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税率的通知(1)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3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

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8]3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附件1),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见附件2)。

附件: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国别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表一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