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 修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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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

承揽方:

委托方委托承揽方加工下列产品,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概述

1.产品:使用委托方注册商标标注的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件

一,委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委托加工的产品向承揽方发送订单。

2.标准:承揽方按双方确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产品的技术

标准和质量要求由双方协商后另以质量保证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交货条款

1.按如下方式交货(可选):

□按订单中委托方指定的地点、指定客户,由承揽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由承揽方运货至委托方所在地,承揽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按订单中委托方指定地点、指定客户,由承揽方负责运输、装卸,运费由委托人指定收货人承担。

□由承揽方送货至委托方所在地,委托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委托方自提。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客户对产品进行数量验收并签收送货单。

三、结算方式与付款期限

1.付款方式:□√电汇□承兑汇票

2.付款条件

收货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付款期限(可选):

□短期()天□月结30天

□月结60天□月结90天

3.在委托方加工订单上须体现商谈的结算方式与付款期限。

4.若为人民币结算,为了保证委托方验收记账和按时付款,承揽方在送货

同时或后7个工作日天内须向委托方提供发票,否则委托方可将付款日期顺延一个月,并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四、承揽方职责

1.承揽方按照委托方订单生产,按照订单指定的地点、客户及方式交货。

2.承揽方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工厂内加工本合同项下产品,不得随意变更加

工地址或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如承揽方需要变更地址,须事先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变更加工地址。

3.承揽方保证严格按照委托方订单的数量加工产品,没有委托方的事先书

面确认,承揽方不得将包含委托方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或包装物销售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承揽方应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加工产品上市进展免费定期向委托方提供产

品基础知识培训或提供产品资料(产品说明书、施工说明书、生产标准等),使委托方人员具备推广委托加工产品和服务能力。承揽方应提前十五天提供产品培训计划,委托方应在三天内予以回复,并于一周内完成培训前准备。

5.承揽方生产的与委托加工产品同类的产品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承揽方

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委托方特定的销售渠道内销售。

6.承揽方不应将双方的委托加工关系及因委托加工而获取的对方的技术、

商业资料、信息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应确保其员工不得泄密。

7.承揽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

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国家获准委托方产品进入市场的相关证件和条件。

五、委托方的义务

1.承揽方工作需要委托方协助的,委托方应当协助。承揽方提前五天向委

托方提出书面协助申请,如果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方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方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如果委托方不按合同约定期

限支付货款,承揽方可以延期交货并要求委托方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违约金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六、质量保证和投诉处理

1.承揽方应向委托方提供每批产品的合格质检证明如出厂检验报告、留样

等供委托方确认使用,并保证所有这些都是真实有效的。

2.承揽方因更改原料或生产工艺等原因更改技术规格,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并需委托方书面确认,同样委托方要求承揽方更改技术规格时也要及时书面通知承揽方,并得到承揽方的确认。

3.对直接送达委托方指定客户的产品,委托方品管部门每月对产品质量状

况进行考核:对直接送达委托方的产品,委托方将对每批次的产品状况

进行考核。若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进行改善,并暂停向承揽方下达订单,同时,针对市场上不合格产品,承揽方需无偿予以退货、更换。如在规定时间内承揽方无法改善达到委托方要求时,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发生产品质量客户投诉,取样以现场取样为准,如无法现场取样的可以

当地经销商库存产品为样,经委托方品管部门对取样检验确系产品质量原因的,单次处理金额5000.00 元以内的,委托方赔付后,提供相应资料给承揽方并直接从保证金或未结余货款中扣除该款项;若单次处理金额5000.00 元以上的,委托方将通知承揽方赴投诉地会同处理投诉,承揽方接通知后未及时赶赴投诉地的,委托方可进行处理赔付,赔付后提供相应资料给承揽方并直接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该款项。

5.承揽方以上限额内赔付及虽在限额以上但应自身未及时赴现场而由委托

方做出的赔付,无权提出异议。

6.承揽方接通知后与委托方会同时处理产品质量客户投诉的经委托方品管

部门对取样检验确系产品质量原因的。由承揽方直接承付赔付款,若委托方与承揽方对赔付金额不一致的,以委托方认可的金额为准;若承揽方对委托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可交委托指定的国家级的检验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取样扔以现场取样为准,无法现场取样的则以当地经销商库存产品为样。

7.承揽方同一产品(含不同规格)合同期内累计三次发生客诉赔偿的,委

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及赔偿

1.承揽方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认可,变更加工地址或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

工。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涉及货物货款的十倍以内的违约金。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涉及货物的五十倍以内的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2.承揽方在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认可,将包含委托方注册商标标注的产品

或包装物销售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涉及货物货款的十倍以内的违约金。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及货物货款的五十倍以内的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3.承揽方未取得委托方事先书面确认,将与委托加工产品同类的产品在委

托方的销售渠道内销售。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五万元违约金。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十万元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4.承揽方违反双方保密约定的,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五

万元违约金。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或未货款中扣除十万元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5.若发生委托加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投诉,系因承揽方原因所致,

委托方同时有权按所涉货物的5%从保证金或未结货款中扣除违约款,以作为补偿。

6.延迟交货:承揽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交货周期交货。逾期交货,委托方有

权按所涉货物货款的保证金或未结货款按每天0.3%收取逾期交货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不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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