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在医疗服务方面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广州市公费医疗是广州市政府为广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它保证了广州市居民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的具体内容及就医流程。
一、适用人群二、医疗范围广州市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救治费用以及辅助检查费用等。
基本医疗费用指的是居民就医时必须支付的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用以及一些常见的检验费用、放射线费用等。
救治费用指的是各类紧急救治费用,包括急诊、院前急救车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
辅助检查费用则包括CT、MRI、超声波等辅助诊断费用。
三、就医流程1.挂号流程居民在就医前需提前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挂号,挂号时需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
挂号时要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的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
挂号成功后会得到一张挂号单,上面有就诊时间和医生的信息。
2.就诊流程在就诊当天,居民需按照挂号单上的时间到医院就诊。
就诊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和挂号单,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初步问诊,然后进行相应的检查、化验或辅助检查,最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方案。
3.结算流程就诊结束后,居民需要到医院的财务处或支付窗口结算费用。
在结算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以及相关的费用明细单,医院会根据医疗服务提供的费用进行结算,居民只需支付自己的个人负担部分。
四、就医注意事项1.医院选择居民在就医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诊的医院,首选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基层医院。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功能,并且就医流程相对简单,方便居民就诊。
2.项目验定对于居民就医时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项目,如手术、特殊检查等,需要提前到医院的财务处或结算窗口进行项目验定。
验定成功后,居民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健康档案管理总结起来,广州市公费医疗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使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减轻了经济负担。
居民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前需要办理公费医疗凭证,并按照就医流程进行就诊和结算。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随着广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广州市政府认识到健康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公费医疗政策规程,以保障广州市民的健康权益。
首先,广州市实施了全民医保制度,即“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两项医保制度覆盖了广州市的城乡居民,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障。
通过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市民可以在医院就诊时享受到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市民的医疗负担。
其次,广州市还建立了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机制,将基层医疗资源与高水平医疗机构有效衔接。
公立医院负责提供复杂的诊断和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则主要承担疾病的早期预防和基本医疗保健工作。
这种分级诊疗的模式使得患者可以在就近的社区医疗机构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减少了就医的时间和费用。
除此之外,广州市还加强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和推广。
政府加大了公共卫生投入力度,提高了卫生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
广州市政府还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此外,广州市还加强了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有效防控了各类传染病和慢性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了市民的健康水平。
此外,广州市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医疗事业。
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各种支持和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医疗服务。
政府还加强了对民营医院和社会办医的监管,确保民众在民营医院就医时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综上所述,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通过建立全民医保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和推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一系列措施,为广州市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这些政策规程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广州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市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一、就医管理1、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2、选点就医(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二、门诊医疗待遇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一、医保政策:1.参保范围:广州市常住户籍居民、临时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和深圳市户籍居民。
2.参保方式:广州市居民可选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医保费。
3.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康复、生育、补偿、药品等相关待遇。
二、医疗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广州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军烈属、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2.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和救助对象的情况而定。
三、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广州市贫困人口,包括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户、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口。
2.救助方式:贫困人口可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
四、其他相关政策:1.药品政策:广州市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合理控制药品价格并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药品。
2.医疗资源共享:广州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交流,推动医疗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3.精准医疗:广州市鼓励开展精准医疗,通过基因检测、个体化诊疗等手段,提高医疗效果和治愈率。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实施,对于广大市民特别是低收入、贫困人口来说,旨在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对于广州市医保制度建设、医疗保险管理、医保待遇、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仅促进了基本医疗服务的普及和提升,还帮助更多的人群解决了看病用药的问题,提高了整体医疗水平。
同时,广州市还积极推动医改,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费医疗政策的顺利实施,广州市政府还加强了医疗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了医疗救助、医保定点机构评价和监督等机制,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此外,广州市还加强了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医保意识和使用医疗保险的能力,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广州市天河区公费医疗实用手册2012年版
广州市天河区公费医疗实用手册2012年版广州市天河区公费医疗实用手册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前言公费医疗管理是一项涉及到我区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原则性强、涉及面广。
了解和掌握公费医疗有关的政策与规定是衡量我们能否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一个标准。
因此,为规范我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我们将2008年《实用手册》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了单位和个人查询医疗费的方法等内容,以方便各享受单位办证人员及时查阅、了解和掌握我区公费医疗有关政策、工作规范、办事程序等。
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如有新的调整与变化,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目录一、医疗证管理(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二)家属统筹医疗1、享受家属统筹医疗人员及条件2、享受家属统筹医疗类型3、不能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范围4、照顾及延长家属统筹医疗参加时间的条件5、家属统筹医疗延期的办理(三)干部医疗证的办理条件1、优先(速诊)医疗证2、门诊优先医疗证3、一般干部医疗证(四)医疗证办理须知1、干部2、家属(五)医疗点的选择(六)医疗点的更改(七)医疗证的补办(八)医疗证的注销(九)医疗证的使用(十)区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公费医疗管理(十一)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证管理二、就医管理(一)公费医疗记帐范围(二)自费范围(三)门诊方面1、门诊用药2、门诊诊疗费3、公医记帐(四)住院方面1、药量2、床位费三、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及恶性肿瘤患者用药审批四、零星报销(一)报销范围(二)报销程序(三)属于在享受单位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范围五、公医经费(一)医疗基金的用途(二)个人医疗费补贴标准(三)超支分摊款分摊办法(四)公费医疗定额包干经费拨付六、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办理七、公费医疗的监督与管理八、公医经费网上查询方法九、各享受单位代码十、挂钩医疗单位名单十一、说明与要求一、医疗证管理(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1、区属机关由区财政核拨工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汇总近年来,广州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改善公共卫生服务。
为了确保广州市人民能够享受到公费医疗的权益,城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并对其进行汇总。
1.广州市基本医保政策广州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负担得起的基本医疗保障。
广州市基本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参保人员范围: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城镇就业失业人员;-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基本药物、大病保障等;-参保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月份工资的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2.广州市居民医保门诊患者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调整为了缓解居民医保门诊患者的负担,广州市对门诊患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起付标准:从过去的基本医疗费用10%改为5%;-报销比例:提高了部分医保药品的报销比例,从过去的50%提高到60%。
3.广州市重点人群医保政策广州市还推出了针对特定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确保重点人群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重点人群包括低保户、特困人员、五保户、残疾人等。
相关政策规定如下:-特定人群医保补助:向低保户、特困人员、五保户等提供医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城市政府确定;-残疾人医疗康复补贴:对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补贴,用于支付医疗和康复费用。
4.广州市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政策为了降低居民药品费用,广州市出台了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政策规定。
-负面清单制度:对特定药品实行价格管控,药品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药品采购集中带量招标:通过集中采购带量招标的方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5.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广州市还实施了医疗救助政策,旨在对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
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医疗救助范围:对重大疾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补偿医疗费用;-救助申请流程:经济困难人员可以向医院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记账范围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普通门诊选点规则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选点就医规定门诊医疗待遇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病种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 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 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
##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一、城镇职工医保卡〔一〕领卡后的考前须知1. 核对医保卡与存折上的##、居民##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与有效##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银行〔原##市商业银行〕:96699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展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与外来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市社会保障卡与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
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X围参保人员在##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资金支付本人与其亲属的以下费用:〔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十一版)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十一版)一、医疗保险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与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请尽快按规定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相应协议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名单和地址可登录社保卡服务网站查询,或参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在此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
光大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电话:。
.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查询。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日后可持医保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助柜员机、持社保卡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查询,也可直接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医保服务银行的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资金划入医保卡或社保卡中。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卡的要求,我市将逐步推进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社保卡。
二、个人医疗账户(一)个人医疗账户划拨标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将按月划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具体划拨计算基数和实到账比例见下表:。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导第十版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十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与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由政府全额资助缴费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1. 社保卡或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营业网点或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名单和地址可登录社保卡服务网站查询,或参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在此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4.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
光大银行:95595;广州银行:96699;农业银行:95599;广发银行:82632000,82621765。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电话:12343。
5.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查询。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可持医保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助柜员机、持社保卡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查询,也可直接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医保服务银行的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资金划入医保卡或社保卡中。
6.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卡的要求,我市将逐步推进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社保卡。
广州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一、就医管理1、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2、选点就医(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二、门诊医疗待遇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公费医疗就医管理
公费医疗就医管理公费医疗就医管理公费医疗就医管理上传日期[202*-7-24]一、发生的哪些医疗费公费医疗可给予记帐?(一)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凭本人公费医疗证,在本人选定的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包括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急产、计划生育,持本人公费医疗证在市、区内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
(三)在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规定范围内的专科医院凭公费医疗证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干部、职工,因病确需疗养按规定办理了申请手续,并经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疗养费用。
(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做高级仪器(包括CT、ECT、核磁共振、碎石、微波加热治疗等)检查发生的费用。
二、门诊药量药费记帐有何规定?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三天以内,金额限额为:住院医师20元以内;主治医师3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50元以内。
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处方金额不超过100元。
在选定的市公费医疗挂钩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三、门诊诊疗费记帐有何规定?门诊诊金和住院诊金每人次、每床日3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3元;专家门诊诊金每人次6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3元;急诊诊金每人次6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6元。
四、住院期间药费有何规定?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
一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80元;二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150元;三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200元。
离休干部的人均住院每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4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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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
1、普通门诊;
2、生育门诊;
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
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但1-4种情况在专科医院治疗相应专科疾病不受选定限制。
(二)因病情需急诊、急诊留观或住院在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三)除恶性肿瘤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外的其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四)离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需在选定的当地医保挂钩医疗机构就医。
(五)因120急救送入非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七、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定点就医
(二)门诊药量药费记帐规定
(三)门诊诊疗费记帐标准
(四)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及流程
门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审批通过后,按人员类别相应的门诊记账比例记账。
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一并申请按检查费记账结算。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流程: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一)指定慢性病门诊项目范围
将以下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
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等。
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院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三)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申请变更
享受人员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
病种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
病种一经选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
享受人员选定指定慢性病病种后两年内因病情需变更的,可按规定在挂钩医疗机构办理病种变更,经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生效。
办理指定慢性病病种变更的,原指定慢性病种确认即时失效。
原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当月未发生记账费用的,新申请的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次日生效,原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当月已发生记账费用的,新申请的指定慢性病种在变更的次月1
日生效。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申请流程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一)特殊病种项目范围及用药待遇
备注:特殊病种范围、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疗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
(二)特殊病种申请及变更选定就诊医院流程
备注:申请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或乳腺癌靶向治疗待遇者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请向指定医疗机构索取资料并按指引进行申请。
十、住院医疗待遇
(一)住院不受选点限制
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可在任一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结算医疗费用,不受选点限制。
(二)办理住院备案登记
因病住院治疗的享受人员(离休人员除外)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备案,并将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的《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备案表》交与挂钩医疗机构,由挂钩医疗机构定期交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已办理住院备案且单位意见为“同意”的,本次住院期间使用的人工晶体、有个人先自付比例的乙类材料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不需另行审批,可直接按规定记账结算,未住院备案或住院备案单位意见“不同意”的,本次住院发生全的全部医疗费用自费结算,自费结算后本次
住院的整笔费用不计入可补助自费费用。
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进行需单位分摊项目如:肾移植、骨髓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安装心脏起搏器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及进行各类造影等检查和治疗项目的,需按照单位分摊项目流程申请。
(三)互斥关系
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生育门诊、急诊、急诊留观及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四)住院期间平均床日药费限额规定
(五)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
(六)住院期间使用特殊材料医疗待遇
注:离休干部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先自付比例为0%。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备注:年度补助金额在医院就医结算时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待遇,无需另外申请。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就医过程中如遇到市公医证卡面内容与系统资料不符的情况,请及时联系单位经办人,由所在单位公医经办人提交资料到公医办证大厅核准变更相关信息。
享受人员个人信息资料变更时,应及时提醒单位经办人办理变更手续。
(二)请妥善保管自己的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以免影响就医待遇。
遗失市公医证的,个人提出补办医疗证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公医处办事大厅办理挂失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证,市公医证遗失至补发新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
遗失市民卡的,须到广州银行指定市民卡挂失网点挂失,挂失期间凭挂失回执、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医院就医结算。
同时遗失市民卡和市公医证的,按上述两种途径分别挂失,待补发市公医证后凭挂失回执、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医院就医结算。
(三)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应按公费医疗相关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以免影响本人就医待遇。
如违规使用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将暂停个人1-6个月公费医疗待遇。
(四)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不一致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