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的价值的诠释
法的价值与意义
法的价值与意义一、含义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人与外界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的主体,外界事物是价值的客体。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
分析了价值的涵义,我们研究一下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其体现,还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更是这层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根本体现。
这种价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指法的"形式价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
比如任何一种法律都应该具有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性等特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体系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看成是一组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由不同而又相联系的几种法的价值类型组成。
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将法律价值进行以下分类:(1)个体价值、群体价值。
法律的个体价值就是个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一般包括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等。
所谓法律的群体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法律价值应当是多元的,但"主导法律价值总是特定的,总是代表着能把法律价值具体化到法律规范中的那一部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实践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所体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追求。
法的价值知识点总结
法的价值知识点总结法是人类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础,是一切活动和行为的准则和规律,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保障。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制约,是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在国家政治、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中都有深远的影响。
下面就法的价值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制约,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程序制定的有关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法定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法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是实行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和形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和体现。
法律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予以认可和公布,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法执行。
因此,法律是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工具和手段。
二、法的价值1. 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秩序稳定。
法律不仅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和体现,而且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
2. 保障人权。
法律是为了公民的自由、平等、尊严和人格发展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制约。
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且规定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和方式。
3.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制约,规范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 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规范了国家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5. 保障国家权力。
法律不仅规定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保障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三、法的适用1. 法的适用对象。
法律规范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2. 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范的范围包括国家政治、社会管理、经济活动、文化教育和公共事务等方面,是国家政权实行和行使权力的重要准则和制约。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法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确保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然而,法的概念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须知,而是具有深层次的意义和全球共通的普遍性。
本文将对法的价值进行解释,阐述其在社会发展、个体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实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公平和公正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能够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交往。
通过法,社会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包括个体之间的关系、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
法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使得争端和冲突可以得到合理解决,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
其次,法作为一种权益保护的工具,为个体提供了重要的安全保障。
在法的保护下,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的保护。
法确保了个体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并为那些受到侵权行为的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律的存在使得个体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或者不正当行为时,能够寻求正义和公平的解决方式。
此外,法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帮助他们摆脱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此外,法作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机制,在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不仅制定了对所有人都适用的规则和标准,还确保这些规则的公正执行。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打击腐败行为,并减少不公正和偏见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律是公正与平等的守护者,它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根据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享有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案件的审理、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客观,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此外,法作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引导,可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方面,通过针对社会问题和需求的法律规定,社会可以关注重要议题并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和升级可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法的价值的释义》课件
PART THREE
指导作用:为法律实践提供方向和依据 评价作用:对法律实践进行评价和判断 规范作用:规范法律实践的行为和程序 教育作用:提高法律实践者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法的价值是法律理论的核心概念之 一,它反映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的价值是法律理论发展的重要动 力,它推法律,保 障公民权利和
自由
执法阶段:公 正执法,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
平正义
司法阶段:公 正司法,保障 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守法阶段:公 民自觉遵守法 律,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平正
义
PART FIVE
自由与秩序: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公正与效率:追求公正与提高效率的矛盾 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
PART FOUR
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平正义
立法:制定符合社会需求的 法律,保障公民权利
司法:公正审判,保护公民 合法权益
守法: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执法层面:公正执法,维护 法律权威
立法层面:制定符合社会公 平正义的法律
司法层面:公正司法,保障 公民权益
社会层面:加强法治宣传教 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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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的概 念
法的价值的意 义
法的价值的实 现
法的价值的冲 突与解决
PART ONE
PART TWO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 法的价值包括公正、公平、自由、平等、人权、秩序、安全等。 法的价值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核心,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目的。 法的价值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指导原则,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归宿。
法的价值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从孙志刚案看法的价值选择法的几大价值之间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要求法律工作者在立法执法中既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对立关系,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统一关系,对立意味着差异和矛盾,统一意味着协调和和谐,不可形而上学和走向非此即彼的极端。
法的价值之间的位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僵化体,关键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价值的选择。
立法者和一切法律工作者在进行价值选择时不能把二者的任何一个绝对化,它们在价值序列中的位阶要依社会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人们对自由和秩序的价值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自由和秩序的优先选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般说来,在一种混乱的社会时期,法律应该以秩序作为首先选择的价值,以尽快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
如我国文化大革命之后的立法,秩序价值应该优先考虑。
当社会处于稳定的状态时,应该更多考虑自由的价值,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从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应该以自由和秩序的相对平衡作为总体的价值目标,达到既维护社会的秩序,又能够使得人们充分地享受自由,实现两者的协调和平衡,不可偏废。
在经济增长成为一种主导的需要时,效率应被优先考虑。
在我国现阶段,效率具有优先性,应当处于更高的层次。
也只有在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即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因此,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另一方面要最终实现共同赋予。
因此,我们的法律既要注重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和正义。
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状况下,有可能对价值方面进行取舍,即考虑价值实现的先后层次,如在一个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国家,法律可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效率作为首要的价值,以维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主要的价值,法律重在维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当生产力的发展到了一定的较高的水平,法律就会重在维护人们的自由,尤其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正义,求得社会的公平。
就孙志刚案而言,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社会急需稳定和追求经济效率的经济条件下,国务院制定《收容遣送办法》对于城市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泛滥影响城市秩序的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因此立法者选择秩序和效率作为法的价值目标优先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多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必要性。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思潮。
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
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之作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论述了马克主义法理学的核心思想,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旗帜鲜明地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
法的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以及法与上层建筑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法)。
法的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法律目的价值作出了科学的解释,为这些目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本质学说:资产阶级:意志说(卢梭,黑格尔);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规则说(哈特);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行为说(布莱克);社会控制说(庞德);事业说(富勒)【历史局限性】无产阶级: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要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条件)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指的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历史研究法
形成结论
主要概念:改革、政策 结论:
企业界的游说对教育政策具有重大影响; 每一次教育改革之后存在着反思和调整期,符 合日本文化的传统; 每次改革都受到外国教育模式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威廉.维尔斯曼著,袁振国 主译《教育研究方法导
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 裴娣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M] .安徽教育出 版社,1994. [3]李秉德.《教育科学研究方法》[M].人民教育出版 社,2001. [4]杨丽珠.《教育科学研究方法》[M].辽宁师范大学 出版社,2003.
收集历史资料
查阅文献的意义: (1)哪些问题有待研究 (2)提供研究思路和方法 (3)保持敏锐的知觉
收集历史资料
(3)二次文献:是某个文件或其他类型的记 录信息(如录像带),其中作者讲述了某个 自己不在现场的事件或情形。二次文献的作 者叙述依据的是目睹过事件或参与了事件的 个体的描述或记录。例如,许多报纸文章和 电视新闻广播都是二次文献。
历史研究法的一般步骤
确定研究问题
收集和评价历史材料 对史料的分析、解释 形成研究报告
确定研究问题
确定研究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关键术语的界 定和使用。 我们必须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 (1)关键术语的模糊不清 (2)现代主义危险
收集历史资料
史料的搜集 (1)零次文献 :是有关各种题目的二次文献和一次文献的 电子或纸质的索引。进行历史研究的文献检索通常以使用某 个零次文献开始。 (2)一次文献 :是指从过去保留下来或者目睹或参与了某 个现象的个体为记述该现象而创造出来的信息源(如日记、 歌曲、地图、一组测验成绩)。在历史研究中,几乎任何一 个物件或口头叙述都可以成为一次文献。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之研究
78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之研究赵一明( 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摘 要】价值和理念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理论体系中最为基本的内容。
从经济法领域的角度进行分析,一些经济学家在对经济法不断研究的过程中,认为经济法价值和理念,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并且,在不断研究的过程中,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是有所不同的,同时针对两者的本质,提出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经济法进行正确的解读,对其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进行全面的理解,对其中所含的内涵进行的明确,这样不仅仅有利于经济法的不断丰富,也促进了经济法的长远发展。
本文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教案简要的分析和阐述,对经济法的构成体系进行简要的诠释。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理念价值和理念一直是经济法领域中研究的重点内容。
因此,在经济法不断完善和研究过程中,经济法应当逐渐的走向科学化和系统化,并且对经济法进行提炼,使经济法逐渐的走向成熟。
对于经济法来说,价值和理念不能进行有效的融合,就会使经济法内在的精神缺失,也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将其应有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彰显。
另外,若是经济法中的价值和经济没有进行联系,这样就会在经济法中存着诸多的分歧,和模糊不清的现象。
因此,在不断完善经济法的过程中,要基于这些问题之上,构建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体系。
所以,没有合理、科学和统一的经济法合理和价值体系,这样得经济法形式注定是没有内涵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也是本文主要阐述的内容。
一、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之间存在的关系(一)本质是相同的对于经济法领域而言,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是混同使用的,没有进行有效的区分。
其实,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本质是相同的。
曾经有为经济学家说过:“在现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具有相同的经济价值和经济理念,作为重要的支撑支柱。
”拥有这样观点的经济学家还有很多,在他们的思想中的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的本质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并且两者是可以相互替换,对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它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具体来说,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上,这种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因此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
其次,法的价值也体现在人对法的期望、追求和信仰上,这种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
此外,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这些价值目标也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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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是一种重要的规范和约束力量,以维护公正、平等和秩序。
法律的价值在于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认的框架,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其规范下行事,同时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准则和程序。
尽管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中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的价值普遍被认可。
一、法律的秩序维护价值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法律规定和执行,人们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犯罪行为受到制裁,从而减少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当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时,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和放心地生活和工作,社会秩序得到维护,各种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冲突得到合理调节。
二、法律的公正保障价值法律的公正保障是其另一个重要价值。
法律应该公平地对待每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势如何,法律都应该给予同等的保护和对待。
法律的公正性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机会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歧视和压迫。
法律公正的价值体现了社会正义的追求,通过法律保护人民的平等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法律的自由保障价值法律的自由保障价值指的是法律保障人们在合法范围内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应当限制人们的自由以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均衡。
法律赋予人们自由的同时也给予了责任,合理地限制了个人行为的自由,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通过法律的保障,人们可以行使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持合理的行为。
四、法律的文明促进价值法律的文明促进价值将法律与社会文明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
法律不仅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念得以传承和弘扬,对个人和社会的行为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法律的文明促进价值着重于法律的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引导,使得法律与道德、文化相互关联和促进,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五、法律的和平调解价值法律的和平调解价值强调法律在纠纷解决和冲突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行为的工具,也是解决纷争和冲突的桥梁。
关于_恶法亦法_的思考_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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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能由于资源的稀缺而发生斗争。 如果对这种残酷的斗争不加以限 制和制止, 人类社会就很有可能会走向自我毁灭。 从这个意义上 说,秩序的产生源于人类对自我的保护。 只有在确定性状态下生存 的人们才能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相安无事,社会生活才能正常地 进行。
2、“恶法亦法”理论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恶法亦法”理论有利于帮助人们形成规则意识、树立法律权 威思想。 1999 年的 9 月 12 日,“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 家的基本方略被郑重提出。 然而,同样不能忽视的就是中国现在仍 然处在法治的初级阶段,特别是我国“人治”的传统有二千多年,无 论从内心深处还是外在行为人们都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完善的规 则意识。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强调“恶法亦法”,就是强调“法律至 上”,就是强调人们对法律的绝对遵从与信仰。 3、“恶法亦法”理论有利于法的自我完善 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地自我修改和完善。 而之所以要这样做正是因为法律有了小的毛病或者大的毛病,正 义或者公平出了问题。 这样说来,怎么能说“恶法非法”呢? 只有承 认了法律的恶性,才能去发现、修改和完善它。 对于恶法的正确态 度,潘恩曾说过“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同时使用一 切证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 来的好。 ” 4、“恶法亦法”理论有利于维护法的稳定性 绝对意义上的“良法”是不存在的,作为意识形态的法是经济 基础在思想上的反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 环境下,法的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如果每个人都以自我标准中 的“不公正”、“不正义”为由而违反法律的话,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 的力量。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修改,其程序都较为复杂, 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有违法律的稳定性。 就现阶段的我国来说,国内的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问题,维护 社会安定是实现法律其他价值的先决条件,而承认“恶法亦法”是 促进良好秩序形成的有力手段。 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法 律的完备性和体系的完整性还有待提高,承认“恶法亦法”才能通 过合法的程序去改进法治进程中的不足。 综上所述,现阶段只有正 视“恶法亦法”这个问题,才能为改革之路扫清障碍,从而更好地进 行社会主义建设。 参考文献: [1]考 夫 曼 ,哈 斯 莫 尔 .郑 永 流 译 .当 代 法 哲 学 和 法 律 理 论 导 论 [M].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2:59. [2]亚 里 士 多 德 .政 治 学 [M].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 ,1965:199. [3]潘 恩 .潘 恩 选 集 [M].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 ,1981:222. 作者简介:谢楠,现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为 11 级思想政治教 育专业研究生。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答案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答案
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经常听到“法”这个词,但其含义可能并
不是那么明确。
那么什么是法?它具有哪些价值和意义?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法指的是一系列有关社会规范、制度和条例的规定,并
通过政治机构或其他授权机构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它是维护社
会公正、维护人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其次,法律规范人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会接触到
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比如禁止马路上乱扔垃圾、禁止酒驾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公共利益,同时也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从而
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再次,法扩大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法规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同时也将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发挥个人能力
和才智。
法律也授予了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并通过法律机
构和司法体系来保障这些权利。
此外,法确保了公正的司法制度。
法律确保了人们在法庭上接受公正的审判,不受任何种族、性别、宗教、文化或财务地位的歧视影响。
它还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权利保持沉默,与律师会见等等。
司法制度不仅让人们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也保障了每个人都能公平地接受审判。
总的来说,法不仅是一种规则和规范,同时也是一种制度和文化。
法律的价值在于它确保社会稳定和公正,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同时也保护了人民免受暴力和犯罪的侵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并通过法律来表达我们的权利和责任。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重要的社会和道德价值。
法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起到公平调节和正义维护的作用。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限制权力滥用,防止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发生。
通过法律的规范,人们可以公正地对待彼此,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保障人权自由:法律为个人提供了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框架。
法律确保了人们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行使。
同时,法律还保障了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合法利益,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公平待遇和合理保护。
3.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法律通过制定各类规章制度,限制人们的行为范围,防止社会动荡和混乱。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促进社会进步:法律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和有序的运行机制,鼓励和保护创新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法律还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商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5.提供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渠道和机制。
通过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合法地解决纠纷和争议,避免了私力救济和暴力冲突的产生。
法律的介入使得纠纷解决更加公正、平等和有序。
6.保护和促进社会利益:法律通过对环境、健康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进行规定,保护和促进社会的长远利益。
法律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的规定,使得人们能够生活在更加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
尽管法律具有诸多价值,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法律可能存在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不能及时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以监督。
总而言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争议解决机制和保护促进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体现。
小议法律的平等价值
小议法律的平等价值作者:安玉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4期摘要本文从法律的平等价值的概念、法律在追求平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我国法律上对平等权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平等价值的实现和完善等方面作出阐述,明确法律的平等价值的重要性,坚定追求法律平等价值的决心。
关键词法律的平等价值平等权法律平等价值的实现作者简介:安玉美,山东省青岛胶南职业教育中心卫生进修学校。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07-02法律的平等价值体现在法律做为一种社会规范,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追求平等的需要。
平等价值和法律其他方面的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正义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等诸多方面)互相融合、彼此促进,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价值做了剖析,刻画出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深远意义。
对于法律的平等价值,讨论以下几点:一、法律上对平等权的规定使法律的平等价值得到了现实的诠释法律是保障人们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平等的强大武器,这是法律平等价值的重要体现。
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一项重要组成,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只有充分利用法律这个载体,赋予人民具有法律保障的平等权,才能够使人们从法制高度树立和加强平等观念,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平等价值。
法律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是人们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平等的强大武器,比起道德、宗教等能够更有效地将平等观念传达给世人,体现平等的行为规范执行力更强。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平等权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上从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小到具体社会活动的法律细则,平等权都有集中或部分的体现。
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男女平等。
《法的价值的释义》课件
秩序和自由是相互依存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秩序的维护 可能限制个人的自由,例如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对个人自由 的限制。
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根据价值的重要性程度,优先满 足更重要的价值,例如在个人自 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社会秩序更
为重要。
个案平衡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价 值的重要性,寻求平衡点,以满
手段。
02
法的价值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自由价值
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包括言论、信仰、结社、迁移 等自由,确保个人不受非法干涉
和限制。
平等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 地位、财富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 公正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
尊严价值
法律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不 容许任何形式的侮辱、虐待和不人 道待遇,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权利保障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权力滥用和非法侵 害,确保个人权利得到有 效保障。
道德支持
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通 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弘扬社 会正义和良好风尚,促进 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03
法的价值的具体体现
自由
自由:指法通过制度保障个人 或群体的自主行为,不受他人 干涉。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保 障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泛 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 由等。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
法律通过制裁违反秩序的行为,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
04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价值冲突的表现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能存在冲突,例如 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的概念法,这看似严肃而高深的字眼,其实就像我们生活中的阳光、空气和水一样,无处不在,又至关重要。
那啥是法的价值呢?法的价值,可不是啥虚无缥缈的东西。
它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我们社会行为的对错;又像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
你想想,假如一个社会没有法,没有对法的价值的追求,那会变成啥样?那不就像一艘没有舵的船,在茫茫大海上随波逐流,不知道会漂向何方吗?说不定到处都是混乱和无序,人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正义无处伸张。
法的价值,其实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公平,这可是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就像分蛋糕一样,如果分蛋糕的规则不公平,有人分到的多,有人分到的少,那大家能服气吗?能和谐相处吗?法就是要保证这个“蛋糕”分得公平合理,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那份。
再说说秩序。
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像一场精彩的音乐会,各种乐器和谐演奏,才能奏出美妙的乐章。
法就是那个指挥棒,让大家各就各位,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转。
还有自由,这也是法要守护的重要价值。
但自由可不是随心所欲,想干啥就干啥。
它就像一只风筝,线在我们手里,但也得有天空的规则和约束,不然风筝就会乱飞乱撞,甚至坠毁。
法就是那根线,既给了我们自由飞翔的空间,又保证我们不会迷失方向。
法的价值还体现在对人权的保护上。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法就是那道坚固的屏障,保护着我们不受侵犯。
这难道不重要吗?如果连基本的人权都保障不了,那我们的生活还有啥意义?有人可能会说,法的价值那么高大上,跟我有啥关系?嘿,这关系可大了去了!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法为你撑腰;当你追求公平正义时,是法给你指引方向。
法的价值,就像默默守护我们的卫士,虽然有时候你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它一直在那里,不离不弃。
所以啊,我们可不能轻视法的价值。
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让法的价值在我们的生活中充分体现,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美好,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幸福!这难道不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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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思考笔谈(一组)本专题特约主持人:卓泽渊教授主持人语:法的价值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至为重要的问题,它关乎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和法律实践的目标确定,因而也会影响整个法学和法治的发展。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在价值层次上的高低直接制约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层次;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上的许多重大差异与分歧,往往都是由法的价值观分歧所导致。
认识法的价值是法学理论提升自己认知层次的必须,也是法律实践提升自己精神意义的必须。
对于法的价值研究,中国已经起步,但是法的价值理论建构尚未形成,法学理论的价值底蕴并不深厚,法的实践总是在狭隘的技术层面徘徊,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
为此,我们邀请了国内对法的价值颇有研究的法学理论专家,对法的价值问题进行一次相对集中的讨论,以期能引起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关注,通过法的价值研究最终来推进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
主持人简历:卓泽渊,男,1963年生,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理论博士,全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兼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当选中国第二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政治学。
尤其注重研究法的价值理论、法治国家理论等的研究,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主要著作有《法律价值》、《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总论》、《法治国家论》、《法治泛论》、《法政治学》等。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5)05-0013-14对于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
”[1](P 246)他对法律价值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价值的内涵,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但是,将法律价值总体抽象为正义多少有些偏颇。
尽管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被归结为正义,但是正义并不是价值的全部内容。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价值观”时指出:“价值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者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
另外还有一些较次要的价值,如便利,统一,实用性等。
”[2](P 920)显然,它并没有给法的价值下定义,仅仅是将法的价值划分为较重要的价值和较次要的价值,概括了法的价值内容。
“法的价值”一词从80年代以前的无人问津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法学著作中频繁使用的概念。
有的学者写了专门的著作予以论述,几乎所有的法理学著作都将其作专章或专编讲解,部门法学研究也从其特定的视角对法的价值进行了探讨。
但对其基本含义的理解仍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
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3](P 28)这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包括法对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义,与人对法的要求和评价两个方面。
就第一方面的含义来说,应当认为是有失偏颇的。
如果法的价值是指法的作用、效用、功能,法的价值本身就很难有存在的价值。
因为法的作用、功能已经是法学上确定的、被普遍认可的概念,没有必要设定一个新的“法的价值”的概念将其取代。
至于法的效用,无非是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另一种表述罢了。
用“法的价值”来指法的效用,同样没有必要,而且是对法的价值意义的2005年9月第5期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ep.2005No.5法的价值的诠释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 100091)贬低。
在这第一方面的含义中,将法的价值归结为法对人的意义,虽然不尽全面,亦无可厚非。
但随意地将“意义”与“作用”、“功能”、“效用”相并列或相等同,显然是极不妥当的。
它们应当是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与范畴,将其混同,不利于对法尤其是法的价值进行准确的理解与认识。
就其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来说,人对法的要求,只能认为是人对法进行价值设定和制度安排的目的与前提,但它还不是法的价值本身。
其中只有成为人的超越指向的部分才属于法的价值的范畴。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人对法的要求就是法的价值。
至于人对法的评价,应当说,在价值意义上的评价属于法的价值的范畴,但不属于法的价值范畴的评价则不应归入法的价值的范围之内。
因此,将整个法的评价归入法的价值之中,也同样是有失偏颇的。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
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法的价值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
如果主体没有法律需求,法的价值就是若有若无的,更谈不上评价法的价值问题。
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4](PP 40~41)这一定义所指出的“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虽然不是一个完整的定义,但还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
但它对法的价值内容的理解却远离了自己所设定的含义范围。
其第一点“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都是法的内容,而不是法的价值的内容。
其第二点“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是法的价值的前提条件与存在根据,并不是法的价值本身。
其第三点“法律实践”是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与途径,也不应被作为法的价值的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
”[5](P 94)这一定义将价值主体确定为个人、群体、阶级、社会,使法的价值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尽管阶级、社会都是由人所构成的,但是它们与人本身还有差异,将法对于它们需要的意义也视为法的价值,存在着将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相混同的可能性。
在笔者看来,可以对法的价值作如下诠释。
法的价值,一般地说,也可以称为法律价值,正如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都将“法”与“法律”两个语词相等同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的价值”与“法律价值”并无多大差别。
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法的外延比法律的外延更为广泛。
它除了包括制度状态的法外,还包括观念状态的法和现实状态的法。
如果说法倾向于广义的整体描述,法律更侧重于制度含义。
而笔者意在论述的并不仅是作为法律制度层面的价值问题,因此,在此主要使用的是“法的价值”,而不是“法律价值”。
有时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也偶尔使用“法律价值”这一语词,一般情况下都以“法的价值”来展开论述。
法的价值在广义上可以用来指法的对于人的一切意义。
这种意义包括着法的一切有用性。
假借“价值”这个语词,我们可以说,广义的价值既包括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包括法的工具性价值。
前者如法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意义;后者如法在效益、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将法的功能与作用归结为法的价值,是法学界许多学者通常的思维方式,也没有什么不妥。
只是由于法的功能与作用已经是为法学界既有并认可的法学概念与范畴,所以在严格的意义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再将法的功能与作用列入法的价值。
再说,过分庞大的法的价值内容并不利于我们对法的价值进行具体而深入的研究。
对于法的价值的内容范围还是作适度限制为好。
因此,严格意义的法的价值应该是指在法的功能与作用之上的,作为功能与作用之目的的至上目标与精神存在。
只有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精神意义,或人关于法所设定的绝对超越指向,才是最严格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的物质存在为基础的精神存在,是以法的知识体系为基础的超知识范畴。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
法的价值主体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人的总体的统一。
“人作为价值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作出明确的价值评价。
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
”[6](P 38)作为法的价值主体的人包括着人的个体、群体和人的类,但是最基本的还是作为个体的人、一般的人。
凡主体不是人的法的价值,都应当认为是异化了的法的价值;凡是认为主体可以不是人的法的价值理论,都是异化了的法的价值理论,都应当受到摒弃。
法的价值客体是法。
作为法的价值客体的法是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
它首先是指法的制度,作为制度的法及其规范;其次是指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包括法的被执行与遵守,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裁决和其他法现象;再次是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包括意识中的法和法意识。
法的价值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
法的价值都是以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存在依据的。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7](P 406),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或者法律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或者是法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
”[8](P 406)认为法的价值是客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产物的观点是正确的,但认为法的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的观点就有所偏颇了。
因为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仅是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而不是法的价值本身。
法的价值是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产生的。
法的价值是以法的属性为基础的。
任何价值都是客体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
客体具有相应的属性,是一定价值存在于其上的内在根据。
客体未作用于主体,其也可能存在潜在的价值。
一旦作用于主体,潜在的价值即转化为现实的价值。
没有作用于主体的客体,不是没有价值,而是仅有潜在的价值,而非现实的价值而已。
法的价值是法所具有的属性的表现。
如果法根本就不具有可以实现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的属性基础,法将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法的一种内在属性”[9](P 148)。
这种观点将法的价值等同于法的属性,是错误的。
因为法的价值决定于法的属性,却并不等于法的属性。
但法的价值的确是以法的属性为基础的,法的属性为法的价值提供了客体上产生法的价值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