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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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深圳……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合资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为:……省……市……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国(或地区)……公司

法定地址为:……国(或地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丙方:……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

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

厂房万元

土地使用权万元

工业产权万元

乙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外币现金

补足。)

工业产权万元

丙方:……

(注:第十条、第十一条应与合同相应条款相同)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出有因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l、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除第二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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