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 14条

工伤 14条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下面将介绍工伤的14条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工伤的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只有符合这一标准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条:工伤的申报程序。
一旦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否则将会影响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程序。
第三条:工伤的医疗待遇。
一旦工伤被认定,劳动者将享受到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治疗等。
第四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一次性伤残,劳动者将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以补偿其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失和精神损害。
第五条:工伤的定期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定期伤残,劳动者将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以补偿其因工伤导致的长期身体损失和精神损害。
第六条:工伤的死亡赔偿金。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劳动者的家属将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以补偿其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第七条:工伤的误工补助金。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将获得相应的误工补助金,以补偿其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工伤的康复费用。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需要康复治疗的劳动者,将获得相应的康复费用,以帮助其尽快康复并恢复劳动能力。
第九条:工伤的职业病鉴定。
对于因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劳动者将通过职业病鉴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第十条: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者将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的复查和复议。
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劳动者,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复查和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伤的司法救济。
对于工伤赔偿不公正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20个类别

工伤20个类别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受到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受伤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抚恤费、给付失业费、赔偿等损失的现象。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工伤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工伤类别及其相关说明。
一、交通事故伤害工伤: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这是一种常见的工伤类别,特别是对于需要长时间通勤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劳动者。
二、物体打击伤害工伤: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被物体打击导致的伤害。
这种伤害常见于建筑工地、制造业和采矿业等行业,尤其是需要操作重型机械的工作岗位上。
三、机械伤害工伤:指劳动者在使用机器设备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这种伤害常见于工厂车间、生产线等高风险岗位,由于操作不慎或者设备故障导致的。
四、电击伤害工伤:指劳动者在接触电气设备时发生的电击伤害。
这种工伤常见于电力、建筑工地、电子制造等行业,尤其是对于电工、维修工人等从事与电流直接接触的工作的劳动者。
五、化学品中毒工伤:指劳动者在接触有毒化学物质后导致的中毒伤害。
这种工伤常见于化学、石油等行业,尤其是对于从事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储运工作的劳动者。
六、火灾烧伤工伤:指劳动者在火灾事故中受到烧伤导致的伤害。
这种工伤常见于建筑工地、化工厂等高温高火环境下进行作业的劳动者。
七、高空坠落工伤:指劳动者在高空作业时发生的坠落事件导致的伤害。
这种工伤常见于建筑工地、电信维护等行业,尤其是对于需要在高空进行维修、安装工作的劳动者。
八、劳动性职业病伤害工伤:指因工作环境对劳动者的长期、重复的身体、精神劳动负担超过其生理、心理承受能力引发的疾病。
如尘肺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等。
九、心脑血管疾病工伤:指因工作环境对心脑血管系统产生损害而导致的疾病。
这种工伤常见于长期面对高强度工作压力、高度紧张环境的劳动者。
十、眼部损伤工伤: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物体打击、射击、有害物质飞溅等原因导致的眼睛损伤。
这种工伤常见于冶金、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尤其是对于需要近距离操作精密仪器的劳动者。
工伤知识点总结

工伤知识点总结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患病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去世,需要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发生的事故或疾病,导致劳动者身体受到损害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和治疗,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设立的。
工伤知识点可以分为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预防几个方面。
以下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工伤知识进行总结。
一、工伤认定1.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身亡。
工伤认定需要结合事实和相关证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
2. 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工伤认定程序包括投保单位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报单位复审等步骤。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工伤定义、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是否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等。
3. 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工伤认定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医疗记录、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投保单位也需要提供工作台账、工作场所照片等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雇主或被保险人等应当配合做好工伤认定的相关工作。
二、工伤待遇1. 工伤医疗保障工伤医疗保障是指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劳动者因工伤需要医疗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对于需要就医的劳动者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保障。
2. 工伤医疗期限工伤医疗期限是指从劳动者因工伤住院或者安排在家治疗之日起,到劳动者妥善治愈或者被确认为劳动能力丧失的日子止。
工伤医疗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经需要,可以延长至最长24个月。
3.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治疗或者休养时,在停工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月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的五个条件

工伤的五个条件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严重影响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以下是对这五个条件的详细说明。
首先,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
工人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是认定工伤的第一个条件。
这就要求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工作岗位上,比如在工厂生产线上被机器伤到了,或者在建筑工地上摔倒了。
其次,事故是突发的或受过程控制的。
工伤的第二个条件是事故应该具备突发性或过程控制性。
突发性意味着事故突然发生,没有任何预兆或征兆。
而过程控制性则表示事故是由于工作过程中的原因导致的,比如长期接触有毒物质而导致的职业病。
第三,事故导致身体的伤害、病痛或者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致残、死亡。
工伤的第三个条件是事故必须导致身体上的伤害、病痛或者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致残、死亡。
例如,一个工人在工作中被砸伤了腿导致残疾,或者某种职业病导致工人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四,工人经过紧急救治和第一救治后,经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伤残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程度。
工伤的第四个条件是工人必须经过紧急救治和第一救治,并且由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出符合伤残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程度。
只有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才能得出合理的伤残程度判断。
最后,事故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的第五个条件是事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
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工伤认定标准,但一般来说,认定标准要求事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并能够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事故调查报告。
在满足这五个条件之后,工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结果将会对工人的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以及工伤保险的赔付等方面产生影响。
因此,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评估。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摘要:一、工伤鉴定的意义二、工伤鉴定标准的分级三、各级工伤鉴定的具体标准四、工伤鉴定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工伤鉴定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工伤鉴定标准共分为10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各级工伤鉴定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关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级工伤鉴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工伤鉴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工伤鉴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工伤鉴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工伤鉴定: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工伤鉴定: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工伤鉴定: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轻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自理障碍。
八级工伤鉴定: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自理障碍。
九级工伤鉴定: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自理障碍。
十级工伤鉴定: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生活自理无障碍。
工伤鉴定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审核后,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
最后,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并据此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以免影响工伤鉴定的结果;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以便顺利完成工伤鉴定;三是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伤级别认定标准

工伤级别认定标准
工伤级别认定是指对职工发生的工伤事件进行鉴定,将工伤事件按照不同的级别进行分类,以确定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级别认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伤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的。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工伤级别认定标准:
一、一级工伤:指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职工身体某一器官或者组织残疾,但仍保留劳动能力。
二、二级工伤:指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职工身体两个以上器官或者组织残疾,或者大部分五官丧失,或者两条四肢丧失,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三、三级工伤:指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职工身体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或者造成三级生殖障碍。
四、四级工伤:指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职工身体器官功能部分丧失或者部分严重障碍。
五、五级工伤:指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职工身体器官功能障碍轻微。
根据上述分类标准,具体的工伤事件具体应用何种工伤级别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比如,对于一起车祸事故导致职工下肢截肢的工伤事件,可以认定为二级工伤;而对于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导致职工患上肺癌的工伤事件,可以认定为三级工伤。
在进行工伤级别认定时,要充分考虑工伤事件的原因、职工受伤的程度、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职工无法从事的职业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结合医疗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工伤鉴定意见等专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工伤级别认定的目的是根据职工受伤的程度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工伤级别认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应有的补偿和赔偿,帮助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新投入工作。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2017版)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
认定工伤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伤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即在正常上下班时间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
同时,工伤也应该是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包括公司、工厂、办公室等。
2. 工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应该是由于工作任务、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条件等因素引起的。
例如,工人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发生事故导致受伤,或者办公室职员因长时间使用电脑而导致视力问题等。
3. 工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工伤应该与工作任务、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条件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工作任务、环境或条件是工伤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工伤不会发生。
4. 工伤经医院或相关机构诊断确认:工伤需要经过医院或相关机构的诊断和确认。
医院会对工伤进行检查、诊断和评估,确认工伤的性质、程度和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等。
医院的诊断结果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工伤认定七种条件赔偿

工伤认定七种条件赔偿工伤认定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导致的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偿。
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其中规定了七种情形下能够认定为工伤。
首先,工伤认定的第一种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
只有在职工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非工作时间内的伤害不在工伤保险范围内。
其次,工伤认定的第二种情形是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伤害。
只有在职工在正常工作岗位上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在工作岗位以外遭受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第三,工伤认定的第三种情形是受到的伤害是突发性的。
只有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因慢性病或其他长期积累导致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第四,工伤认定的第四种情形是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职工的伤害必须与其工作内容直接相关,具有因果关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否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第五,工伤认定的第五种情形是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地点内发生的。
只有职工在工作地点内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在工作地点以外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第六,工伤认定的第六种情形是受到的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之下发生的。
只有在职工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之下发生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在个人行为或其他单位的监督管理之下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第七,工伤认定的最后一种情形是受到的伤害导致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只有职工因伤害导致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否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对于符合以上七种情形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享受工伤保险给予的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金、医疗费用补助、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补助等。
同时,受伤职工还享有劳动能力鉴定、康复治疗和就业援助等其他福利和保障措施。
总之,工伤认定是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的,只有符合七种条件中的任何一种的职工才能够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死亡等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其工伤等级和待遇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一、工伤一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腿截肢等情况。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一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二级鉴定标准。
工伤二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单目失明、单耳失聪、手指或趾截肢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二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三级鉴定标准。
工伤三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但较二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部分肢体残疾、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三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较轻的劳动能力,但较三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度肢体残疾、功能受损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四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五级鉴定标准。
工伤五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轻微的劳动能力,但较四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五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六级鉴定标准。
工伤六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伤残,但较五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六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七级鉴定标准。
工伤七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的伤残,但较六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七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属于工伤的范围有哪些

属于工伤的范围有哪些(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非常容易在工作中受伤,这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那具体哪些情形是属于工伤的范围呢?现在的小编为您介绍。
▲属于工伤的范围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轻微伤害,如轻微烫伤、划伤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小于3%。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较重伤害,如中度烧伤、骨折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3%至8%之间。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一般伤害,如中度烧伤、严重扭伤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8%至15%之间。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较重伤害,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15%至25%之间。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害,如重度烧伤、截肢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25%至35%之间。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伤害,如重度烧伤、重度创伤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35%至45%之间。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特重伤害,如特重度烧伤、特重度创伤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45%至55%之间。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特重伤害,如特重度烧伤、特重度创伤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55%至65%之间。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特重伤害,如特重度烧伤、特重度创伤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65%至75%之间。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特重伤害,如特重度烧伤、特重度创伤等。
经治疗后,伤残程度在75%以上。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雇主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同时,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工伤鉴定标准的严格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共同推动我国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工伤,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动者进行赔偿。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实施条例》的
规定,工伤认定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因工作及劳动活动而引起的疾病,有医疗机构诊断;(二)虽未由医疗机构诊断,但可从事与原来职业相适应的工作,或者对社会劳动能力有明显影响的伤残、残疾;
(三)因工作及劳动活动而引起或恶化的疾病,并据此确定工伤等级;
(四)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或者经鉴定永久性残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赔偿金额主要由工伤等级决定,一般分为四等,即:
一等工伤:赔偿金额不低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二等工伤:赔偿金额介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至3倍之间;
三等工伤:赔偿金额介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至2
倍之间;
四等工伤:赔偿金额介于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至1.5倍之间。
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知识】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家介绍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又称职业性疾病,是指因劳动活动而发生的身体或精神损伤,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劳动者灾害形式。
世界卫生组织(WHO)称,全球每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劳动者遭受工伤。
因此,工伤的防治与认定,一直是劳动者及其他社会群体的重要课题。
二、伤的认定条件
1.伤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劳动者以及其他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员;
(2)申报主体在劳动活动中因为身体或精神损伤而发生一定损害;
(3)申报主体因劳动活动发生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与申报主体本身特点及工作环境等有关。
2.据工伤认定标准,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诊断
申报主体经过职业病医师诊断,确定为职业病、职业伤害或者工作损伤;
(2)工作与损伤的关联
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损伤;
(3)及期
申报主体的损伤发生在约定的报告期限内;
(4)证明
申报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护理证明和工作证明等关于发生工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意事项
1.业病鉴定应尽量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劳动者或其他受害人进行职业病鉴定。
2.动者应避免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有效防止工伤的发生。
3.动者应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及早期发现诊断及治疗职业病。
4. 个人应当在累积工作累计暴露期限内索取工伤认定,以确保个人权益,防止损失扩大。
四、束语
工伤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精确地检测、诊断、鉴定,以便准确定性诊断申报者的损伤,并对各方的权益做出适当的保护。
因此,劳动者和其他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员,都应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正确使用权益,有效防护自己的安全。
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

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面将对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一、工伤定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从事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的非职业疾病。
只有符合工伤定义的事故或疾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标准广东地区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1. 意外伤害认定意外伤害主要是指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外来物体的打击、碰撞、切割、刺伤等因素导致的伤害。
广东地区对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如下:(1)发生地点: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内或者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地点;(2)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即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工作时间范围内;(3)工作原因:因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导致发生意外伤害;(4)伤害程度:伤害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如伤残程度超过一定比例或者伤害丧失劳动能力。
2. 职业病认定职业病是指长期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因接触、吸入、摄入工作环境中的物质、因工作条件的改变、生产工艺的改进等导致的疾病。
广东地区对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如下:(1)病因与工作环境接触:患者的病因与职业工作环境直接相关,并能证明是由工作环境引起的;(2)诊断依据:根据职业病的病理特点、临床表现以及相关检查结果等进行诊断;(3)劳动关系: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4)上岗年限:在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内接触病因物质。
三、工伤认定程序广东地区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工伤医院鉴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诊疗和鉴定;(2)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医院诊疗后,向工伤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估;(3)工伤认定结果公示:工伤鉴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对其公示;(4)申诉和复查:如果受伤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申诉和复查;(5)工伤待遇申领:工伤认定完成后,受伤人员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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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
[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
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
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1、“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2、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