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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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笔录

时间:19××年2月2日13时20分至2日14时40分

地点:李××寓所平台西北角至二楼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阎××,××刑警队副队长;林××,××刑警队侦查员;许××,××刑警队侦查员;田××,××刑警队侦查员;庞××,××总队一中队战士(犯罪嫌疑人单位同事);刘××,××卫戍区13团战士。

侦查实验目的:确定该处是否为入道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

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19××年2月2日,李××(男,63岁,国家××部干部)在寓所被杀害。据犯罪嫌疑人张××(男,19岁,原武警××总队一中队战士)供述,2月2日凌晨,他是从李××的寓所阳台西北角爬上二楼作的案。为确定该处是否为入道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我们进行了现场实验。

于19××年2月5日13时40分,选择与犯罪嫌疑人张××身体条件相似的战士刘××在李××寓所进行。

一、实验人情况:

刘××,男,26岁,××卫戍区13团战士,身高173米,体重70公斤,未受过攀登训练。

二、实验情况:

刘××在无任何攀登工具的条件下,从李××寓所平台西北角徒手攀登至二楼阳台,共攀登两次。第一次,刘穿武警配发的军用胶鞋攀登,从地面到二楼阳台用6秒钟,原路返回用4秒钟,第二次刘穿武警配发的军用棉鞋攀登,从地面到二楼阳台用7秒钟,原路返回用5秒钟。

三、实验结果:

实验证明,从李××寓所阳台下徒手攀登至二楼阳台上是可以完成的。

现场实验于当日时间14时35分结束。我们对实验过程进行了记录,并录了像。

侦查员:阎××

林××

许××

见证人:庞××

记录人:田××

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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