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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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税率的通知(1)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3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
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8]3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附件1),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见附件2)。
附件: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国别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表一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