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说明2015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创业板成为了吸引大量创新型公司上市的首选之一、而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透明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的运作指引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指引。
1.加强公司治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其发展的基石。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各自的权责,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风险防范能力。
2.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之一、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内容。
信息披露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同时,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公司应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应建立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股东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关注,增强投资者的信任感和参与度。
4.加强社会责任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积极履行环保、公益慈善、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5.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有效的内部协作和沟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关键信息项:1、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组成与职责监事会组成与职责独立董事制度2、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报告内容与时间临时报告情形与披露时限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3、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规定4、关联交易管理关联方认定标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5、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交易防控措施6、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沟通渠道与方式接待投资者调研的规范11 公司治理结构111 董事会组成与职责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其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的重要事项,并形成决议。
112 监事会组成与职责监事会应具备独立性和监督能力,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113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信息披露要求121 定期报告内容与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全面信息;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重点反映公司阶段性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
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122 临时报告情形与披露时限当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临时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123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把关,确保内容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为众多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和发展平台。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这份指引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公司可能会出现运作不规范的情况,如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作的基础,一个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障公司的决策科学、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要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作合法合规。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充分的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也是指引关注的重点。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
对于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起草说明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运作指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审阅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以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目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了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作为唯一强制要求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得到了沪市上市公司的普遍认可。
不少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积极主动地探索审计委员会的最佳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从境外实践看,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的作用,并制订了不少指引性的文件。
本所制订《运作指引》,其目的是总结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成熟做法,借鉴境外先进经验,为上市公司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起草过程中,本所调研了部分沪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优秀实践,借鉴了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的先进做法,并参考了专业研究机构的成熟建议和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运作指引》的基本原则《运作指引》主要遵循了独立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能否切实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又是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制衡力量。
只有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相对于公司管理层的独立性,其设立的目的和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成熟市场的相关法规均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
美国上市公司必须设置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新加坡的《公司法》明确要求审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成员不得是本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监督与维权
投资者保护机 构:负责对上 市公司规范运 作进行监督, 确保上市公司
合规运作
维权:当投资 者权益受到侵 害时,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提 供法律援助, 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监督措施:投 资者保护机构 可采取多种措 施,如现场检 查、专项核查 等,对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进
行监督
维权途径:投 资者若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违 规行为,可向 投资者保护机 构投诉举报, 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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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汐
汇报时间:20XX/01/01
06.
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未来展 望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内容
01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
02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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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股东权益:规范运作有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 能够公平地参与公司决策。
添加项标题
降低风险:规范运作有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稳定 性和可持续性。
添加项标题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践与案例分 析
05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践经验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
求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信息披露 制度
强化风险管理 意识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阿里巴巴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 案例二:腾讯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京东的供应链管理与物流体系 案例四:拼多多的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增强市场信心。
添加项标题
增强竞争力:规范运作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合作伙伴。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尊敬的读者:感谢您使用我们提供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范本。
本文档旨在帮助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确保企业运营合法、透明、有效。
以下是本文档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公司治理1.1 董事会职责和权利1.2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利1.3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1.4 股东权益保护第二章: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2.1 财务报告的准备和审核2.2 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2.3 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披露2.4 战略性信息的披露第三章:股东与投资者关系3.1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3.2 股东投票权的行使3.3 投资者关系管理3.4 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第四章:合规与监管4.1 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4.2 合规监管报告和内部审计4.3 监管机构的沟通和配合4.4 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五章:经营风险管理5.1 风险识别和评估5.2 风险管理策略5.3 危机管理和应急预案5.4 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第六章:公司廉洁经营6.1 反腐败和贿赂预防6.2 企业道德与职业道德规范6.3 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6.4 廉洁经营监督和举报制度第七章:企业社会责任7.1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7.2 社会责任的履行7.3 规范慈善和社会公益活动7.4 员工权益与福利保障附件:附件一:董事会章程范本附件二:内部控制制度范本附件三:信息披露规范范本...注释:1.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四。
请注意,该文档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于每家上市公司的操作规范需要根据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时,请公司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文档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附件:附件四: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公司治理:指公司内部对公司决策、资金运作、运营管理及各级员工的约束或引导。
3. 董事会:指公司最高决策权机构,由董事组成。
4. 高级管理层:公司决策层及各级主管人员的总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名称][地址][连系][邮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目录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2. 公司治理2.1 董事会2.1.1 董事会组成2.1.2 董事会职权与责任2.1.3 董事会会议2.2 高级管理人员2.2.1 首席执行官(CEO)2.2.2 首席财务官(CFO)2.3 股东权益保护3. 公司财务3.1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3.1.1 财务报告期间与披露要求 3.1.2 财务报告内容要求3.2 内部控制体系3.2.1 内部控制框架3.2.2 内部控制流程3.3 财务审计3.3.1 外部审计3.3.2 内部审计3.3.3 财务风险评估4. 公司运营4.1 业务发展4.1.1 业务战略与规划 4.1.2 业务流程管理 4.2 市场营销4.2.1 品牌建设4.2.2 产品定价策略 4.3 风险管理4.3.1 市场风险管理4.3.2 信用风险管理5. 公司合规5.1 中小板规定5.1.1 上市要求5.1.2 信息披露要求 5.2 相关法律法规5.2.1 公司法5.2.2 证券法5.2.3 会计法6. 附件6.1 公司治理结构图6.2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本6.3 财务报告编制模板6.4 内部控制流程图6.5 业务发展规划范本7. 附录7.1 重要法律名词及注释7.1.1 上市7.1.2 股东权益保护7.2 执行过程困难及解决办法 7.2.1 董事会决策难题7.2.2 财务报告准备困难附件如下:1. 公司治理结构图2.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本3. 财务报告编制模板4. 内部控制流程图5. 业务发展规划范本重要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上市:指一家公司将其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交易。
2. 股东权益保护:指公司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合理共享利益,并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
执行过程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董事会决策难题:在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可通过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等方式解决。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引言:上市公司是指经过审核获得发行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许可的公司。
上市意味着公司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公众的关注,因此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
一、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要完备、准确、及时。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由独立董事担任关键职位,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公司还应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的委员会,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和改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此外,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股东提供相应的报告。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主动公开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通过公告、年报、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从事未经合法审批的商业活动,不得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虚假宣传。
公司应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关注员工权益、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动关注和回应社会的关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结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这些指引,确保规范运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大的价值。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一、公司治理1.董事会的职责和权责明确,董事会应该制定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期召开会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例如财务、合规和内部审计等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公司应该建立董事会的独立审计委员会,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公司应该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定期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
二、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1.公司应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2.公司应该按照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时披露年度和中期的财务报表。
3.公司应该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和内幕信息,确保投资者拥有公平的信息披露环境。
4.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流程和时限。
三、合规管理1.公司应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管理层的行为符合法规和内部规定。
3.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减少经营风险。
四、股东权益保护1.公司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2.公司应设立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及时解决股东的权益纠纷。
3.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制度,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五、中小板市场的监管1.中小板公司应积极配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2.中小板公司应主动发现和披露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和违法事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中小板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主动预防市场风险和市场波动。
以上是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总结,通过遵守这些指引,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够确保自身的规范运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下简称“上市企业”)旳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旳合法权益,增进上市企业质量不停提高,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导。
1.2 本指导合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旳企业。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和本所公布旳细则、指导、告知、措施、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旳监督管理。
上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旳企业治理构造和健全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治理构造第一节独立性上市企业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旳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企业旳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
企业旳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旳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领薪,上市企业旳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202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引言: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或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1. 公司治理1.1. 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1.2. 有效的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成员独立性、多样性和透明度,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3.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业务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1.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知情权。
2. 财务管理2.1. 健全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规范的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3. 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2.4. 财务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信息,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
3. 经营管理3.1. 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市场竞争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3.3. 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3.4. 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4. 资本运作4.1. 资本市场运作合规:遵守股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
4.2. 上市与退市规范: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上市,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4.3. 资本运作风险防范: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4.4. 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增进投资者信任。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4)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6)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6)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0)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0)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0)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0)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4)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0)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5)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6)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DOCX 145页)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DOCX 145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3)第一节总体要求 (3)第二节股东大会 (4)第三节董事会 (7)第四节监事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10)第一节总体要求 (10)第二节任职管理 (14)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8)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4)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5)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8)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9)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30)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7)第一节总体要求 (3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9)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7)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9)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53)第五章信息披露 (58)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8)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 (64)第三节业绩快报 (65)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6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70)第一节总体要求 (7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7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7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7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80)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82)第一节风险投资 (82)第二节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84)第三节矿业权投资 (86)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90)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94)第六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97)第七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99)第八章内部控制 (104)第一节总体要求 (10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105)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109)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11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112)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115)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116)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122)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125)第十章社会责任 (130)第十一章附则 (132)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33)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146)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本文档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讲解,旨在帮助上市公司了解并遵守运作规范,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档分为以下章节:第一章:公司治理1.1 公司治理原则介绍1.2 董事会职责和权力1.3 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1.4 董事会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第二章: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2.1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要求2.2 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2.3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要求2.4 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披露第三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3.1 内部控制的定义和意义3.2 内部控制的要素3.3 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改善3.4 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第四章:股东权益保护4.1 股东权益的保护原则和机制4.2 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作4.3 股东权益的行使和保护途径4.4 增加股东参与的机制和措施第五章:合规与法律风险5.1 合规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5.2 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5.3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5.4 合规检查和内部审查的要求和流程第六章:市场竞争和规范行为6.1 全面了解市场竞争的现状和趋势6.2 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6.3 广告宣传的规范和监管6.4 公平交易和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第七章:附件附件1: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附件2:信息披露时限和方式的详细说明附件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附件5: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流程示意图附件6:市场竞争法律法规汇总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治理:指在法律框架下,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相关者间权力及责任的明确、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企业治理机构的完备性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组织措施和行为准则。
2.内幕信息:指对一定范围的人公开以前尚未公开的、直接或间接与某些证券或者证券发行人有关的、能够对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定信息。
3.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全体组成,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4.反垄断法: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规定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1.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如公司向员工提供备用金用于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正常开支,且金额较小,一般不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3.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7.4.4: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总结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属于对外进行财务资助,需适用上述规定。
2、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视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投资事项,从合同形式上看是一份联合投资协议,但实质上也可以认定为对外借款,需法律与财务协作看如何处理,如果按照借款而非投资的性质来进行账务处理,需遵守适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先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再实施上述事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解析(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准入门坎低,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较弱,同时,公司的管理基础薄弱,管理粗放,规范运作程度低.针对上述情况,##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为了匡助市场相关各方更好地理解《规范运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我们就市场广泛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便市场更好地理解与执行.1、创业板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为民营控股企业,其中不乏家族企业,如何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答:十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管理结构不断完善,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变革和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一些上市公司还存在管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不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回报等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创业板公司虽然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但由于发展历史相对较短,民营企业、家族企业比例较高,一股独大的现象更为明显,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和其它规范运作问题,完善公司管理、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为了在开板之初即立好"规",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诚信经营,深交所在总结目前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基本特点,针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涉与的各个方面,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规范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者突出问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和健康发展.2、深交所规范创业板企业运作主要从哪几方面入手?答:《规范运作指引》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规范运作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从其架构看, 《规范运作指引》共十一章,涵盖了公司管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平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社会责任、监管措施和处分措施等各个方面, 内容比较全面、丰富.除了对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场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进行充分借鉴外,还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固然, 《规范运作指引》并非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各个具体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监管工作有重要作用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使之在实践中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余规定再也不重复.3、创业板一股独大现象相对突出,深交所如何防范因一股独大而导致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答:针对创业板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为了防范因"一股独大"引起的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重大事项全由董事长一人做主的风险, 《规范运作指引》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审批,强调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要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与重大业务和事项的,也要求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述规定外的部份职权的,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4、深交所如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答:由于创业板民营企业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控制力更为突出,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特权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上市公司与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同时,创业板杜绝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现象;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控制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或者利用他人账户、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分.此外, 《规范运作指引》还特殊强调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填报制度,要求其严格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与时更新关联人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深交所如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答:《规范运作指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任职资格方面,规定董、监、高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得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以与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等情形.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方面,要求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如浮现公司或者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需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监事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调查、建议与报告义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伤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应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6、募集资金使用向来是我们投资者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哪些考虑?答:与主板一样,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与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等事项,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与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独立董事也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礼聘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7、创业板公司普遍超募资金较多,平均超出一倍多,请问深交所对超募资金的使用有哪些规定?答:已发行的 28 家创业板公司共计划募集资金 70.78 亿元,实际募集资金 154.78 亿元,总体实际募集资金为计划募集资金的 2.19 倍.对于超募资金问题,为保证超募资金的安全, 《规范运作指引》要求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并且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与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时,还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8、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有什么规定?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与时披露相关事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例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与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分与其衍生品种的行为.9、核心技术人员是创业企业稳定经营的重要基础,请问深交所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分锁定有何考虑?答:此前,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中,部份人士也提出应按照董监高的股分锁定要求,对非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实施股分锁定.考虑到上述人员对于创业板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确实有较大的影响,有必要对其所持股分的锁定问题做出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对非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所持股分的锁定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分进行强制锁定,或者由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分执行与董监高同样的锁定规定.10、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创业板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答:《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特别强调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与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此外,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在礼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1、深交所对防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有哪些特殊考虑?答: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风险,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与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12、深交所在如何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方面有哪些措施?答:首先,创业板将与主板处理方式相同,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指引》〕、#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特别是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性的重大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上市公司不得将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次,为进一步催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减少"花瓶"董事现象, 《规范运作指引》除了强调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项特殊职权外,还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现场检查工作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以与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为了便于进行检查,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以真正促进独立董事发挥独立监督作用.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违规后独立董事责任不好判断的问题, 《规范运作指引》还明确提出, 《独立董事工作笔录》记载的内容将是我所决定是否赋予独立董事减责或者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还鼓励选聘行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以更好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与专业支持作用.13、在公平披露方面,创业板如何防范特定对象调研或者采访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泄漏风险?答:《规范运作指引》对特定对象以采访调研之名"探查"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风险进行了防范,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要求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并全程参加,由董事会秘书对整个的调研或者采访过程以与相互沟通的信息进行控制与把关,控制未公开重大信息提前泄漏风险.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也应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此外,还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上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14、目前主板或者中小板部份公司董监高辞职卖股票后,又重回公司任职,对于这种情况创业板有哪些措施?答:主板、中小板监管实践发现,部份公司存在董监高为全部卖出解禁股票而辞职,股票卖完后再回来重任董监高的现象,引起市场较多质疑.为了对这种现象进行适度遏制,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 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如果发现属于为了卖股票而辞职的情形,我所将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该聘任议案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公告.15、创业板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何特殊要求?答:《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应与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预人员、时间、地点与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等,如果浮现为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还应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与责任承担情况.此外,上市公司需注意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者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深交所今后还将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施严格监管,催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管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二、修订原则修订后的《指引》仍定位为《上市规则》的细化补充,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充分评估现有制度执行效果并借鉴- 1 -其他板块成熟经验做法。
二是优化规则体系,做好规则瘦身,将《指引》中部分原则性、稳定性条款上移至《上市规则》,将《上市规则》中部分较为具体的规定下移至《指引》,吸收备忘录中原则性条款和实质性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与放松管制并举,强化精准监管,抓好关键领域和“关键少数”,在信息披露豁免及暂缓、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四是立足创业板定位和特色,进一步提高规则条款的针对性和差异化,更好适应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需要。
三、主要修订内容现行《指引》共11章409条,修订后共11章389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精简规则体系,优化章节内容一是理顺规则体系。
原《指引》中部分原则性条款内容上移至《上市规则》,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要求、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不得为董监高及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等条款。
《上市规则》中较为具体的条款下移至《指引》,包括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任职管理,上市公司内外部信息管理政策等。
二是优化章节体系。
将内部控制一章内容调整到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管理等章节;将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相关规定调整至权益变动相关规则;完善“承诺及承诺履行”有关内容,承诺主体范围拓展至各类承诺人;完善“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一章内容,增加提供担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承诺及承诺履行、变更公司名称四节内容,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部分增加资产减值相关内容。
2015年最新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4)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6)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6)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0)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0)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0)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0)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4)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0)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5)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6)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规范运作指引
规范运作指引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独立性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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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及思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主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发布实施四年多来,资本市场发展形势、法制环境和监管理念发生诸多变化。
为此,本所对三个板块的指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主要修订思路如下:(一)贯彻落实资本市场各项新规,推进依法治市、依法监管2010年来,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较大修改。
一是《公司法》于2013年12月进行修正,《证券法》于2013年6月和2014年8月进行两次修正。
二是国务院于2013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2014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是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现金分红、承诺履行的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后的指引对这些新的监管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并细化。
(二)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激发上市公司活力本次修订中,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全面梳理原指引规定的监管要求。
一是吸收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所“走进上市公司”和“走进证券公司”专项活动中就监管规则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取消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增加公司运营成本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机制,减少事先报备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鼓励公司自治,激发上市公司活力,加强中介机构监督,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三)系统整合备忘录,构建简明高效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根据规则建设简化、透明化要求,本次修订在完善指引现有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进行了同步梳理,将备忘录中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有关且在实践中已较为成熟稳定的条款纳入指引。
据统计,三个板块共有33件备忘录整合纳入指引。
同时,总结比较三个板块监管要求,在保持适度差异化的基础上促进监管协调和趋同。
二、主要修订内容《主板指引》分为11章42节,共445 条;本次修订新增一章,新增7 节,新增142条、修改45 条、删除4条。
《中小板指引》分为11章45节,共495条;本次修订新增一章,新增9节,新增137条、修改77条、删除16条。
《创业板指引》分为11章39节,共430条。
本次修订新增一章,新增13节,新增224条、修改146条、删除23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落实上位法最新规定方面1、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正内容修订后的指引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正)》调整了援引公司法的条款序号,并按照《证券法(2014年修正)》的规范和精神,减少了上市公司向本所报备文件的条款,突出公司对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
2、落实“新国九条”和国办《投资者保护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本次指引修订落实如下:(1)全面推行网络投票,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修订后的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全面推行网络投票,且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针对实践中个别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设置征集投票权限制的案例,还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当障碍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并规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人民法院诉讼。
(3)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3、落实证监会最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强化承诺事项监管,构筑诚信资本市场①落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应当承诺及时提供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承诺延长股票锁定期的情形作出规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主体应当遵守其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指引修订,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及上市公司等主体的承诺及承诺履行均纳入指引予以规范,贯彻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述要求。
②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在现行指引对承诺及履行予以规范的基础上,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纳入指引,并予以充实和细化,进一步强化承诺事项监管。
修订后的指引明确规定,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模糊性词语。
上市公司应当对承诺事项进行披露,如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除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充实利润分配相关规定,落实现金分红要求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为此,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加强约束机制,并在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中专节规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
(3)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加强内部约束机制修订后的指引落实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4)增加有关优先股的规定,预留发展空间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新增优先股相关条款。
修订后的指引在附则部分增加原则性规定,为指引适应优先股试点工作预留空间。
(二)鼓励公司自治,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1、拓宽公司治理的自主空间现行《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修订后的前述指引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
现行《中小板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鉴于财政部、证监会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只要求主板上市公司施行企业内部制度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明确规定择机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修订后的《中小板指引》将该项要求调整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2、调整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1)取消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的规定现行指引规定,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履约担保是否合适不宜由交易所判断,应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进行承诺并履行。
本次修订取消了该规定。
(2)取消调查受让人相关情况的规定现行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调查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资产和资产结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等并向本所报备并披露。
鉴于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过程中,财务顾问需要对受让人的情况出具核查报告,且根据披露准则,受让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其意图、背景和计划。
本次修订取消了该要求。
(3)取消转让股份的部分披露要求现行《中小板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出现持股比例低于50%、低于30%或者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小于5%等情形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有具体规定,定期报告中也有前十大股东的具体情况,修订后的指引取消了该规定。
(4)取消指定专人与上市公司沟通联络并报备联络人的规定现行《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要求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创业板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定专人与公司沟通与联络,并向本所报备专门联系人信息。
实践中,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取消了该要求。
3、适度增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弹性(1)调整任职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现行指引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规定,任职要求较为刚性。
在此基础上,修订后的指引不再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但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请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适度增加弹性。
(2)取消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现行《中小板指引》对独立董事提出每年不少于十天的现场工作时间要求,本次修订取消了具体的现场工作时间要求,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安排合理时间进行现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