示体系。

结合景观林带改造建设旅游风景道,进一步优化绿道旅游配套设施。

支持探索“互联网+交通”的模式,发展便捷出行方式。

加快通用航空业与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全国重点通用航空综合服务保障基地。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二)加强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和咨询中心建设。

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梅州、韶关市为重点,分步完善全省旅游集散中心网络体系。

到2018年,实现旅游城市、旅游线路以及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游客集聚的公共区域等咨询服务全覆盖。

(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创新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模式。

2024旅游发展资金项目

2024旅游发展资金项目

2024旅游发展资金项目
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4年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支持创建高能级旅游品牌:新创建成功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新评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和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国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 支持发展文旅消费新业态:对新评为成都市文旅消费新业态示范区”文旅消费新业态示范项目”的,按照投入资金比例、示范带动作用等绩效,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50万元补贴。

3. 鼓励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对新评为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成都乡村精品民宿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2A、3A级林盘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0万元奖励;满足“四改一提升”(改厨、改厕、改餐、改客房)的乡村旅游项目,也可能获得资金支持。

4.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为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将组织申报2023-2024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5. 肃南县文旅项目:肃南县将积极推荐马鹿文化产业园项目申报2024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提升文旅重点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拟申报项目的企业和个人需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申报指南和通知。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为旅行社类不限地区,须在境内开设合法的对公账户);(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及文件齐全,且项目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四)项目审批或相关评定证明文件齐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3.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的相关事项的;4.项目单位违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四条扶持范围:(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

包括旅游厕所、旅游驿站、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交通标识牌、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益性强,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旅游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旅游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旅游发展资金实施方案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动旅游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旅游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政府作为旅游业的主要推动者,将从财政预算中拨款支持旅游发展项目。

2. 旅游税收收入,将旅游业相关的税收收入用于旅游发展资金,实现资金的自我循环。

3. 吸引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来源。

二、资金运用。

1.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交通、通讯、餐饮、住宿等方面的建设,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2. 旅游景区开发,支持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提升景区的品质和吸引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

3. 旅游产品创新,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创新的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体验,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4. 旅游人才培养,加大对旅游人才培养的投入,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5. 旅游宣传推广,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的投入,提升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游客。

三、资金管理。

1.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透明和规范。

2. 风险防范,加强风险评估,规避投资项目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健运作。

3. 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四、资金效益。

1. 促进经济增长,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资金的有效运用将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增长,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2. 提升旅游品质,资金的投入将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提高旅游品质,增强旅游业的竞争力。

3. 带动就业增加,旅游业的发展将带动就业增加,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4. 塑造城市形象,资金的有效使用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知名度,吸引更多游客,推动城市形象的提升。

综上所述,旅游发展资金的实施方案将会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增长,提升旅游品质,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加,塑造城市形象,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9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9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7日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优质项目补助、事后奖励两种。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计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报送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扶持对象、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一)园区、镇(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湖文广旅〔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文广旅〔2021〕47号吴兴区、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财政局:现将《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9日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教〔2020〕50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发展引导作用,对旅游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制定如下细则。

一、奖励补助标准(一)引导高品质重大项目建设对经市、区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其他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二)扶持企业发展1.企业贷款贴息:进一步支持旅游企业纾困发展,重点对旅游企业年度新增贷款中产生的利息予以贴息补助。

年度安排3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营业收入奖励:对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3.企业梯度培育奖励:对首次入选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型企业、骨干型企业、新锐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粤财外[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4]5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景点资金分配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景点资金申请条件(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三)基层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四)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

第五条景点资金申报程序(一)用款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项目规划书,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精准施策原则: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使用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金融机构贷款;4.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2. 旅游产品开发与推广;3. 旅游企业扶持;4. 旅游市场开拓;5. 旅游人才培训;6. 旅游安全保障;7. 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旅游专项资金申请程序:1.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4.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审批程序: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2.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3.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旅游企业或单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九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旅游企业或单位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

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营销资金第一条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

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广州市对于这一产业的投资也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资金,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背景介绍广州市是中国南方的一座大都市,也是中国著名的文化和旅游城市之一。

随着文化和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广州市不断加大对于这一产业的投资力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资金,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资金来源《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政府性基金、社会捐赠等。

2.资金用途《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用途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等。

3.资金管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申请、资金审批、资金使用、资金监管等。

4.资金监督《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社会监督等。

三、意义与影响《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方面,通过规范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以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监管,可以避免资金的流失和损失,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建议与展望为了更好地推进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政策支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到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中来;2.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广州市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旅行者来到广州市旅游,推动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1《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活力广东电子

1《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活力广东电子

1《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活力广东电子财行[2009]47号财政部国家旅行局关于印发《旅行进展基金补助地点项目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旅行局:现将《旅行进展基金补助地点项目资金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行进展基金补助地点项目资金治理方法二00九年四月三十二日附件:旅行进展基金补助地点项目资金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旅行进展基金补助地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行专项资金)的治理,适应新时期旅行产业进展需要,充分发挥旅行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点专项拨款治理方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旅行专项资金,是指旅行进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点旅行产业进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行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行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行专项资金及地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畴、形式第四条旅行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行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行项目和旅行新业态项目。

(一)旅行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行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行开发或旅行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行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行开发爱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行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行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行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行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行示范区等旅行新业态项目。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曲政办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曲靖分行:《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努力把曲靖建成云南经济强市、对内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城市、特色生态文化旅游城市”的战略部署,破解旅游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快全市旅游产业跨域发展。

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曲发〔2015〕34号)要求,设立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加强对基金的运营投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宗旨是改善旅游产业融资环境,搭建旅游产业发展融资平台,撬动民间资本投入,通过持续推进项目建设,不断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有偿使用,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金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同意,兴业银行组建募集。

基金规模100亿元人民币,首期募集资金2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第二批基金申报、审批及使用流程,并明确各方责任及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等事项。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文体旅游局【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旅游产业,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72 号)、《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和《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旅游企业项目落户与建设、规模与品牌塑造、市场开拓、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与改造、导游行业水平提升及市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对列入市旅游规划中的重点旅游行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企业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旅游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等,走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
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1994]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6.07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9年2月12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促进我省旅游景点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做好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小汽车出租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开发公司、旅游贸易公司、免。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xx]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项目化管理原则。

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

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

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二)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三)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请的条件:(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三)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扶贫资金申报程序:(一)由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所在地旅游扶贫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联合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总体规划、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3]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项目化管理原则。

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

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

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二)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三)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请的条件:(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三)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扶贫资金申报程序:(一)由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所在地旅游扶贫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联合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总体规划、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经费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经费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
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10
•【字号】梧财行〔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经费的
通知
各有关县(城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通知》(桂财行〔2018〕58号)的精神,现将下达你们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经费支出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66004““地方旅游开发项目补助””科目。

二、请尽快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并按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详见附件2),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如期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等文件精神,切块下达到各贫困县,由各贫困县根据统筹整合的政策要求使用资金。


本次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与当地脱贫攻坚规划有冲突的,由各贫困县按照当地脱贫攻坚规划执行,并依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评价办法开展考核。

附件:1.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经费分配表
2.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区域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梧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0日附件1
2018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经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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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活力
广东电子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财行[2009]47号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
现将《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四月三十二日
附件: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
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分为旅游项目开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补助。

(二)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新业态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旅游开发项目贷款,经审核同意后适当给予贴息补助。

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章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第六条旅游专项资金实行“两下一上”.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下”。

财政部研究确定旅游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国家旅游局向有关省财政、旅游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二)“一上”。

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按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和“一下”计划,编制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文本,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由国家旅游局汇总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三)“二下”。

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确定后,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预算,同时抄送国家旅游局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

省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报送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各一份。

报告要对本省当年的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每个申报项目除按所附《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或省辖市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5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6款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拨款。

旅游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确保旅游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

具体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项目调整。

对已下达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预算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省级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国家旅游局商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更改项目。

第四章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中央、省分级负责制。

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责任。

(一)财政部负责审核批复旅游专项资金预算。

确定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会同国家旅游局下达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即“一下”);审核批复各省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即“下”);督促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核确定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初审、汇总,并负责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省级部门责任。

(一)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审核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本省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报告;及时将旅游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汇总项目相关材料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即“一上”);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旅游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家旅游局确认后,予以表扬并奖励。

财政部批复各省下一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预算时,将按批复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下达此项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单位旅游项目开发补助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及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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