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清朝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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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Jul.2005第26卷 第4期I N NER MONG OL I A S OC I A L SC I E NCES Vol.26 №.4
试探清朝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
李春梅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摘要]官吏的贪污腐败是封建社会的一大顽症,几乎无世不有,即使像承载着过多荣耀的“康雍乾盛
世”也未能切掉这块像癌一样的毒瘤。官吏们通过“陋规”把贪污发挥到了有组织、成网络、成规模、几乎无孔
不入的程度。从中央到地方,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清史学界对此颇多论及,但对于此时的地方最高长官———
督抚的“陋规”收入及其名目却未做过全面、系统的论述。
[关键词]清朝前期;督抚;陋规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5281(2005)0420026205
陋规是指各级官员俸禄以外的、从国家税收和民脂民膏中攫取或搜刮来的、日久成为一种“惯例”的法外收入,在史料中也称“规礼”、“规例”。陋规在满州人入关不久就已广泛、深入地渗透到清朝的各级衙署。雍正二年(1724年),山东巡抚陈世倌说:“有一衙门即有一衙门之规礼,有一规礼即有一规礼之杂费,积习相沿,多历年所。”[1](第三册,P196)各省督抚通过陋规所获得的法外收入,相当于其正俸①的数十、数百倍,并且越富庶的省份,督抚陋规的收入越多,偏远、贫瘠地区的则稍微差一些。如康熙五十六(1717年)年,江西巡抚衙门的各项旧规,共计银七万多两②。雍正元年,山东巡抚衙门有各属规礼银共11万两。河南巡抚一年各项陋规不下20万两。素称贫瘠的贵州省,每年巡抚衙门的规礼银也近2万两。在此,仅就清代前期渗透于督抚衙门的近20种陋规中值得注意的几种略作探讨。
一、礼节性的陋规
(一)门礼,即门包
清朝的总督、巡抚是关防衙门,内外隔绝,政府
[收稿日期]2005201219
[作者简介]李春梅,女,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所研究实习员,硕士。专门为衙门设置了中军及巡捕官负责对来见属员的稽查和传禀,目的是为了防止督抚的亲族等与属员接交。然而,大多数官员仍用亲信家人传事。属员来见,不论是公事,还是送礼,要想顺利见到上官就要给这些出入传禀的家人送上门包。
当时,门包数额没有严格限定,各省依据习惯互有差别。在山东省,州县级别的官员进巡抚衙门一次,门包是十六两银子,进布政使或按察使衙门一次是八两,进粮道衙门一次十二两,进驿道、巡道衙门一次五两,进顶头上司———本府本州衙门一次为十六两,这些均为惯例。在湖南,同样是进巡抚衙门,比较富裕的州县官应递上的门包是十两,中等州县是八两,比较贫困的州县是六两。而道府一级的官员进巡抚衙门则要在此基础上加倍。布政使或按察使进巡抚衙门需再加倍。可见,级别不一样,从门礼上也要有所体现。
那么,督抚衙门一年大约能收多少门礼,对此,文献中未见到较为全面的记录。雍正九年(1731年),两江总督高其倬曾在一奏折中提到,每年门包有二百四十两。也是在雍正年间,湖南巡抚布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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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清前期顺治十年(1653年),又对先前所定的正俸标准进行了调整,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正从二品一百五十五两,正从三品一百三十两……正从七品四十五两,正从八品四十两,这次调整成为后来一直被沿用的定制,在“养廉银”确立之前几乎没有变化。(《清世祖实录》卷71,顺治十年正月癸已)
以下有关数字均来源于《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泰到任半个月内,就有18位来拜见的属员,共收得门礼二百一十六两,数目相差悬殊。门包收入数量的灵活性由此可见一斑。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各个衙门几乎都收门礼,但较其它名目的陋规门礼是零散的,总额也不太多。所以,督抚等官员们对此不十分关注,一般都用于养赡亲族家人。
(二)节礼,主要指三节两寿之礼
所谓三节是指每年的旧历春节、端午、中秋,两寿指官员及其夫人的生日,共有“五节”。总督、巡抚们的节礼主要来自下属,并就地方的大小、贫富,有的五节都送、有的只送四节、三节或二节不等。同样,级别不同,节礼数额也有差别。如,在广西,巡抚衙门每年有来自布政司四节礼银一千六百两,按察司四节礼银六百两,苍梧道六百两,左江道二百两,右江道二百两,桂林府、平乐府等五处的节礼银共二千两,柳州府、太平府等四处的节礼银共八百两。另外来自州县的节礼数量也相当大。虽然有的州县送四节,有的送三节、二节或一节,也有一节不送的,但一年也能有六千四百两的来自基层的节礼银。如此算来,广西巡抚一年的节礼银就是一万二千四百两白银。其他省份依贫富不同有一定区别。富裕者,其督抚的节礼银也相对较多。河南巡抚一年收有节礼银四万两,广东巡抚一年的节礼银大约五万二千两。比较贫瘠的贵州省,巡抚的节礼银一年也有七千两。
一般来讲,职位越高,收到的节礼银越多。如云贵总督只有贵州的布政使、按察使、贵东道三处的节礼银,一年共有一千二百两,而其他州县不送节礼。另外,还有些地区不只限于这三节两寿的节礼,“上官之父母生辰,有公祝之礼,生子生孙,有三朝满月之礼”(见仁和琴川《皇清奏议》卷23,李发甲《请清吏治疏》,台北文海出版社)。在江西除了节礼之外,有贺礼、贽礼、署印礼、表礼、水礼等,送礼时又有随礼、门礼种种。在江苏“馈送巡抚节礼诸项正数之外”[1](第四册,P1212)又有堂礼、随礼、绸缎礼、吃食礼等。而上官入京陛见或省内外升迁调任,各属员还送盘缠金、程仪。雍正二年(1724年),广西提督韩良辅代理巡抚刚一到任就收了“到任礼”,总额相当于一个节礼之数。除了到任礼,还有问城礼、盘库礼等。督抚下到基层,一举一动都有钱可得。这些迎来送往的礼节性陋规收入,其数额的机动性很大,操守好的督抚可能少收或不收,不好的则会多收、滥收。不过,相对其他名目的陋规这也还不是最多的。
二、从国家税收项目中侵蚀、分肥的陋规
以督抚为首的外官的陋规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对国家地丁、关税、盐课、漕项等主要税收项目的侵贪。
(一)火耗是清代最大的、遍及全国的陋规
火耗之征,盛于明中叶。因国家收税时所得丁银、田赋的银两散碎,需由官府的银匠把碎银熔铸为五十两一锭、标准成色的整银。这样,在碎银销熔之际,总有损耗,政府即将这部分损耗作为正赋的附加税算在老百姓头上,允许州县催征时多征收一些以补足其损耗部分,此即火耗。正常的损耗不超过百分之一二。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对州县征收的火耗既不定额,也无定则,这就给地方官吏利用征收火耗肆意暴敛于民以可乘之机。康熙在位的六十多年中,“州县官额征钱粮,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羡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僻邑,赋额少至一二百两,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2](卷27,P1670)。可见,百分之一二的损耗被地方官加派到十分之一二,甚至十分之三四,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是如此,并相沿甚久。
入清以来,政府对私加火耗屡有厉禁,但督抚藩臬以及所属官吏明知故纵,视禁令如一纸空文。火耗只有亲民官———州县官才能征收,他们在征收火耗时进行加派所得大大超过其他官员。面对丰厚的经济利益其他各级官吏极不平衡。为了弥补这种不平衡,司道府向州县勒索一部分加派,督抚再索之于司道府州,京官索之于外官,书吏杂役索之于办事者,通过索取、馈赠来瓜分这些法外收入。
各省督抚衙门的这部分陋规,主要由其僚属、主管财赋和民政的布政使送进,也有以藩库、司库名义送进的,名称虽不尽相同,但实质却是一样的。比如,在安徽称此陋规为“平银”;贵州、广东称“平头银”;江西称“平费”;广西、江苏、河南称“平规银”;四川称“条粮耗规”。不论叫什么,都是打着火耗的旗号征收来的赋税以外的钱款,以督抚为首的地方官僚们即将这部分钱款层层分肥了。清政府的每个省都有丁银、田赋,所以每个省的督抚也都没少了这一主要收入(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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