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资料和试验数据记录SOP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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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和试验数据记录SOP程序

Ⅰ.目的:建立在研究过程中监控研究机构对试验用药品的分发、使用、保存等是否符合GCP规定,使操作规范化、标准化。

Ⅱ.范围:适用所有临床试验

Ⅲ.规程:

1. 记录保存和数据处理的目的是有效和正确无误地将从受试者身上收集到的信息转化为能用于报告中的数据。

2. 应记录数据处理的所有步骤以确保逐步回顾性地评估数据的质量和研究的成绩(稽查文件跟踪概念),一些方法需采取文字形式如用清单和表格载明采取的行动、日期和负责人员详情,数据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的责任分工应在试验方案中注明或在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有书面的协议。

3. 数据完整性的一个基本方面是有关治疗分配中"盲法"的保护。这要在所有数据处理的步骤中维持。直到正式决定破盲之时刻。

4. 如采取电子数据处理,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口令"和所有有关工作人员书面保证等以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必须为数据库的维修和支持程序做出规定。

5. 公司实际操作要求:

5.1检查科室试验档案文件夹,资料是否缺失;

5.2检查应急信件的保存情况,是否已被拆阅;

5.3核查筛选入选表,了解病源情况及入组情况;同时需注

意入组病例登记是否与药品发放记录相符,注意随机化

核查;

5.4核查药物发放表是否及时填写,填写信息是否正确;5.5如果有患者日记卡,是否及时收回,填写是否完整,填

写情况与病例报告表记录结果是否一致;

5.6核查知情同意书签字日期是否与筛选日期一致;签名处

是否符合GCP要求;

5.7核查受试者病历及病历报告表是否及时填写,填写是否

完整、准确、真实:

5.7.1一般资料是否齐全;

5.7.2既往病史及治疗史是否齐全;

5.7.3入组标准、排除标准的核对;

5.7.4随机化再次核查;

5.7.5受试者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服药、访视,核查是否超

窗;

5.7.6记录前后的一致性、有无矛盾或遗漏;

5.7.7受试者提前中止情况和记录,完成相应的检查和跟踪;

5.7.8化验单核对数值,化验单上正常值范围是否变动;

5.7.9核对原始档案,数据溯源,核查真实性。

5.8基地备案资料的核对,更新信息和资料是否补充;

5.9研究人员及职责有无变化,研究设施有无变化,实验室

正常值是否更新;

5.10其他所有文件情况;

5.11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于监查报告,与研究者逐条说明至

研究者对所提交报告内容完全清楚,请研究者签字;5.12将所有核查资料及物品按原保存方式整理归档;

5.13总结本次监查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总结为书面文件

向研究者进行汇报并同时留一份复印件给研究负责人;

同时要求并监督研究者尽快解决遗留的问题。

6.了解GCP相关规定

6.1研究者的职责

6.1.1 研究者负责保证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内,并由在试验方案中指定的负责人员签字。6.1.2 如试验数据直接输入计算机,则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输人数据的有用性,这包括一份经签字和署明日期的打印件,以及事后的记录。应有效地详细地记录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及更新的情况。

6.1.3 所有在病例报告表上或另外在硬拷贝原始数据中的改正都应以不搞混原始输入的方式进行。必须由研究者在改正数据中插入改正理由、日期和签名。若用电子数据处理,则应由核准的人员在计算机上输入或改正数据,也应有改变

或删除的记录。

6.1.4 如在处理中数据有变动,此变动必须有文件证明。6.1.5 有正常参考范围的实验室数值应该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或附在上面。超越临床可接受的参考范围以外的数值或与以往数值有重要差异者都应由研究者加以评价和评论。6.1.6 试验方案要求之外的数据可以出现于病例报告表上,并作为额外的发现清楚地记录在上面,同时附有临床意义的解释,其意义应由研究者予以描述。

6.1.7 测量单位必须述明,单位的转换必须始终写在书面上作为指导。

6.1.8 研究者应同申办者或监查员一起草拟试验的总结报告并签名。

6.1.9 在国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研究者应该一直保留一份保密记录,以便于查明参与试验的受试者的身份(受试者身份编码)。

6.2申办者与监查员的职责

6.2.1 在应用电子数据处理时,申办者必须采用经证实的、无错误的数据处理程序,并有相应的使用书面作证。

6.2.2 必须由监察员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忽略和丢失数据或前后矛盾。如果一台计算机能自动指示丢失的数值,情况会更清楚些。

6.2.3 当采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遥控电子数据输入时,必

须有这种系统的标准操作规程。应该设计这种系统以容许在负载后校正,这种校正应该保存在一个稽查档案内。

6.2.4 在处理数据时申办者必须最大可能地保证准确性。如果数据在处理中变换,则必须有书面作证,并对方法核实。应该经常打印数据,并与原始观察和发现记录作比较。

6.2.5 申办者必须用一种确切的编码来识别所有输入的有关于每一名受试者的数据。

6.2.6 申办者必须保留一份授权改错的人员名单,并用适当的安全系统来防止他人接触数据。

6.3数据的存档

按国家法规规定,一定期限内,研究者必须保存受试者的身份编码以备医学随访,包括被延长的毒性反应的随访,必须保证受试者姓名、受试者试验身份编号、药瓶编号、治疗方案和CRF是一致的。

病案和其他数据资料必须按当地要求为医院、单位或个人保存一段时间。申办者或药物的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的管理为将来的参考以便于回放的形式将属于试验的所有其他文件保留。如存档的数据可以保存于缩微胶卷或电子记录上,当需要时,可以提供硬拷贝。

试验方案、证件、批准书和所有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文件,包括满意的稽查和视察过程的证明,都应由申办者保存。不良事件的数据必须始终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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