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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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用地分类
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
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
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
注:①“√”表示可兼容,“△”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不可兼容。
②主用地项指规划总图中所视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指改变主项用地后的用地性质。
表6—5 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