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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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6 年11 月 5 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有序运行,根据《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的原则。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有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管理程序,有良好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声誉,能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三)县合管局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质、申报方式、时限提出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发文授牌。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和规定;

(二)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控制医疗费用;

(四)及时调查、统计、上报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信息资料;按月公示参合病人费用补偿情况;

(五)完成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局签定协议,缴纳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质保金按上年度补偿额的5 %一次交清。年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质保金。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设立兑付窗口和宣传橱窗;

(二)有完整真实的医疗文书资料,给参合病人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缴费收据及补偿等资料,并加盖公章;

(三)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严禁挂名住院;

(四)实行住院费用一日一清单和双联处方制(一联交药房取药、一联贴清单备查);

(五)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检查、诊疗项目》规定,自负项目必须经得

病人同意并签字,自负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一般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5%、8 %、15 %、25 %、30 %以内;

(六)参合人员出院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 3 天,慢性病不得超

过7 天,确因病情需要,经县合管局同意后,方可适当增加带药量;

(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医药费收据,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

(八)在《合作医疗证》上规范打印补偿记录;

(九)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改善服务态度、就医环境,为参合人员提供高效、低耗、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系统,实现该系统与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口,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参合病人住院费用明细在24 小时内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县合管局应经常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滥用药、滥检查、乱收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就诊与转诊

第十条就诊规定:

(一)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在外务工经商、就学、探亲访友的参合人员,因病情紧急、危重(包括分娩)必须

住院或抢救的,可先在当地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局报告;

(三)确因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特殊病种门诊病人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经县合管局同意。

第十一条根据病情需要,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报县合管局批准;急诊者可先转院,但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无力治愈的疑难病症,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县合管局批准,可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补偿范围:

(一)住院费用;

(二)患有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恶性肿瘤晚期,脑血管意外长期卧床不起,尿毒症透析治疗,慢

性白血病,肝硬化晚期,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症,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享受免费药物治疗的肺结核,狂犬疫苗接种等慢性重症疾病;

(三)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分娩费用。

以上补偿费用,必须符合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检查、诊疗项目》范围。第十三条补偿标准:

(一)住院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一般卫生院50 元,中心卫生院60

元,县妇幼保健院150 元,县级医疗机构200 元(0-7 岁儿童100 元),地市级医疗机构600 元,省级医疗机构800 元。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一般卫生院65 %,中心卫生院60 %,县级医疗机构50 %(其中县妇幼保健院60 %),市级医疗机构35 %,省级医疗机构30 %。每人每年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限额为20000 元。

未经县合管局审批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1000 元,补偿比例为25 %。

(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按照30 %的标准实行限额补偿。

(三)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分娩费用。平产每人按230 元的标准定额补偿。难产、剖宫产

按住院标准执行。

(四)住院补偿兑付计算方法:(住院总费用-自负医药费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线)X所住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实际所得补偿金额。

第十四条兑付、结算程序:

(一)在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补偿,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兑付。兑付时必须持有参合相关证明资料,即《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参合证明(住院分娩人员还需提供《生育证》、《出生证》),住院缴费收据。

(二)在未实行“垫付制”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补偿,到县合管局兑付,但必须持有参合相关证明资料、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日清单(包括处方)和总清单、缴费收据、县合管局出具的介绍信、转诊证明书。

(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到县合管局兑付(其中享受免费药物治疗的肺结核门诊费

用,待免费治疗期结束后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兑付;狂犬疫苗接种的门诊费用,全程接种后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定点乡镇卫生院兑付)。须持有参合相关证明资料、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处方、缴费收据(狂犬疫苗接种还需提供《狂犬疫苗接种质量信誉卡》)。

(四)2007 年度不再新设立家庭账户,2006 年的家庭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连续参合病人的医药费用自负部分。

(五)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合管局进行结算。结算必须带参合病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日清单(包括处方)和总清单、缴费收据、患者签名

的费用补偿表、补偿汇总表、汇总统计表、公示表、家庭台账,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住院费用补偿应在出院后1 个月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跨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运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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