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过错。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认定: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

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三、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单方允诺。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

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6、其他原因。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第、第六章第41-44条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 第三部分律师实务 (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 (3)诉讼管辖问题; (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3.如何理解风险告知制度?

《侵权责任法》新规与医疗纠纷处理测试

测试成绩:8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赔偿损失的比例为()。 (6.67 分) A 0.7 B 0.8 1.0 D 0.5 正确答案:C ?2、本讲提到,在诊疗相关损害中,()的问题很重要。(6.67 分) A 病人年龄 B 病人家属的态度 C 医疗机构的服务 病历 正确答案:D ?3、本讲提到,有时候()觉得病历不太完善,尤其闹纠纷后再检查病历发现写地不标准,所以赶紧改过来,这是绝对不可以的。(6.67 分) A 卫生行政部门 B 地方政府 医疗机构 D 地方法院 正确答案:C

?4、本讲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有权查阅复制案件资料。(6.67 分) A 政府和法院 包括医方和患方 C 厂商和销售者 D 第三方机构和当事人 正确答案:B ?5、本讲提到,《和解协议书》要订立好,和解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称为“()”。(6.67 分) A 民事行为 B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有效行为 D 民事合法行为 正确答案:B ?1、本讲提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诊疗损害重申了()。(6.67 分) A 定义 B 种类 C 结果 D 举证责任 E 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E

?2、本讲提到,医疗损害责任有()这几类。(6.67 分) A 诊疗损害 B 麻醉意外 C 诊疗相关损害 D 产品损害 E 过度医疗 正确答案:A C D E ?3、本讲提到两个满足构成损害事实的条件是()。(6.67 分) A 存在损害结果 B 被损权益的合法性 C 损害结果很严重 D 损害行为的补救性 E 病人自身造成的损害责任 正确答案:B D ?4、本讲提到,患者要求()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6.67 分) A 销毁 B 取走 C 修改 D 查阅 E 复制 正确答案:D E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一)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为分析对象(一)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 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涉及《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在解释论上,产品自身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也属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惩罚性赔偿金应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威慑程度相当。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其中,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自有适用空间。但由于两法之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解释上如何适用,即存疑问,诸如产品自身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3]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均值研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以《产品责任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对比分析为中心 在比较法上,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美国

法院多采否定态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也不将产品自身损害包括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亦将制造物仅自身受伤害之情形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保护对象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是确立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4]在理论上,产品责任系侵权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之健康与安全保障,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之健康安全保障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5]产品本身的损害,依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规定6]保护即可,没有必要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导致民法体系之紊乱。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合同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范围,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并非用来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7]我国学者也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8]关于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9] 也许正是在这些立法例和主流学说的影响下,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将产品自身损失排除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外。但这一规定面临着

智慧树《侵权法》2018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1分) 《侵权责任法》上承担责任的核心方式是() B. 损害赔偿 2 【单选题】(1分) 《侵权责任法》于()通过 D. 2009年12月26日 3 【单选题】(1分) 《民法通则》上的侵权法规范主要规定在() D. 第六章民事责任 4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B. 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5 【单选题】(1分) 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选举权 6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A. 对 7 【判断题】(1分) 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单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B. 错 8 【单选题】(1分)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B. 过错推定原则 9 【单选题】(1分) 若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 C. 可以由双方分担损 第二章 1 【单选题】(1分) 下列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说法正确一项是? B.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 2

根据侵权行为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形态分为? A. 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 3 【多选题】(1分)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 A. 过错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责任 C. 非过错责任 4 【多选题】(1分) 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 A. 裁判规范价值 B. 行为规范价值 C. 社会规范价值 5 【判断题】(1分)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A. 对 6 【判断题】(1分) 法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没有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 职权 以下是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 ·

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生医疗纠纷该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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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4-02-03 21:18:40| 分类:业务文章 | 标签: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举报|字号订阅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纠纷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全新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将发生变化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或者医疗机构存在其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

1、《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根据医疗机构侵权和履行义务行为对产生纠纷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诉讼所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区分为医疗侵权和医疗服务合同两类纠纷。 2、《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仍分为两种类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不同的是,医疗侵权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方面的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 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 [ 10-10-23 09:52:00 ] 作者:高圣平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3]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 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

郑大远程侵权行为法学部分答案

《侵权行为法学》第16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何时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A B C D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几个月总额计算 A B C D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的赔偿计算至多少周岁 A B C D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多少年计算 A B C D

2、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范围包括? A、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赔偿 B、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C、致人死亡的赔偿 D、扶养来源的损害赔偿 E、抚慰金赔偿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是? A、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B、丧葬费 C、被扶养人生活费 D、死亡赔偿金 E、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4、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包括? A、常规赔偿的项目 B、残疾赔偿金 C、残疾辅助器具费 D、被扶养人生活费 E、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定期金赔偿方式适用于下列哪些赔偿项目? A、死亡赔偿金 B、残疾赔偿金 C、被扶养人生活费 D、残疾辅助器具费 E、医疗费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正确错误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正确错误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正确错误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正确错误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正确错误 A B C D 、对于间接损失 A B C D 、关于间接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 A B C D 、关于直接损失中原物价值的计算 A B C D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 依据评析 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

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

适用范围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成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分支动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权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就表明该分支机构拥有相应的资产、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有承担用人单位用工责任的物质基础。 用人单位与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一旦分支机构无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时,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限缩和窄化之嫌。笔者认为,理解第三十五条文的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应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把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短期劳动合同,可以几天、几月)。反之,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一、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或产品销售地。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不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的销售者范围有哪些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1、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2、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3、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三、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2

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2 1、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 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1)患者许某遭遇闯红灯机动车车祸死亡。经核,值班医师跟许某和家属明确交代,因其病情不稳定,虽住院期间正值五一假期,许某不能离院,避免病情加重。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A)因医院管理有失误,由医院承担; ?(B)由患者许某自行承担; ?(C)闯红灯机动车肇事车主和或司机承担; ?(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 ?(E)由值班医师承担。 2、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 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不成立,但医院给予其三年内不能职称晋升的处理。该处理行为的性质为() * ?(A)医疗机构内部处理; ?(B)行政处分; ?(C)行政处罚; ?(D)医院越权处理; ?(E)以上都不是。 3、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 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4)最终本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法律法规依据是() *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C)司法鉴定结果; ?(D)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一、基本概念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加害人或受害人是外国人、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外。 ●由于各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构成侵权行 为而在另一些国家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法律适 用尤为重要。 c a s e: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 ——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发展 (一)侵权行为之债范围的扩大 1、交通事故2.、油污损害 3、产品责任 4、精神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在一起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冲突(侵犯秘密)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过失要件、 责任能力) ●(三)可获赔偿受害人范围的冲突(胎儿) ●(四)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数额计算方法的不同(惩罚性赔偿) ●C a s e: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赔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 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 ●结论: ●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 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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