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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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兰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2日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进入老年,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日益凸显,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工作,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生活帮扶和社会关怀扶助力度,切实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提高计生家庭养老补贴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以上两项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市县6:4和市区4:6比例负担。

二、切实做好养老保障服务(一)落实养老优惠政策。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家庭函〔2018〕260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家庭函〔2018〕260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办,兰州新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现就做好生育登记服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相关复印件实施生育登记服务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简化优化办事程序和服务方式的主要措施。

为加快计划生育放管服改革,经多方调研和征求基层意见建议,决定从6月1日起,取消生育登记时留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复印件、实施一次性办结。

对婚育情况等信息不全难以现场核实相关证件的,由夫妻双方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现场办理,实行事后核验。

二、多措并举提高网上生育登记系统审核通过率各地要全面落实《甘肃省乡级计划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强化包村到户责任制,确保入户采集人口信息准确及时,提高全员人口信息数据质量。

将有关人口信息准确率纳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考核内容,以数据质量倒查到户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网上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审核通过率,通过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改进服务方式,力求让群众“少跑路”、“最多跑一次”,为群众提供优质、可及、便捷的办证服务。

(三)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的要求,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取消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生育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家读过了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2017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国家的人口政策,强调了人口的基本国策地位,提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优化人口结构、控制人口数量增长的目标。

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结构失衡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这些目标的提出对于我国的人口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其中,强调了夫妻自愿、晚育早育、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等原则,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支持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助于引导广大夫妻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

同时,也保障了夫妻的生育权利和相关利益,为妇女的生育保健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2017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一条例的颁布,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人口均衡发展的理念,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保障夫妻的生育权利和相关利益,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育观念。

相信随着这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2017全国各地计划生育三孩最新政策(5)

2017全国各地计划生育三孩最新政策(5)

2017全国各地计划生育三孩最新政策(5)延长产假最新消息2017:全国29个省份延长产假各地产假普遍延长按照国家卫计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护假或叫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产假意在保护妇女生育权益,维护妇女的健康,保持女职工的劳动生产力,同时保证母乳喂养及照护婴幼儿的时间,有利于母婴健康。

在我国,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人群中2/3在35岁以上,第二孩产假的延长更有实际意义。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我国夫妇实际平均初育年龄达到25—27周岁,第二孩生育年龄普遍高龄,出生非健康婴儿的概率也在增大,不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改善。

另一方面,大龄孕产妇怀孕和生产期间自身的健康风险增大,同时产后自我身体恢复的功能也在弱化,夫妻照顾孩子的体力和精力都在下降。

他认为,产假少的省份延长产假,这一点挺好,有利于母婴健康,同时较好地兼顾家庭和事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如果该规定中的产假没有落实,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专家普遍认为,产假是把双刃剑,保护了女性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女性生育意愿。

原来生一个孩子用人单位等6个月就可以继续用工,如今允许生两个之后,女职工有2年不能正常上班。

对于女职工来说,产假过长,也会担心自己的职业升迁和事业发展受到影响。

生育保险支出面临压力女职工休产假,有产假工资可领。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与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资金监督管理;金融代理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一、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2017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最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b5E2RGbCAP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p1EanqFDPw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1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DXDiTa9E3d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TCrpUDGiT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5PCzVD7HxA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2/14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修订)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四、消毒管理办法 (3)五、原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14)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2)十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25)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6)十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7)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8)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9)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9)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91)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311)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22)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5)二十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5)二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6)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7)二十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40)二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9)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1)三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1)三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43)三十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5)三十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6)三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6)三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49)三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9)三十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51)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1)四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四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51)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四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2)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 (57)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9)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9)四十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0)四十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0)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1)五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61)五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7)五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五十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69)五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0)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2)五十六、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3)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1)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17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一、2017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1、补贴发放标准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PS: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或者通过网络查询。

2、补贴申领条件(1)双方申领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单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甘政办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加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深化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改革,对促进全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20__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017年的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2017年的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2017年的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男员⼯的护理假与陪产假,在实践中是同⼀概念。

在媳妇⽣产的时期我们的男⼠当然不能不管不顾,请护理假照顾好媳妇才是好男⼈嘛!下⾯店铺就给⼤家介绍2017年护理假规定,希望对⼤家有帮助! 护理假最新规定 【河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个⽉ 依据:《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实⾏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个⽉;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海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10天 依据:《海南省⼈⼝与计划⽣育条例》城镇居民领取《独⽣⼦⼥⽗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作⼈员的,给予男⽅护理假10⽇。

⼥职⼯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的产假。

产假期间,⼯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龙江】:晚育假90天,护理假5-10天 依据:《⿊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职⼯晚育的,⼥职⼯产假可以延长⾄⼀百⼋⼗⽇,假期⼯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享受护理假五⾄⼗⽇,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资照发。

【⼭西】:晚育假30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60天,共90天,护理假15天 依据:《⼭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符合晚育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男⽅享受护理假15⽇;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资、奖⾦照发。

【贵州】:晚育假最长90天,护理假7天 依据:《贵州省⼈⼝与计划⽣育条例》: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天,男⽅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福建】:晚育假45天-90天,护理假7-10天 依据:《福建省⼈⼝与计划⽣育条例》:晚育⼜领取独⽣⼦⼥⽗母光荣证的,⼥⽅产假为⼀百三⼗五⽇⾄⼀百⼋⼗⽇,男⽅照顾假为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甘卫法监函〔2018〕245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机关各处室,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现将《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的通知》(国卫办法制发〔2017〕2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8〕5号)要求,结合《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甘卫政法发〔2016〕276号)及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卫生计生普法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普法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卫生计生系统“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我省卫生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充分认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把准国家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也是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的角色定位,树立普法既是国家机关应尽义务也是分内责任的普法新理念,自觉将执法和服务于普法相联系,把普法融入执法和服务各环节,在执法服务中实时普法、精准普法、生动普法,发挥国家机关在普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北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得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其他组织得女职工,按规定生育得,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得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得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得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广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得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得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得,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浙江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得奖励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江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得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得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得,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得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湖北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得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实行普遍性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节育、晚育和合理分配子女的原则。

甘肃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规定:
一、婚前节育
婚前节育是指夫妻双方接受节育措施,以防止双方未婚期间发生怀孕的行为。

二、婚后节育
婚后节育是指夫妻双方接受节育措施,以防止双方已婚期间发生怀孕的行为。

三、晚育
晚育是指夫妻双方接受晚育措施,以防止双方发生过早怀孕的行为。

四、合理分配子女
合理分配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照家庭经济情况,合理分配子女的数量。

五、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甘肃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还规定了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措施,如:实施节育、晚育和合理分配子女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节育、晚育和合理分配子女的咨询服务;实施有关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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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第十四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一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第二十五条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在职期间应当给予计划生育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网络,配备合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改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育龄人群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环情、孕情定期查询服务,避孕药具发放,施行节育手术,术后与产后随访,妇女病普查普治等生育、节育技术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一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二)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性保健用品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四)未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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