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适用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诉讼证据规则,这在20年来的行政审判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毋庸置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拟结合起草过程,就《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一粗线条的介绍,有些观点纯属一孔之见,仅供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参考。
一、起草《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起草、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的灵魂。
在起草过程中确立的主要指导思想如下:(一)突出改革精神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是行政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
《证据规定》就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规划而制订的,力图反映改革实际、适应改革需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推动改革深化。
例如,许多规定反映而不脱离审判实际,但又不简单地迁就现实,保持必要的前瞻性。
《证据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则都很灵活,其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际需要。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既照顾现实,又体现发展方向。
(二)体现“案卷复审”的属性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复审程序,即此前一般已经历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等),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国外一般直接认定为向法院上诉)。
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合法性审查,与此相类似者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
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复审程序的视角确定具体的证据规则,因而也必然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和判定罪犯有无罪的重要依据。
而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科学地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并依此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总结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实际运用特点,明确证据裁判的标准,提高证据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通过文献资料法了解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进而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证据裁判的思路和过程,较全面地掌握证据裁判的具体实践方法和技巧。
四、研究内容1.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2.证据裁判标准的探讨;3.证据获取的方式和适用;4.不同类型证据的裁判方法及裁判规则;5.证据裁判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6.实际案例分析。
五、研究意义本文研究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法官裁判证据的水平和能力,促进法制的稳定和发展。
六、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1.4 研究内容1.5 研究意义1.6 论文结构第二章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2.1 证据裁判原则的概念2.2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2.3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章证据裁判标准的探讨3.1 证据的认定3.2 证据的适用3.3 证据的权值第四章证据获取的方式和适用4.1 证据获取的方式4.2 证据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第五章不同类型证据的裁判方法及裁判规则5.1 科学技术证据5.2 声音、图像、视频证据5.3 证人证言5.4 其他证据的裁判规则第六章证据裁判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6.1 证据裁判存在的问题6.2 证据裁判的解决方法第七章实际案例分析7.1 汽车驾驶人酒驾致人死亡案例7.2 抢劫案例7.3 侵权案例第八章结论与展望8.1 结论8.2 展望参考文献。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一、引言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取舍、评价以及事实的认定,法律原则上不预先规定,而是交给法官自由判断的原则或者制度。
作为对法定证据和刑讯逼供的反动,近代自由心证发端于法国,之后迅速推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根基。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核心理念同样是“自由的证据评价”。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在证据判断方面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就此作了大同小异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认为,“此规定虽然抽象,但对自由心证是比较准确的描述。
”2019年底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的内容。
杜万华大法官在上引文章中谈到了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时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不能违背。
全面原则要坚持。
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内心确信,内心确信以后要把确信在裁判文书中或在法庭庭审中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简单的案子要在法庭上说清楚。
如果是普通案件,必须把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用裁判文书说出来,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结合这一论述,可以从《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中提炼出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几点原则和要求,即依法原则,全面、客观原则,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以及充分说理。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证据的法定性、合法性、证明力原
则等标准来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来决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
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它是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
键。
除了证据法定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也是证据裁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
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被使用。
这个原
则保证了证据取得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的证明力原则是依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判断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
证据证
明力的高低、充分性和可信度等因素直接关系到最后的裁判结果。
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由
其来源、内容、形式、证人证言等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
在证据裁判中,法院还应该注意证据的规定和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
证据的规定主要
是指掌握证据规则,合理地使用证据,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主要是
根据证据的内容、来源、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总之,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保证了证据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并避免了非法证据对案件认定的影响,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实践中,必须彻底贯彻
证据法定性原则,在保障证据合法性的同时注意证据证明力原则,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综
合判断证据并科学地运用证明规则,才能达到公正裁判的效果。
证据裁判原则内涵及意义分析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证据裁判原则, 一般认为是指裁判主体作 出裁判必须依 据证据的诉讼原则。 诉讼法律原则, 应该是一项带有基础性、 本源性以及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那么证据裁判原则当然 也 不例外,它也是社会历史进步到一定阶段、时代赋予其作 为 项基础性、 本源性意义的原理和准则。纵使社会历史的不
一
( )裁 判 主体 二 证 据裁 判 原 则作 为一 项 法 律 原 则 , 直 接 的 实施 主 体 应 其
该是具体负责案件的法官 。 国审判的实际情 况而言 , 我 行政
一
机关、社会 团体 、个人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仍屡禁不止 。 尤其在我 国大众法律意识不高的前提下, 他们都会把从 事证 据收集 的侦查人员、起诉的检察人员等等认为是裁判主体 , 这也直接对证据裁判原则形成 了冲击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 证据裁判原则的直接主体应该具有高 尚的法律素 养 、 特殊 的 社会地位 以及公正办案的法 治环境 , 并且仅 限于审判具 体案 件并 作 出判 决 的 法 官 等 等 。 ( )裁判标准 三 l证 据 裁判 原 则与 自由心 证 _ 证据裁判原则与 自由心证有许多的相似 之处, 高素质的 法官后盾 , 对证据本身的严格要 求以及二者所依据 的程序 的 公正性程度等等。基于此对二者进行区别就显得很有 必要, 自由心证 证据制度 ,也要依据证据进行并最 终形成 内心确 信 , 即 以证据 为 前 提 。那 么 , 自 由心证 原 则 是 不 是 与 依 据 证据得出裁判的证据裁判原则没有区别了昵 ?当然不 是, 自 由心证不 必然意味着 必须要求法官公开说 明形成 内心 确信 的理 由,甚至 不说明心证理 由是一个一般性原则, 自由心 证制度要 求法官在 一系列依据的基础上形成 自己内心 的确 认,然后用 内心确认 得出判决 , 在这其中融入 了法官的个人 判断意志。 但是证据裁 判原则要求法官依据证据直 接做 出裁 判,在证据 与案件 的裁判上没有融入其他 的因素 ,即一 系列 的依据加上法定的证明标准直接得 到案件的判决 也是证 这 据 裁 判原 则 与 自由心 证 证 据 制 度 的关 键 区别 。 现 今 的 社会 从 发 展 水平 看 , 这种 区别 也决 定 了证 据 裁判 原则 的证 明标 准 必 须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2 证据裁判原则的证明标准 . 上述提到 , 证据裁判原则是严格 依据证据和法定 的证 明 标准 得出裁判 , 间没有融入任何个人 的主观因素 。 么法 其 那 定的证 明标准也必然构成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 么样 的证 明标准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 的要求呢?笔者认为, 既然科学的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融入个人的主观 意志, 但考虑 到现实社会的实际审判能力的局 限性 , 那么证明标准必然要 更贴合实际,体现其合理性,否则 ,很多案件将 无从 判决。 笔者认为,此时的证 明标准应该突出实体性证 明标准 , 让其设计合理化。长久 以来, 论界机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 理 认识论,认为办案人 员能够再现客观事实本身 , 证明标准 在 上追求 “ 绝对客观真实 ’ 。殊不知,诉讼中的认识论有 自己 的特点。该认识是由原因到结果的逆向展开的, 识过程 中 认 还 会 受 到各 种 客 观 条 件 的制 约 :案件 发 生 于过 去 ,目睹 案 情 发生过程的证人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 而模糊 , 现场会 随着 自然或人 为因素 的介入而遭破坏等等 。因而 , 人们不 能凭证 据材料完完全全 的再现案件事实本 身, 而只能尽可能地接近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证据裁判原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在诉讼发展史的早期,案件的裁判者普遍采用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等证明方式。
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主要是受当时的经济基础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
随着人类经验知识的积累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一种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出现并取代了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这就是证据裁判方式。
这一方式要求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正式调查程序的证据。
证据以其特有的理性证明功能占据了裁判的主导地位,证据裁判原则成为现代证据制度的奠基原则。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其中,该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一、概述证据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注于研究证据规则、证据能力和证据可采性等问题,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裁判事实的公正、客观和可接受性。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深入探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增强法律信仰、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系统分析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内涵、影响因素和实现路径。
通过界定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在证据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深入探讨影响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诸多因素,包括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结合国内外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提高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1. 介绍证据法学的重要性和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证据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在法律程序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它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体系中,证据法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证据法学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为裁判者提供了明确、系统的证据规则和原则,以确保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能够遵循科学的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同时,证据法学也要求裁判者在评价证据时保持中立和客观,从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它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程序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法学不仅关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还关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一、引言证据是司法审判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意义及其功能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与意义1.定义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裁判者应当依据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者依据推测作出裁判的基本原则。
2.意义证据裁判原则具有以下意义:(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裁判,有助于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避免错案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依据确凿证据认定事实,有助于防止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强调合法、充分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证据裁判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2.证据裁判原则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案例: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良好应用的案例,如聂树斌案、陈满案等。
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证据裁判原则在立法与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五、完善证据裁判原则的建议1.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司法研究课题
司法研究课题
1. 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如何改进现行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
2.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特定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例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和解决方案。
3. 证据规则研究:分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规则,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司法裁判质量评估:研究如何评估法官的裁判质量,以及如何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5. 刑事司法改革:关注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改革,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社会安全。
6. 司法信息化建设:研究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司法效率、便捷性和公开度。
7. 国际司法合作:探讨跨国司法合作的模式和机制,解决跨境法律纠纷和打击跨国犯罪。
8. 司法伦理与职业道德:研究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9. 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关注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如农民工、妇女、儿童等。
10. 司法环境与社会影响:研究司法活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以及司法决策对社会的影响。
论证据裁判原则五篇
论证据裁判原则五篇第一篇:论证据裁判原则论证据裁判原则[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
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
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
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
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
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
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
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
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
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是指在法律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仅仅以一方为主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就此作出定案裁决的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常常遇到许多争议和困难,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证据规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日常的民事、刑事案件中,往往涉及到众多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和鉴定,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
这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在实践中也经常受到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往往面临着如何判断证据充分性、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难题;当事人对于证据规则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误解和争议。
进一步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案件裁决不公正或出现误判,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帮助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裁判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可以促进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孤证的定法问题往往会引发法律适用的困惑和纠纷。
通过系统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可以为法官和律师提供明晰的法律解释和应对策略,有助于规范司法裁判标准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研究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对于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概述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司法适用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支持某一事实,而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该事实,法院应该如何进行判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研究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解释法律来裁判案件,从而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边界问题。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展开探讨,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其进行研究。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司法解释是法官根据法律文本及其背后的立法精神解释法律条文的过程,它为法律通行和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而法律适用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官的观点和意见对法律进行具体运用的过程。
司法解释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而法律适用则反过来对司法解释进行验证和修正。
两者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但也存在着边界问题。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1. 法律适用的边界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来进行,但是有时这些事实与证据并不完全清晰或准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个人观点和判断力就会介入到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从而导致法官主观意愿的介入。
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个人意见可能会超越司法解释的范围,进而带来法律适用的错误。
2. 司法解释的边界司法解释是基于法律本身的原则和规定来进行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参考先前的判例和相关的法律文件来确定正确的解释。
然而,在法律条文本身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模糊之处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会难以确保准确和公正的实现。
因此,司法解释的边界在于法律的明确程度和司法实践的连贯性。
三、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的方法1. 完善法律文本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通盘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力求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法官在法律适用中正确理解和运用。
同时,应当注重法律的连贯性和内在逻辑,避免出现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只有在法律本身具备充分的明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才能更好地互相配合和补充。
2.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官作为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主体,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
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
传统上,法定证据主义聚焦于证据的种类与规则,强调确凿证据的重要性。
然而,在这种新的法定证据主义观念中,证明力被视为一个更关键的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判决的实现。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新趋势,并分析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新法定证据主义的核心理念在于,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限制或限定,以避免仅仅因为证据的存在而使得案件的判决产生扭曲。
传统上,法官会把重点放在确凿的直接证据上,而对其他间接证据或推论证据持谨慎态度。
然而,新的法定证据主义强调,在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应该给予更多的权重。
这种转变以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公正判决的原则为指导,希望避免陷入证据“堆砌”和“以假乱真”的困境。
在新法定证据主义下,不同类型的证据的证明力受到了更加平衡和合理的考量。
首先,直接证据仍然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它具有绝对的决定性。
同样需要考虑到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体面性和一致性,以免因“人证相悖”而导致误判。
其次,间接证据和推论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DNA鉴定、电子证据和虚拟证据等。
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却能提供有力的推理和推断,从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更全面的了解。
然而,新法定证据主义并非意味着可以完全包容一切证据。
相反,它强调证据的合理性与底线。
对于某些类型的证据,如非法获取的证据、欺诈证据、虚假证据等,新法定证据主义依然坚决排斥。
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防止证据的滥用。
只有那些通过合法、合规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在司法评估中发挥作用。
新法定证据主义的出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首先,法官和律师需要具备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准确地评估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法院需要加强证据的审查和鉴定机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需要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通过独立调查、鉴定专家的意见和合法手段,对证据进行更全面、客观和可靠的评估。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中文】
证据裁判原则是应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基本的普遍原则,在法规规定,司法执行和要
求司法断定案件的事实的过程中起重要作从。
它既是审判的基础,也是裁决的依据。
它的
英文名称是“Proof Principle”,它贯穿于法律整体框架中,使审判者得以正确断定案
件的案件要素,以便做出最大程度的司法决定。
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原则,它规定办案人员需要使用客观事实证明案
件要素。
客观事实指的是能够证明某个案件要素的独立事实,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物证、凭据、证言、证人,以及来自技术检查等特殊技术工具的依据等。
它可以充分说明或确认案
件要素,确保司法正义。
根据原则,公诉人必须用有力的证据方式来质证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受害行为,以及是
否有违背规则的事实。
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拿出合理的证据来驳斥对方的指控,或使对
方的指控不具有可靠的证据。
同时,在确定案件要素时,办案人员只有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才能避免主观断定案件或要素的可能,以确保司法正义。
同时,证据裁判原则是法律的核心原则,它也将支配任何给予证据的司法决策或裁决,仅能根据有力和正当的证据判断案件的案件要素,这是唯一正确的方法。
另外,它也是一
种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特别是高级法院,必须根据客观证据分析案件,并以
客观实践为基础,避免主观法律分析结果。
总而言之,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司法机关作出公正裁决
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保证客观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
只有遵循该原则,才能够司法实践
中确保司法正义,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身份。
研究法律适用及对策
研究法律适用及对策法律适用及对策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适用的问题,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判断,并作出法律裁决的过程。
它是判决案件的基础,也是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正确的法律适用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加强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进程。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案件类型的判断有些案件不同于常见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研究判断,并综合使用各种法律适用方法。
2.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事实和证据是判断案件的基础,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细节。
分析事实和证据要持续不断,直到将案件所有的事实和证据整理清楚。
3.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判断案件的关键,判断案件时需要结合这些规则和条文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
二、法律适用的对策正确的法律适用需要有相关的对策才能实现。
下面介绍一些法律适用的对策。
1.注重专业知识法律工作者要成为专业人士,对法律知识要有深刻的理解,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此外,还需要具备调研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作出正确的裁决。
2.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机关应该维护司法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同时,要确保裁判尽可能客观、公正,绝不因个人或政治原因影响判决结果。
3.注重权益保护在处理案件时要注重权益保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裁决时,应该在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后,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采取判决方式时,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持续学习法律适用是一个不断学习和调整的过程。
司法工作者应该持续学习,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裁判标准,并不断改进自己的技能。
5.采取多种手段在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听证、询问、调查等方法,以便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事实信息,为裁判做出准确判断提供更多的依据。
证据法中的目视原则研究
证据法中的目视原则研究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裁判员进行判断和决策的基础,它对于是否能正确、公正地解决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证据的量化、收集和审查过程中,目视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工具和准则。
本文将探讨证据法中的目视原则,并对其作用和局限进行分析。
一、目视原则的定义与作用目视原则是指在证据法中,法官和陪审员通过亲自观察视觉化证据,如图像、物体或场景等,以获得独立的判断和评估。
它强调了目睹者的观察能力和亲身经历,以及通过观察所获得的信息的可信度。
目视原则的作用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视原则能为法官、陪审员提供直观的证据。
相比于听取证人口述或阅读书面证据,通过目视直接观察,能够使法官、陪审员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
例如,在涉及肇事事故的争议案件中,法官通过亲自观看现场的状况和损坏程度,可以直接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并据此判断责任。
其次,目视原则能减少证据失真的可能性。
在证据收集和呈现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引起证据失真的原因,如证人失忆、证据篡改等。
而目视原则能有效减少这些失真的可能性,因为通过目视所获取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再次,目视原则有助于提高公正、公正的司法决策。
司法决策的正当性和准确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求,而目视原则能提供一个直接、公正的判断基准,避免了主观臆断的可能性。
它能为案件辩论和证人证言提供有力的佐证,从而减少司法决策中的不确定因素。
二、目视原则的局限和辩证性虽然目视原则在证据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但也面临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目视原则可能受到人类感知和观察能力的限制。
每个人的感知和观察能力存在着个体差异,并且容易受到主观态度、情绪等因素的影响。
这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或陪审员对于同一目击证据的解释和理解存在差异。
其次,目视原则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别的证据,如物证、地点证据等,而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够提供直接的视觉证据。
对于某些不可见的、无法直接观察的证据,如欺诈行为、虚假陈述等,目视原则就不再适用,法官和陪审员需要依赖其他辅助证据进行判断。
论证据裁判规则及其利弊
论证据裁判规则及其利弊论证据裁判规则及其利弊证据裁判规则是司法活动中最为基础的规则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方面。
证据裁判规则的实施,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裁判更加科学、公正、有效。
本文将从证据裁判规则的定义、功能、实施效果以及利弊等方面分析和论述。
一、证据裁判规则的定义证据裁判规则是指在诉讼中,对各类证据的采集、呈现、审查、启示、认定、评价、运用、排除等活动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是对证据的使用和裁量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保证法庭独立性、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视觉证据证明等各个方面均达到更高的科学标准和司法公正。
二、证据裁判规则的功能证据裁判规则能够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1.保障司法公正证据裁判规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规则之一,它明确了各类证据的裁判依据,具体规定了不能采纳的证据、可采纳的证据以及如何鉴定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使得裁判结果更为准确、公正,避免了依据不准确证据而做出的错误判决。
2.保护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证据裁判规则对于权利受害人的利益保证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证人证言的原则、规定了证据保全、鉴定、加密等方面的活动有关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些证据的排除原则,这些规则,使得被告、原告或其他当事人在诉讼当中受到了更好的保障与关注,使案件权益能够被更好的保障。
3.使司法裁判更加科学、公正、有效证据裁判规则的实施,能够使司法裁判更加科学、公正、有效。
严格遵照证据裁判规则的标准,可以有效地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保证了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判决的结果更加符合客观真相和真实情况,从而使司法裁判更加科学化。
三、证据裁判规则的实施效果证据裁判规则在实际应用当中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可。
证据裁判规则的实施,使得各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能够更好地介绍证据,使法官能够较为全面地审查证据材料,让裁判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同时,证据裁判规则的实施,也有利于保障证人各项权利,避免因为唐突或其他原因为证人带来困扰和压力,更好的保障着证人的权益。
证据裁判的原则名词解释
证据裁判的原则名词解释一、引言在司法领域,证据裁判的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判决基础,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对证据裁判的原则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探讨。
二、证据裁判的定义证据裁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运用一系列法定和合理的原则,对证据予以分析、权衡和评价,并最终作出裁决的过程。
它是司法审判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准确性。
三、证据裁判的原则1.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证据裁判的基本准则。
它要求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做到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法官应当秉持公正的态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正地评估和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在获取、保全和使用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定要求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和使用。
同时,法院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要求证据能够全面、详尽地揭示案件事实和真相。
法院应当审慎地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确保所依据的证据足以推定事实的存在与否。
此外,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法院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定或规定举证责任。
4.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要求证据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不可相互影响或重复。
法院在运用证据时,需要对每一项证据进行独立评估,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同时,法院还需要合理地评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综合考虑不同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
5.可信性原则可信性原则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排除虚假证据的干扰,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或争议的证据,法院还可以采取辨别、鉴定和审查等手段,尽可能减少错误和偏见的可能性。
四、证据裁判的实施方式证据裁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如证据清单、证人陈述、鉴定意见、专家报告等。
证据学研究方法
证据学研究方法证据学是指在法律证明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运用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学科。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院根据证据作出的判决能够符合事实真相和公正合法的要求。
因此,研究证据学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现代法律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
证据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证据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可以通过研究文献来了解证据的基本概念、分类、鉴定方法、采信标准等内容。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熟练掌握证据学理论知识,并且在实践中运用。
此外,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可以利用各种文献,如判例、法学著作、法律法规等,为自己的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实际案例,了解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提供证据学理论与实践的接合点,使研究结论更具实践意义。
例如,我们可以研究某一个具体案例中证据的收集、分析、鉴定与运用情况,分析被告方在举证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法院是否正确运用证据等问题。
三、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指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据学研究成果,了解各国或地区证据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这种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从全局角度来看待证据学这一学科,加深我们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证据制度差异的理解和认识。
四、实验研究法实验研究法是指通过实验来验证某种证据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法医学领域,我们可以通过实验来验证某种检验方法是否稳定、可靠;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实验来验证某种证据采信标准是否合理等。
综上所述,证据学研究方法有多种,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
只有不断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才能进一步提高证据鉴定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
论司法实用主义
论司法实用主义司法实用主义是指将司法行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司法效率和满足社会需求的思想。
这种思想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被广泛运用于多个领域。
在刑事案件方面,司法实用主义被用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犯罪惩治力度,以满足公众的诉求。
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现有“三罢”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认定罪名成立后只有三次机会进行上诉,如果所有上诉都被驳回,那么该嫌疑人将被立即处决。
虽然这种做法受到一些人的批评,但它确实有效地促进了刑罚执行效率。
在民事案件方面,司法实用主义被用来加速案件审判和解决纠纷,以便满足社会各方的需求。
例如,在印度,为了减轻法院积案压力,一些法官开始采用在线调解解决纠纷,从而缩短了案件审判的时间和成本,并使当事人更加满意。
在行政诉讼方面,司法实用主义被用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以便使政府更加公正执法。
例如,在墨西哥,当销售商违反市场规定时,一些消费者可以向法庭申请采取“立即行动”,以迅速解决争端。
这种做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便在社会层面上实现司法实用主义的最大化。
总之,司法实用主义是一种将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实践性哲学。
它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被广泛运用于多个领域。
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司法实用主义的实践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以便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司法效率和正义的最佳平衡。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践司法实用主义,我们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保证司法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其中包括:加强司法教育和培训,提升法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推广现代化的司法技术和手段,加快审判流程和决定执行的速度;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和规范,确保司法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作为全球重要的司法中心之一,美国在司法实用主义的实践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引入了“案件管理和预审制度”,对于重要的案件会设置专门的庭审小组,对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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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适用研究——以司法裁判文书为中心2015-12-23 15:0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肖雯雯证据裁判主义,亦称证据裁判原则,其内涵十分丰富,基本含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
但受各国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理论道德、文化背景等因素影响,各国诉讼理念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乃至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的认识也并不完全相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不断对证据裁判主义产生新的理解,提出新的要求,毫无疑问,目前证据裁判主义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
可以说,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司法的理性选择,是现代证据法和诉讼法制度的核心,裁判事实的认定及至最后裁判决定的做出必须依据证据,而裁判文书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最终载体。
“裁判文书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的价值,不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和阐释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此可以作为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
”本文以裁判文书为中心,分析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内涵,探讨了证据裁判主义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然体现,并提出证据裁判主义对裁判文书制作方法的要求,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具体内涵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含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当根据证据;二是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
证据裁判主义并不简单意味着“有证据”,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主义的含义已超出单纯的认识论范畴,逐渐渗入价值论因素。
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等理念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开始思考防止证据判断的绝对自由的方法,并开始重视程序正义和权利保护,逐步确立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心证公开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使得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进一步深化。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主义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内涵:(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司法裁判是对以前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重构的过程,案件事实的重构应以证据判断为前提。
证据裁判主义最基本的内涵就是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
其否定性表达就是,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要件事实予以认定。
从否定的角度看,证据裁判主义强调了证据对于裁判的必要性。
俗话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充分说明了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证据为依据认定事实的前提是要“有证据”,但“有证据”并不仅仅是指数量上的有无,它要求证据的量和质都必须达到证明标准才可认定事实。
因此,没有证据既包括没有任何证据,也包括证据不充分的各种情形,即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虽然有一部分证据,但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也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或证明能力,英美法系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只能是法律视野中的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所许可的作为证据的资格。
英美法国家形成了一系列规范证据资格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的存在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进一步分解为两部分:事实上的关联性和法律上的可采性。
二者的关系是,除依法律应当排除的外,一项具有事实关联性的材料可以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在法庭上出示一项材料就必须通过法律规则的审查、过滤。
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对一份证据是否可以接受法庭调查作出判断,而立法一般不对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作预先的规定。
这两种立法模式似乎完全不同,但实质上仅为一种操作方式上的不同。
在英美法国家,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规则具有“可见性”,但其实质却是过去司法经验的总结;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裁量时尽管没有这种明示的规则,却仍然要依赖积累的司法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判断。
因此,表面上看,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证据似乎只与事实和经验有关,并不产生证明能力问题,但事实上,法官在准许对特定证据进行调查时所作的判断相当于英美国家证据规则所具有的过滤机制,而且法官的这种判断也并不仅是事实判断,而必然包含着价值上的选择。
如,因某项材料的调查纯属多余而不予准许、因某项材料的调查可能过分拖延而不予调查,等等。
因此,在现代诉讼制度下,无论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判断,还是任由法官裁量,证据裁判原则所依据的证据必然是实质上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从证据法的发展趋势看,世界各国普遍在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即不但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而且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上的可采性。
在此制度理念下,即使某项证据对事实查明很重要,但由于该项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可能导致不公平,那么它也必须被排除,如各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三)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必须依照证据规则如前所述,司法裁判所依据之证据,必须具备证明资格。
而证明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据的证明价值才是一个事实问题。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也就是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作用,因此,证据的证明价值显然存在着有无证明价值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的判断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最终就是通过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判断来完成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就是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判断者。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统一裁判尺度,约束裁判者,立法者想到通过立法来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这种法定证据制度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证明价值与关联性关系密切,而世间万物具有客观性,事物之间的联系也具有多样性,在很多情况下,事物之间的联系还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需要人们透过现象发现事物的本质,避免受到诱导,因此通过立法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做法的缺点显而易见,这一做法也开始受到人们的诟病,而自由心证制度则受到普遍的欢迎。
因为自由心证制度是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运用理性和良知自由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
但又由于不同法官的文化背景、社会阅历、工作经验、道德水平等存在差异,致使不同的法官对于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性。
因此,现代证据裁判主义一方面允许法官对证据的证明价值自由心证,另一方面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进行制约,即法官的行为必须遵循证据法规则。
(四)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证据裁判主义要求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但当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官又该如何裁判?证明责任的存在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证明责任,一般也称为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存在一个正当性问题。
如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无统一的标准,那么同类案件很可能会因法官的不能而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必须运用法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
另外,在诉讼中,法官对是否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评价时的标准是不同的。
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而言,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才有可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从而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只要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动摇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使争议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以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
故可以说“证明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
”总之,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必须依法严格予以确定。
二、司法裁判文书中应当体现的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裁判主义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体现于法官的裁判活动,而裁判文书作为案件处理的法定文书,记录了诉讼的全过程,是裁判活动最终结果的有形物质载体,因此,裁判文书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证据裁判主义的最终载体,而证据裁判主义也必然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一)裁判文书应体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与历史学家的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相似性,因为他们的认识活动都具有逆向思维的特点,即从现在去认识过去,从结果去认识原因。
这当然是一种非常困难的工作。
”法官绝对不能凭空去认识过去发生的案情,法官的正确认识所依据的唯一武器就是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是使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同案件客观事实统一起来的桥梁和纽带。
” 所以,诉讼中的事实应当依据证据认定,没有证据,则不得认定事实,这是证据裁判主义最基本的含义。
为了帮助法官认识过去,查明案件事实,诉讼当事人应当也必须出示证据。
因此,裁判文书作为诉讼活动最终结果的有形载体,应当体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
(二)裁判文书应体现法官对证据资格的审查活动一份证据材料只有具备了为法律所许可的资格,才能进入法律视野,才可能被法院采信,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因此,证据资格审查是对一份证据材料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判断,是对一份证据材料进行证明价值判断的前提。
对证据的证据资格的审查核实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且这“三性”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围绕“三性”审查核实证据,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法官们普遍接受和适用。
一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是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见、听见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是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真实性是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运用人类的理性和逻辑,并结合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些规则,可以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以及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等等方面入手。
二是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所谓证据关联性,即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还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依据。
因此,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也就没有证明能力。
但由于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且在很多情况下,事物之间的联系还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需要人们透过现象发现事物的本质,避免受到诱导,因此,很难通过立法对关联性的判断加以明确,这就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以往经验和生活常识,运用逻辑,理性地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